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收入准则讨论稿

上传人:shug****ng1 文档编号:68282879 上传时间:2022-04-0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新收入准则讨论稿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15新收入准则讨论稿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15新收入准则讨论稿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5年6月18日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的合同。长期股权投资、租赁、金融工具、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确认第四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通过合同向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第五条本准则所称合同,是指两方或多方之间设立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其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付款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或金额;(五)企业很可能收回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剩余义务,并且自客户收到的对价不予退款时,才能将已收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作为负债处理。第七条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两份或多份合同的,在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这些合同基于共同的商业目的并作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二)其中一份合同的付款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约情况;(三)这些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构成一项履约义务。第八条本准则所称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原有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导致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增加,同时合同价款增加,并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或服务)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三)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并且在合同变更日尚未转让商品(或尚未提供服务)与已转让商品(或已提供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履约义务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第十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应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的商业惯例、已公开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向客户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履约义务识别中的可明确区分标准:(一)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或者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开。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开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企业无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2 该商品(或服务)不会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作重大修改或定制化;3 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不具有高度关联性。第十一条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资产;(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创造的资产不具有可替代用途,并且该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具有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企业不得轻易地将在建资产指定为其他用途,或是因实务操作限制企业不得轻易地将已完工资产指定为其他用途。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第十二条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企业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并且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第十三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通常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企业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二)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三)企业不再实物占有该商品;(四)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第三章计量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商业惯例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货币性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第十六条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仅在与可变对价相关的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很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将部分或全部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第十七条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而需支付的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无需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第十八条客户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第十九条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或服务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项,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孰晚日确认收入的减少。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购买商品(或服务)。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仍应当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项。自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的,企业应付客户对价应当全额作为交易价格的抵减项。第二十条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某商品(或提供某服务)的价格。单独售价的最佳证据是企业在相似环境下向相似客户单独销售该商品(或提供该服务)的可观察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经调整的市场评估法、预计成本加毛利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单独售价在合同开始日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十一条对于合同折扣,即合同中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应当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对于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应当在各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可变对价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或者构成一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中的部分商品(或服务)相关的除外。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第二十三条合同变更之后发生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一)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的,企业应当判断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哪一项合同相关,并参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二)合同变更属于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且可变对价后续变动与合同变更前已承诺可变对价相关的,企业应当首先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按照原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分摊比例进行分摊,然后再将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变动额按照新合同开始日确定的分摊比例进行二次分摊。(三)合同变更之后发生除上述第(一)和(二)种情形以外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企业应当将该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第四章合同成本第二十四条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但是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除外。第二十五条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长期待摊费用,但是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的除外。(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未来合同直接相关;(二)该成本产生或改良了企业将在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该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第二十六条下列成本在发生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一)行政管理费用;(二)为履行合同发生的且未反映在合同价款中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成本;(四)无法区分是与未履行履约义务相关还是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成本。第二十七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确认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合同期限内采用与收入确认相一致的方法进行摊销。第二十八条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预计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估计将要发生成本后的净额的,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第五章列报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但是应收款项除外。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收入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收入确认和计量所采用的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相关变更;(二)与本期确认收入、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剩余履约义务等相关的信息;(三)与为取得合同和履行合同发生成本相关的信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