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培训教材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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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材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处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一章 总则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 、建立、建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 、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 、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 、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8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10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做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11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 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13 、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4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6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7 、做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2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3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违法乱纪监督的权利。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 、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六章:法律责任1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同,岗作业的。2、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第七章:附则1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 )2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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