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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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德宏州规划局某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3年07月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081131 证书等级:城乡规划甲级工程项目: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项目委托单位:德宏州规划局编制单位:某某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工程编号:2013-047-GH2-YJ2院长: 王学海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总工: 王学海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分管副院长: 陈 文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二级注册建筑师 苏振宇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 简海云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专业总工: 周 昕 教授级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项目负责人: 杨家本 高级规划师、国家注册规划师项目设计人员:易 娜 工程师规划专业审定:周 昕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规划专业 方 玉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规划专业校对:王 治 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市政专业审定:李少宇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规划师市政专业 孙云峰 高级工程师目 录第一章总如此1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2第三章开发强度控制5第四章建筑退让控制7第五章建筑高度控制9第六章公共设施配套10第七章道路交通控制14第八章生态环境控制19第九章历史文化保护21第十章市政公用设施配套22第十一章乡村规划建设管理30第十二章特定区域规划管理32第十三章规划批后管理33第十四章附如此35附录一:用词说明36附录二:名词解释37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39附录四:计算规如此4649 / 52第一章 总 如此第一条 为实现德宏州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黄金口岸的开展目标,科学编制德宏州城乡规划,严格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X化和法制化,保证德宏州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德宏州城乡统筹开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以中华人民某某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2002年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XGB50357-2005、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小学校设计规XGB50099-2011、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X(GB50437-2007)、某某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某某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某某省镇乡规划编制和实施方法2012年版、某某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方法、某某省村庄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如此和已批准的德宏州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德宏州建设具有地方民族特色、亚热带城市风貌特色城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以下五个区域:1各县(市)的城市规划区;2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3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4省、市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5城乡规划区内重要通道控制区,进展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在上述区域以外的各级规划区由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根据德宏州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德宏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特定区域,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特定区域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特定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要求。第五条 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用经德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第六条 本规定未涉与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某某省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X和德宏州有关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用地控制第七条 用地分类1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如此合理布局。2本州城乡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见附录三。第八条 用地性质控制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执行。第九条 建设用地适建X围城市建设用地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X围,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凡表21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根底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类型。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X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表2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X围表序号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外事某某商业商务娱乐康体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其他服务设施公园防护广场1居住用地2中小学3幼儿园4行政办公建筑5文化设施6体育设施7医疗卫生设施8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9旅馆10商住综合楼11根本无污染的工厂12普通储运仓库13危险品仓库14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15社会停车场、库16加油站17市政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十条 混合用地1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用地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2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展拆分计算。当涉与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展拆分计算。当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交通、市政等设施用地面积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3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4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包括以下情况: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5用地之间混合引导参见表2-2。6除独立设置的地下空间系统如人防工程外,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与地上土地使用性质之间宜保持关联,或符合用地混合引导表2-2的要求。表2-2 用地混合引导表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某某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公园用地防护用地广场用地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某某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用地防护用地广场用地注:宜混合;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可混合。第十一条 小地块开发规划管理结合德宏州地方建设情况,考虑各县市小地块建设的需要,规定5亩以下含5亩开发地块为小地块,规定以下规划管理要求:1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如此,鼓励小地块整合使用。2按规划需使用小地块进展公益性设施或根底设施如公共绿地、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建设的,由政府按相关规定收储并按规划建设。3针对建设项目类型,设置拟开发地块面积下限值,居住建设项目旧区不小于10亩,新区不小于30亩;非居住建设项目不小于5亩。第三章 开发强度控制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开发强度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须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严格覆盖的城市区域,占地面积符合第十一条的地块新建、改扩建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须符合表3-1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表31的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行业规定、建筑设计规X执行。第十五条 项目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应满足日照、消防、退线、退界和安全的相关要求,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请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第十六条 原建成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X围内加层、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加层、扩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表3-1建筑密度D和容积率(FAR)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类型旧区新区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住宅建筑低层40%35%多层35%30%高层25%22%商住综合楼35%30%办公建筑35%30%商业建筑市场建筑50%45%商场建筑40%35%酒店建筑35%30%中小学校35%30%文化娱乐建筑35%30%体育场馆35%30%大中专院校35%3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低层60%,多层50%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低层55%,多层45%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注: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3-1中商场建筑的建筑密度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建筑退让控制第十七条 建筑退让的通如此1新建、改建建筑物沿用地界限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输油管线两侧的,其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防爆、水源保护、环境保护、电力、抗震和交通法规等方面的相关规定。2建筑布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确定“四线即: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定进展退让。第十八条 建筑退让用地界限的距离必须满足日照、消防要求。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地块周边已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优先保证现有的合法永久性建筑物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然后根据消防、交通等要求确定其建筑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第二十条 两相邻地块间的住宅建筑相邻布置时,间距按较高建筑的间距取值。较低建筑退用地界限按较低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其余局部由较高建筑退足。第二十一条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时,不得小于表4-1的规定。2大型商场、影剧院、宾馆、饭店、中小学、幼儿园等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41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人流、车流疏散的要求。表4-1建筑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Dm建筑退让距离m高层建筑主体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D40121030D4010820D3055D2033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内公路两侧的建筑物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未控制红线的公路隔离带宽度如下:1规划确定为国道、现状与规划为高等级公路,两侧各50米。2省道两侧各20米。3县、乡道两侧各10米。第二十三条 公路的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第二十四条 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的规定1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2高层建筑的退让距离还应当同时满足日照间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表42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建筑退让距离m高层建筑主体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立交桥含匝道外侧投影外侧投影次序35含有主干道的平面交叉口3025次干道与支路的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1510第二十五条 建筑退让铁路控制线规定在铁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在城区内按30米控制。第二十六条 建筑退让绿线1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道路的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建筑退让相应等级道路多层建筑控制线的退让距离,最小距离不少于3米。2新建、改建建筑物退让各类绿地公园绿线的距离低层建筑不少于5米,多层建筑不少于10米,高层建筑不少于15米。第二十七条 建筑退让河道1当建筑某某布置时,建筑退让河道的距离应该按照水利部门的规定确定,规划部门据此划定河道的控制线,且最小退让距离不小于15米。2瑞某某、大盈江、芒市大河、南宛河等主要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河道绿化带建设要求,其后退河岸距离按照50米控制。3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筑后退湖泊、水库饮用水源水库与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用水源水库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200米;其它水库、湖泊沿岸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的距离不少于150米;特殊水库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第五章 建筑高度控制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三十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三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方案,进展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宜符合以下规定:HW+S式中:H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W为道路红线宽度;S为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四条 城市沿主要河道(芒市大河、瑞某某、大盈江、南宛河)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建筑高度小于80米时,最某某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2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某某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第三十五条 城市主要河道两侧建筑高度与建筑至蓝线距离之比值高退比不宜大于1:1,新建地区不宜大于1:1.5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六章 公共设施配套第三十六条 公共设施的分级按市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三级配置。第三十七条 公共设施应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开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州和市县为单位,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三十八条 m2/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m2/人的规定,其中,具有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的规划用地比例不得低于表6-1的规定。表6-1公益性的各类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设施类别广播电视和出版类图书和展览类影剧院、游乐、文化艺术类占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比例%102050第四十条 m2/人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设施1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布局应考虑服务半径,选址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地段。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宜选址在城市边缘地区的下风方向。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千人指标床位数应符合45床/千人的规定。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的规定。表6-2医疗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规划用地m2/人0.62疗养院规划用地宜布局在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3的规定。表6-3疗养设施规划用地指标规模小型中型大型床位数床50100100300300500规划用地hm2133669第四十二条 社会福利设施1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4的规定。表6-4 社会福利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人均规划用地m2/人2老年人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与指标,应符合表6-5-1和表6-5-2的规定,并纳入相关规划。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根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表6-5-1和表6-5-2中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表6-5-1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与指标项目名称根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与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m2/床用地面积m2/床老年公寓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保健服务用房等不应小于80床位405070市地区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用房与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应小于150床位354560居住区镇级养老院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用房与室外活动场地等不应小于30床位304050老人护理院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等不应小于100床位354560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表6-5-2 老年人设施配建规模、要求与指标项目名称根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与要求配建指标建筑面积m2/处用地面积m2/处市地区级老年学校大学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与室外活动场地等1应为5班以上;2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15003000市地区级老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多功能教室、播放厅、舞厅、棋牌类活动室、休息室与室外活动场地等应有独立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1000400020008000居住区镇级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应设置大于300m2的室外活动场地300600居住区镇级老年服务中心活动室、保健室、紧急援助、法律援助、专业服务等镇老年人服务中心应附设不小于50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35m2、每床用地面积不小于50m2另行计算200400小区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应附设不小于150m2的室外活动场地150300小区级老年服务站活动室、保健室、家政服务用房等服务半径应小于500m150托老所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1不应小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m2;2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300注:表中所列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3残疾人康复设施应在交通便利,且车流、人流干扰少的地带选址,其规划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6的规定。表6-6 残疾人康复设施规划用地指标城市规模小城市中等城市规划用地hm2112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1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其它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设施的设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X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2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功能与商业服务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第四十四条 根底教育设施1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米,小学服务半径宜为500米,中学服务半径宜为1000米。2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6-7分级设置;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表6-8的规定,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X执行。表6-7 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高级中学302初级中学181小学18幼儿园9表6-8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平方米/人班级规模人/班完全中学1650初级中学小学1245幼儿园13303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X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与主体建筑两侧各30米X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4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第七章 道路交通控制第四十五条 道路1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等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2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的机动交通主干线,应与两侧城市隔离,全部采用立体交叉控制车辆出入。3主干道是联系城市各主要功能区的交通性干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主干道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4次干道是城市内部区域间联络干道,兼有集散干线交通和服务地区交通功能;支路为次干道与街坊路的连接线,承当小区内部与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作用,以服务功能为主。大型公共建筑和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需开设车辆出入口的,应在用地周边次干道与支路上安排。5不同规模的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不同,建议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XGB5022095执行。第四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 1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与其用地X围。2平面交叉口需设置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米,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3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为保证行人交通的安全,人行横道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4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与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5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与救护通道的使用。6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的需要设置人行天桥与地下通道时,天桥的净高不得小于5米,人行地下通道净空不得小于2.5米。第四十七条 城市桥梁城市桥梁断面形式与总宽度应与道路一样,大、中桥断面形式中车行道与路缘带宽度应与道路一样,分隔带宽度可适当减窄,但应大于或等于1米。第四十八条 公交场站1公交场站包括公交首末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2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港湾式停靠站,站点要求错位布置,应在车辆前方向迎面错开30米。同侧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靠站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3首末站应设于道路以外。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与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道路平面交叉口附近。4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7-1的规定。表7-1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场站类型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首末站80120综合车场与调度中心70110修理厂30合计180260第四十九条 停车场库1新建建筑,必须按附表7-2所列要求配置相应的自行车、机动车停放场(库),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扩建、改建建筑,其扩、改建局部按附表7-2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表7-2停车泊位配建指标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车位数(小型汽车)标准车位数(非机动车)新区旧区住宅每户建筑面积144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1保障性住房车位/每户2综合商住楼车位/100住宅建筑面积1旅馆星级宾馆车位/100建筑面积2一般旅馆车位/100建筑面积3饭店车位/100建筑面积22办公楼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4商务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2商店大型商业车位/100建筑面积7超市车位/100建筑面积10农贸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10专业市场车位/100建筑面积7体育馆4000座车位/百座3304000座车位/百座20体育场15000座车位/百座32515000座车位/百座20公园、休闲广场车位/1000m2占地面积5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文化宫等文化设施车位/100m2建筑面积5影剧院车位/百座 430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5医院综合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4独立门诊车位/100建筑面积4教育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建筑面积0.21中学车位/100建筑面积0.46小学车位/100建筑面积0.31工业、仓储建筑车位/100建筑面积0.1-注:1、大型项目、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2、表中建筑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不包括车库面积。3、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4、其它未列建筑类型可参照本表执行。2停车位面积计算可参考以下规定: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自行车停车位平方米/车位;旅游巴士停车位36平方米3米12米/车位;装卸车位平方米米米)/车位。3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地块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设置统一出入口,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出入口位置在主干道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70米,次干路上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50米,支路距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不应小于30米。4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城市公共设施集中地区,如行政中心、商业区、车站等,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库,场库距主要服务对象不宜超过300米。5少于50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6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次干道以上级别的道路严格控制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7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与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第五十条 加油站1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城市道路同方向加油站的间距应根据需求量确定,一般不小于1.8公里。2城市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74的规定。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160200平方米。3加油站的站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XGB50156-2002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原如此上建成区禁止新建加油站。4城市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在次干道上,并应附设车辆等候加油的停车道。加油站不宜设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离交叉路口不宜小于100米,并应对加油站的出入口进展合理布局和交通组织,不应影响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表73公共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昼夜加油的车次数次3005008001000用地面积hm2注:加油站的用地面积指标已包含隔离带面积。第八章 生态环境控制第五十一条 绿地率控制: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置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指标应按表8-1规定执行。表81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备 注旧区新区商品住宅2530宾馆、饭店等3035金融、商务办公3035文化、娱乐3540商业2025教育、体育等其他公共设施3040一般仓储物流用地15201520一般工业用地15201520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第五十二条 绿化防护控制1高速公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30米的防护绿地。2铁路两侧应加强防护林建设,两侧应各留出不低于20米的防护绿地。3城区工业用地应进展重点性防护,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周边应留出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4雨、污水泵站包括合流泵站与住宅、根底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米。污水总管管壁外应设置10米的防护距离。5污水处理厂与住宅、根底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应保持300米以上的防护距离。6500KV、220KV、110KV、35KV变电站与周边建筑的防护距离分别为50米、30米、20米、15米。110KV以上的变电站与其架空线路与通信局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7生活垃圾转运站与相邻住宅建筑、公共设施建筑之间的防护距离见表8-2,并宜设置绿化隔离。表82 生活垃圾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防护距离表类型设计转运量t/d与相邻建筑间距m大型类1000-300050类450-100030中型类150-45015小型类50-15010类5088垃圾卫生填埋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米的防护绿带。第五十三条 规划管理应当表现积极保护要求,统筹德宏州地域特色保护与城市开展关系,注重对民族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整体保护,按照某某省城镇特色规划编制暂行方法和本规定落实统筹保护、整体保护、重点保护、有机保护、特色保护并重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继承和保护德宏州亚热带特色风貌“山、水、林、田、城有机结合的生态格局,重点保护瑞某某、大盈江等主要河流沿线的城市景观风貌特色。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设注重绿化空间的建设,强调亚热带地域特色的发扬,塑造“城在绿中,绿在城中的亚热带城市景观。第五十六条 规划建设强调对水系的利用,通过高品质水体景观的建设,增加城市的灵气,塑造“碧水绕寨,绿树成荫的水网城市形态。第五十七条 强化民族特色的提炼,使得城市成为德宏州傣族、景颇族、德昂族、阿昌族和傈僳族等主要少数民族文化和民族特色展示的重要窗口。1对现状民族村寨进展保存,通过对村寨中现有现代建筑的逐步改造和限制建设,强化民族特色,并通过对村寨道路、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适当改造和增加,提高居住的整体质量。对傣族奘房等重要特色建筑应进展一定的环境改造,进一步表现村寨的民族文化特色。村寨增加旅游、观光等功能的开发,使保护和开发有机结合。2在新区的建设中,建筑、小品等可引入民族特色的装饰与建筑形式,河道、绿地开敞空间中可适当布置竹楼、图腾等装饰性设施,在城市入口等标志性地区,可采用傣族奘房等民族性建筑,增强城市的识别性和标志性。针对民族节庆的特点,结合景观条件,适当布局广场、绿地等设施,以方便节庆时使用。第五十八条 民族特色建筑造型引导1应注重与地方特色的融合,多采用风雨廊、挑台等近人尺度的建筑形式,整体体量不宜过大、过重,宜展现轻盈灵动的特点,防止形成呆板、密实、连续的建筑立面,增加建筑空间与外部空间的相互对话。2建筑立面可适度结合地方民族特色,采用具有传统特色的屋檐、窗户、门廊等构件,装饰可适当采用一些经提炼后的民族符号,材料应注重地方化。3建筑色彩以淡雅为主,局部点缀鲜艳亮丽色彩活跃气氛,并与植物色彩搭配,形成良好的色彩感受。建筑应注重与植物的配合,相互间相映成趣,塑造虚实相生的空间感受。第九章 历史文化保护第五十九条 历史文化保护重点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包括盈江的允燕塔、梁河的南甸宣抚司署、芒市的菩提寺、佛光寺和五云寺,陇川的玉兔塔等。第六十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分别划定保护X围和建筑控制地带。保护X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为根底,结合其历史变迁、视觉保护与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与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观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1文物保护X围内应严格按照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展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2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要控制用地性质,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进展建设时,其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等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保护规划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应先进展详细规划,确定控制高度和其他技术措施。第六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地段应按照国家规X编制保护专项规划,规划管理必须符合已审批的专项规划。第十章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第六十二条 市政设施与其它公用设施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并管理维护城市公用设施的地上、地下、平面、断面等各种布置材料。相关工程的设计方案均需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书面意见,工程竣工后,工程建设单位需向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工程竣工图。第六十三条 给水工程1城市饮用水源选择,本着用水“先地表,后地下的原如此,优先采用地表水源。市政供水管网能够满足要求的,一律禁止采用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有污染的工程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市政公用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某某省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与相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3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水资源之间应保持平衡,对与其它城市或地区共享的水源,应进展区域或流域X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4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最高日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宜按表10-1规定执行。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表10-1水厂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 (万m3/d)地表水水厂(m2d/m3)51010303050备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展,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与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5加压泵站是在配水管网中起增压作用的配水设施,不同规模的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见表102。表102加压泵站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规模 (万m3/d)用地标准(m2d/m3)5100.250.210300.20.1第六十四条 排水工程1德宏州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展截流式合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2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3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可根据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和分类工业用地的布局,结合以下因素,按表10-3的规定确定。表10-3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城市工业废水备注:城市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和工业用水量之和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例确定。城市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乡规划的居住水平、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规划普与率,结合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确定。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的工业结构和生产设备、工艺先进程度与城市排水设施普与率确定。4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设在地势较低处,靠近河道或水域,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污水处理厂用地应当以不占或少占农田,有一定的防护距离为原如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污水处理厂周边卫生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米。假如条件不允许,如此应当在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的同时,设置不少于20米的绿化隔离带。5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并符合下表规定:表10-4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用地指标m2d/m3污水量m3/d50万以上2050万1020万510万5万以下一级污水处理指标二级污水处理指标备注:本指标未包括再生水处理设施用地;本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防护带用地;处理级别以工艺流程划分。4.本用地指标不包括进厂污水浓度较高与深度处理的用地,需要时可视情况增加。6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05和106进展估算。表105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流量m3/s用地指标m2155502000510200035001020350056002050560010000备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表106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万m3/d用地指标m2155501000510100015001020150020002050200027005010027004700第六十五条 雨水工程1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m2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城市道路与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2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设计,优先考虑储存直接利用、入渗回补地下水或者综合利用: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者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等进展蓄渗回补。地面硬化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停车场、公园、人行道、步行街等建设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铺装,或者建设汇流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者引入储水设施处理利用。地面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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