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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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前 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结构面临重大调整,天台县已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快速崛起的阶段,各项建设占用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保护农用地特别是保护耕地的形势日趋严峻,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特别艰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现天台县建设“长三角特色制造业基地、华东旅游休闲胜地和长三角山水生态名邑”的总体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国土资源部200951号文件、省厅浙土资办20099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天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从天台县情出发,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及天台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衔接,统筹土地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合理调控各类用地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规划本着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天台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全面分析了天台县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县土地利用战略构想和总体目标,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是规划期内天台县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要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性作用,严格依据规划,从严审查各类建设规划中的用地规模和标准,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2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规划文本目 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一条规划范围- 1 -第二条规划目的- 1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 1 -第四条规划期限- 2 -第五条规划编制依据- 2 -第六条规划编制原则- 4 -第七条规划任务- 4 -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6 -第八条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 6 -第九条规划目标- 6 -第十条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8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9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1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 11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 11 -第十四条主要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3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和管制规则- 17 -第十五条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17 -第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17 -第十七条一般农地区- 18 -第十八条林业用地区- 19 -第十九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19 -第二十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20 -第二十一条风景旅游用地区- 20 -第二十二条其他用地区- 21 -第五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和管制规则- 22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类型- 22 -第二十四条允许建设区- 22 -第二十五条有条件建设区- 22 -第二十六条限制建设区- 23 -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区- 23 -第六章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 25 -第二十八条耕地保护规划与布局- 25 -第二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25 -第三十条标准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 28 -第三十一条生态保育用地规划与布局- 29 -第三十二条城镇工矿用地规划与布局- 30 -第三十三条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 32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用地规划与布局- 33 -第七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34 -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标- 34 -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原则- 34 -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任务- 34 -第三十八条农居点用地整治- 35 -第三十九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7 -第四十条田水路林综合整治- 39 -第四十一条农村畜禽饲养地整治- 39 -第四十二条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 40 -第八章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41 -第四十三条规划目标和规划内容- 41 -第四十四条宜耕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41 -第四十五条宜建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42 -第四十六条宜林低丘缓坡开发利用规划- 42 -第四十七条低丘缓坡开发利用保护规划- 43 -第四十八条低丘缓坡开发重点项目布局- 44 -第四十九条低丘缓坡开发保障措施- 45 -第九章乡镇土地利用控制- 47 -第五十条乡镇土地利用分区- 47 -第五十一条城镇发展规划引导- 47 -第五十二条主要指标分解原则- 49 -第五十三条主要指标分解依据- 50 -第五十四条主要指标分解方法- 50 -第十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与布局- 52 -第五十五条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52 -第五十六条中心城区发展定位- 52 -第五十七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目标- 53 -第五十八条中心城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54 -第五十九条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与占补分析- 55 -第六十条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与布局- 56 -第六十一条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规划- 56 -第六十二条中心城区土地分区- 57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60 -第六十三条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60 -第六十四条合理使用全县统筹预留指标- 61 -第六十五条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61 -第六十六条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平衡- 61 -第六十七条落实规划实施的财政保障措施- 62 -第六十八条落实规划实施责任,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62 -第六十九条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62 -第十二章附则- 64 -ii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范围全县行政管辖内的全部土地,包括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等3个街道,白鹤镇、石梁镇、洪畴镇、街头镇、平桥镇、坦头镇、三合镇等7个镇,三洲乡、龙溪乡、雷峰乡、南屏乡、泳溪乡等5个乡,全县土地总面积143198.47公顷。第二条 规划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积极调控城乡发展建设用地,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统筹规划各类用地,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土地的集约和高效利用,以保障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第三条 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保护、保障、挖潜、集约利用”的要求,通过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合理布局、挖掘潜力等手段,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资源节约、永续利用、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农业用地,保护全县粮食生产安全的基本农田面积,保护优质园地,保护农用地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充分利用区位优势,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实现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必需的用地保障。第四条 规划期限基期年:2005年;规划目标年:2020年;规划期限:20062020年。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1、有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发1998256号);(5)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发1998257号);(6) 浙江省实施办法(2000年7月5日起施行);(7)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8)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指导性文件和相关规划(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文件);(3) 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4)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文件);(5)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天台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8) 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9)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0) 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1)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12) 天台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13) 天台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14) 天台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5) 天台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环保、地质、旅游等各部门规划;(16) 其他相关文件、规划、政府报告与年鉴等。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1、坚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原则。2、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原则。3、坚持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原则。4、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原则。5、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耕地保护数量与质量并举原则。第七条 规划任务根据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和上级规划的要求,综合研究、确定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方针、目标和调控措施,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严格保护耕地等重要资源和生态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具体任务包括:1、落实上级规划任务,协调上下级规划在土地利用政策、各业用地上的矛盾;2、研究制定土地利用的方针和目标;3、统筹协调各区域、各业、各类用地,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4、确定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调控指标,重点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城镇用地等的规模和范围;5、划定土地用途区,制定土地用途管制规则;6、确定土地整治的规模、范围和重点区域;7、分解下达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第八条 确定规划目标的依据1、上级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和要求。2、天台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长远目标。3、天台县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状况。4、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分析研究结果。5、天台县需要解决的土地利用问题和需要落实的重点任务。第九条 规划目标1、经济发展目标天台县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到规划期末全县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全省中等以上水平,建立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补的城乡经济结构,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大幅度提高,到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具体目标:全县生产总值达到245亿元,人均达5.5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亿元;财政总收入达到3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5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2万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5:47:48。2、社会发展目标天台县社会发展总目标:建设城乡分明、各具特色、环境优美、生态协调、延续历史文脉的区域空间。具体目标:县域森林覆盖率:65%;单位GDP增加值能耗:0.18吨标准煤/万元;单位GDP增加值水耗:110吨/万元;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90%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小于10%;全县总人口:70万人;城市化水平:70%;恩格尔系数:25%;城镇登记失业率:4%以内。3、土地利用目标(1)集约高效: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度集聚,集约用地;加强工业园区治理整顿,设置工业用地准入条件,提高工业用地效率;通过“内部挖潜、边缘控制、外部疏导”三条途径,构建“大分散、小集中”的土地利用格局。(2)保耕优产: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从保护和发展两方面考虑农地保护战略的实施,走“保护-稳定-增效”的发展道路,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基础上,积极发展都市农业,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立体农业,提高农业用地利用水平。(3)生态涵养:充分保护土地生态系统,严格控制生态限建区的土地利用;积极开展生态恢复,加强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使土地退化趋势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明显改善。(4)宜居和谐:以建设“休闲绿都、宜居新城”为目标,通过转变土地利用观念、调整土地利用方式、创新土地利用的利益协调机制,达到各类、各区域土地利用之间的和谐,各类土地利用者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以及土地利用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第十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规划的主要控制指标包括约束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约束性控制指标有: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导性控制指标有: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建设占用地耕地指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其他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等。1、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4033.33公顷(36.05万亩)以上。2、标准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末标准农田面积控制在8426.67公顷(12.64万亩)以上。3、耕地保有量。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控制在24353.33公顷(36.53万亩)以上。4、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到2020年,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212.00公顷(108180.00亩)以内。5、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在规划期间,规划新增建设占用土地面积2253.00公顷(33795.00亩),新增建设用地面积2237.2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1617.02公顷。6、用地效益和土地集约利用目标。实现土地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进一步提高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城镇、村庄、工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到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108.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GDP用地量控制在56.40平方米以内。7、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划期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耕地1620.04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增加耕地32.45公顷,土地复垦增加耕地94.34公顷,土地开发增加耕地1493.25公顷。8、土地生态环境指标。森林覆盖率达到65.00%,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大于30.00%,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27000.00公顷,退化土地恢复治理率达到96.00%,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大于12.00平方米,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和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重点任务1、保护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是天台种植业生产能力的基础,也是天台耕地的精华,必须采取严格措施对其进行保护。2、保护周围山地生态屏障。东北部山地是天台重要的生态基质和生态廊道,以及重要的旅游景区,要采取严格措施,减少对山体与水体的破坏。西南部山地则是始丰溪发育的源头,是天台生态的基础,要严格控制人类活动,合理砍伐,力求减少水土流失,水流上游要加强制造业的污水处理,防止水污染。3、推进低丘缓坡开发利用。通过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拓展城镇建设用地空间和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提供经济发展的资源保障。4、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美化农村环境,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为城镇建设置换用地空间,引导农民向城镇、中心村和安置点集中,引导农民生产和生活方式向城市化的方式转变,提高就业的层次和生活的品质,改善人居环境。5、保障重点区片和重点项目用地供应。重点保障西部产业基地、天台西区等几大区片城镇综合体建设供应,保障各项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供应。6、保障旅游用地基础建设项目用地供应。重点保障国赤景区、天台山风景区、石梁景区等著名景区的基础建设项目的用地供应,保护风景旅游核心区的景观生态。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的原则1、符合规划目标和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2、优先安排生态用地,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合理保障农业用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4、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土地利用布局。5、优先保证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6、以内涵挖潜为主,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产出率。7、增减一致、总量平衡,做到数、图、表、文一致。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1、农用地结构调整规划农用地规模从2005年的128147.6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27522.09公顷,减少625.5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相应地由89.49%调整为89.05%。规划耕地保地保护面积从2005年的28381.81公顷,调整为2020年25006.59公顷,减少3375.22公顷。规划园地从2005年的6193.22公顷,调整为2020年7654.95公顷,增加1461.73公顷。规划林地从2005年的87967.4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9541.82公顷,增加1574.37公顷。规划其他农用地从2005年的5605.20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318.73公顷,减少286.47公顷。2、预留指标情况天台县本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 24033.33公顷(合计36.05万亩),实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4033.33公顷(合计36.05万亩)。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一般农田面积280.01公顷,用于全县预留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346.94公顷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及民生工程项目(见附表F9及附表F10所示)。3、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8981.59公顷,调整为2020年9728.84公顷,增加747.25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相应地由6.27%调整为6.79%。规划城乡建设用地从2005年的6514.34公顷调整为2020年7212.00公顷,增加697.66公顷,规划中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50.46公顷。其中规划建制镇用地从2005年的2722.2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4240.70公顷,增加1518.47公顷,期间安排新增建制镇用地1871.52公顷。规划集镇用地从2005年的52.3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6.25公顷,增加3.88公顷,期间安排新增集镇用地5.09公顷。规划村庄用地从2005年的3624.4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832.50公顷,减少791.95公顷,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村庄用地277.63公顷。规划采矿地从2005年的55.8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8.04公顷,减少47.80公顷,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采矿地5.77公顷。规划独立建设用地从2005年的59.4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74.51公顷,增加15.06公顷,规划期间安排新增独立建设用地17.63公顷。规划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从2005年的2267.8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252.37公顷,减少1.57公顷,期间安排新增交通水利设施用地5.31公顷。规划其他建设用地从2005年的199.3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64.46公顷,增加65.08公顷,期间安排新增其他建设用地70.04公顷。4、未利用地结构调整规划未利用地由2005年的6069.22公顷,调整至2020年5947.55公顷,减少121.6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也相应地由4.24%调整为4.15%。其中水域面积从2005年的2476.88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476.88公顷,面积不变;滩涂沼泽面积从2005年的234.3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179.83公顷,减少54.56公顷;自然保留地从2005年的3357.95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290.84公顷,减少67.11公顷。第十四条 主要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农用地布局优化(1)西南低中山林果渔生态旅游区布局优化包括街头镇、龙溪乡、雷峰乡、里石门水库管理局。农用地布局优化方向:针对本区人少山多,山弯地多,旅游和水面资源丰富而又地处边远山区及土壤宜林的特点,未来在土地开发上除良田种植粮食外,应重点念好“山”字经,建好用材林、经济林果、药材等基地,注重生态林和风景林的建设,抓好水面和水力资源的开发,开发旅游资源。(2)东南低山丘陵经济作物区布局优化包括泳溪乡、三合镇、洪畴镇、福溪街道、南屏乡等乡镇和宝华林场。农用地布局优化方向:根据本区特点,对水利条件、土壤条件较好的近村田地,以种植粮食为主,形成集中连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大于25的陡坡旱地一律退耕还经济林果;边远和土质较差的田地应大力发展经济作物;林地从调整林种结构入手,提高林业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3)北部中山林茶菜风景旅游区布局优化包括石梁镇、三州乡、华顶林场、苍山顶草场、白鹤镇的松关和左溪二个办事处、坦头镇的欢岙办事处。农用地布局优化方向:根据本区山高,地差,林、竹、茶多,气候条件独特,风景名胜多和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等特点,区域开发应重点抓好生态林、风景林的建设和保护;改建笋竹两用林;建好名优茶和高山蔬菜基地。(4)中部河谷平原粮经畜渔综合区布局优化包括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平桥镇、坦头镇(欢岙除外)、白鹤镇(左溪、松关除外)等乡镇。农用地布局优化方向:本区为天台盆地的底部,大部分为河谷平原,耕地多,质量好,且较集中连片,是全县粮丰、果多、鱼跃、畜旺的区域。土地开发上应注重建立高产、稳产、优质粮食基地,调出部分耕地发展水果、蔬菜、药材、花卉等经济作物,同时应大力发展畜禽、水产等养殖业。2、城镇工矿用地布局优化从天台的区位条件和块状经济发育的实际进程出发,城镇化发展要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中心城镇与中心镇、一般镇双向推进”的发展道路,提高天台的城镇化总体水平。县城建设坚持“古城要古、新城要新”的思路,加强东区旧城保护和改造力度,加快西区功能区建设,丰满新城形象。强化城区的中心地位和服务功能,提升中心城镇的综合实力,增强其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中心城镇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做深做透山水文章,凸现山水城镇风韵,形成“城在水中”、“山在城中”的城镇生态景观。要合理划分城镇功能区,科学规划,完善城镇功能,提升城镇品位,构建生态环境优美、人居环境舒适、创业环境优越的长三角山水生态名县。通过上三高速公路、104国道、62省道、60省道形成以县城为中心的“Y”型的三条发展轴,连接平桥、坦头、白鹤三个中心镇,带动街头、三合、洪畴,石粱四个一般镇的发展。规划形成县城、中心镇和一般镇的三级发展极核,层次辐射,覆盖全县。3、农居点用地布局优化农居点用地布局优化的基本目标有:落实高山移民、生态移民政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镇)和中心村集中,减少村庄数量;优化居住环境,完善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改善农村地区的人居环境;建设新型城乡社区、丰富文化生活,引导农村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农居点用地布局应根据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尊重农民意愿以及体现乡村风貌的原则,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高山移民等配套政策的保障,鼓励农户逐步从分散居住向规划点集中,实现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程度。第四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管制规则第十五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为对土地利用实行控制和引导,根据各类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调整,将全县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以及其他用地区。各土地用途区不相互重叠。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间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9225.44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0.41%。其集中区主要分布在中部河谷平原粮经畜渔综合区,即白鹤西南平桥北部街头一带,以及坦头北部三合北部洪畴北部一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规则:1、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4、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除了目前选址尚不确定,确需使用基本农田预留耕地指标的交通、能源、电力、水利、旅游基础设施、四类项目、新农村建设以及对县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之外。5、根据规划安排,在基本农田中落实规划预留机动指标的,且占用耕地数量总计不超过全县基本农田预留指标的,视为符合规划,直接对本县的基本农田数量和涉及的乡镇街道基本农田数量同时进行核减,不需补划基本农田和修改规划。第十七条 一般农地区规划期间确定一般农地区面积为7080.7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4.94%。包含一般耕地、园地、林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及其他零星地类。一般农地区用途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性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农业用地。第十八条 林业用地区规划期间确定林业用地区87814.81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61.32%.区内土地主要用作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是天台县重要的生态保护用地。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6、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规划期间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7803.66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5.44%。是全县二三产业和人口集中的区域,主要分布在中心城区、工业园区以及各建制镇的镇区所在地,沿着始丰溪、三茅溪及上三高速公路呈带状分布。城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第二十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规划期间确定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3873.46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71%,主要分布在各乡镇的中心村与基层村。村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2、区内村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允许并鼓励区内居民点在符合村庄规划前提下原拆原建。第二十一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期间确定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195.47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0.14%,主要分布在东北部国赤景区、石梁景区、华顶景区以及西南部寒山湖景区等著名景区内。风景旅游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2、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6、不得占用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第二十二条 其他用地区规划期间确定其他用地区面积7204.93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5.03%,主要为未列入上述几大分区的其他所有土地。其他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应纳入生态保护范围;2、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性、污染性的生产建设活动。第五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和管制规则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类型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因地制宜地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全县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4个区域。第二十四条 允许建设区确定允许建设区规模为7212.0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5.04%,主要包括全县城镇、工矿以及农居点用地,其空间管制规则是: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允许交通、能源、水利以及旅游等非城乡建设用地项目的布局,具体用地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控制,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4、允许建设区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区确定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为4084.29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85%,主要分布在全县城镇、村以及其他建设用地的预留发展区内,其空间管制规则是: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的预留空间,允许适当的交通、能源、水利以及旅游等项目的布局,具体用地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2、区内土地符合规划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确定限制建设区规模为127773.89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89.23%,为全县除允许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之外的其他所有区域。其空间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2、区内限制城镇、工矿、村庄新增建设,允许适当的交通、能源、水利以及旅游等项目的布局,具体用地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3、列入搬迁复垦范围的村庄,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为便于实施村庄综合整治规划,允许在村庄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简易的过渡房建设,其建设规模应予以严格控制。第二十七条 禁止建设区确定禁止建设区规模为4128.30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2.88%,为全县列入重点保护的水源保护区、公益林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风景旅游核心区以及其他重点保护的区域。其空间管制规则: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第六章 主要用地规划与布局第二十八条 耕地保护规划与布局1、耕地保护面积根据上级规划下达指标,规划确定2020年全县耕地保护面积为25006.59公顷,确保规划期内农业生产水平有所提高,现代化农业生产得到发展,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得到协调。2、耕地保护措施(1)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用地方针,以保护耕地为前提,同时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实行占一补一政策。(2)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一方面通过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增加耕地;另一方面实施低丘缓坡土地利用工程,减少建设占用耕地。(3)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相结合的方针,大力发展反季农业,改革耕作制度,积极改造中低产田,调整种植业内部结构,不断提高耕地的利用率;加强耕地资源的综合治理和有效保护,减少自然灾毁对耕地造成的损毁,防止耕地受到污染。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1、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与调入调出情况分析本轮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24033.33公顷,上一轮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23810.64公顷,2005年实际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23879.57公顷,在本轮规划中共调出基本农田面积602.73公顷,调入基本农田面积1036.50公顷。所调出的基本农田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上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中有部分划入了新增建设用地区与有条件建设区范围,本轮规划中将其调出;另一种情况是上一轮规划中有部分为零星分布、质量较低的基本农田,本轮规划中将其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所调入的基本农田则主要为上一轮规划中未列为基本农田的连片、高质量耕地以及2009年之前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高质量耕地。在调入调出中,基本坚持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原则。调整之后,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4033.33公顷,确定基本农田保护预留耕地面积280.01公顷,保证了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29225.44公顷。规划中将基本农田保护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同时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2、基本农田集中区分析根据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分析得出天台县基本农田集中区有27处,土地总面积13997.62公顷。主要分布在中部河谷平原粮经畜渔综合区,即白鹤西南平桥北部街头一带,以及坦头三合洪畴一带,除此之外,在坦头欢岙、白鹤万马渡、南屏山头郑以及雷峰白泥坦等处也有集中分布。3、基本农田保护措施(1)明确基本农田划区定界责任,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将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各级政府层层落实基本农田的数量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开展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统一标定基本农田区、片、块位置和编号,做到图件清晰、图数一致。将基本农田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建立基本农田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与基本农田登记台帐和年终报告制度,进行耕地占补平衡和占用基本农田补划,当建设占用基本农田,采取听证和公告的方式,广泛征询人民群众意见;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巡查制度,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和遥感影像,加强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动态监测,严格保护基本农田。(2)落实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基本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通过增加资金投入,有序维护基本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的抗御洪涝和干旱灾害能力。注重增施有机肥和钾肥,改造中低产田,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开展耕地地力评价,掌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基本农田地力提升工程。(3)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将全县建成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全面修整基本农田保护牌,落实保护界址桩,做到统一编号、登记,并向社会公示。实现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配套管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农户、地块,确保全县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4、基本农田补划潜力规划期间,天台县确定将赤城街道螺溪片、坦头镇欢岙片、善岙片纳入土地整理范畴,土地总面积1439.54公顷,预计可以新增耕地80公顷。这部分新增耕地,坡度较小、土壤肥沃、土层较厚、水源充足、质量较高,在规划期间可以列入基本农田补划范围。第三十条 标准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1、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与占补分析严格管理标准农田,确保全县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将全县8426.67公顷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的抗灾能力。本轮规划中,因建设占用的标准农田面积55.47公顷,划入有条件建设区中的标准农田面积67.77公顷。目前天台县已建标准农田8426.67公顷,均已达到省里要求的质量标准。除此之外,天台县标准农田储备库尚有标准农田面积448.37公顷,基本上可以满足标准农田补建需求,在补建时应确保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标准农田补建标准全县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标准为:(1)土地连片集中。每畈面积原则上在100亩以上。(2)农田格式化。田块的规模、长度、宽度、方向、形状要求规整,水田格田田面高差在3cm以内,旱地格田坡度在1500以内,耕作层在30cm以上,努力使土壤质量达到优良。(3)水利排、灌设施配套。水田要求干、支渠道实现“三面光”,灌溉保证率在85%以上,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治涝标准10年一遇,抗旱能力在70天以上。旱地要求设置排水沟,主排水沟衬砌构筑,防洪标准在5年一遇以上。地下水位控制在适宜农作物生长的深度。灌溉水质要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4)田间道路布局合理、通畅,保证农业机械能下田作业。田间道铺碎石路面或同等路面,路面夯实,道路路面高于耕作面,设置机械下田道。(5)田间骨干道路、主干渠两边营造绿化带,种植密度因地制宜,视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利用要求而定,主要以起到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护环境的作用。第三十一条 生态保育用地规划与布局1、规划目标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构建基本的国土绿色屏障,保护重要生态用地。顺应山体平川、江河、湖泊及滨水地带的自然形态特征,分区管制土地利用。以生态经济和协调发展为目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2、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天台县生态功能区划,全县主要可以分为四大生态功能区:北部中山水源涵养与旅游生态区、西南低中山水源涵养与农业旅游生态区、中部河谷平原城镇工农业生态区和东南低山丘陵农业生态区。其中生态环境综合敏感性较高的区域主要分布在始丰溪上游、天台县北部万年林场及周边地区、坦头镇利民水库上游地区。里石门水库、龙溪水库、桐柏水库及其汇水区分布有极敏感区。对于这些区域,应采取最严格措施保护当地生态环境。3、生态保育用地规划措施(1)加强重要水源涵养区、森林公园、滩涂湿地及山地生态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和风景名胜区等土地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切实保护自然生态资源。(2)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生态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和污染土地修复工作,协调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3)有序开展生态林建设和生态移民工作,加快生态脆弱区的植被恢复和景观林带建设,稳定全县森林覆盖率。按照“因害设防”的原则,大力营造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林,完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和水系防护林建设。第三十二条 城镇工矿用地规划与布局1、城镇体系布局根据天台产业集聚的要求,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构建天台县呈三级结构分布的城镇体系网络。即县城为中心城镇;平桥镇为县城西部中心镇,是以轻工业为主的商贸综合重镇;坦头镇为县城东部中心镇,是以汽车用品生产为主的出口基地镇;白鹤镇为县城北部中心镇,是以轻工机械、模具等块状经济为主的特色镇;三合镇、洪畴镇是以橡胶制品块状经济为主的特色镇;街头、石梁两镇向旅游名镇方向发展。2、城镇工矿用地规模2005年底天台县城镇工矿用地2837.53公顷,城镇人口21.94万人,城镇化水平为39.89%,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29.31平方米。规划期间,天台将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至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达到4323.25公顷,其中城镇用地规模4240.70公顷,城镇化水平达到70%,城镇人口达到49万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88.52平方米,人均城镇用地86.83平方米,城镇用地集约度继续提高。3、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潜力和布局天台县2005年城镇用地2722.23公顷。经过调查,其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主要集中在旧城改造与低效利用工矿用地的改造之上,总面积约为150公顷。由于部分旧城区如赤城街道旧城区、街头镇旧城区、白鹤镇旧城区具有独特的古城风貌,具有旅游开发潜力,应纳入保护范围,总体上看,其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潜力并不大,因此全县新增建设用地应以外围扩张为主。规划期间,在新增建设用地上,应通过提高建筑容积率,减少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4、城镇工矿用地管制规则(1)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严格执行城镇总体规划;(2)城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盘活存量土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3)城镇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该按原用途使用,废弃搁荒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4)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严格禁止建设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第三十三条 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与布局1、公路完善对外交通运输,强化对外交通联系和经济往来;完善县域境内路网布局结构,加强中心城市与中心镇、中心村及其它乡村的交通联系,创造一个便捷、畅通、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系统。规划近期,形成以上三高速公路、上三西复线高速公路及连接线、104国道、62省道、60省道及主要县道为主干线的县域干线公路网。规划中远期,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为骨架,区域高等级公路为干线,广大农村公路为基础,扩建现有公路,贯通全县连接周边的公路运输网络。规划期间目前选址尚不确定的县级公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使用全县统筹指标。2、水利设施用地根据天台县水利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天台县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集中在防洪保安工程、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等几个方面。按照水利发展规划的要求,规划到2020年,新增水工建筑面积0.76公顷,目前选址尚不确定的县级水利项目用地需求使用全县统筹指标。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用地规划与布局天台县旅游业定位为立足本县丰富的风景旅游资源,大力开拓全省、全国与国际观光度假旅游,综合开发“以山水神秀、佛道宗源为景观特色,以游览观赏、休闲度假、宗教朝觐和科学文化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山岳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天台县风景旅游用地的总体布局可以概况为:“一主两次”三个旅游区域。其中“一主”是指由石梁、华顶、桐柏、国清、赤城、琼台、高明寺、万年寺片、桃源片景区构成,集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是整个天台旅游的精华所在。其中“两次”是指两个次区域,其中中部次区域包括如来古洞、天湖、弥勒大佛等景点,以“奇岩耸峙”、“三湖层叠”、“古韵深深”、“休闲乐园”这四大特色景观引人入胜,是天台诸景区中离县城最近的;西部次区域包括寒岩、紫凝、寒山湖片,区内溪流淙淙、奇石磊磊、岩壁夹峙、幽谷深邃、景物丰富,更有历史故事、神话传说为之村托,是天台西片的重要景区。旅游用地的效益发挥需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起来,为此,规划期间应提高景区的住宿、饮食、娱乐等接待能力,提升风景区内原有公路等级,恢复公路沿线特别是已被破坏的山体及周边的自然植被,加强道路景观的绿化美化工作。2006-2020年规划新增宗教特殊用地12.61公顷,新增风景旅游用地57.42公顷,主要用于旅游业的配套设施建设需求,目前选址尚不确定的旅游配套设施用地需求使用全县统筹指标。第七章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第三十五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以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出发点,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开展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的新农村建设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加快发展村域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三十六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原则;2、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3、坚持农民自愿、广泛参与的原则;4、坚持村为主体、惠及农民的原则;5、坚持节约土地、集聚人口的原则;6、坚持注重实效、量力而行的原则。第三十七条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任务1、对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与更新,节约农村建设用地,建设现代新村。2、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3、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持农村风貌和当地特色,长期保护农村的人文和自然景观。4、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在强化传统种植业、畜牧业的同时,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留足农村非农产业发展空间,为农民提供就近就业的机会,扩大农民增收的途径。5、整合农村土地整治资金,促进农村持久发展,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6、健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改善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第三十八条 农居点用地整治1、农居点建设体系围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服务齐全、生活舒适、管理民主”的目标,将全县农村居民点分为“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与“撤并村”等几大类型,不同类型的农居点用地执行不同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村改居:主要对于主城区及建制镇的建成区或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庄,逐步实施撤村建居,结合城市规划,坚持以“旧村改造”为主,结合周边城区开发建设整体考虑,部分涉及用地功能调整的村庄,按照规划要求部分或整体实施搬迁,并入城镇居住社区。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城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标准执行。调查确定全县形成25个村改居型农居点,包括现状建制镇用地中的城中村用地,总面积534.75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27.52平方米,在规划中通过并入建制镇用地中进行调整。中心村:合理规划建设中心村,使之成为相对集中、规划设计合理、基础设施配套、居住条件和环境良好的村庄,带动周边村庄的发展,使人口逐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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