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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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有限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管理办法0 目的 为加强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局)密件和密品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结合九局实际,制定本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九局本部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各直属项目部以及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密件和密品的所有工作人员。2 引用标准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密件和密品保密规定2.2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密件和密品保密规定3 术语和定义3.1 密件: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像资料等形式记载含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3.2 密品:是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这种设备、产品,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4 职责和权限4.1 九局党委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改及监督执行。4.2 九局本部机关各部室、各分子公司、各驻外办事处、各直属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5 管理内容和控制要求5.1 密件和密品标志5.1.1 密件和密品必须作出明显标志,以供识别。5.1.2 国家秘密的标志由密级、标识、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密级分秘密、机密、绝密三个等级;为国家秘密的标识,前标明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如“机密三年”。5.1.3 九局商业秘密的标志为区分国家秘密的标志,在商业秘密密级前加“(商)”字样,如“(商)秘密”。密级分为“机密”、“秘密”二种。具体内容执行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规定。5.1.4 密件的标志由产生密级的单位、部门根据保护范围事项和保密程度,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密级后,在载体上做出明显规范标识,并通知应接触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履行保密职责。5.2 密件密级及保密期限的标明方法5.2.1 书面形式的密件中,文件、资料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在文件、资料首页的右上角位置标明,书刊的密级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右上角标明,保密期限在版权页上方标注。地图、图纸、图表的密级在标题后或者标题下方标明,期限可选在明显部位标注。5.2.2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如声像制品、U盘、软盘等,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且不易损害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密级。5.2.3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标明保密期限:5.2.3.1 标明保密期限,如“机密2个月”(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密件之日起满2个月后解密);“(商)秘密”(表示此件为九局秘密级商业秘密,保密期限为三至五年)。5.2.3.2 标明解密时间。5.2.3.3 标明解密的特定条件。5.2.3.4 未标明保密期限的密件,国家秘密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5.2.3.5 九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机密”级一般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秘密”级一般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5.2.4 密件中仅有少量内容属于秘密的,也可根据需要将秘密内容在密件中逐一标出或者用文字指明。对于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时,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5.3 秘密文件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5.3.1 秘密文件的拟制5.3.1.1 秘密文件的拟稿部门要按照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5.2条确定,初步标明该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5.3.1.2 秘密文件在印制前,分别到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和主管领导做好相关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划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符合程序;确定发放范围(阅读级别);拟定发布方式、印制格式及编号;规定处理办法,包括可否翻印、复印,是否回收等。5.3.1.3 印制秘密文件时应严格按照发送范围和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自行处理。5.3.1.4 印制秘密文件在文印室或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印制中的校样、废页等应当及时销毁。5.3.2 秘密文件的收发5.3.2.1 收取秘密文件时,必须认真检查信封上发文单位、密级标志,核对收信单位和收信人。5.3.2.2 绝密级文件拆封,必须专人负责。启封后要认真做好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来文单位、标题、文号、份数、密级、编号等。5.3.2.3 发送秘密文件时,要认真核对文件收文单位、标题、文号、份数、密级、编号及地址,防止错发、漏发。装封要严密,绝密文件要单独装封。5.3.2.4 秘密文件在发送时要注意以下问题:a 将文件交收件人时,应履行签收手续。b 发送本地文件,统一由机要通信专人专车负责到各交换站发送,不准个人随身携带。c 发送外地文件,必须通过机要邮局传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发送的文件一律要登记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秘密等级。5.3.2.5 必需随身携带秘密文件外出或送达收件人时,必须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密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绝不容许在没有保密设施的情况下随便携带外出。外出时,同行人员要互相监督,共同负责,严格看守,时刻做到秘密文件不离身,确保文件的安全。严禁携带秘密文件到公共场所参观、探亲、访友、游览等;严禁骑车夹带或乘公共汽车携带秘密文件。携带绝密文件须两人同行,专车专用。5.3.3 秘密文件的办理5.3.3.1 秘密文件的传阅、批办、承办、催办、传递、保管等流转环节要做到:a 文件登记准确,登记内容见本规定第5.3.2.2条。b 由办公室送领导传阅文件的顺序是:阅件由高到低、办件由低向高顺序传阅。c 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范围传阅,不得自行任意扩大阅读范围或交无关人员阅读。d 传阅文件应在办公场所阅读,不准私自带回家中或在公共场所阅读,更不准积压、延误或长期私存。e 阅读文件时,非经允许不得摘录或公开引用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摘录秘密文件内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做好收回或销毁工作。 f 转发秘密文件需经原发文单位同意,并严格按照原秘密文件发文范围和级别印制。5.3.4 秘密文件的借阅秘密文件的借阅须根据文件知悉范围和级别,确定借阅资格,在完成相应借阅程序后方可借阅,并按期归还;借阅绝密级的,应在指定地点阅办。凡借阅机密级、秘密级的文件,须借阅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绝密级的文件须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借阅秘密文件,须持借阅人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单位、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5.3.5 秘密文件的复制5.3.5.1 复印秘密文件,必须严格审批、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5.3.5.2 上级机关或本单位制发的秘密文件,需要复印时,由各单位保密领导审批,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并视同原件正本严格管理。绝密级文件和发文单位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自行复印。密码电报一律不准复印。5.3.5.3 严禁将秘密文件在社会上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特殊情况应由保密办批准到指定的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复制。5.3.6 秘密文件的保管5.3.6.1 秘密文件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绝密级文件应单独存放管理。对集中管理秘密文件的部门、部位、档案库房等,还应采取技防、物防等保护措施。5.3.6.2 保密办应定期检查秘密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清退等情况,及时研究和帮助解决秘密文件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因工作调动或文件管理人员发生特殊情况的,应认真清理其使用或管理的文件,办清交接手续。5.3.6.3 各单位每年底要认真清退秘密文件。5.3.7 秘密文件的销毁5.3.7.1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逐一登记,经单位保密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销毁。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销毁秘密文件必须实行二人监销,或按规定送指定销毁库统一销毁。5.3.7.2 在秘密文件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计算机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的保密管理等同于原密级件管理。对在保密期内的计算机硬盘、U盘、软盘、光盘等不得随意报废,应在确认解除保密期后再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废时应交保密办处理。5.4 密件出入境的保密管理5.4.1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5.4.2 确需将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的,应按程序报保密办审核后,办理密件出入境许可证。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密件出入境许可证。5.4.3 许可证的申办程序是:由拟携带密件出境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详细写明事由、密件名称、主要内容、载体数量等项目,经单位保密领导批准,再经保密委审核同意,加盖公章,由保密办具体办理密件出入境许可证。5.4.4 携带出境的密件要用专用包装袋包装并铅封。密件出入境许可证用签发部门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的海关名称,由携带人连同铅封的密件一并交出境地的海关查验。5.5 密品的保密管理5.5.1 密品保密管理基本内容:5.5.1.1 涉及密品的使用、保存、维修、销毁的单位,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的保密教育,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明确人员保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制定专门的保密方案,并适时进行保密检查。5.5.1.2 及时确定密品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明确密品的保密要点。对密品的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责任人要进行登记,以文字记录在案,并根据需要告知有关人员。5.5.1.3 密品使用、维修等涉及多个单位的,要明确责任单位和各方的具体保密责任,相互之间要加强联系和协调,确保密品在各处都受到严密保护。5.5.1.4 密品在各个环节的交接中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所有登记手续要认真保存备查。5.5.1.5 销毁密品应当先行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随意销毁。5.5.1.6 密品的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均应当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5.5.1.7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密品保密管理工作要及时向保密办通报;保密办负责对密品保密管理工作及时予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5.6 用于记录密件与密品收发、使用、销毁的登记簿,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备查。5.7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为准。主题词:党务 密品密件 办法 通知抄送:九局保密委员会委员。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 20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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