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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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技术规前 言为规汽车用液化天然气(LNG)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加气站的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共分10章,由总则,术语,天然气质量,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消防设施与给排水,电器设施、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施工与验收组成。本标准是参照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2(2006版)等标准进行编制的。本标准由市建设局提出本标准由市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市建设局归口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渊、吴洪松、学军、徐占伟、大伟、杜建梅、吕凤芹、焦伟、王立军、吴志荣、王广柱、黄承珂编制说明为使目前市各种燃料汽车能尽快使用上天然气,加快“工程”的进度,改善大气环境,充分利用市现有天然气资源优势,市建设局根据LNG以其优良的安全性和便于运输、储存的特性受到广大用户的认可,提出编制此规。随着市场油、气差价的提高,越来越多的燃油汽车将改装成双燃料汽车。燃气汽车通过不断的试验和改进,现已开发了液化天然气LNG、液化压缩天然气L-CNG汽车加气装置并得到市场的认可。为加快LNG L-CNG加气站的应用,规LNG L-CNG加气站的建设,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市尽快用上清洁车用燃料,特编制此标准。本标准适用于LNG储存量不超过150m3,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表压);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汽车用LNG、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加油合建站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本标准主要参考汽车加油加气设计与施工规GB0015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GB50183、液化天然气生产、储存和装运GB/T20368-06等标准进行编制。其中,LNG储罐最小容积主要按目前LNG槽罐车的罐容(50.4m3),能一次卸完,与距LNG工厂运输距离来确定。LNG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是参照GB/T20368-06中LNG储罐从拦蓄区到建筑物和用地线的距离(附表如下)基础上确定的。储罐水容量从储罐排水系统边缘到建筑物和用地线的最小距离储罐间的最小距离galM3ftmftm1000-20003.8-7.6154.651.52001-150007.6-56.8257.651.515001-3000056.8-114501551.530001-70000114-2567523相邻罐径之和的1/4至少5ft(1.5m)700002560.7倍罐径,至少100ft(30m)本标准共分9章,主要容包括总则,术语,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工艺设施、消防设施与给排水,电器装置,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和施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由于汽车加油加气站储存的是易燃和可燃液体或气体,属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所以,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有关安全、消防问题作出详细规定是本标准编制的重点。本标准如与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抵触时,应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经有关标准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1. 总则1.0.1 为规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的建设,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制定本规。1.0.2 本规适用于LNG储存量不超过150m3,工作压力不大于25MPa(表压)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气站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1. 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以下简称LNG加气站);2. 液化天然气经气化、压缩的天然气加气站(以下简称L-CNG加气站);3. LNG和L-CNG联建合用的加气站(以下简称LNG/L-CNG加气站);4. LNG加气站或L-CNG加气站或两者联合与加油站合建(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1.0.3 加气站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交通规划,合理布置。1.0.4 加气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1.0.5 加气站的设计、建造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液化天然气(LNG)一种以甲烷为主的液态流体,含有少量乙烷、丙烷、氮气或在天然气中常见的其他组分。2.0.2 压缩天然气(CNG)一般指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且不大于25MPa的气态天然气。2.0.3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为天然气汽车(LNG汽车或CNG汽车)储瓶充装LNG(或CNG)燃料专门场所的统称。2.0.4 LNG加气站为LNG汽车储瓶充装LNG燃料的专门场所。2.0.5 L-CNG加气站由LNG转化为CNG,为CNG汽车储瓶充装CNG燃料的专门场所。2.0.6 LNG/L-CNG加气站LNG加气站与L-CNG加气站合建的统称。2.0.7 L-CNG加气母站由LNG转化为CNG,为运气瓶车充装CNG的加气站。2.0.8 CNG加气子站由运气瓶车运进CNG,为CNG汽车进行充装CNG的加气站。2.0.9加油加气合建站汽车加油站与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合建的统称。2.0.10 地下LNG储罐罐体安装在周围地面以下的LNG储罐。2.0.11 半地下LNG储罐一半以上罐体安装在周围地面以下的LNG储罐。2.0.12 防护堤用来建设拦蓄区的构筑物。2.0.13 拦蓄区采用防护堤或利用地形条件圈定的用于防止LNG事故溢出的一个区域。2.0.14 储气井L-CNG加气站用于储存CNG的地下立管。2.0.15 设计压力储罐、设备或管道设计中,用于确定最小允许厚度或其部件物理特性的压力。设计压力的确定为包括静压头。2.0.16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在设计温度下,整套设备、储罐或容器顶部允许的最大表压。2.0.17 低温绝热在低温设备或管道外包扎一定厚度的隔热材料,减少通过导热、对流、辐射等方式传递热量,以达到绝热效果。2.0.18低温真空绝热对低温绝热夹层进行抽真空,以提高绝热效果。2.0.19汽车充装三通截断阀用于快速截断汽车CNG加气气源,并能在加气后放空加气管线残留高压气的截断阀(简称加气截断阀)。2.0.20 LNG卸车点接、卸槽车(集装箱)LNG的固定点。2.0.21站房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2.0.22加气岛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2.0.23LNG(CNG)加气机给LNG(CNG)汽车储液(气)瓶充装LNG(C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2.0.24拉断阀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2.0.25加气枪与连接软管附属加气机。通常指售气机(计量、计价)以后的供气软管、截断阀和加气嘴的总称。3. 加气站分级和站址选择3.1 一般规定3.1.1 LNG加气站可与L-CNG加气站联合建站。各类汽车加气站可与加油站联合建站。3.2 加气站的等级划分3.2.1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GN和L-CNG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级别LNG储罐容积(m3)总容积单罐容积一级100V15050二级60V10050三级6030注:V为LNG储罐总容积。3.2.2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L-CNG两用加气站与加油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加油站LNG加气站、L-CMG加气站、LNG/L-CNG加气站一级(120V180)二级(60V120)三级(30V60)一级(100V150)一级一级二级(60V100)一级二级二级三级(60)一级二级三级注:1. V为LNG储罐总容积或油罐总容积(m3);2. LNG储罐或油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独立站的规定值;3.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4. “”表示不应合建。3.2.3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CNG储存容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的有关规定。3.3 站址选择3.3.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市城市规划、区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3.3.2 在市中心城区不应建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3.3.3 城市建成区的加气站、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3.3.4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3.3.4的规定。表3.3.4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级别项目地上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重要公共建筑物10080606060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530251822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一类保护物二类保护物三类保护物25182016161414111613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3232222022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与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2422201416室外变配电站3835302022铁路4545452222地铁隧道出入口120角面出入口120外角面与通风口排气口、墙面453022402520352018402515453020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1088-8道路快速路、主干路;高速、级12101088次干路、支路;、级108866架空电力线电压380V1.5倍杆高1.5傍杆高1倍杆高电压380V1倍杆高0.75倍杆高架空通信线国家、级1.5倍杆高1.5倍杆高1倍杆高一般1倍杆高0.75倍杆高0.75倍杆高注:1.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地上LNG储罐减少40%和20%。2.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3.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3.3.5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CNG储存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的有关规定。4. 总平面布置4.0.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2. 站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4.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4.0.3 站区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站区LNG槽车停卸车位和站道路设计应按LNG槽车正向行驶。2.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3. 站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在汽车槽车(含子站车)卸车停车位处,宜按平坡设计。4. 站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4.0.4LNG储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m;2. LNG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防护堤,在防护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地面宜比周边地面低,且不小于0.1m。防护堤宜比周边地面高,且不小于1.0m。防护堤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净距不应小于1.5m。3. 防护堤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4.0.5 非明火气化器和低温泵可设置在防护堤。4.0.6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38 / 38表4.0.6站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m)设施名称汽、柴油罐LNG储罐CNG储气瓶组储气井天然气放散管管口密闭卸油点LNG卸车点加油机加气机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气化器站房、控制间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其他建、构筑物燃气(油)锅炉房、燃气厨房变配电间(箱)道路站区围墙埋地油罐通气管管口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CNG系统LNG系统汽、柴油罐埋地油罐0.5-644666-6-4665410585-3通气管管口-86686638-888541078533LNG储罐一级站265512(10)8(6)8(6)8(6)-6410(8)2010(8)1412(10)46二级站244410(8)8(5)6(5)6(5)-438(6)158(6)1210(8)35三级站24448(6)6(5)6(5)6(5)-436(6)156(6)1210(8)24CNG储气瓶组储气井1.51-4666666656614643天然气放散管管口CNG系统-666646-566121032LNG系统-666646-6128121033密闭卸油点-64666510786-LNG卸车点-664648108128-加油机-46666888-加气机442656888-LNG潜液泵罐-4448108882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48108882气化器-4888862站房、控制间-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其他建、构筑物-燃气(油)锅炉房、燃气厨房-变配电间(箱)-道路-站区围墙-注:1. 表黑体数字为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2006年版)的规定。2. ( )数值为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3. 加气机、加油机与非实体围墙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4. LNG储罐总容积30m3的撬装设备与站其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减少20%。5. 站房、控制间、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变配电箱、撬装体的起算点应为外壁、外轮边。6.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5. 工艺设施5.1 LNG储罐系统5.1.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LNG储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2.储罐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8MPa,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3. 对储罐夹层的真空要求应符合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的有关规定。4.建在城区的加气站立式LNG储罐罐顶不宜高出周边地面10m。5.充装汽车用LNG储罐的出液管宜从罐的底部引出,出液管管径不宜小于DN50。5.1.2 LNG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2. 并联储罐或供同时运行2台与2台以上LNG泵的汇总管管径不宜小于DN80。3. 在储罐的液相区连接大于DN20的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4. 储罐必须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2个。5.安全阀与储罐之间应设切断阀,切断阀在正常操作时处于铅封开启状态。安全阀所设置放散管,管径不应小于安全阀出口管径。6. 储罐应设置人工气态放散控制阀。5.1.3 充装LNG汽车系统宜使用潜液泵,潜液泵罐的容积不宜小于0.3m3。潜液泵罐的设计应符合第5.1.1条第1-3款的规定。5.1.4 一、二级LNG加气站宜设置2台与2台以上LNG潜液泵。5.1.5 LNG潜液泵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LNG卧式储罐的底部(外壁)与潜液泵罐的顶部(外壁)的高差不宜小于0.5m,且应符合LNG潜液泵的安装使用要求。从LNG储罐至潜液泵罐前的液相管道应坡向潜液泵罐,且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2.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的绝热保温挠性管。3. 在LNG潜液泵罐的顶部宜与LNG储罐的气相管道相接通。当利用潜液泵卸车时,则宜与槽车气相管相接。4.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5.1.2条第5款的规定。5. 并联运行的泵或兼作卸车泵时,应在每台泵的出口管道上设置止回阀或紧急切断阀。5.1.6 L-CNG系统宜使用柱塞泵或使用分级加压的输送泵。5.1.7一、二级L-CNG加气站与合建站应设置2台与2台以上LNG柱塞泵。5.1.8邻近居民区、旅业、公寓与办公楼等加气站,柱塞泵宜设置在隔音箱单元。地下柱塞泵室宜布置在防火堤外,且不宜面向罐区。泵室外壁与LNG储罐防护堤外堤脚线、LNG卸车区、各类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1m。其入口与站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可按表4.0.6的LNG柱塞泵。地下柱塞泵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防水、防渗漏箱式钢筋混凝土结构。2. 柱塞泵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与墙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m。3. 宜采用强制通风换气,通风装置能力可按每小时换气次数15次计算,并应与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联锁。4. 泵室和排风管宜设置隔声和消音装置。采用经隔声和消音处理后,柱塞泵系统噪声应符合市环境质量标准。5.1.9柱塞泵进、出口管道阀门与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从LNG储罐至泵前的液相管道应符合LNG柱塞泵的吸头要求。管道应坡向泵的进口,不得有窝存气体的地方。2. 泵的进、出口宜安装长度不小于0.3m的绝热保温挠性管。3.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止回阀。4. 在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第5.1.2条第5款的有关规定。5.1.10多台LNG储罐可共用空温式自增压气化器。进入LNG储罐的气相管道上宜设调压阀。5.1.11在地区,气化器的通过能力不宜小于在冬季环境平均温度条件下CNG充装能力的0.8倍。5.1.12加气站、加气加油合建站的LNG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LNG充装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L-CNG充装管路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2倍最大工作压力。LNG和L-CNG管道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96。2. 选用的管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低温绝热压力容器GB1844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GB50316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3. 管件应与管子材质一样,应采用低温不锈钢。管子标准应符合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2002,管件标准应符合GB12459标准的对焊无缝管件。4. 法兰、垫片、紧固件应符合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HG2059220635的有关规定。法兰、垫片、紧固件的配制应与相连装置、阀门等连件的标准体系、规格一致。法兰宜选用带颈对焊法兰。公称通径DN40,宜采用对接焊;DN40可采用承插焊。垫片宜选用高性能不锈钢金属缠绕垫片,外环和金属带材料宜为OCr18Ni9,非金属带材料宜为PTFE。紧固件宜选用经冷加工硬化的奥氏体不锈钢。5.1.13 输送LNG管道和低温气相管道上的阀门应选用LNG专用阀门。LNG储罐液相管道首道阀门与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阀体材质与管子材质一致。阀门制造质量应符合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GB50316的有关规定。保温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长轴式,非保温管道上阀门可采用短轴式。5.1.14 LNG储罐的液相管道、气相管道必须采取保冷措施。绝热保冷材料应具有良好防潮性能的阻燃性材料,保温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LNG的卸车、充装系统的液相管道宜采用复壁真空绝热材料管,对壁间真空要求应符合第5.1.1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5.1.15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天然气放散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天然气系统宜采用集中放散。放散管管口应高出LNG储罐与12.0m围的建、构筑物2.0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0m。放散管管口不得设雨罩等改变放散气流垂直向上的装置。放散管底部应有排污措施。2.需放散的天然气应按二个压力系统进行汇总放散。低压放散汇总管系由LNG卸车、储罐和LNG充装的放散接管组成,高压放散汇总管系由CNG或L-CNG充装泵后的放散接管组成。3. 低温天然气系统的放散应经空温式气化器进行加热气化和提高温度。放散天然气的温度不宜比周围温度低25。5.1.16邻近有天然气中低压管道的加气站,LNG储罐蒸发气可经空温式气化器、加臭和调压后输入管道。在该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对LNG储罐蒸发气量5%中低压管道输气量时,可不设加臭。5.2 LNG的卸车5.2.1 LNG卸车时间不宜大于3h。5.2.2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上宜设置紧急切断阀。5.2.3 LNG卸车软管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波纹软管,其设计压力不应小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3倍。与槽车连接的软管快装接头处应设置全关阀。5.2.4卸车系统应设有预冷管路。在卸液后,应由槽车气相压力充盈卸车管路。5.3 加气区5.3.1加气机不得设在室。5.3.2 加气机设置数量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确定。对大巴汽车的加气时间不宜大于8min。5.3.3LNG加气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 加气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1.6MPa;2. 加气机计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3. 加气机应配置LNG预冷系统,宜将充装汽车LNG储罐的放散气回收。4.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阀,卸开连接后所放出的天然气量不应大于5L。5. 加气机配置软管应符合第5.2.3条的有关规定。5.3.4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度应高出加气汽车停车位地面0.16-0.2m;2. 宽度不应小于1.2m;3. 同一加气岛上两台加气机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m;4. 加气岛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罩棚。罩棚净高不应小于4.5m;距加气机的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0m。多排加气岛应设置整体防护罩棚;5. 罩棚支柱距加气岛端部不应小于0.6m;6. 加气区应设照明灯,光照度不得小于100lx。5.3.5在LNG加气岛上宜配置N2瓶或压缩空气用于吹扫加气枪接头上可能产生的冻冰。5.3.6加气机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高度不应小于0.5m。5.4 紧急切断系统5.4.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关闭重要的LNG管道阀门和切断LNG泵电源。5.4.2 LNG储罐的底部进口和出口液相管道、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紧急切断阀。5.4.3紧急切断阀宜为气动阀,气源可选1台小型空压机或氮气系统。5.4.4 紧急切断阀以与LNG泵电源,应能由手动启动的遥控切断系统操纵关闭。LNG泵应采用人工复位供电。5.4.5紧急切断阀系统应只能手动复位。5.5 报警系统5.5.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所设置的天然气检漏报警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储罐区、卸车点、LNG泵区、控制间、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天然气检测器。报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并与加气站供电系统(消防泵除外)联锁和配有不间断电源。2. 检测器所测环境天然气浓度报警设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浓度(V%)值的20%。3. 检漏报警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电设备G3836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SH3063的有关规定。5.5.2 LNG储罐应设置液位上、下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5.5.3 LNG柱塞泵宜设超温自动停泵保护装置,电机运行温度超过45时,应自动切断电源。6. 消防设施与给排水6.1 二、三级加气站与加油加气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6.2 下列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宜自建消防给水系统1. 在市区所建一级加气站与加油加气合建站,在难以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时。2. 设置2台以上LNG储罐的加气站宜设LNG储罐固定喷淋装置。6.3 加气站的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固定喷淋装置给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m2S,着火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立式储罐直径1.5倍(卧式储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可按其表面的一半计算。2. 消火栓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的规定值。表6.3 加气站消火栓水枪最小用水量(L/S)级别地上罐或半地下罐地下罐一级站2015二级站1510三级站10103. 连续消防给水时间不应小于1h。6.4 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6.5 室外消火栓与LNG储罐的距离宜为3050m。要LNG储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时,可不设室外消火栓。6.6 固定喷淋装置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25MPa,并宜采用多功能水枪。6.7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2.地上罐或半地下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地下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第9.0.10条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毯和砂子。3.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GB50140的有关规定。6.8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当雨水有非明沟排到站外时,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装置。2.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排出污水应在建筑物墙外(或围墙)设水封井。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O.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O.25m。3.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污水排放标准。7. 电气装置7.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采用地上或半地下LNG储罐的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供电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供电系统应设独立的计量装置。7.2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GB50058的有关规定。7.3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消防泵房、罩棚、营业室、低温泵、LNG储罐区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7.4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加油加气站的站房。7.5 加油加气站的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直埋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当采用电缆沟敷设时,沟须充砂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LNG、天然气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7.6 站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GB50057的有关规定。LNG高压气化器、加热器区宜采用避雷针保护,站房和罩棚可采用避雷带(网)保护。LNG储罐进行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7.7 加气站与合建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与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可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对单独设置LNG储罐防雷接地装置的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地上或管沟敷设的油品、LNG和天然气管道始、末端和分支处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7.8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7.9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7.10地上或管沟敷设的LNG和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7.11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槽车卸车场地,应设槽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7.12 在爆炸危险区域的油品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8. 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8.1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具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GB50016的规定,站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8.2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钢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8.3 储罐的基础材料应能承受与LNG接触而不应产生危与结构安全。8.4 加气站、加油加气站,爆炸危险区域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8.5在地震烈度为7度或7度以上的地区建设LNG加气站时,其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GN50011的有关规定。8.6 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5次/h。8.7 加气站与合建站可种植草坪、设置花坛,但不得种植油性植物和树木与易造成可燃气体积聚的其他植物。8.8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建筑物、采暖通风、绿化其他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的有关规定。9. 施工与验收9.1 一般规定9.1.1 承建加气站安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级别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承建防爆电器设备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具相应项目的书。9.1.2特种行业人员需持证上岗。9.1.3 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与工艺设备、电器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9.1.4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9.1.5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校定期。9.1.6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签字确认。9.1.7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方石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9.1.8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的有关规定进行。9.2 设备和材料的检查与验收9.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与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9.2.2 材料和设备(包括工艺设备和电器仪表设备,以下同)必须是有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应由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9.2.2.1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容:9.2.2.1.1材料标准代号;9.2.2.1.2材料牌号、规格、型号;9.2.2.1.3生产批号;9.2.2.1.4生产单位名称;9.2.2.1.5检验印鉴标志。9.2.2.2.压力容器应具有符合国家现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9.2.2.3防爆电器设备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国家现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9.2.2.4其他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容。9.2.2.5引进设备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9.2.3非标设备与现场制作设备应按设计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验。9.2.4计量仪器应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9.2.5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9.2.5.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9.2.5.2检查随机技术资料与专用工具;9.2.5.3对主机、附属设备与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9.2.5.4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纪录。9.2.6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部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9.2.7设计文件与其它有关规定要求复验的材料,应进行复验。9.2.8对已在制造厂完成压力试验且有完备的证明文件的压力容器,安装前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必要时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GB150的规定进行压力试验。9.2.9管道与其组成件在施工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9.2.9.1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9.2.9.1.1不得有裂纹、气孔、夹渣、折皱、重皮等缺陷;9.2.9.1.2不得有超过壁厚负偏差的腐蚀和凹陷。9.2.9.2可燃介质系统上使用的法兰、螺栓和螺母,其表面硬度、精度、光洁度和机械性能等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9.2.10 可燃介质管道上的阀门在安装前应按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SH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9.2.11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时,不得使用:9.2.11.1.1质量证明文件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9.2.11.1.2实物标识与证明文件标识不符;9.2.11.1.3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9.3 土建施工加气站的土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第12.3节的规定。9.4 设备安装9.4.1加气站工程所用的静设备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9.4.2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2的规定:表9.4.2 设备安装允许偏差(mm)检查项目偏差值中心线位置5标高5储罐水平度轴向L/1000径向2D/1000注:D为储罐外径;L为卧式储罐长度。9.4.3 加气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9.4.3.1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行)的加气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2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1mm。9.4.3.2加气机安装完毕后,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通电前再次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9.4.3.2.1电源线已连接好;9.4.3.2.2管道上各接口宜按设计要求连接好;9.4.3.2.3管道污物已清除。9.4.3.3加气枪应按产品使用说明进行加气泄漏测试,测试不得少于3次。9.4.4 泵的安装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50275的规定。9.5 管道工程9.5.1加气站天然气管道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SH3501和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GB50236的规定。9.5.2焊接前必须参照国家现行钢制压力容器和解工艺评定4708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试验与评定,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结果编制焊接工艺指导书。9.5.3所有现场焊接的环焊缝应按照国家现行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的规定进行100%射线检测,级为合格。对无法射线检测的T型接头、对接焊缝、角焊缝应按照国家现行压力容器无损检测4730的规定进行100%渗透检测,级为合格。9.5.4焊缝经检验发现不合格时,必须进行返修或换管重新施焊。返修复检应按本标准第6.5.4节进行。同一焊口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9.5.5天然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和强度性压力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的规定。9.5.6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9.5.7天然气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后,应与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9.5.8天然气管道系统试验合格后,应用空气进行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9.5.8.1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应采取保护措施;9.5.8.2不参与吹扫的设备应隔离;9.5.8.3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9.5.8.4应在排出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靶上无铁锈与其他杂物颗粒为合格;9.5.8.5经吹扫合格的管道,应与时恢复原状。9.5.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执行现行国家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SH3533的规定。9.6 电气、仪表施工电气仪表的施工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GB50156第12.6节的规定执行。9.7 LNG泵的试运转9.7.1LNG泵试运转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9.7.1.1机体上个紧固件、地角螺栓等部位应紧固、牢靠;9.7.1.2电器与控制仪表应调整正确;9.7.1.3安全装置经检查合格。9.7.2LNG泵点动试运转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9.7.2.1电机的转向符合泵的转向要求;9.7.2.2运动中各运动部件不得有异常响声和摩擦现象,各紧固件不得有松动;9.7.2.3振动测定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9.7.3LNG泵的负荷试运转可结合冷试同时进行。负荷试运转应在2次以上,每次连续运行时间不少于1h。负荷试运转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9.7.3.1泵运行平稳,不得颤动;9.7.3.2运行参数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9.7.3.3各密封点不得有泄漏;9.7.3.4电气、仪表、控制装置应指示正确、灵敏可靠。9.8 预冷与试车9.8.1加气站的设备、管路系统安装与泵试运转合格后,应对低温系统用液氮按照国家现行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规SH3501的规定进行预冷检查。9.8.2预冷合格后,应对加气站进行试车,按照加气机的使用说明对加气机进行校验。9.9 保冷9.9.1加气站在试压、预冷合格后应对低温管线进行保冷。低温管线的保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与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11790、工业设备与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GB50264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和验收。9.9.2 LNG管道(含附件)与设备外保冷结构的设计,应考虑工艺、防结露和经济性的要求,同时对绝热结构的机械强度提出要求。对有振动的设备与管道的绝热结构应进行加固。9.10 竣工验收9.10.1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9.10.2加气站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9.10.2.1加气站的立项、建设项目批复等文件;9.10.2.2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等有关资料;9.10.2.3购进设备、材料等产品质量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9.10.2.4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9.10.2.5管道、阀门、管件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9.10.2.6设备、管道的防腐绝缘、防静电等测试记录;9.10.2.7电气、仪表和燃气检漏装置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调试记录;9.10.2.8建、构筑物的施工和竣工记录;9.10.2.9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检查记录;9.10.2.10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压力试验记录;9.10.2.11泵的试运转和加气站试车记录;9.10.2.12安全和消防设施的建设、试验资料;9.10.2.13质量事故处理记录;9.10.2.14工程竣工图和竣工报告。9.10.3验收小组应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和测试部分装置的性能。9.10.4验收和整改不合格的加气站,严禁投入运行。9.10.5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填写验收报告。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A.O.1 道路路面边缘。A.O.2铁路铁路中心线。A.O.3管道管子中心线。A.O.4储罐罐外壁。A.O.5储气瓶瓶外壁。A.O.6 储气井井管中心。A.0.7 加油机、加气机中心线。A.O.8设备外缘。A.0.9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A.O.10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A.0.1l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附录B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B.O.1重要公共建筑物。1 地市级与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娱乐场所、车站、证券交易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室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与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与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与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省级与以上的广播电视建筑物。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与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的综合楼(商住楼),以与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科研楼等其他公共建筑物。B.O.2一类保护物。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1 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 县级与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与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 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 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以与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高层民用建筑物。 11 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他建筑物。 12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B.0.3二类保护物。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 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他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外公众聚会场所。 2 证券交易所、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店(商场)、综合楼、以与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3 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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