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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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二、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三、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的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价款结算未完成前,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价款协商确定银行保函的金额。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内,经与发包人协商确定日期,向发包人提交银行保函。四、承包人获取银行保函确有困难或成本过高的,经发包人同意,由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发包人可以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在协议条款中应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以任何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六、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再另行预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银行保函自动失效;采用预留工程款方式的,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八、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九、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同意从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当及时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发包人的诚信档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十、承包人应对其所出具的银行保函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承包人出具虚假银行保函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的,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承包人改正,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承包人的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十一、发包人已经预留质量保证金或承包人已经以现金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变更为银行保函。十二、本通知内容如与以前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十三、本通知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十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附件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致受益人:鉴于 (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或协议名称),我行愿就上述合同或协议项下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我行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下称“保证金额”)二、我行在本保函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三、本保函的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种:1。本保函有效期至年月日止。2。 .四、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我行将在收到你方提交的本保函原件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证金额为限支付你方索赔金额: (一)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列明索赔金额,并由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1。一项书面声明,声明索赔款项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2.证明质量不符合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以及被保证人有责任支付你方索赔金额的证据。(三)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 .五、本保函保证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以及我行按你方索赔通知要求分次支付而相应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七、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本保函无效;被保证人基于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基础交易或其他原因的抗辩,我行均有权主张.八、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一)向本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九、本保函有效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受益人应立即将本保函原件退还我行;受益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保函仍在有效期届至或提前终止之日失效。十、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十一、其他条款: 。十二、本保函自本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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