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建筑物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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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建筑物的经济使用年限和折旧日期: 10-12-31一、各类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1、钢结构:生产用房 7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 50 年,非生产用房 80 年;2、钢筋混凝土结构 (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简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等 ); 生产用房 5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5 年,非生产用房 60 年;3、砖混结构一等:生产用房4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 年,非生产用房50 年 ;4、砖混结构二等:生产用房4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30 年,非生产用房50 年 ;5、砖木结构一等:生产用房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 年,非生产用房40 年 ;6、砖木结构二等:生产用房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 年,非生产用房40 年 ;7、砖木结构三等;生产用房30 年,受腐蚀的生产用房20 年,非生产用房40 年 ;8、简易结构: 10 年。二、残值率:1、钢筋混凝土结构: 0;2、砖混结构一等: 2%;3、砖混结构二等: 2%;4、砖木结构一等: 6%;5、砖木结构二等: 4%;6、砖木结构三等: 3%;7、简易结构: 0。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是建筑物价值转移的年限,它与耐用年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折旧年 限是由使用过程中的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社会必要平均使用寿命,或称为经济寿命;耐用年限是由结构、质量等决定的自然寿命。目前,一般是将建筑物的自然耐用年限作为折旧年限, 不考虑物价上涨、人为损耗等因素。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内、外企有不同规定:内企,国税发200370 号文 “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 5%”;外企,国税发 2003127 号文 “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 10%,经批准可少留 或不留 ”。除此外其实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 国税函 20031401 号文第五条, “上市公司内地子 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前的预留残值,可统一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执行”。1401 号虽是针对 联通公司的,但可以理解该规定是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的。 127 号和 1401 号同样 都是从 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而且 1401号文颁布又在 127号文之后 (前者是十二月份, 后者在十月份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虽然属于外资企业,但这些 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可以不按照国税发 2003127 号文的规定 “残值暂统一确定为 10%”,而单 独按 3%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固定资产残值率,存在着至少三种情况:内企5% 、外企中的海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 3% 、其他外企 10%,经批准可少留或不留。 上述情况适用于相 关文件发布之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规定了是 20 年,可以高于或等于 20 年但 不得低于 20 年。对于净残值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职业的盼判断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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