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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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 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 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 理,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 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 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的管理。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 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 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过程中,根据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行业情况,充分发挥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共同推动重点用能单 位节能管理工作。第五条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 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 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 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能源利用 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 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 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节能措施 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第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 确立淘汰落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及奖惩等各方面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减少能源损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 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及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目标,落实到相应层级或 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奖惩制度,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 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对节能工作中取 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 人给予惩罚。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 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 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 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 体系认证。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 导小组, 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 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 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 聘 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 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强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和标准,加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 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 分析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上述信息发生变动案。的,应当及时将变动情况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 等有关规定,配备和理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 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的管和使用,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完善 能源计量体系,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 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 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由能源管理负 责人负责组织能源利用 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每年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括能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能耗总量控制 和节能目标完成情 况、节能效益分析、节 能措施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 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 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 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分 并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 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 用能单位的能源 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 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 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 平。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 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能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 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 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 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 目匕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 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 应用 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 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时涉及高 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 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 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鼓励重点用 能单位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各行业协 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 展本行业内能效 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 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 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 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 项目,建设单位 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 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三章奖惩措施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 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 结合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 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果为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和奖励。对节能考核结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措施部门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 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并限期整改。国务院国资委将中央企业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彰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能奖励。地方国资委相应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地方国有企业节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运用,落实奖惩机制。工作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有关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部门给予守信激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支持重点用能单能改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传培造项目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训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利用节能有关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 能重点工程时,优先支持节 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 能单位。生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节能产品第二十二条展产、节能技术改造等节能项目的信贷投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 能效信贷工作中,对符合信贷条件,达到先进能效标准的固定资产求和项目、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成绩突出的重点用能单位融资需优先支持;对达不到能效国家标准的固定资产和项目融资需求,不予支持。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对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加大资金支持 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第二十三条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对高耗能行业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承诺等。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 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能动新型节能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鼓 励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节技术装备研发、产业化和应用推广力度。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国家重点节能低 碳技术推广目 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 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地方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管理”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各 对入围能 效“领跑者第二十五条能源级节能工作的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 术改造、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 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 动行 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 能源利用效 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整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 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 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 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 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 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 使用能源计量器具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 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 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 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 价。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汰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 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 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 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三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 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 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 过节能审查的;(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第三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 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 的;(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 者变相收费的;(四)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 年3 月 10 日颁布的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 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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