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行为,就一定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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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行为,就一定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案例2017年1月,A自然人、B公司成立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占注册资本25%认缴出资额2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第3年末;B公司占注册资本75%认缴出资额750万元,认缴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0日内。2017年度,C公司盈利1000万元。截至2017年末,C公司账面实收资本750万元(B公司实缴),留存收益1000万元。2018年1月1日,A自然人将持有的C公司的25%殳权以零元转让给了D公司。问题:A自然人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案例分析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67号公告”)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二)类比法;(三)其他合理方法。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根据上述规定,按照目前主流的认知,A自然人转让其持有的C公司25%勺股权要按照如下方式计缴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股权原值(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过程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250万元(假设不需评估C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且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原值0元=250万元。则A应缴个人所得税=250X20%=50万元。但是,是否存在某种特殊情况,从而造成A自然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有所不同呢?1 .假设,C公司章程规定(注:全体股东通过该章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在转让的C公司的股权中A自然人是不占有留存收益份额。也就是说,A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份额为零?2 .假设,C公司章程规定(注:全体股东通过该章程),股东按照以下比例分取红利:A自然人75%B公司25%那么是否可以认为,在转让的C公司的股权中A自然人占有的留存收益的份额为750万元c也就是说,A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份额为750万元?3 .假设,C公司章程规定(注:全体股东通过该章程),C公司成立前三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 .另外,C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红利的分取比例,就能当然的认为A自然人占有的C公司的留存收益的份额是2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各种假设。回过头来看看67号公告关于此种情况的逻辑:如果出现第十二条的情况之一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果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按第十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可以采用的方法由第十四条规定,即采用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从上述文件逻辑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认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是其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前置条件。67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好了,现在出现了上述假设中的任何一种情况,请自行判断是否符合67号公告之中的任何一条。不过还是要关注倚天之剑:反避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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