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车船税等申报表培训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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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资源税 二、车船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资源税政策梳理(2011-2015.9)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西部地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10112号)(已作废)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稀土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22号) (已作废)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自2014.12.1废止)5、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及实施细则,湖北资源税适用税目税率明细表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锡矿石等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22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和湖北省实施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87号),鄂政办函2012130号8、湖北省磷矿石资源税征管办法(鄂财政发20131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127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3109号)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3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1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546号)政策调整分类:1、条例细则修订;2、税额(税率)标准调整;最新税额(率)表3、从价计征改革政策。 (二)资源税税制改革进展1、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1)西部省份(2010.12.1)-全国实施(2011.11.1),同时修订条例细则(2011.11.1)(2)后续政策调整自2014年12月1日调整:实际征收率由4.49%调至5.39%2、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1)湖北、湖南试点 湖北:磷矿石; 湖南:铅锌矿石、石墨。(2)磷矿石改革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全省磷矿石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10%。 全省磷矿石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后,凡涉及磷矿石的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不符合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3)征管办法湖北省磷矿石资源税征管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采磷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磷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磷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磷矿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九条 纳税人外购已缴纳资源税的磷矿石与其自采磷矿石掺配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磷矿石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可凭外购磷矿石“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磷矿石的购进价。外购磷矿石与自采磷矿石的数量、金额划分不清的,外购磷矿石进价不予扣除。 代扣代缴:矿山A,开采磷矿石1万吨,销售额400万元,应纳税额400*10%=40万元。采选厂(或化肥厂)购买了这1万吨磷矿石,如何处理?抵扣购进价格还是已缴税款?增值税=销项-进项,为什么不等于(销售价格-购进价格)*税率我省两者都有,总局在煤炭资源税管理办法中扣除价款三、磷矿石生产及销售环节的几个具体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磷化工生产企业将自采或外购的低品位磷矿石经选矿提升品位后自用或销售的,如无法确定所用低品位矿石数量,可按照选矿后磷矿石的同类销售价格或当地政府定期发布的销售基准价格确定计税,相应扣除外购矿石的已缴资源税额。(二)磷化工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降低原料整体品位,将未税或无法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不同品位磷矿石通过配矿混合使用的,如不能准确提供原矿品位、用量,按高品位矿石确定计税销售价格。(三)独立开采企业和自采自用企业开采的原矿销售价格,应包括矿区内或企业内部运输价格,即坑口到本企业储运货场的运费。其他环节发生的自运运费如实进行单独核算的,可不计入计税价格;销售价格中含未单独核算运费的,应一并列入计税价格。(四)通过定价调整的方法加强磷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要对采用设立外地销售公司、联合运输公司等关联销售形式,压低原矿销售价格以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切实堵塞税收漏洞。 3、煤炭资源税费改革(1)矿产资源从价计征改革破冰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突破点一是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二是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折算率可通过洗选煤销售额扣除洗选环节成本、利润计算,也可通过洗选煤市场价格与其所用同类原煤市场价格的差额及综合回收率计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或其授权地市级财税部门确定。 三是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拟定。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省级人民政府需将拟定的适用税率在公布前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3)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4)征收管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 一是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计算。洗选煤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洗选煤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二是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的规定执行。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运输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导致应税煤炭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合理调整计税价格。三是纳税人煤炭开采地与洗选、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县级以上)的,煤炭资源税在煤炭开采地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开采应税煤炭,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四是几个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与外购原煤(包括煤矸石)进行混合后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 计税依据=当期混合原煤销售额-当期用于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 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 纳税人将自采原煤连续加工的洗选煤与外购洗选煤进行混合后销售的,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第十三条 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和外购原煤混合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煤的数量、单价及运费,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可以扣减外购相应原煤的购进金额。计税依据=当期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当期用于混洗混售的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外购原煤的购进数量单价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减当期外购原煤或者洗选煤购进额的,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者海关报关单作为扣减凭证。 4、其他资源品目改革(1)稀土、钨、钼一是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并销售原矿的,将原矿销售额(不含增值税)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二是钨精矿是指由钨原矿经重选、浮选、电选、磁选等工艺生产出的三氧化钨含量达到一定比例的精矿。钨精矿按折65%三氧化钨的交易量和交易价计算确定销售额。三是与稀土、钨和钼共生、伴生的应税产品,或者稀土、钨和钼为共生、伴生矿的,在改革前未单独计征资源税的,改革后暂不计征资源税。 (2)铁矿石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三)资源税申报表 为适应税制改革,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订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2号),形成了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一)、(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除外)。“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煤炭的征收品目是指财税201472号通知规定的原煤和洗选煤,征收子目按适用不同的折算率和不同的减免性质代码,将原煤和洗选煤这两个税目细化,分行填列。其他从价计征的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煤炭、原油的销售量,按吨填报;天然气的销售量,按千立方米填报。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的洗选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从量定额办法缴纳了资源税,这部分已缴税款可在其应纳税额中抵扣。原油、天然气应纳税额=油气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如有免税项目,“减征比例”按100%填报。 1.本表适用于资源税纳税人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征收品目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目,征收子目是同一税目下属的子目。“计税单位”是指资源税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所规定的计税单位。“销售量”包括视同销售应税产品的自用数量。“本期减免销量”是指“本期减免税额”对应的应税产品减免销售量。“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政策简述。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自行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四)资源税日常管理问题汇总1、纳税人填写申报表问题(问题数据整理)销售收入、销售量、预缴税款等2、申报表调整问题税率维护、准确使用报表等3、报送资源税报表及报告问题下一步改革可能遇到问题:税率测算征管信息获取原矿精矿换算销售价、量确定 (一)车船税管理子系统统计分析功能(附表)1、基础税源信息代收车辆数量、类型、地区,应收车船税金额等2、实际征收信息代缴税款、减免税款、实缴税款3、减免明细信息各类减免税明细统计 (二)车船税政策梳理及日常管理问题汇总(2012-2015)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2)及实施条例2、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共三批):2012年7号、2012年26号、2015年66号;(2)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的纯电动 燃料电池乘用车(共两批):2011年81号、2012年26号(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共五批),车船税处理办法: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5、车船税地税、保险联网征收(1)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关于实现涉税信息共享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74号 )(2)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13110号 )(3)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鄂地税发2013116号 )(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51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 )(1)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2)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7、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对校车免征车船税。几个概念区别:A、投保时间、保单开始时间、税款所属时间投保时间:出单当天;保单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提前三个月续保;税款所属时间:一般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车、报废车等特殊情况。10月25日,小a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爱车鄂A10086交强险10000元,并交纳4500元车船税。保单有效期自2015年10月28日0点至2016年10月27日24点平安11月申报解缴其所代收的该台车子车船税4500元。B、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明细申报各家保险公司,整理汇总本月所代收代缴车船税信息,通过excel表形式在下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下一步,省局将车船税管理子系统中本月数据导出,与核心系统中的保险公司申报数据比对,由保险公司确认差异、说明理由,核实税款解缴及时性问题?C、车船税减免税明细申报国税发2011130号,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车船管理部门已实现车船税信息联网的地区,可以不开具纸质减免税证明,但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络将减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扣缴义务人和相关车船管理部门。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纸质证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三)车船税申报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A06110车船税纳税申报表A06553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A06555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A06134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1.车船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行申报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填报。本表分为一主表两附表,车辆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车辆),船舶车船税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和税源明细表(船舶)。 2.对首次进行车船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车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车船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填报信息,仅提供相关证件,由税务机关按上次申报信息生成申报表后,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即可。对车船或纳税人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报。 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识别号:单位纳税人填报,自然人纳税人不必填报。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1)组织机构代码(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8)其他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保留两位小数)(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的单位税额填报。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7)4.0升以上的乘用车(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10)货车(11)挂车(12)专用作业车(13)轮式专用机械车(14)摩托车(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 1.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时填报。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每条明细数据为一辆车。车。税款所属期限:填报纳税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名称:是单位的,填报组织机构名称;是自然人的,填报姓名。(1)组织机构代码(2)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3)有效军人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明(5)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明(6)外国人护照或居留许可(7)外交部核发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有效身份证(8)其他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是单位的,填报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个人的,填报身份证照号码。品牌型号:品牌型号在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时按照车辆品牌、车辆型号两个同名栏目汇总填报。机动车种类:根据交强险保单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车辆发票或注册登记日期: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报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燃料种类:根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整车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所载数据填报。征收品目: (1)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乘用车(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7)4.0升以上的乘用车(8)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9)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10)货车(11)挂车(12)专用作业车(13)轮式专用机械车(14)摩托车(15)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机动船舶(16)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机动船舶(17)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8)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机动船舶(19)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游艇(20)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游艇(21)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游艇(22)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游艇计税单位: (1)乘用车、客车、摩托车子税目,填报辆;(2)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机动船舶子税目,填报吨;(3)游艇子税目,填报米。计税单位的数量:车辆按辆征收的,填报1;车辆按整备质量以及船舶按净吨位征收的,填报吨数;游艇按米征收的,填报总长的米数。单位税额:根据纳税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船税实施办法所附税目税额表相应税目的单位税额填报。减免税额:属于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规定的不代收收代缴车船税的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计算减免税额后填报。其余车辆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的年减(免)税额填报。减免税证明号:有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填报此项。完税凭证号:对已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填报车辆完税凭证号。开具税务机关:填报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代收信息:如果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无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又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填报(1)是;其余填(2)否。 城建税申报表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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