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销协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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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分销代理协议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分销其合法有权销售的楼盘 (物业地址: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银菊路,以下简称“该物业”)的部分房源(见甲方提供的物业销售价目表,并作为本协议附件),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保证具有该物业的合法的销售代理权。2、以上物业的数量及单位售价由甲方决定,以甲方提供的房源数量和价目表为准。(详见附件桐乡马德利住宅小区房源面积及价目表)若房源数量、售价及付款方式有变动,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遵照执行。3、甲方保证该物业权属合法清晰,并具备完全上市销售条件及手续。同时,积极提供给乙方代理销售所需的相关资料。4、甲方应为乙方参观房屋现场,了解房屋基本状况,带客户看房提供必要的方便。5、甲方应将乙方客户看房、订房、购房等相关的情况及时告知乙方。同时,甲方应据实确认乙方的受托销售业绩,并遵守本协议第三条款,按时支付代理佣金予乙方。6、甲方提供 为联系接待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及对乙方提供客户的签字确认。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实事求是地宣传项目情况、发布房源信息,寻找合适的购房者,尽力促进该物业的销售。2、销售价格以甲方确认的对外销售价格表为准(以甲方提供的桐乡马德利住宅小区房源面积及价目表为准),乙方不得低于该价的九五折销售,但经甲方签字确认的除外。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积极斡旋,协助甲方与购房者洽谈,促成交易。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价目表和付款方式进行销售,由甲方配合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购房者签订正式销售合同书,并由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房款。乙方不得私自收取购房者任何形式的定金或房款等费用。4、乙方提供 为联系人,以方便甲乙双方对乙方看房客户的确认及相关事务联系。5、乙方应当随时应甲方之查询要求,向甲方报告业务处理情况。6、乙方统一组织自主开展销售工作包括各销售点布点、销售计划、人员出差费用、广告推广等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7、乙方必须配合开发商方和相关部门做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做好客户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做好剩余房款(商铺款)的催收工作,协助做好所售房产的交房(商铺)工作。有义务对所介绍客户的成交价格等价格体系及项目涉及的商业事项对外保守秘密。第二条:销售操作方式1、乙方给甲方介绍的客户,甲乙双方以看房客户确认单为依据,该确认单经乙方介绍人员和甲方接待人员双方签字及盖章。2、甲方在看房客户确认单上确认盖章前应核查无重复情况发生,一经甲方确认,甲方尊重并认可为乙方客户。3、乙方给甲方介绍的客户,第一次由乙方介绍人员亲自陪同该客户并且填写看房客户确认单,该确认单经乙方介绍人员和甲方接待人员双方签字及盖章。该客户若成功购买该物业,则乙方按合同成交价本协议约定比例向甲方收取佣金。4、定金及房款由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并向客户出具收据。5、乙方介绍客户,与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及预付定金当天,甲方将根据客户确认记录与乙方再签署成交确认书,以确定客户成交的事实。第三条:佣金的支付1、甲乙双方确认:甲乙双方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总房款100%的款项到账为标准(以到帐总金额为准,包括按揭贷款实际下放总金额),甲方按月实际到账金额的确3%结算乙方的佣金。2、销售佣金结算的一般方式为:每月十日对上月销售实绩进行对帐,二十日以前结算上月销售佣金,但是乙方必须事先提供符合当地财税要求的相关资料和发票,并保证相关资料及发票的真实性,否则付款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与乙方结算佣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应得佣金汇给乙方或其指定的账户。3、佣金结算的具体额度为:(1):一次性付款:客户签定合同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100%佣金。 (2):按揭付款:客户签定合同并按银行规定比例付清首付款后,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及首付款额度支付乙方佣金。按揭手续办理完毕,待银行放款到开发商帐上后,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乙方剩余的佣金。(3)本销售代理项目不收信用押金,但须从上述(1)(2)项中分别扣留20%的金额作为信用金,待到本项目代理结束时,一次性付给乙方。4、佣金支付的条件:(1)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或其所属单位与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包括分期付款合同若该客户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2)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或其所属单位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若该客户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3)乙方所介绍的客户或其所属单位交齐银行规定提供的贷款资料,贷款资料须经银行审核通过(若该客户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部分房款)。乙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后,将乙方看房客户确认单、成交确认书及与佣金金额相等的发票一起给甲方销售经理,甲方按实际收款额的约定比例确定佣金发放。第四条:合同有效期限1、乙方代理销售的期限自 2011年 7 月 21 日至 2011年 9月 20 日止。2、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到2011年 9 月10 日止,须完成所委托房源数量80%的销售任务,否则本合同自行解除。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因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而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佣金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支付逾期付款金额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3、正式销售合同书签订后,因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开发商方责任造成买受人退房退铺的,一切损失由开发商房负责,视为乙方销售业绩结算佣金。如因乙方销售方式等问题属于乙方责任造成买受人退房退铺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视为乙方违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客户应给付定金),如因客户原因退房的,定金作没收处理。4、如乙方在配合开发商方和相关部门做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做好客户资料的收集、催交工作,做好剩余房款(商铺款)的催收工作,协助做好所售房产的交房(商铺)工作方面出现问题,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视为乙方违约。5、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本合同规定的销售活动之外的任何商业活动,只能在甲方编制的书面宣传资料和允许的范围内对购房人进行宣传,否则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及甲方、第三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6、乙方不得收取房款、预订款及签约定金等任何款项,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乙方分销权,并追究相应的责任。7、乙方如不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分销工作的,或未保守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的,或虚假销售骗取佣金的,或因为营销行为给甲方造成投诉和纠纷的,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六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的,在项目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第七条:其他事项1、正式售楼合同书均由甲方配合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其它收取购房定金、房款等资金往来均由桐乡市银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2、在甲乙双方协定的销售价格之外,并经乙方努力、甲方确认销售的溢价部分房款的佣金提取比例,甲乙双方另行商定。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之日起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并佣金款项支付完毕后自动失效。4、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协议目标无法实现,双方互不负赔偿责任。5、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如有条款需修改或增加,可签订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有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协议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本合同一式三份,连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看房客户确认单甲方代表:电话;:分销商电话:序号客户姓名客户区域(县、市)联系方式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确认以上客户为所介绍的客户。 确认人: 日期: 年 月 日成交确认书甲方代表:电话:业务员:电话:客户姓名:电话:确认以上客户为所转的客户,若正式成交,我公司将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向乙方交付佣金。 确认人: 日期: 年 月 日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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