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体系和种类课件

上传人:阳*** 文档编号:89186932 上传时间:2022-05-12 格式:PPT 页数:39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罚体系和种类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刑罚体系和种类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刑罚体系和种类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刑罚体系和种类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体系和种类第一节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概述刑罚的体系和种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中规定的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二、刑罚的种类和排列二、刑罚的种类和排列 种类:种类: (一)生命刑、身体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 (二)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体系和种类第二节第二节 主刑主刑 主刑的概念及特点主刑的概念及特点 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其适用上的特点是只能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于其他刑罚适用。 一、管制一、管制-限制自由刑限制自由刑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刑罚体系和种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刑罚体系和种类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罚体系和种类 二、拘役二、拘役-短期自由刑短期自由刑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罚体系和种类 三、有期徒刑三、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罚体系和种类 四、无期徒刑四、无期徒刑刑罚体系和种类 五、死刑五、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罚体系和种类 (一)死刑的概念、存废之争 争论焦点: (1)死刑是否符合伦理正义和人道的要求。 (2)死刑对于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是否具有威慑力。 (3)死刑是否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4)死刑是否存在误判难纠的问题。 (5)死刑是否主张人们的残忍心理。 刑罚体系和种类(二)死刑的适用对象总则规定: 1. 积极方面 刑法第48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罚体系和种类2 消极方面 刑法第49条:对犯罪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罚体系和种类 (三)死刑所剥夺的内容 (四)死刑的判决、核准 (五)死刑的执行 1.死刑立即执行 属实的应当经过核准后执行死刑。刑罚体系和种类 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条件执行机关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刑罚体系和种类 修改前第五十条修改前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罚体系和种类死缓考验期限计算死缓考验期限计算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罚体系和种类第三节第三节 附加刑附加刑 附加刑的概念及特点附加刑的概念及特点 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刑罚体系和种类 一、罚金一、罚金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刑罚体系和种类 二、剥夺政治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刑罚体系和种类 三、没收财产三、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刑罚体系和种类 四、驱逐出境四、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刑罚体系和种类第四节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依职权对犯罪的人适用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刑罚体系和种类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赔偿经济损失。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罚体系和种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罚体系和种类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其身无分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A.甲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为由,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B.乙法官以被告人身无分文且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 C.丙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拘役3个月 D.丁法官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罚金1000元刑罚体系和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二条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刑罚体系和种类 第四条第四条 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刑罚体系和种类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刑罚体系和种类 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一样,同时执行 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D.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相等,同时执行刑罚体系和种类 下列关于刑期起算的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管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B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