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北京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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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DB北京市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s of VOCs for surface coating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industry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XX/ XXXXXXXXX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时段划分35技术内容46监测57标准实施6附录A(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核算7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艺管制与管理要求8附录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方法9参考文献11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年*月*日批准。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邵霞、聂磊、张国宁、江梅、高喜超、李国昊、袁勋、任培芳、闫磊、李烨、何万清、王敏燕、高美平、王海林引言为控制北京市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引导汽车制造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实现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和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11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控制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表面涂装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汽车制造企业内的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5089 机动车类及挂车分类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24409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HJ/T1 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293 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253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DB 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汽车 automotive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3.2汽车制造 automobile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汽车生产过程,包括组装、表面清洗、表面涂装、清洗生产设备、胶黏剂和密封胶的使用。3.3表面涂装 surface coating将涂料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密封胶、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所有工序。3.4喷漆室 coating booth为保护或装饰车体,在其表面涂以膜层的场所。3.5烘干室 drying room加热、烘烤使车体表面涂料产生聚合、干燥或固化的场所。3.6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3.7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在2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简写作VOCs。本标准规定了不同的VOCs控制指标:(1)针对排气筒排放废气中的VOCs以及厂界环境空气中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和几项特定物质作为控制指标;(2)针对包括逸散性排放在内的VOCs总量排放控制,以单位产品向环境中排放的有机溶剂质量作为控制指标;(3) 针对涂料中的VOCs含量总量控制,以每L涂料中所含VOCs总量的限值作为控制指标。3.8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采用HJ/T 38 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本标准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及厂界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3.9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本标准指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苯)、乙苯及苯乙烯合计。3.10含氧量 O2 content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3.11密闭排气系统 closed vent system将工艺设备或车间排出或逸散出的大气污染物,捕集并输送至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使输送的气体不直接与大气接触的系统。3.1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经过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3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3.14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5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燃烧装置、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生物处理设施或其他有效的污染控制设备。3.16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17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 total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涂装工艺从电泳(或者其它任何类型的底漆涂装开始),到最后的面漆罩光、修补、注蜡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溶剂用作工艺设备(喷漆室、喷涂设备或其它固定设备)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合计与单车涂装面积之比值,单位为g/m2。3.18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己经办理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在建尚未投产验收的项目,按现有污染源管理。3.19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4 时段划分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有污染源执行第时段的排放限值。4.2 自2016年7月1日起,现有污染源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4.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污染源执行第II时段的排放限值。4.4 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5 技术内容5.1 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VOCs含量限值(处于即用状态,以每L涂料中VOCs的含量g计算)应执行表1的规定。表1 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涂料VOCs含量限值涂料种类VOCs含量最高限值(g/L)a时段(溶剂型)时段(水性)1底漆670 702中涂4001003底色漆(效应颜料漆、实色漆)7501504罩光清漆5604505本色面漆580150a VOCs含量限值要求均为即用状态下5.2 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车间)排气筒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的限值。表2 企业排气筒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监控内容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监控位置时段时段苯1.00.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苯系物2010非甲烷总烃30205.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表3规定的限值。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监控位置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厂界0.112封闭车间门窗外1米处0.1255.4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应遵守表4规定的限值。表4 汽车制造涂装生产线VOCs 总量排放限值(g/m2)车型范围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限值(g/m2)说明时段时段小汽车4520指GB/T15089规定的M1类汽车货车驾驶仓5530指GB/T15089规定的N2、N3类车的驾驶仓客车15080指GB/T15089规定的M2、M3类车注:根据GB/T15089的规定,M1、M2、M3、N1、N2、N3类车定义如下: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M2类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M3 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汽车;N1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N2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 N3类车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汽车。5.5 排气筒高度要求5.5.1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高度低于15m,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应按表3所列“无组织厂界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的5倍执行。5.5.2 排气筒高度除遵守5.5.1的规定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最高建筑5m以上。5.6 工艺管制及管理要求见附录B。5.7 其他要求5.7.1 含氧量折算:对于采用直接燃烧法进行VOCs污染治理的设施,应同时对排期中的含氧量进行检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11%含氧量的数值;对于采用非直接燃烧法的其他热氧化方式进行VOC治理的设施,应同时对排气中的含氧量进行检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19%含氧量的数值。5.7.2 生产设施应采用合理的通风措施,不得故意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对排放速率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DB 11/501-2007。6 监测6.1 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要求6.1.1 对汽车生产表面涂装过程涂料进行VOCs含量检测时,溶剂型涂料应按照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T 24409)的规定方法执行;水性涂料应按照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 2537-2014)的规定方法执行。6.2 布点6.2.1 排气筒VOCs监测的采样点数目及采样点设置按照GB/T 16157、HJ/T397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6.2.2 车间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数目及位置应按照HJ/T 55 的规定执行。6.3 排气筒监测要求6.3.1 生产设施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口,安装符合HJ/T 1要求的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6.3.2 固定污染源排气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方法按照附录C的规定执行;苯和苯系物的采样方法按照HJ583规定的采样方法执行。6.4 无组织排放的监测要求6.4.1 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污染物浓度的监测,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浓度偏低,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平均值。6.5 分析测定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表5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号1苯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3-20102苯系物3非甲烷总烃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8注:本标准VOCs测定暂参考以上所列方法,待国家或地方发布相应的方法标准并实施后,停止使用。6.6 本标准规定的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是指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可以任何连续1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性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小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行连续监测,或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个以上样品并计平均值。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日常实际运行工况相同。7 标准实施在任何情况下,汽修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AA附录A (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核算A.1 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按(A-1)方法计算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总量(g/m2)每月 VOCs 排放总量/每月涂装总面积(A.1)A.2 汽车涂装生产线每月VOCs排放总量以物料衡算按(A-2)计算:VOCs排放总量=I-O1-O2 (A-2)式中:I各涂装单元每月使用的各类含VOCs的原料(如涂料、稀释剂、密封胶、PVC胶、清洗剂等)中VOCs的量,kg;O1每月回收的VOCs的量(可再利用或进行处理),kg;O2每月污染控制设备消减的VOCs的量,kg。A.3 每月涂装总面积按(A-3)计算底涂总面积以每月产量计。每辆车的底涂面积按(A-3)计算:底涂面积(m2)=2钢板净重(kg)/(钢板原始厚度(m)钢板密度(kg/m3)(A-3)每月涂装总面积=每月产量(辆/月) 单车涂装面积(m2/辆)或者以企业提供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设计的钣金钢板面积作为计算的依据。BB附录B (规范性附录)工艺管制与管理要求B.1 生产工艺要求B.1.1 新、改、扩建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生产线按照HJ/T 293清洁生产一级标准中相关要求执行。B.1.2 有机溶剂应密闭运输并储存,其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 VOCs 经由密闭排气系统导入污染控制设备或排放管道,达标排放。B.1.3 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排污工艺设施同步运转。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并且按照设计参数运行。B.1.4 应保持有机污染物处理设施工况稳定,通过燃烧工艺参数监控和助燃器助燃等方式确保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保持在650750,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保持在700-750,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保持在300以上;通过燃烧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的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B.2 管理要求企业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每月记录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总量核算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等资料,以供环境监管单位核查单位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VOCs排放量及控制情况。企业需要记录并提供的数据包括:B.2.1 每月车型种类、生产数量及各车型对应的底涂总面积,或钢板使用量;B.2.2 使用含VOCs的原料名称、购入量、使用量和输出量等资料;B.2.3 涂、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等原料名称、使用量和原料中VOCs的含量,不能提供准确含量的企业必须提供原料对应的MSDS(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文件,无法提供MSDS文件的需要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分析报告;B.2.4 涂、稀释剂、密封胶及清洗溶剂等原料的回收方式、回收量(计算方式见附录A)以及处理去处并提供相关发票记录;B.2.5 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处理量,需提供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污染治理设施VOCs处理前后的浓度及工况的检测报告。B.2.6 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参数:吸附处理装置的吸附介质名称、使用量和更换日期;热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和燃料用量;催化氧化装置的燃烧温度、燃料用量、催化剂名称和更换日期。CC附录C (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采样方法C.1 适用范围本附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s)的采样。C.2 方法原理本采样方法使用具有恒定质量流量控制的无油采样泵抽取不锈钢密封桶内空气使桶内产生负压,从而使废气等速进入置于桶内的Tedlar的采样袋内以完成采样.C.3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附录中引用而构成本附录的条文。1)美国EPA Method 18。2)GB/T 16157固定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C.4 仪器和材料C.4.1 无油采样泵:采样流量应能达到10200ml/min,采用具有恒定质量流量控制的采样泵。C.4.2 颗粒物过滤器:采用Teflon材质的滤膜及膜夹。C.4.3 不锈钢密封桶:体积为15L的不锈钢桶,桶盖为有机玻璃材质,并保证桶盖与桶身的密封性,在桶盖上部设置有两个不锈钢材质的快速连接插口。C.4.4 Tedlar采样袋:体积为10L的Tedlar材质采样袋。C.4.5 Teflon连接管:外径为1/4英寸的Teflon材质连接软管。C.5 采样前准备C.5.1 采样前实验室准备阶段需要用高纯氮气对Tedlar采样袋进行清洗。清洗时将采样袋连接到高纯氮气瓶冲入氮气,待袋子充分膨胀后静置5分钟,然后利用无油真空泵将袋子中氮气抽出。重复三次。整个操作需要在通风橱内进行。C.5.2 用流量校正器校正无油采样泵的流量,在采样期间,采用该采样泵自带的恒定质量流量控制器控制采样流量,使采样流量保持恒定。C.5.3 更换颗粒物过滤器中的Teflon滤膜。C.5.4 按照美国EPA Method 18中规定的方法对整个装置进行检漏测试,保证装置的气密性。 图C.1 采样装置连接图C.6 样品采集C.6.1 采样布点,排气筒采样点数目和位置的设置,按照GB/T 16157中相关要求执行。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必须在合并管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C.6.2 监测采样时,收集废气至排气筒的所有生产线应在正常稳定生产状态。C.6.3 监测采样时,按图B.1将采样装置进行连接,将采样探头置入排气筒内,先不放置Tedlar采样袋,采样泵的流量设置为0.5L/min,用排气筒排放的废气对整个装置的管路进行清洗,待清洗10min后,放入未经使用的Tedlar采样袋,根据实际生产工况设置采样流速,进行15-20min采样,采样过程中观察采样袋的充气状态,待采样完成后,将采样袋取出。监督检查时需要按照6.5的规定连续采集样品3次取平均值。C.6.4 注意事项1)部分废气的温度较高,应考虑温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2)部分废气的湿度较高,应考虑湿度对采样及监测的影响。C.7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C.7.1 每次采样前,需用废气对整个装置的管路进行清洗。C.7.2 每次采样时,需采用全新的未经适用的Tedlar采样袋。C.7.3 每次采样时,需将至少一个清洗过的Tedlar采样袋带到采样现场后带回分析实验室,然后按照采样的流速和采样时间将空白袋充入高纯氮气后以备分析Tedlar采样袋的影响。C.7.4 采样后需要对采样泵的流量进行再次校核。采样后流量变化大于5%,但不大于20%,应进行修正;流量变化大于20%,应重新采样。样品保存,采集好的样品应进行避光保存,并尽快分析,一般放置时间不超过12小时。参考文献【1】EPA Method 18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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