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2020年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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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2020年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强化内部管理,增强 教职工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良 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 际,制订本办法。第一章考勤范围第一条除专任教师外,党群行政、教辅人员包括各学院专 兼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度,按学校规定的工作时间考勤。第二条行政人员承担教学任务除上课时间外实行坐班制 度。第三条不实行坐班制度的专任教师,在下述时间内如出现 缺课、缺席时应提前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且 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课程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习实训等)时间;(-)学校规定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时间;(三)学校安排的会议利集体活动时间;(四)学校安排的其他公益性活动时间;(五)学校临时安排的工作时间。第四条外出从事科研、调研、实习、进修、参加会议等, 或因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正常上班的教职工,应提前按规定办理 请假手续,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视为旷工。第五条由人事处负责制定考勤制度、统计出勤、病事假、 旷工结果并存档。学校将进行不定期的查岗,对教职工的出勤 进行核查。检查时,如遇有请假情况,各部门必须出示逐级审 批的请假表,否则按旷工处理。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工资、务 类津补贴发放、晋级、年度考核、职称评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六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天 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如实登记,对外出办事人员要有考勤记录。 各部门的行政负责人主管考勤工作,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 作,考勤统计随时在网上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考勤工作要 严格按规定执行,要求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 公出、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的学习等不在岗情况均应计入考勤 表。学校抽查时如发现漏报、瞒报、少报、不报现象将追究考 勤员、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将扣发相关责任人、考勤员各类津 贴、补贴每月的25%,二级学院则加扣年划拨津贴部分的5%。第二章请假程序第七条假期时间和期限(-)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请假须 持县级以上正规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按教职工管理权限报请领 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教职工病假期间,一律不得参与任何形式 的第二职业活动。病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事假:确需请假者,要申明请假理由,按教职工管 理权限报领导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事 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三)婚假:符合结婚年龄的男女青年结婚假期3天,符 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 只有3天法定婚假。婚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四)产假:女教职工合法生育,产前产后假期98天(含 产前假15天);难产者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时间15天;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 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如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五)探亲假: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期探亲,其它时间一 般不允许请探亲假,寒、暑假期内探亲者履行假期请假手续。(六)丧假:教职工的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去 世,需由本人料理丧事的,给丧假7天,如需到外地丧葬,另 加路程假。寒暑假期间处理丧事的,不另给丧假。丧假期间如 遇各种假期不另计算。第八条请假程序(-)程序说明1 .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以便于安排工作。在不影响 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准假。请假批准后才能离岗,除患急症或 紧急事故不能坚持上班可以补假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准补假。 补假者必须在事后两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未办手续或者请假 未经批准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2. 教职工请假必须提交请假审批表,审批表在人事处网站下 载,通过程序经批准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如病重或急事等) 来不及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3. 其中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由部门报人事处核准。4. 教师请假应按教务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教师学期 无教学任务,须参加本学院要求的会议及教研等活动,否则视 为旷工,其他程序按人事处请假程序办理。5. 处级干部按规定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由本部门主要负责 人、分管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签字,在人事处交请假 审批表,办理请假、销假手续。并在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办理 备案手续。(二)请假流程1 .请假7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在本部门备案。2. 请假815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属意见后,报人事处批准备案。3. 请假15天以上30天以内,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 党政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 批,将审批表报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后在人事处办理销假。4. 超过30天的请假,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党政 部门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二级学院由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报 学校主要党政领导批准后,将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备案,请假期 满后在人事处办理销假。第九条请假结果的处理(一)工资扣发病、事假工资待遇按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内人薪字 1999)第19号)文件中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2个规定执行。(-)津贴、补贴扣发当月请病假超过10天(含)停发当月各类津贴、补贴;少 于10天的按天扣除,节假日不另计算。当月请事假超过6天(含)停发当月各类津贴、补贴;少 于6天的按天扣除,节假日不另计算。第三章违纪处理第十条旷工及处理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旷工:(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2)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3)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 归者;(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 到岗者;(5)以欺骗手段请病、事假者。(6)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记为旷工半天。2. 旷工处理。如发现有旷工现象,则停发当事人当月各类津 贴、补贴。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 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按国家规定将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一条迟到、早退及处理按规定的上班时间晚到,记迟到1次,提前离岗,记早退1 次。有迟到、早退现象,1次扣发津贴、补贴100元,扣发逐 次增加100元。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各部门需根据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及本 部门性质特点制定本部门考勤办法。第十三条本考勤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相抵触 之处,以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规为准。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教职工请假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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