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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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总承包工程部重要环境因素管理规定第一章 概述第一条 为贯彻总承包工程部环境管理方针,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监视管理, 防止环境事件的发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承包工程部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环境因素是指总承包工程部在消费经营活动中,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或环境事件的环境因素。可能导致环境事件的重要环境因素又称环境事件危险源。第三条 重要环境因素实行分级管理、上级监视管理下级的原那么。总承包工程部及各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管理和监视职责,加强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和监视检查,消除环境隐患,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承包工程部及各分包单位。第二章 重要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第五条每年初各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和消费经营特点,按照?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要求,重新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及时更新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第六条 各分包单位应参照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公司体系文件和合同文件有关环境保护条款要求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根底上确定本单位的重要环境因素。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及区域性开发建立工程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执行 “三同时制度,并在工程开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进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工作,并在此根底上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第八条当施工消费活动、设施、环境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发生变化时,重新识别、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第九条凡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 都要填写 ?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总承包工程部平安质量环保部。第三章 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第十条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n级、较大环境事件出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见附件 1。第十一条在各分包单位识别出的重要环境因素根底上,对评价由可能造成田级及以上级别环境事件和对总承包工程部影响程度较大的重要环境因素施行重点监控,每年发布总承包工程部重点环保监管工程一览表。第十二条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和完善重要环境因素登记台帐,确保重要环境因素档案及时更新。二建立健全重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控制责任。三建立各分包单位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各分包 单位对作业人员进展环境保护教育培训,使其理解本岗位的环境 保护知识和环境危害,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 当采取的紧急措施,并告知其它相关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 采取的紧急措施。四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立告示牌 并在醒目位置设立平安警示标志,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 危险源所在场所、设施、设备的控制措施和操作规程。五制定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所在场所、设 施、设备的环境保护检查表,进展经常性检查、并定期检测监 测,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并整改落实,保证其状态完好,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监测、整改等应做好记录。六结合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制定并适 时修订总承包工程部专项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装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第十三条各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要环境因素控 制及环保设施平安运行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缺 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纯熟掌握重要 环境因素控制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汇报处理,严禁违章作业。第十五条各分包单位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按照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 ?, 每年底必须进展一次合规性评价, 并将评价表同 12 月月报表一同报总承包工程部平安质量环保部。第四章 重要环境因素的监视管理与检查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根据总承包工程部确定的环境保护分工和职责规定,实行逐级负责制和逐级监视管理制。各级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同时负有以下环境平安监视管理职责 :一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促进企业环境平安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二加强对重要环境因素管理、监控、隐患治理工作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催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环境平安应急组织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落实控制措施。三综合协调和指导重要环境因素的监视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平安管理体系,实现重要环境因素的可控、在控。第十七条各分包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平安监视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加强对危及环境平安的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视管理。第十八条 总承包工程部将结合内审、工程管理巡查和专项检查,对列为总承包工程部监管的重要环境因素所在单位进展重点监视检查,对未列入总承包工程部监管的重要环境因素进展抽 查。第十九条 各分包单位对评价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监 控方案,负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催促制定和完善控制措 施并按监控方案要求每月进展检查。第二十条 监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重要环境因素管理制度、控制方案的制定和落实。二检查监测、检验和验收记录和现场检查、 隐患排查 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现场实物与登记建档等资料的相符性。第二十一条 各分包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发 现的隐患或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在整改 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有关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 内撤由,暂时停产、停业或停顿使用;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 期完成整改,并采取实在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部及各分包单位要把重要环境因素 的监管、监控、治理工作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 日常的监视、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中。第五章处分第二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发生各类环 境责任事件的给总承包工程部声誉造成影响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工程部将认真查处,逐级追究指导、部门和相关者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总承包工程部将按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发 生环境事件的,对分部主要指导和责任人加重处分,并在各类评 先中实行一票否决。一未及时开展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重环境因素识别 不全、末登记建档和上报。二对识别由的重要环境因素末制定和落实有效监控措施 的,应制定应急预案而没制定应急预案或没按要求装备应急物资 和进展应急演练的。三未在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 的平安警示标志的。四末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事件危险源设备、设施进 展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监测的。五未对作业人员进展环境保护教育、平安教育和技能培 训的。六对存在的环境隐患末立即整改的;未保证重要环境因 素管理、监控所需资金投入的。七对发生环境事件不及时报告、拖延时间、谎报甚至瞒 报的,要加重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总承包工程部平安质量环保 部,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附件1.重要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联络人及 :序 号所属单位 或工程部重要环境因素详细部位 或位置重要环境因素概 况及状态可能导致的 环境事件现有控 制措施所属单位或 工程负责人监控责 任部门备注说明:重要环境因素概况及状态主要描绘危险作业活动和不平安的环境条件、能量载体、主要技术参数、 储存量等附件 2.环境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n级、较大环境事件田 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一、环境事件I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一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 100 人以上。二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三 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四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五 放射性物质进展人为破坏事件, 或 1、 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六 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七险化学品含剧毒品消费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消费、生活的污染事故。二、大环境事件n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一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二生态功能局部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三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四 1、 2 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五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三、大环境事件出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一发生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 50人以下。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三 3 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四、一般环境事件IV级。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一发生3 人以下死亡。二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三 4、 5 类放射源丧失、被盗或失控。XXX总承包工程部综合办公室20201X年X月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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