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采石场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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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型露天采石场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级隐患自查标准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标准基础管理资质证照营业执照采石场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采矿许可证采石场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石场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在采石场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应从事生产活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安全标准化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需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9条。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并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0条。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采石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基本图纸采石场应有具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采石场所具备的各种图纸经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并根据采石场发展情况和采掘活动及时修改、填绘。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4.15 ;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1。工程技术人员配备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石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分管负责人、安全员及各部门、各岗位职责(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二)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责任;(三)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班组和班组长的责任;(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7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九)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三)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四)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采石场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条。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采石场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安全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2学时。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应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6条、第9条。从业人员培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采石场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应少于20学时。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八)有关事故案例;(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三)有关事故案例;(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采石场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采石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0号令。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采石场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24条。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采石场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制度,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隐患排查治理日期;(二)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三)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四)事故隐患治理意见;(五)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备查。班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段(队)或井(矿)、车间(区、队)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采石场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保存三年以上。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试行)第8条。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采石场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采石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6条。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采石场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24条。事故管理记录档案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采石场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采石场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石场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40、41条。工伤保险缴费记录采石场应当为从业人员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采石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应急救援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和风险分析情况;(三)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六)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七)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采石场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10、11、12、13、14、17、19、20条。应急救援演练采石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32条。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7、8、9、10、11、12、13、14条。应急救援物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适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采石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14、34条。职业健康管理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采石场,应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采石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采石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9、20、21、22条。危险告知采石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者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9条。职业病危害申报采石场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4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3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2、8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采石场应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职业卫生档案采石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采石场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1条。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采石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三)职工的安全培训;(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采石场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采石场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32条。现场管理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设备设施开采顺序采用台阶式开采的采石场 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1.2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设计文件。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采石场应遵循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五条。作业要素采用台阶式开采的采石场工作台阶高度、工作台阶坡面角度、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规定要求。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1.1、 5.2.1.3、 5.5.2;设计文件。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分层高度不应超过20米,分层数不应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应超过60米,穿孔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小不应小于12米。实施浅孔爆破作业,分层数不应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应超过30米,凿岩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小不应小于4米。溜矿坡面角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大不应超过800。溜矿坡面底部接矿平台宽度应符合设计规定,最小应不小于25米。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五条;设计文件。穿爆作业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技术设计文件,矿山深孔爆破和其他重复性爆破设计,允许采用标准技术设计。采用反铲挖掘机铲装的采掘带,应采用倾斜炮孔。穿爆参数:炮孔直径、炮孔倾角、孔距、排距、炮孔深度、炮孔超深、炮孔填塞长度、单孔装药量、一次爆破最大单段炸药量、一次爆破总炸药量等,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规定要求。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4.3.2.2;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自行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委托专业爆破单位进行爆破的采石场,双方应签订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应特别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双方安全责任。双方应共同实施清场和爆破警戒工作。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穿第一排孔时,便携式潜孔钻孔口中心与台阶坡顶线的水平应不小于2米;钻机底盘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钻机稳车时,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米、潜孔钻2.5米。钻机靠近台阶边缘行走时线路应安全,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2米,潜孔钻为3米(松软岩体为3.5米)。通过高、低压线路时,应保持足够安全距离。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2.1、5.2.2.2、5.2.2.4。设计文件。装药时应进行警戒,装药警戒范围应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应符合安全要求。应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和爆破警戒制度,有明确的警戒信号,确定爆破危险区边界,爆破时应提前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执行爆破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除了起爆人员可在爆破警戒范围内的避炮设施内避炮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应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3.1.1、4.12.1、 5.1.1.4;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1.2l;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六条;设计文件或爆破说明书。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路,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9.5.2.5、4.10.9.4、4.7.3。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六条。爆破后应超过15分钟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炮烟浓度超过规定要求,检查人员应经更长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可进入爆区检查。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人爆区。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4.13.1.2、 4.13.1.3。铲装作业应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应定期对铲装设备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二条;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4.7。挖掘机操作室所处的位置,应使操作人员危险性最小。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2.3 、5.2.5.7。挖掘机和装载机操作前应发出警告信号,夜间作业时车下及前后的所有信号、照明灯应完好。挖掘机和装载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挖掘机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挖掘机、装载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也不应进行检修作业。运输车辆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3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2.3.7、5.2.3.8。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作业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挖掘机铲装不爆破的松软岩土时,台阶高度应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反铲挖掘机进行铲装作业时,其站立(挖掘)的爆堆平台高度应不大于其最大下向挖掘深度的0.6倍,并应在站立爆堆平台与主爆堆之间留出宽度不小于2.0米,深度不小于1.0米的截石沟。反铲挖掘机铲装不爆破的松软岩土时:将台阶分为两个小台阶开采的,台阶总高度应不大于其最大挖掘高度,小台阶高度应为台阶总高度的0.5倍。采用一个台阶开采的(不分成两个小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应不大于其最大下向挖掘深度的0.6倍。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1.2;设计文件。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采石场应尽可能利用爆破的松动和轻抛掷作用,将石料推至溜矿坡面下部接矿平台上。 禁止挖掘机链轨、推土机链轨及装载机车体纵轴线平行于台阶坡顶线作业。挖掘机平衡装置外型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顶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米。推土机刮板不应超出台阶坡顶线,推土机距离台阶坡顶线小于5米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台阶坡顶线。装载机前轮外缘的垂直投影到台阶坡顶线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5米,并应在装载机卸料台阶顶线区域顺台阶坡顶线设置车档,车档高度应不小于装载机最大轮胎直径的2/5。采用反铲挖掘机扒爆堆作业时,应先整理出稳固的站立爆堆平台,然后站在爆堆平台上顺爆堆坡面的伪倾斜方向由上至下扒矿岩作业。设计文件。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2.39、5.2.4.2;运输作业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汽车运输道路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4.7 、 7.1.20;设计文件。汽车加油站应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应在有明火或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地点加油。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15;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二条。矿区运输道路参数:路面宽度、路基宽度、线路纵坡度、回转曲线段纵坡度,最小回转曲线半径、缓和段长度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道路临山坡侧应设置车档,车档高度应不小于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6。运输道路在冰雪或多雨季节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米;拖挂其他车辆或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运输车辆在松软或泥泞的道路上行走,应采取防止沉陷的措施;上下坡时应采取防滑措施。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2.3。汽车运输在遇到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米。视距不足20米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的警示灯。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4。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米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对单车道和长大坡道,应按设计规定要求设置汽车避让道。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8 、5.3.2.9;设计文件。非运输公路,是指仅用于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钻机和人员等移动行走的陡坡度道路,非运输公路不应用于汽车运行,其总图布置和参数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设计文件;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5。采场管理采石场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五条。应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严禁任何人员在台阶坡面底部、溜矿坡面底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应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应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采场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采场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1.9。当工作面或溜矿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及伞檐体时,人员和设备应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地点。在坡面上排险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不应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溜槽内排险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作业地点上部应采取截挡滚石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条。采用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采石场,同一坡面上下严禁同时作业,当坡面水平长度足够长时,上下同时作业的两个地点之间应错开一定的水平距离:坡面高度40米时,应不低于50米;坡面高度40米时,应不低于70米。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一条。设计文件。采用溜槽溜矿时,溜槽上口应有明显标志、良好照明(夜间作业)、安全护栏及车档,车档高度应不小于卸矿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溜槽禁止溜放大块,大块应在二次破碎后方可通过溜槽溜放;溜槽底部料堆不应放空,并应保留溜槽底部料堆堆积高度不低于5米;溜矿作业时禁止人员、设备靠近溜槽底部料堆;应定期清理溜槽所在边帮上的浮石和滚落石块;溜槽上下禁止同时作业。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12、5.3.3.1、5.3.3.5。设计文件。夜间作业的采石场,装卸车地点应设置良好的照明设施,不应仅靠铲装设备照明。挖掘机、装载机铲装作业时,其作业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接矿平台外围临山坡侧,应在边缘设置安全挡墙,其高度应不低于1.5米。边坡底部或靠帮的局部边坡底部应设置安全挡墙。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2.16 ;设计文件。破碎设备运转和传动部分、积水坑上口边缘应设安全罩或护栏。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应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任何人员不应乘坐带式输送机;其机头、减速器及其它旋转部分,应设防护罩;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4.11;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一条;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3.4.3。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1.10。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相邻采石场,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十二条。边坡稳定邻近靠帮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措施。靠帮作业时应按设计规定要求预留最终台阶坡面角、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等;最终边坡角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且宜小于60。每个台阶开采结束时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5。设计文件。对采场工作帮 (台阶式开采的组合台阶)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对溜矿台阶(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应每班前检查一次;对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每次暴雨过后均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5.3。对边坡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2.5.10。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采石场,除应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外,还应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应在最后年度进行检测和稳定性分析。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2.5.11。防洪设施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截水沟的总图布置、结构及净断面积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应按设计规定要求设置场内截水沟、积水池和排水设备。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第二十五条;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全规程5.9.1.3、5.1.4;设计文件。安全距离2011年7月1日后进行审查、验收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应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39号令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1165号。2011年7月1日前已建成或按原规定经批准后正在进行建设的采石场,按原规定审查和验收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到期后,应重新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应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原规定受理后进行审查和验收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安全许可证到期后,应重新履行安全三同时手续,开采范围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应有生活设施和不属于本单位的生产设施。警示标志采场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运输道路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穿过人员密集区的路段、转弯处及相关危险源点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溜槽底部接矿平台周围、边坡底部应设明显警示标志。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1.9、5.3.2.3;设计文件。人行通道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有安全标志和照明。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1.12电气安全电气工作人员,应按规定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上岗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气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在输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长批准。停电作业时,应进行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示牌,并将工作牌交给作业人员。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应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8.1.2、5.8.1.3、5.8.1.4、 5.8.3.6、5.8.2.3、5.8.1.7。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8.1.13。向低压移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其中性点宜采用非直接接地方式;向固定式设备供电的变压器,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8.6.11。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采场的每台设备,应设有专用的受电开关;停电或送电应有工作牌。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8.1.5、5.8.5.1、5.8.1.12。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8.2.1、5.8.4.4。配电箱不应采用可燃材料制作。室外安装的配电箱采用防尘、防雨型。GB50254962.0.6排土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设备设施设计规范排土场、排土作业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1。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时可能的最大距离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4。管理到位严谨个人在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危险区内从事捡石和其他活动。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4.6。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应在排土场内回采石料。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4.6。排土作业排土场位置不宜设在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不良的地带。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排土场位置应避免成为矿山泥石流重大危险源。排土场位置应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输电网线及永久性建筑等的安全。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2。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排土顺序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5.3。汽车排土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平台应留有3%5%的反坡;边缘应设置车挡,车挡高度应不小于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推土机或装载机不应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坡顶线内侧30米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下沉时,禁止汽车进入该危险区;排土场作业区内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米或遇暴雨、大雪、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排土作业区内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牌;排土作业区照明必须完好,夜间无照明禁止排土。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6.1、4.6。防洪抗震排土场周围应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其总图布置、结构及净断面积等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全规程5.7.19。汛期应进行排水构筑物与防洪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9.2.3 。处于地震烈度高于6度地区的排土场,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预案。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7.6。排土场检查应定期进行以下内容检查工作,并建立检查记录档案。检查排土场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排土场设计及变更情况;检查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检查排水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检查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9.2.1、9.2.2。警示标志排土场坡顶线和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4.5。安全评价企业必须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 5年对排土场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应在最后年度对排土场进行安全评价。排土场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0.8。排土场关闭与复垦在排土场结束时,应整理排土场资料、编制排土场关闭报告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8.1.1。在排土场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规划。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8.2.1。三查1、作业前首先查看有没有违章现象2、作业前首先查看隐患是否排除3、作业前首先查看有没有新的危险源矿山安全法第56条四要1、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及自卸汽车驾驶员作业前首先要查看,车前车后、车下是否有人员存在,鸣笛警示后,开始作业。2、维修人员(电工、焊工)作业前要切断电源然后看变店室门是否锁好。3、电工送电作业前,首先要查看机械内是否有维修人员、或其他人员存在,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送电。4、机械看管人员作业前首先要查看机械内,筛子上、输送带下是否有人员存在。矿山安全法第56条五不准1、安全生产人员(安全员)不到位,不准生产。2、机械设备有不安全因素不排除,不准生产。3、隐患整改不排除不准生产。4、有三违行为的不准生产5、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缺一的不准生产。矿山安全法第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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