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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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论后位继承制度摘 要后位继承制度,在各国立法和理论研究中都鲜被提及,这一有着古老渊源的制度,因为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而在法的自由价值取向和效率价值取向之间倍受争议,在我国的立法中暂时并没有对这一制度的规定。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例要么因为制度的尴尬不了了之,要么得寻求边缘类似制度的援助,最后总是得出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确立这一制度的地位亟待立法态度的明确。本文采用历史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层层深入,分析此制度的特征和确立这一制度的利弊,力图通过本文的论述为后位继承制度在继承法的体系建设中寻找一席之地。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即:第一部分论述后位继承制度的起源和特征。从三个方面逐一分析其特点,使这一制度明晰化、个性化。第二部分主要考察域外对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规定,分析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后位继承制度取舍的利弊。一方面,阐述了国外对后位继承制度承认、反对和不置可否三种立法态度,逐个分析其法律意义;另一方面,通过对我国学术界内存在的反对和支持的态度的分析,说明后位继承制度的弊端可以通过法律规定予以克服;最后,通过对后位继承制度在我国社会实践和法制建设中的积极意义的探索,说明确立后位继承制度利大于弊,是确实可行的。第三部分提出建设后位继承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并借鉴了国外立法的一些经验和技术,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为后位继承制度积极建言献策,希望后位继承制度在我国完备的制度框架内发挥出更大的法律价值。关键词:遗嘱;后位继承;特征;遗嘱自由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AbstractSubsequent Succession system has rarely been mentioned by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theoretical studies. With its ancient origins, the system is of much controversy because of the features of its own that is the value orientation between freedom and efficiency. There is no provision of this system in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Similar cases arising in practice either have been forgotten, or have been solved by assistance from the edge of similar system. Well, the finally results always come to very different. The legislative attitude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is urgent.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and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is system have been deeply analyzed by the method of historical analysis, log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We try to find a place for the Subsequent Succession in our law. The paper is composed of three parts, That is: The first part discu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It analyzes their characteristics from three aspects to make the system clear and personalized.The second part mainly analyzes the national legislative provisions of Subsequent Succession system, trying to find the pros and cons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On one hand, described three kinds of attitudes towards the system Which are support, opposite and noncommittal attitude, and analyzed its legal significance, on the other hand, indicate that the disadvantage of the system can be overcome by the law through analyzing the academic attitudes of opposition and support attitude in our scholars; finally, through exploring the positives of the system in the social practice and the legal system, indicating that system does more good than harm.The third part proposes some noted problems for establishing Subsequent Succession system. It is mainly draw on the experience and technology of some foreign laws. Taking into account of the real situation, it gives some positive suggestions for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We want that the system can play its greater value within the frame of the law in China.Keywords: Subsequent succession, character, freedom 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1 前言继承法的司法性质,毋庸置疑为各国所认同,因而在遗嘱继承中,最大限度地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也被推崇为首要宗旨。为使遗产最终按照自己的意愿执行,遗嘱人可能会对继承发生时和继承发生后一些情形加以设想,根据可能出现的状况,经过自己的考虑,在继承顺序上,以遗嘱的方式分别指定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以决定多方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和份额。许多国家在其继承法的立法活动中,着重对这一继承行为进行法律调整,逐渐形成了现代后位继承制度。“后位继承”这一概念在学界鲜被提及,并与遗嘱信托、附条件、附期限遗赠等制度存在相似之处,对很多人来说是个陌生的制度,容易让人产生概念模糊而被忽略。制度本身存在的理论争议和价值取向争议也是本文拟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这一制度的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阐述,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1.1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意义国外研究现状:尽管学理上对后位继承制度仍然争论不休,但是,在立法层面上,后位继承制度却得到了德国等国家的支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后位继承制度的合理性。纵观国外的研究现状,对这一制度存在两大研究结论:一是支持这一制度的研究结论,如德国。学者们丰富了后位继承制度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以将其与其他制度区分开来,将其与意思自由的民法理念结合,为后位继承制度设计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框架;二是反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结论,如法国。学者们反对意见的理论支持,如“一旦为继任人就是永远的继承人”,“物权的确定性”等也为后位继承制度在制度设计时提出了更多根本性的挑战,是制度建立需要重要对待的问题。 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民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后位继承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后位继承现象没有相关法律加以调整。在学界,也鲜有专题论文针对这一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只有一篇后位继承制度和一篇论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及构成对后位继承制度进行了结构上的探讨,还有一些论文在研究其他课题时会附带提及这一制度,但是大多只是就某一方面进行探索。1.2研究目的 本文希望通过分析后位制度,丰富并完善后位继承理论;通过利弊对比分析,借以引起学界的共鸣,并在论文结尾提出了立法时应克服的障碍,供立法者及利益相关人进一步探究和借鉴。1.3主要研究内容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后位继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说明;第二部分阐述了国外对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例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后位继承制度的取舍;第三部分着重讨论了我国设立后位继承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2后位继承的概念及特征2.1后位继承的概念分析2.1.1后位继承的概念“后位继承”亦称次位继承,指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先指定某个或某几个可以继承其财产利益的继承人,再指定当某种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该财产利益转移给另一个或另一些继承人承受的特殊的继承制度。遗嘱中首先被指定的继承人称其为前位继承人,也叫先位继承人,后被指定的可以从前位继承人处取得遗产利益的继承人称其为后位继承人,也叫次位继承人。后位遗赠制度也与其相似。因我国制度设计上的遗赠和遗嘱继承以取得积极财产等标注划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作为一个主体被指定接受遗产的顺序与份额的问题上没有差异,仍仅受制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并非财产的形式。所以,在研究后位继承制度时,无需将遗赠制度排除,可以一并研究。后位遗赠制度准用后位继承制度即可,只是相应的法律关系主体为前位受遗赠人和后位遗赠人。2.1.2后位继承制度的特征 后位继承制度不同于以往类似制度的特点,综合各国法律的规定和制度建设,从整体上来看,现代意义的后位继承制度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后位继承是一种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且被所附条件或期限联系的前后两次继承行为具有关联性。根据遗嘱,后位继承人享有在某种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从前位继承人处取得遗产的权利,同时,前往继承人相应地负有将其所承受的遗产指定交付给后位继承人的义务。后位继承中第二次继承的发生以条件的成立或期限的到来为前提,确立后位继承制度必须遵循“关联性”原则。关联性原则要求两次遗产利益的转移统一于一次遗嘱继承之中,并且同时统一于一个条件成立之时或期限到来之时。前位继承和后位继承必须是同一个遗嘱继承之中相互关联的两个组成部分,整个继承过程是前后两部分继承行为的有机结合。这表明,所附条件或期限一定要具有某种特殊性,要能够将两部分继承行为必然有机结合在一起。前位继承和后位继承所附的条件或期限虽是同一个,但其对于不同继承部分的法律意义却不同。相对于前位继承部分来说,此条件或期限是解除条件或终期,而相对于后位继承部分来说,此条件或期限是延缓条件或始期。关联性原则还要求,遗嘱中所附条件或期限能够实现,而且是能够比较容易预见的。在后位继承中,正因为遗嘱人的真正意思是希望能最终由后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因而遗嘱中所设定的将来发生后继承的条件,是遗嘱人考虑后,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实现成就的。大部分遗嘱以“前位继承人死亡时”来作为后位继承发生的期限,当然,也不局限于此一类。例如瑞士民法典就规定以前位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其向后位继承人移转其所继承的遗产的时间,但遗嘱中另有规定,不在此限。例如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遗嘱人可以设定当后位继承人生有孩子时,前位继承人须将其所继承的遗产转移给后位继承人。其次在后位继承中遗产利益发生两次移转。遗产利益的第一次移转是从遗嘱人处转移到前位继承人处;第二次移转是从前位继承人处移转到后位继承人处。可见,后位继承人对遗嘱人的遗产利益是间接取得的。在后位继承中,遗产的所有权主体发生了两次变化。在对后位继承的次数未加限制的国家中,遗产的所有权甚至还可以发生多次移转。相应的,遗产利益也发生两次或更多次移转。后位继承中,遗嘱人虽将遗产归由后位继承人所有作为目的,但同时给予前位继承人以遗产的利益。这在间接遗赠和遗产信托中是不存在的。这两种制度中虽然也发生所有权的两次转移,但遗产利益始终是归由受益人的。第三,后卫继承的两次继承行为都是遗嘱继承的组成部分,后位继承人是遗嘱人的继承人,后位继承虽然以发生两次继承为特点,但这两次继承行为其实都是原遗嘱继承行为前部分和后部分。后位继承人是遗嘱人的继承人,而并不是前位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且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移转所受遗产的权利和义务都来自于遗嘱人的指定,其他人无权干预,双方主张权利的依据和履行义务的内容都以遗嘱为准。除此之外,在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间的其他法律关系不包括在后位继承制度范围之内,直到后位继承人最终取得遗产后,遗嘱的执行效力才告终止。3 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以及我国民法典对后位继承制度的取舍3.1各国对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 后位继承制度有其自身的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中涉及多个主体而导致法律关系复杂化,容易引起多方利益关系的冲突,在尊重司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与实现财产的经济效用之间难以权衡。因此,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允许这种安排,纵观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对于后位继承制度大体持有三种态度:一种是承认,即通过法律规定或者以案例的形式对后位继承制度加以规范;一种是反对,即明文否定后位继承的法律效力或者明确表示不予支持;还有一种介乎两者之间的态度,即不对这一制度表示承认,也不明文禁止,而是在实践中通过修整相似的制度来达到后位继承效果的目的。下文将就此分别表述。3.1.1承认后位制度的立法例 持肯定态度的国家以德国、瑞士、奥地利为代表。德国民法典第2100条规定:被继承人须以一名继承人在另一人先成为继承人之后才能成为继承人的方式来指定继承人。第2103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曾指示在一定时刻到来时或在事件发生时应将遗产支付给另一人,则应推定该另一人被指定为次位继承人。瑞士民法典第488条规定:被继承人在其处分中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可以使指定继承人承担将继承遗产移交给后位继承人的义务,但不得使后位继承人负担上述义务,遗赠亦适用上述规定。奥地利民法典第606条规定了世袭的替补继承制度,实质上是对后位继承制度的肯定。此外在以德国为代表的潘德克吞法学传统的国家中,均规定了后位继承。从这些国家的法律文本规定而言,遗嘱继承中遗嘱人为得到遗产,按照自己的意愿移转流动的目的,往往根据可能出现的情况和自己的设想,来确定继承人获得遗产的先后顺序,指定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 通过其它方式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立法例。有一些国家对后位继承制度虽无明文规定,但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方式达到后位继承的法律效果。例如日本民法典第985条、第994条、第995条就完善了日本的附条件、附期限遗赠制度。将附条件、附期限遗赠制度和后位继承制度的相关点囊括到法律规定中来,以解决是否专门设立后位继承制度的困扰。日本法学界著名学者远藤浩对后位遗赠的看法也是如此,他认为可以将后位遗赠看做是一种附停止条件或附期限的遗赠。还有一些地区则是以默认的方式认可后位继承的法律效力。如我国台湾民法典也没有明确规定后位继承制度,但是学界对此持有肯定态度。如著名学者尚宽先生认为,我国民法对后位继承和后位遗嘱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遗嘱自由的原则,从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和立场出发,应承认法律效力。3.1.2否定后位制度的立法例 持否定态度的国家以法国、 匈牙利等为代表。法国民法典第896条规定:禁止替代继承。一切约定由受遗赠人指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负责促使其受赠物并支付于第三人的条款无效。即使对于受赠人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言亦同。 匈牙利民法典第645条规定:被继承人指明遗产或部分遗产的继承人从事某一事件或时刻开始换为另一个人的遗嘱处分无效。瑞士民法典第489条移交继承遗产的时候,为前位继承人死亡之时。但处分中有另行规定的,不在此限。遗嘱中所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些国家在规定后位继承时遵循以社会本位优先为价值取向,防止遗嘱继承多次指定导致后位继承人的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以保障财产的充分流通。3.2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后位继承制度应采取的态度 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对后位继承制度应如何取舍,学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对这一制度的确立也有支持和反对两种声音。3.2.1反对说 对后位继承制度的确立,国内的学者持有反对意见。一部分学者主要是认为,后位继承制度所涉及的过程使遗产所有权来回转换,使财产的最终归属权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与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和其他继承制度涉及的一致性目的不相符合,甚至是背道而驰。依照后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前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依遗嘱取得的只是对遗产的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保管权、使用权、受益权等,因处分权受限,前位继承人取得的并非是对遗产的完整所有权。当遗嘱中规定的特定时间或特定事件发生时,他有义务将遗产转交给后位继承人,如果遗嘱中特定的事件确定不能发生或没有发生,他又可以成为遗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完整的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属于前位继承人时,前位继承人不能很好的行使权利,归属于后位继承人又要等待条件成熟,或者还不一定能够实现。上述权利变化的特点,最大的问题就是使得遗产的归属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而且,将所有权转移更多地寄托于偶然性因素,不利于权利确定和权利的充分行使。3.2.1支持说有大部分学者还是支持确立后位继承制度地位的。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后位继承制度以其最大的遗嘱自由的特色当之无愧地应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一席之地。从现实的立法状况来看,我国法律是十分推崇遗嘱自由的,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对遗嘱继承的限定都非常之少。在我国法律对遗嘱继承的规定中,仅有对保留特殊人员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限定和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的限定。因此,根据司法领域“法不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遗嘱人可以采用没有被法律禁止的后位继承制度来处分自己的遗产,体现对自己财产的充分处分权。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和学界普遍承认附条件和附期限遗嘱的效力,正如日本学者解释的,后位继承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遗嘱继承具有一种一脉相承的关联性,如果我国只承认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的效力而不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的效力,体制矛盾将不可避免,理论上也缺乏一致性。这两者之间存在这么多的共同点和相似功能,没有理由支持前者而完全禁止后者。在这场学界理论的博弈中,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中究竟会采用那种观点,须建立在对后位继承制度进行方方面面透彻的分析和考察的基础上,不能简单取舍。不论最后如何取舍,最起码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立法最终否定后位继承制度,则表明更注重国家意志对私法秩序的干预,强制性使得遗嘱自由的程度受到限制,更强调社会的本位;反之,如果立法最终认可后位继承制度,这是体现尊重个人意志的价值取向,将司法秩序最大限度的置于公民个人的运行之中,也折射出司法的个人本位。针对后位继承制度被否定的理由,我们不应该这么看,后位继承制度正是针对现实中的法律关系而设计的,不能为了法律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实际需要视而不见,对于成文国家来说,法律利益的复杂性恰恰是需要完善法律来加以调整规范的原因,这是法的社会功能的要求。成文法的使命就是通过立法的缜密来规范复杂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发挥指引作用和自由的空间。如果继承法将遗嘱自由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就更要尊重遗嘱人对财产安排的最后意愿,如此,立法活动中的智力消耗和立法成本就有了意义。同时,完善的立法不会导致资源的浪费,相反会弥补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思考的不周全的遗憾,降低交易成本,保证社会交易的有序进行。最终还是有利于营造和谐的法制环境。 后位继承中的前位继承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都来自于遗嘱的效力。它反映了在私法意思自由的法治环境中,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财产上设定权利义务的权威。前位继承人继承遗嘱人的遗产是来源于遗嘱人的意思,理应同时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而承受遗嘱中所设定的义务,而不能只获得利益,对义务视而不见。前位继承人的义务就是后位继承人的权利,这是遗嘱中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一个方面。不能认为前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位继承人的权利所受到的限制完全不合理,前位继承人的权利来自于遗嘱,也消亡于遗嘱。至于对复杂法律关系的权利纠纷和取证困难的担心,实属无必要。后位继承的法律现象客观存在着,越没有法律的规制,越容易导致纠纷。复杂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法律机制来调整。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对于可能产生的纠纷及解决机制,我们完全可以从制度上进行防范。比如对后位继承的次数或时间加以限制,或通过制作财产清单、提供担保、设定抵押等方式减少纠纷的发生和防止诉讼取证困难。法律一旦承认后位继承制度,设置相关配套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必然的了。综上所述,后位继承制度的积极意义不可磨灭,也不是其他制度可以等同代替的。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利于弘扬司法自治,贯彻遗嘱自由的原则,充分维护和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表达。遗嘱自由的本质要求就是使遗嘱人能够通过遗嘱自由决定自己遗产的归属。以遗嘱方式自由地安排财产归属是公民的财产处分权在继承法上的表现之一,亦是司法自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后位继承的遗嘱以更开放的权利行使体现了遗嘱人安排遗产归属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法律鼓励由遗嘱人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处分,并对这一行为加以必要的规制,即解除了过分干涉私法之嫌,又充分体现了对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尊重。通过采用必要的立法技术,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和确认,有利于减少制度本身的弊端,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纠纷,更好地体现遗嘱人的意思,实现遗嘱人的意愿。其次,有利于完善我国继承法体制,实现理论与实践统一以及理论与理论的统一。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承认附条件、附期限遗嘱的效力,如上文所说,附条件和附期限遗嘱与后位继承制度中存在深刻的联系和历史渊源,后位继承人的功能已经覆盖了附条件和附期限继承制度的功能。但如果只承认前者而不承认后位继承制度,理论上很难站住脚。何况,单纯的附条件遗嘱也不能给遗赠义务人的权利和性质一个明确的地位;而在后位继承中,前位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是所有权并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只是不能随意处分。这样有效地防止了权限不清和财产限制,更应该获得立法支持。只有这样,理论界和实务中的观点才不会大相径庭,在将来的法律制度建设中,也避免了制度矛盾的尴尬。第三,有利于发挥居住权的功能,弥补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当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时,后位继承更有利于平衡家庭成员间的利益要求。我国物权法对居住权没有规定,因此承认后位继承制度,使得遗嘱人可以以遗嘱方式使居住权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律空白的弥补。通过后位继承制度使居住权这种不动产用益物权转为现实权利,即对财产所有权认定意志和心愿表示了充分尊重,又更利于实现不动产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第四,有利于发挥遗嘱人财产的效能。首先,有利于遗产的价值发挥在家族之内,促进家族和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所以不管是前位继承人还是后位继承人,都是已承认家族范围之内的人。设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将遗嘱人的遗产长期保留家族范围之内,也能更好地维护家庭的和睦,使遗产的效能尽量发挥在养老育幼、供养家庭成员等方面。甚至也可以通过后位遗赠制度使遗产实现家庭养老育幼功能之后,再实现社会公益捐赠目的,促进社会和谐。第五,有利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得以长期保留下去,如祖宅、祖传文物等。后位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对前位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设定恰好符合了我国保留传统物品的需要。遗嘱中对前位继承人的义务设定,防止了前位继承人在拿到遗产短时间内因为个人原因加以处理或转让,或者不用心管理导致财产灭失的后果,并且发挥后位继承人的监督功能,使财产得以按遗嘱人的目的传承下去。第六,有利于财产的保值增值,避免出现挥霍浪费的情形。由于遗嘱中后位继承人对前位继承人权利的制约,以及对前位继承人的监督权,使前位继承人产生保证遗产价值不下降的压力,不能轻易挥霍。由于前位继承人可以现实地享有遗产利益,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前位继承人也会对遗产进行有效利用,创造出更大价值。第七,有利于消除实践中的再婚难问题。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消除再婚当事人的结婚障碍,保护生存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据天津市2002年的抽样查结果,60%的丧偶老年人赞成再婚,其中有再婚打算的只占37%,而事实上付诸行动的只占10%。由此可看到老年人再婚热和再婚难的问题是同时存在的。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难已经成为公认的社会问题。有的子女百般阻挠,想尽办法干涉父母的再婚,甚至用侮辱、威胁或者施以暴力来达到阻止父母再婚的目的。但究其原因,财产问题成为首要阻碍。因为按我国的传统习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老人再婚后死亡,财产由配偶、子女法定继承,这样一来,死去一方的子女就有可能失去本应属于自己的遗产。现实生活中,由于配偶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与死亡方的子女因为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的屡见不鲜。因此,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成为解决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如果再婚老人以遗嘱方式指定财产由其子女继承,虽然可以消除其子女对老人再婚的阻碍,但又可能出现另一类问题:再婚配偶一方死亡后,生存配偶一方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生存配偶一方是否会因对方子女的排挤而陷于生活困难的境地?确立后位继承制度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难题,它通过明确先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及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能解决其生存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财产所有权由其子女继承的意愿,解决生存配偶与子女的利益冲突。第八,有利于为财产最终利益人创造延缓条件,实现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当遗嘱人希望将其某财产利益最终由其未成年子女或暂未获得承受其财产资格的继承人继承时,可以将其指定为后位继承人,将具有资格的其他人指定为前位继承人,并督促其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待后位继承人成年或取得承受财产的特定资格时,再行移转财产利益,以实现遗嘱当时无法实现的意愿。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综上所述,后位继承制度敝少利多,确立后位继承制度也是当务之急,是完善我国民法典、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我们相信制度的弊端是可以通过制度来克服的。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如何回避这一制度,也不是一刀切的采取禁止的态度,二而是要积极地进行制度的探索,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站在我国的实践基础上,以高端的立法技术、缜密的逻辑思维来建设一个完备的法律制度,配合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需要。4我国设立后位继承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4.1后位继承制度遗嘱人的意思自由是否受法律特殊规定的限制虽然继承法贯彻“遗嘱自由”的原则以允许遗嘱人通过遗嘱对自己的财产任意的处分,但遗嘱自由在我国依然是受到强行司法限制的。既然后位继承属于遗嘱处分,显然其首先应该使用继承法中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及将来可能设定的特留等制度的制约。需要明确的是,后位继承同样受现有继承法关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尤其在将来的立法中,不能忽略后位继承人故意杀害前位继承人这一情形,若遗嘱中以前位继承人的死亡为条件时,这一行为即使并非以争夺遗产为目的,也同样属于不当地促成条件提前成就,应规定为丧失继承权,后位继承法律关系消灭。后位继承制度已将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发挥到了极大的程度,当然不可规避现有继承法中强行性规定,否则,后位继承行为便会因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亦即对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容忍限度不能超过强行法的规定。4.2遗嘱对后位继承发生的条件的设定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后位继承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遗嘱人通过条件或期限的设定,使遗产的归属发生变动,这一项权利处分,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为,但不能任意为之。遗嘱中所附条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点毋庸置疑,遗嘱人的自由必须受强行法的约束,违法的条件或者意思表达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条件的设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这是承认后位继承制度国家公认的规则。违背公序良俗必然引起舆论哗然,使遗嘱自由倍受争议,如指定“后位继承人生的孩子为儿子”等这样显然违背男女平等原则的条件,应规定遗嘱中这类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条件导致后位继承指定无效,前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取得完全的权利,遗嘱关于后位继承的部分无效,后位继承人无权请求前位继承人履行交付遗产的义务。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4.3对后位继承的发生次数要有限制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自由,但是,遗嘱人对其财产的状况的预见是受限制的,将来的客观情况具有诸多不确定性,很难由一个人做出全面的安排。所以,处于权属稳定和财产利用经济原则的考虑,应该对其自由加以限制,不能让其意志无限期主宰下去。换言之,代表死者意愿的遗嘱不能过分人格化,死者的意志不能总附着于财产之上而阴魂不散。若对后位继承不加次数或时间限制,使遗嘱人的意思自由处于绝对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势必导致这一制度负面效应扩大。法律必须对遗嘱人的意志和他人对财产的需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加以调节。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有以下两种方式:要么是对后位继承的次数加以限制,要么是对后位继承的存续时间加以限定。在经济发展的当今中国,对财产的流通和权利的稳定的要求较高,可以借鉴瑞士的做法,限定后位继承以一次为宜。另外,对遗嘱中“一定期限的限制也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以三十年未发生后位继承的条件为后位继承失效的期限。对于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期限,则不能加以限制,若其指定的期限超过三十年,应以遗嘱人的意思为准。4.4确立后位继承发生时权利义务的衔接制度在后位继承发生时,前位继承人与后位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在遗嘱上发生的债权关系均需要法律加以明确。后位继承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长,为了使前位继承人将来需要后位继承人移转的财产价值不可减少,防止不必要的纠纷,有些立法中就规定,前位继承人须移交给后位继承人的遗产利益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规定在后位继承发生时,如果遗产特定物受损,则前位继承人移转随之产生的债权请求权。按照孽息在财产转移中的归属原则,当遗产的所有权规定属于后位继承人时,则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后的孽息理应归后位继承人。最后,前位继承人还负有财产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其转交给后位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完整,不受第三人追及,并因其过错而造成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4.5完善后位继承人的权利救济的途径遗嘱人设定后位继承人,一起作为财产的最终受益人,更大程度是为了对后位继承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或者说更多地照顾后位继承人的利益需求。而前位继承人因先取得了遗产,对遗产享有所有权,法律必须设想其存在更大的侵权可能性,所以为避免前位继承人对遗产不尽善良保护义务或侵犯后位继承人权益情形的发生,需完善相关制度予以保障。比如为了保障后位继承人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可以顺利取得遗产利益,规定在继承发生时,须前位继承人提供担保或以所继承遗产作为抵押才可以取得遗产所有权,并且对财产要列出清单,清单由前位继承人和后位继承人签字才有效,继承人未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签字。这样就可以防止前位继承人肆无忌惮的挥霍遗产,也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为后位继承人的权利实现和遗产转交提供了依据。4.6完善保障交易安全的措施因为遗产的所有权将在一定期限内或者一定条件成就时发生变化,在后位继承发生前,前位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是否当然无效,应区别对待。立法上对遗产为不动产可以区别规定。对于遗产为动产,如果没有经过抵押登记,则不能对交易对方提出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代理或者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立场出发,不应该将处分行为确定为无效,这有利于保证交易的稳定。另外,根据遗产的特性,如遗产为种类物时,前位继承人并非完全没有处分权,在遗嘱人没有明确声明的情形下,法律可以赋予其善意的处分权,即处分行为有利于后位继承人的利益即有效;对于遗产为不动产或者需要登记才能生效的标志物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交易相对方本来就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无免责理由。在不得随意处分的场合,对于无权处分行为是让财产总价值增值了还是贬值了,因为前位继承人不得随意处分财产是遗嘱人的意思,前位继承人应该尊重遗嘱人的意思,其负有使财产保值增值的义务,与不得随意处分财产的义务同在,不能以财产增值为理由随意处分财产。后位继承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由这一崇高的法制精神。虽然使得遗嘱继承发生两次后才告终结,但是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后位继承制度的复杂性并不能淹没其法律价值,现代法制建设需要有完备的继承法律制度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继承法律关系,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虽然目前仅有少部分国家有意愿通过复杂的立法活动对这一制度进行规制和完善,但学者们对这一制度还是抱有积极的态度,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加丰富、系统,他们在理论上做出了很大的贡献。这一充满争议的制度并非那么不可取,还是非常值得探索和研究的。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参考文献:1、刘琳论后位继承制度.载湖湘论坛,2007年第六期,第16页.2、杨震、孙毅.论后位继承制的的立法选择及构成。载求是学刊,2002年第5期,第45页3、刘耀东、尹伟民.后位继承法律制度研究-兼与补充继承比较。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第5期4、刘素萍:继承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1-93页5、陈棋炎:民法继承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12-113页6、刘春茂.中国民法、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2页7、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页8、李双元、温世杨。比较民学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9、史浩民: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继承与创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3页10、费安琳.罗马继承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页11、李进纸.美国财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班,第68页1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3、刘文.继承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陈朝壁.罗马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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