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药品质监规范认证的方案.doc

上传人:黑** 文档编号:60569306 上传时间:2022-03-0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地方药品质监规范认证的方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地方药品质监规范认证的方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地方药品质监规范认证的方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地方药品质监标准认证的方案 地方药品质监标准认证的方案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方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管理方法、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和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GSP)认证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制订xx年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以下简称GSP)认证实施方案。 按照“标准、稳固、完善、提高”的工作方针,将GSP认证与药品平安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通过GSP认证工作,进一步标准我市药品流通市场秩序、提高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平安有效。 (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管理方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有关GSP认证的方针、政策和要求,按照市局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的统一部署,开展GSP认证工作。 (二)制订我市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详细实施方案。除新开办需GSP认证的企业外,xx年我市共有23家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证书到期需要换证(见附件)。 (三)对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展审查及组织现场认证。 (四)对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申请GSP认证和未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上报药品零售企业GSP重新认证资料和情况汇总表。 (一)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办和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并需继续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营门店除外)。 (二)市行政区域内GSP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改变经营方式(单体或加盟,下同)的药品零售企业。 (一)申请、受理和审查 1。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认证;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或变更经营方式1个月内向我局申请认证(连锁加盟门店由总部统一申报),同时要在网上申报电子文档。 2。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药品经营企业;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根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那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已经药监部门结案处理后,可申报GSP认证。 3。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注:市局网站查阅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须知),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申请书(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根本情况表)和省局网上由企业申报GSP认证的电子版数据打印页; 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加盟企业同时提交加盟主体证照)复印件和GSP认证证书原件; 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企业有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说明表及有效的说明文件; 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表,药学从业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和GSP培训合格证书;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其他说明。 4。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我局对认证申请的审查,一般限于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审查。对申报资料有疑问或企业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可要求企业在一个月之内予以补充资料,逾期未补充资料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驳回申请(企业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认证工作时限内)或对申请认证企业进展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6。药品零售企业申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细、真实、准确,如企业隐瞒、谎报、漏报,可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7。我局在收到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不同意受理的,说明原因,并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退回申请认证企业。 (二)现场检查 1。我局对通过技术审查的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人员由我局抽取的2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人员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方案、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工程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文书从市局网站下载)。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GSP认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 3。现场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依据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分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工程填写相关文书并做出检查结论、提交现场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人员做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人员应对异议内容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我局。企业也可向我局认证办公室提出复议,由我局认证办公室做出处理。 4。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工程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 (三)审查发证 1。根据检查人员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我局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证是否合格或限期整改的结论。 2。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我局在收到复查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并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3。对通过现场验收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果申报企业没有出现被投诉、举报等问题,根据审查结果做出认证合格的结论;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必须在核查后再做出相应结论。 4。对认证合格的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认证证书。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书面通知。在GSP认证规定时间内,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对达不到GSP认证标准的药品零售企业,发证单位将终止其药品经营。 5。对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将在全市范围内进展公示。 6。GSP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我局将依照认证程序进展重新认证。企业在认证后5年内如有严重违法现象或未落实GSP认证要求或换发证书检查验收不合格或认证证书期满未重新申请认证,应收回或撤销原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7。市局根据认证结果以及日常监管和举报投诉情况,按一定比例进展不定期抽查。 (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逾期未提出认证申请或整改后仍未通过认证的。 (二)办理暂停歇业手续后,逾期未重新开业的; (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不具备加盟资格的; (四)换证申请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药品零售企业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六)无特殊原因,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且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视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标准整顿市场的需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我局日常监管重点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全面实施GSP认证。 2。明确职责,做好效劳。窗口受理人员和认证检查员要按各自分工和职责,做到职能到位,岗位到人,全面落实GSP认证工作。要催促和帮助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及其实施细那么进展自查,制定企业GSP认证实施方案,按照要求及时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认证。 3。依法行政,严格标准。认证检查员要严格执行认证标准,认真执行工作纪律,标准行政行为,做到廉洁自律。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视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