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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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吉林省医疗保险问答一、医疗保险基本问题解答1、如何在急诊就医? 参保人员突发疾病看急诊,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和病历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由病人 家属或所在单位凭急诊证明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2、如何住院治疗? 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检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持医疗保险证、卡和病历本办理住院手续。3、如何转诊、转院治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需要转往本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所在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报医院医保科(室)核准,方可转院诊疗。 需要转往省外就医的,须经省及省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诊治医院医保科(室)审核并填写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到省医保中心审批。4、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如何处理? 患有特殊疾病、部分慢性病需在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持其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意见以及单位意见和本人申请材料,向省医保中心申请特殊疾病、部分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符合条件的,由省医保中心发给专用的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处方本。 5、如何省外就医? 参保人员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公出差、学习、经批准探亲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并在住院后10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病情不宜转回的,在外地治疗时间最多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需在3日内由所在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派驻外地或退休后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在居住地就医。申请异地就医须由单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核准手续。6、门诊费用如何结算? 参保人员的门诊(含急诊3日内留观未收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类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从个人帐户中划扣,参保人员划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应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由单位统一汇总后,凭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证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每季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结算一次。7、住院费用如何就算? 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及急诊留观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和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划卡结算,不足部分个人自付。 8、转诊转院及省外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经批准转诊、转院、异地居住及因公出差、学习、法定探亲期间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抢救后收入院或死亡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参保单位定期汇总后,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件、病历复印件、处方、医疗费用清单、有效结算单据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到省医保中心申请结算。经审核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予以报销。除此之外,转诊转院的还须提供转诊转院审批表,因公出差、学习、法定探亲的须提供急诊证明和单位证明。9、门诊 享受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符合公务员补助条件的,按下列标准补助:年度内个人自付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支付%在职和退休人员自付%1元1000元 60% 40%1001元3000元 70% 30%3001元6000元 80% 20% 10、住院 参保人员住院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0%,市级医疗机构为8%,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具体金额一年一定。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递减25%。 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大体为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具体金额一年一定。11、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和慢性病)及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按省及省以上、市、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5%、88%、91%。退休人员(含省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7%、90%、93%。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本条规定支付。12、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省直国家公务员和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13、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 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14、转诊转院及省外就医 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检查费用),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退休人员(含省外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80%。 15、离休人员 省直单位离休干部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按规定实报实销。省直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相同。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16、保健对象 省直保健对象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贴待遇。具体办法按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17、其他特殊人员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个人不负担;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工伤人员治疗工伤部位发生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个人不负担;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规定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2001年10月10日以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不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上述人员,由单位按照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缴纳费用后,享受同等待遇。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由单位按规定标准缴费后,享受同等待遇。二、不予支付的生活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医疗费报销范围及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 职工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在职职工先由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住院报销规定执行。 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床位费,按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执行。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艺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服务费用三、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 服务项目类: 1) 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 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3) 省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之外的其它医疗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 各种健康体检 4)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四、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五、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其手术费用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六、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 3、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残、自杀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等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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