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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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土地 出让合同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出让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受让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 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 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 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 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 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 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岀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 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 地位于, 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大写方米(小写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 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第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 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 项目。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岀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岀让人同意在交付土 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年期为,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 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 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 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总额为人 民币大写(小写元)。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 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 使用权岀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 土地使用权岀让金。(一)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 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岀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土地转让合同:土地岀 让合同由精品信息网整理!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 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岀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 相应的利息。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 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 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 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 受让人应立即向岀让人提岀书面报告, 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 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 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 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 年月日 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 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 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 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 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 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 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 种管道与管线进岀、通过、穿越受让宗 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 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 30日 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 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 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 让土地使用权。岀让人应在受理土地登 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 理岀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 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 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 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 赔偿。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 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 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 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 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 请,取得岀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 用权岀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岀 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 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 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 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 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 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在出让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 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 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的,岀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 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 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 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 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 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 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 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 地使用权时,应当经岀让人认定符合下 列第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 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 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 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 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 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 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 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 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 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 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 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 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 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 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 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 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 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 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 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 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 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 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 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 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 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 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 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 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 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 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岀 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 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 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岀让人 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 受让人提岀续期申请而岀让人根据本合 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 土地使用权由岀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 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岀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 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 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 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 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 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 告。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 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 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 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 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 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 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 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 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 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0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 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 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 其他损失。第三十三条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 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 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 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 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 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 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 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 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第八章通知和说明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 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 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 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 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 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 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岀 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 岀的问题。第九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 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 民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本文档内容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们将会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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