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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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教育法学2024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1152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面:(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A.教育法律标准 B教育法律行为 C教育法律关系 D教育法的根本理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有关“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施行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的规定,属于( )标准。A受权性 B义务性 C制止性 D说明性 3以下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A.学校资金 B学校声誉 C学生实习 D老师的教育教学权 4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 )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那么、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才能进展的测定和评价。A教育评估中心 B教育机构 C国家批准施行教育考试的机构 D学校 5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A.专业人员 B公务人员 C知识分子 D劳动者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6以下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A教室 B老师授课 C学生肖像 D人身权 7以下各项中,(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的设立学校所必须具备的根本条件。A必须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B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生 C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D必须有合格的老师 8以下各项中,( )属于我国老师资格的获得要件。A国籍要求 B思想道德要求 C职务要求 D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 9以下各项中,( )属于人身权。A财产权 B隐私权 C受教育权 D生命安康权 10.学校在组织捐赠活动中,应坚持( )的根本原那么。A公平 B量力 C自愿 D互惠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1从受教育权的来看,受教育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 12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标准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互相依赖关系。( ) 13.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备的根本条件之一是:学校“必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 15.学校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四、填空题每题2分,共10分16.教育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领导和管理教育活动的权利。17.教育立法程序一般分为: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步骤。18.20_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施行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承受的教育”。1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立,参与学校管理。” 五、简答题3选2每题12分,共24分21.简述教育法律标准含义及特性。答:(1)教育法律标准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迫力保证施行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那么。(2)根据教育法律标准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形式,可将其分为义务性标准、制止性标准和受权性标准三种类型。义务性标准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这种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必须心应当”“义务”等字样。制止性标准是规定人们在法定条件下,不得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这种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制止“不得”等字样。受权性标准是指受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标准。这种标准在法律条文中往往使用“可以”等字样。2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规定的老师享有的权利。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规定,老师享有以下权利:(1)“进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它是老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根本权利。(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科学研究权”。它是老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一项根本权利。(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开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管理学生权”。其表达了老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取报酬权”。它是老师应当享有的一项维持自身和家庭生存和开展的根本的物质权益,也是有关老师待遇的法律规定。(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民主管理权”。其也是老师法律地位的人格表达。(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也可简称为“教育培训权”。它是老师不断承受教育,获得自我充实和进步的根本权利和必要手段。2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程序。答:(1)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老师进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恳求处理的制度。(2)学生申诉制度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和申诉处理等环节。提出申诉,是指申诉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讲明申诉人、被申诉人的状况,申诉的理由和事件发生的根本领实经过,并提出申诉的详细要求。申诉受理,是指主管机关接到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后,可以依详细情况经审查后做出受理、不受理或作出修改的决定。申诉处理,是指假如主管机关对申诉进展受理,那么应该对事件进展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六、阐述题2选1此题16分24.结合实际,说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能否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为什么?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时机。”由此可知,学生的受教育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每个学生的受教育权都是平等的,也即都应遵循教育的平等性原那么,其主要表达到学生在受教育起点上、过程上、受教育结果上的时机平等三个层面。如假设学校人为地将学生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配以不同的学习环境与师资等,那么有悖于教育的平等性原那么,进犯了局部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施行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承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由此可知,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平衡化开展和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不受进犯,该法明确提出了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对违背此规定的行为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进展了规定。25.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享有权利的认识。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以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可简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根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经济资助权”这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辛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开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但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但凡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也可简称为“获得学业证书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两方面:其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承受学校和老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那么的品行考核,学校和老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学生做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其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学校应依法执行。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可简称为“申诉起诉权”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老师进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进犯或者对学校的处分、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也可简称为“法定其他权”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赋予学生享有以上四项根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平安、安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平安和安康的权利等。七、案例分析p 题此题20分26.学生清扫卫生不幸摔伤,学校是否该担责? 【案情简介】 某小学六年级女生刘某在周末大扫除活动中,见靠教室外墙窗顶玻璃不洁,遂爬上窗台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擦洗,不小心,从三楼窗台掉下教学楼外地面,造成左手臂横断性骨折,幸及时救治,未造成生命危险,但已致残。学校虽与保险公司办理学生意外伤害最高额保赔,但尚有近万元费用无着落。该生家长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负责赔偿。试分析p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背了什么法律? (3)当事人应当承当什么法律责任? (4)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保险公司、学校。(2)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校内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引发的教育法律纠纷。当事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利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等有关规定,进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建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立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平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展平安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惹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平安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平安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平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平安、安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展教育教学活动。”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平安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平安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平安隐患。”本案中,该校的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存在事故隐患,将学生处于危险之中,使学生从事具有可能发生危险后果的活动时没有采取平安保障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受伤的悲剧,进犯了其生命安康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违背本法规定,损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规定:“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应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平安因素的;学校的平安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平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本案中,该校三楼教室窗户无护栏设施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存在事故隐患,学校却未引起高度重视,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酿成了学生刘某的悲剧,因此,学校对于事故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应当承当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4)本案对我们的启示为:学校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否平安,直接关系到学生、老师及其别人员的人身平安和安康,为此,学校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学校的平安管理制度,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与此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平安教育,进步他们的事故防范才能和自我保护意识。以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学生应加强平安和维权意识,当发现校内有不平安隐患时,应小心躲避,并及时向学校或相关责任部门报告,以催促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应选取适宜的法律救济方式进展维权。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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