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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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发布2009年5月编 制 说 明为适应风力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本大纲是在山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编制并试用的基础上,吸纳了由江苏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内蒙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分别编制的“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中机务专业的相关内容,而形成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于2009年4月28日,在南京组织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代表和专家,对本大纲进行了正式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版本。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部分)包括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和首批风机并网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三个阶段性监检大纲,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由于风电工程主要是由升压站和若干台风力发电机组组成,不同地区的建设特点存在差异,本大纲引入了风机“批”的概念,即可以是1-N台的任意数量。第一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础完成后即可进行,后续完成的其它风机基础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同样,第二阶段的监检在首批风机基本具备并网条件后进行,其它批次的风机可在下一阶段再进行抽检;当风机数量较多、建设周期较长或工程责任主体发生变化时,可按“批”增加巡检。第三阶段“整套启动试运前”的监检,是指本期工程最后一台风机调试试运验收结束后进行的监督检查。各中心站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各阶段监检的时间,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本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本大纲由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九年五月主持编制单位、审核及编写人员主持单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 核:杨建平 吴云喜 武英利 李光耀 范景元 高士法编 写:杨向群 郭根柱 张 红 巩天真 浮习新3目 录编制说明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5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4风电场整套启动试运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31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 总 则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风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0.2 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正式开工后的首次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等级电压接入电网的风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首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宣布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及组成人员;(3)布置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及其实施要求。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时,对各阶段“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具体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见附件“风电工程主要技术文件清单”。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 工程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3.0.2 工程建设施工组织总设计、主要危险源识别、风险控制对策、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已审批。3.0.3 升压站五通一平已基本完成,升压站及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基础的桩基或地基处理工程已按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3.0.4 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交付计划已确定;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图纸的交付可满足连续施工的需要,且图纸已通过会检。3.0.5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其现场机构及人员配备,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人员,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3.0.6 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3.0.7 升压站主构筑物、首批风机零米以下基础完成,并已验收签证。3.0.8 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3.0.9 由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负责组织的,对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已拟定。3.0.10 由建设单位或质监站组织已经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实施闭环。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4.1.1.2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已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审核,并监督各责任主体质量责任人到位:(1)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机构与工程管理的模式相适应,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满足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的要求,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2)已经完成主要设备、工程总承包和主要分包施工及工程监理招标,并已签订合同,各类招投标文件齐全;(3)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制度齐全、有效;已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执行计划和防止质量通病计划;(4)已确定工程采用的标准、规程、规范,并有满足工程需要的份数。4.1.1.3施工图纸交付计划已落实,对已交付的图纸按规定进行了设计交底与施工图会检,且交底与会检记录规范。4.1.1.4 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完成并已审批。4.1.1.5 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适用,档案管理人员已到位工作。4.1.1.6 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4.1.1.7 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要求,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检查验收办法和标准,并建立了责任制度。4.1.1.8 确认并发布“质量验收及评定项目划分表”。4.1.1.9 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已落实,人员能持证上岗,对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工序的质量监督计划已制定。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2.1 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1.2.2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的设计质量责权明确并已书面报送建设单位。4.1.2.3 按计划交付图纸,能保证连续施工;施工图交底记录齐全、完整。4.1.2.4 施工图的设计质量和深度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的方便,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等文件审批手续齐全,施工图审查意见已完成闭环,内部审核程序和责任落实。4.1.2.5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4.1.2.6 工代制度健全,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签字;签署设计变更单、技术洽商单的人员资格明确,已向监理单位备案并管理规范。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3.1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委托手续规范、清晰、责权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4.1.3.2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监理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合理,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各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齐全,其资质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相符,责任制落实。现场监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行为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并已书面报送建设单位。4.1.3.3 根据监理合同、委托书和“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强条”执行计划,满足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审批手续完备并有效执行。4.1.3.4 已审定的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有关标准和工程实际,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对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作业指导书、工程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的审批手续已确定并能及时办理。4.1.3.5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合格供货商名录进行了审查。4.1.3.6 已经建立对设备、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到货、开箱检验和对原材料质量跟踪的管理办法、相关制度及管理台帐。4.1.3.7 对各施工承包单位(含各类分包队伍)的资质以及人员资格审查,无违规行为。4.1.3.8 对各类检测机构(含合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查,均符合规定,并建立管理台帐;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健全,责任到位,手续齐全。4.1.3.9 对各施工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符合“计量法”规定,并满足施工的需要。4.1.3.10 按照“强条”、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的项目及时验收并签证规范。4.1.3.11 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停工令内容明确,闭环管理。对现场发现的不合格的设备、材料、构配件和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督促、配合相关单位调查处理。4.1.3.12 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4.1.3.13 建筑方格网、风机基础控制桩、重要测量成果复测准确。4.1.3.14 对已处理完的预监检中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检查、验收完毕。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4.1 施工承包合同规范、清晰,所承担的施工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4.1.4.2 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相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如有变动,已经建设单位确认。4.1.4.3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运行有效,能体现计划、实施、检查、处理各环节的持续改进过程:(1)项目部已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工程质量目标已细化分解,已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并实施有效;质量问题台账完整、清晰、规范,管理闭环;(2)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能满足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3) 计量管理制度健全,计量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计量器具、仪器、仪表均经过检验并在有效期内,计量管理台帐齐全;(4)规范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4.1.4.4 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强条”执行计划,并贯彻执行:(1) 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或已制订编制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能切实贯彻实施;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确认;验评结论、统计方法和签证手续正确、规范;(2) 施工作业指导书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并认真实施,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记录规范;(3)“强条”执行计划内容齐全,可操作性强,并有检查记录和签证。4.1.4.5 施工图会检记录、纪要齐全,签证规范,提出的问题管理闭环。4.1.4.6 设计变更、技术洽商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齐全,管理闭环。4.1.4.7 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档案管理人员到位工作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4.1.4.8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台账清晰、规范;主要材料跟踪管理台账完整、齐全、准确规范。4.1.4.9 工程项目的分包制度完善,无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分包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4.1.4.10 针对工程特点和项目需要,制定培训计划,并落实。4.1.4.11 对预监检中,提出待整改问题已处理完毕。4.1.5 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5.1 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上岗。4.1.5.2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有效;已编制试验检验大纲并经审批。4.1.5.3 机构设置合理,试验人员配备满足要求。4.1.5.4 检测仪器、设备管理规范,符合计量管理规定;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清晰、准确、完整且在检验有效期内。4.1.5.5 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合理,数据及内容准确。4.1.5.6 检测设备及工作环境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有关规定。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2.1 建设单位的主要资料:4.2.1.1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满足开工条件要求的有关文件。4.2.1.2 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监造、质量验收及评定、见证取样等规章制度。4.2.1.3 各类招投标文件、合同,各参建责任单位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4.2.1.4 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面的资料。4.2.1.5 工程质监站预监检发现的问题,包括已经整改闭环的资料。4.2.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资料:4.2.2.1 反映本单位质量行为的有关资料。4.2.2.2 施工图交付计划。4.2.2.3 工代制度。4.2.2.4 按规定参加质量验收项目的资料。4.2.3 监理单位的主要资料:4.2.3.1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程序文件。4.2.3.2 监理开工前预控文件、监理过程控制文件、监理验收签证文件。4.2.3.3 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监理书面指令及闭环文件。4.2.3.4 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受控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4.2.3.5 “强条”执行计划和检查记录。4.2.4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4.2.4.1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4.2.4.2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4.2.4.3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4.2.4.4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4.2.4.5施工技术交底记录。4.2.4.6质量问题台账。4.2.4.7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4.2.4.8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4.2.4.9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4.2.5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4.2.5.1 施工日志。4.2.5.2 施工测量记录。4.2.5.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4.2.5.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4.2.5.5 重要工序交接记录。4.2.5.6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4.2.5.7 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4.2.5.8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4.2.5.9 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4.2.5.10 高强度螺栓测试报告和施工记录。4.2.5.11 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4.2.5.12 冬期施工测温记录。4.2.5.13 风机基础环测平纪录。4.2.5.14 预制构件检验记录。4.2.6 质量验收记录:4.2.6.1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记录。4.2.6.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地基验槽;(2)钢筋;(3)地下混凝土结构;(4)地下构筑物防水、防腐;(5)防雷接地;(6)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4.2.6.3 结合工程特点,认为有必要重点抽查、随机核实的资料。4.2.7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4.2.7.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4.2.7.2 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4.2.7.3 现场检验报告:(1) 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2) 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3) 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4) 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5) 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6) 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7) 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8) 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9) 重要构件强度试验报告;(10) 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11) 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基检测报告;(12) 其它施工工艺试验报告。4.2.7.4 检验记录:(1) 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2) 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3) 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紧固;(5)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6) 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7) 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8) 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4.3.1 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4.3.2 消防设施已按施工组织总设计实施完成。4.3.3 已完工或在建的建(构)筑物结构的外观质量及其施工环境条件符合要求,必要时,进行实体质量检测。具体可按总站2005年颁发的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执行。4.3.4 各类物料堆放管理满足质量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各种建筑材料质量合格。4.3.5 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已建立其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4.3.6 现场预制件场地的工作条件和机具设备及其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4.3.7 土建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的现状条件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要求。4.3.8 文明施工情况及现场状况符合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的要求。4.3.9 各类计量工器具的实物和保管条件良好。4.3.10 建设单位移交有关厂区包括厂区附近的测量定位的三角点、导线点、水准点等桩位及有关原始资料完好、齐全;施工测量方案实施情况良好;厂区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升压站、风机基础等控制桩设立准确并维护良好。4.3.11 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4.3.12 钢筋品种、级别、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4.3.13 回填土质量。4.3.14 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4.3.15 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4.3.16 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接。4.3.17 风机基础环水平度。4.3.18 道路路面质量。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5.1 检查步骤鉴于风电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5.1.1 自查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5.1.2 预监检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已完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 条)。5.1.3 正式监检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且核查预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工程质监站或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5.2 检查方法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5.2.2 检查一般采取:大会听取汇报后,分专业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在专业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5.2.3 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本“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和成果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5.2.3.1 建设单位: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5.2.3.2 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设计意图在工程中的实施情况,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5.2.3.3 施工单位:施工承包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桩基(地基处理)施工单位除汇报上述内容外,还应汇报验收结果。5.2.3.4 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目前施工质量情况的评估,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5.2.3.5 工程质监站: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质监站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本阶段预检情况。6 检 查 评 价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并形成书面资料。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实体质量、技术文件及资料做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专业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6.0.4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办理签证、实施闭环管理,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中心站备案。6.0.5 中心站收到整改回复单进行核查,当满足本“大纲”要求时,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证书”或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附表1: 受检资料目录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序号资 料 名 称份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附表2: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监检阶段:序号单位工程名 称单位工程验评等级分项工程分项工程验收率()备注应验收数已验收数12345678910111213单位工程优良率 ()注1:分项工程应验收数指须经监理单位验收的分项工程数;注2:单位工程优良标准按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 部分:土建工程(DLT 5201.12005)执行。质监站: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1 总 则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风电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风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风电工程3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凡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1.0.2 风电场升压站受电前及首批风机并网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 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以110kV及以上等级电压接入公用电网的风电工程升压站受电前及第一批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机)并网前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对以110kV以下接入电网的风电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本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按本“大纲”下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2)按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中土建部分的要求,对首检之后施工的风电场(包括升压站及风电机组)土建工程进行抽查性的监督检查,具体可按总站2005年颁发的变电站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执行。1.0.4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时,对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1.0.5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具体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见附件“风电工程主要技术文件清单”。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3.0.1 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3.0.2 升压站、首批风机及相应场内电力线路的建(构)筑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施工完毕,并进行了其单位(或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3.0.3 升压站电气设备及其系统、首批风机及其工艺和监控系统、相对应的场内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施工完毕,并进行了其单位(或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3.0.4 升压站、首批风机区域范围内,环境整洁、无施工痕迹,安全警示和隔离保卫工作以及消防器材布设均符合规定要求;照明充分,通信联络正常。3.0.5 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包括“五防”功能)、继电保护、远动、风机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调试完毕,首批风机的静态调试完毕,并验收、签证完毕。3.0.6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3.0.7 升压站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审批,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备案。3.0.8 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相关的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3.0.9 与电网管理部门有关风电场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已签署完毕,涉及电网安全的技术条件已满足。3.0.10各种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施工记录、试验报告和调试记录等完整、齐全、准确。3.0.11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3.0.12本工程投运范围内所涉及的“强条”已执行到位,并有检查记录。3.0.13首批风机范围内所有高强螺栓、各部件的材质均符合设计和制造文件的规定,并经核对无误。3.0.14工程质监站已按本“大纲”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预监检,对所提出的待整改的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1.1 试运指挥部已成立,运行和维护人员落实、到位,并分工清楚,职责明确。4.1.1.2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4.1.1.3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检;按合同约定组织设备制造厂进行技术交底,风机投运后,与供货商签署调试、试运验收意见。4.1.1.4 建立设备,材料到货检验制度,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定。4.1.1.5 工程组织、协调工作得力,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和监理各单位在升压站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工作中的组织分工清楚、职责明确。4.1.1.6 升压站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工作计划清晰、合理,已报请试运指挥部批准;并报电网调度部门审批,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已签署完毕。4.1.1.7 对分包施工和分包调试单位的资质已核定,由制造厂自行对设备调试的项目已调试合格或已确定调试计划。4.1.1.8 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已批准。4.1.1.9 升压站和首批风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项工作已经布置落实。4.1.1.10 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确定。4.1.1.11 继电保护定值单、风机安全保护整定值已提交调试单位。4.1.1.12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各承包单位违反“强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为。4.1.1.13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完毕。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2.1 在本工程中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与本单位的资质相符,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相符,已由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责、权明确。4.1.2.2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完备、规范,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4.1.2.3 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4.1.2.4 设计代表工作到位、处理问题及时,无因设计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影响施工进度的现象。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3.1监理部组织机构健全,专业监理人员配备合理,具备相应资格,并证书齐全、有效。4.1.3.2 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符合本工程实际,审批手续完备;相应受电和并网的监理工作程序针对性、操作性强。4.1.3.3 按规定组织或参加设计交底、施工图纸会检、施工及调试措施交底;各会议纪要和记录完整、齐全,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4.1.3.4 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范围内的建筑、安装施工和调试项目全部验收完毕、签证规范。4.1.3.5 总监理师对受电和并网的技术措施已审核,并报送试运指挥部审批。4.1.3.6 按规定参加对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的到货检查,对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发出的各类质量通知单完整、齐全;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管理闭环。4.1.3.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4.1.3.8 “强条”执行计划已实施,并有检查记录。4.1.3.9 对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施工单位处理完毕已经验收。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4.1 本企业的资质与承担的工程项目相符,项目经理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项目部的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检员及特殊工种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4.1.4.2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并能持续改进。4.1.4.3 各项质量管理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考评办法与本工程情况相适应,质量问题台账完整、准确、清晰。4.1.4.4 电气、风机安装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完整、准确,具有可操作性,审批手续完备、规范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4.1.4.5 按规定进行施工图会检和施工技术交底,交底和被交底各方签字齐全、规范;各项交底和会检纪要、记录完整、齐全,管理闭环。4.1.4.6 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资料完整、齐全,签证手续规范,管理闭环。4.1.4.7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准确,符合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4.1.4.8 升压站受电和首批并网风机范围内的安装和建筑工程项目已全部验收完毕,签证齐全、规范。4.1.4.9 电气试验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试验项目相符,试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4.1.4.10 硬母线等金属焊接的特殊工种人员资质符合规定,持证上岗。4.1.4.11 配合受电和并网的人员组织和现场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文明等项工作已全部落实。4.1.4.12 无违法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行为。4.1.4.13 “强条”执行计划已实施,并有检查记录。4.1.4.14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4.1.5 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5.1 调试单位的资质与承担的调试项目相符。4.1.5.2 调试总工程师已到位工作,并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调试人员资格符合规定,持证上岗,人员配备满足受电和并网调试工作的需要。4.1.5.3 各项调试措施编制完整、准确、规范,审批手续完备;受电和并网调试措施已经试运总指挥和电网调度部门批准。4.1.5.4 受电和首批风机并网范围内的设备和系统已按规定全部调试完毕,并已验收,签证规范;DCS相应的控制功能已调试合格。4.1.5.5 各种试验报告内容准确、规范、齐全。4.1.5.6 由主体调试单位负责纳总,由制造厂自行调试项目或分包调试项目的调试工作进度满足受电和并网要求,调试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4.1.5.6 对工程质监站预监检提出的待整改问题,已经处理、验收完毕。4.1.6 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4.1.6.1 运行和检修维护人员已经配备齐全,生产运行人员已经培训、考试合格,具备持证上岗条件。4.1.6.2 受电后的管理方式已经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已制定完成。4.1.6.3 所需的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反事故措施等均已编制完成,并已出版。4.1.6.4 电气设备和风机运行操作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工器具、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均已备齐。4.1.6.5 计划投运和正在施工中的设备、系统的隔绝措施已制定,并按规定审批完毕。4.1.6.6 设备的名称和双重编号已完成,标识准确、齐全,有关安全警示牌已准备完毕。4.1.6.7 相关的运行日志、记录表单、操作票、工作票和设备问题台账等已准备完毕。4.2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4.2.1 工程建设依据性文件及资料。4.2.2 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4.2.3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货等招标文件、资料及其合同、协议。4.2.4 升压站和首批风机的安装及调试技术资料;建设单位与风机供货商签署的调试、试运验收意见。4.2.5 电气设备和首批风机各部件出厂质量证明和技术文件。4.2.6 施工、调试质量管理制度。4.2.7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施工记录、试验报告。4.2.8 受电和首批风机启动调试计划、方案、措施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曲线及表式。4.2.9 各种材质证明和现场复验报告,施工质量验收签证。4.2.10 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规程、系统图和运行记录表单。4.2.11 升压站主要建(构)筑物和风机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计划、记录、曲线和成果报告。4.2.12 施工图会检记录、纪要,施工、调试技术交底记录。4.2.13 执行“强条”的检查记录。4.3 对施工现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4.3.1 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由相关专业组分别检查)4.3.1.1 消防系统已按设计施工完毕,消火栓布置合理,阀门开关灵活且严密不渗漏,水带、水枪配备齐全、完好;消防器材按规定品种和数量摆放齐备;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已签发同意使用的书面文件。4.3.1.2 所有变压器,动力及控制中心,各类电气、控制盘柜和其他各部电缆孔(口)的防火封堵完好、有效;电缆防火涂料及防火隔墙设置正确,符合设计和消防规定。4.3.1.3 相关水处理系统已施工完毕,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4.3.2 土建工程和试运环境4.3.2.1 升压站主要建筑物装修完毕,屋面防水质量合格,无渗漏;门、窗完好、严密,开启灵活。4.3.2.2 投运区域所有临时设备和系统已经拆除,无施工痕迹;道路通畅,满足消防要求。4.3.2.3 运行区域的正式照明充分,事故照明能正常切换。4.3.2.4 上、下水道通畅,采暖、通风、空调等设施按设计具备正常投用条件;寒冷地区的防冻措施有效。4.3.2.5 防洪设施符合设计要求。4.3.2.6 调试设备与运行设备、施工区域与调试区域已有效隔绝或隔离;危险区设有明显的隔离措施和警示标识。4.3.2.7 升压站主要建(构)筑物和风机基础的沉降无异常,各沉降观测点保护完好,观测规划、记录、曲线和成果报告完整、规范,符合规程要求;观测单位和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4.3.2.8 各运行岗位的通讯装置调试完毕具备投用条件。4.3.2.9 按风电场首次及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中土建部分的要求,对首检之后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抽查性监督检查。4.3.3 机务专业4.3.3.1 风机主设备、塔架(筒)、法兰及基础环出厂资料和质量证明文件齐全。4.3.3.2 结构连接螺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试验报告齐全。4.3.3.3 施工用扭矩工具在检定周期内,结构连接螺栓紧固合格,记录齐全。4.3.3.4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齐全,开箱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已处理并闭环。4.3.3.5 塔底设备、塔筒、机舱、叶片等安装合格并办理验收签证。4.3.3.6 传动系统、增速系统等安装调整结束,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4.3.3.7 发电机轴系中心调整合格并办理签证。4.3.3.8 制动、传动、增速、润滑、冷却、液压、偏航、变桨、电气控制等系统安装调整结束,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机械制动调试合格并投用。4.3.3.9 制造厂要求的各项安装检查、安装交付调试检查全部结束、签证齐全。4.3.3.10 金属监督、焊接检验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4.3.3.11 首批风机的紧急停机、振动停机、超速保护试验记录齐全,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4.3.4 电气专业4.3.4.1 主变压器及电抗器:(1)安装技术记录、器身检查记录、绝缘油分析试验报告、干燥记录及调整试验记录均合格;(2)冷却系统无缺陷且阀门均已打开,联动试验正常;(3)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及就地调整操作正确无误;(4)本体外壳、铁芯和夹件及中性点工作接地可靠,引下线截面及与主接地网连接符合设计要求;(5)避雷器、瓷套管及互感器等安装合格,接地符合要求;(6)防火、排油等消防设施完善,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鹅卵石充填合格;(7)温度测控装置完善,指示正确,整定值符合要求;(8)气体继电器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要求,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9)本体及附件无渗漏油;(10)相位颜色标识正确、清晰。4.3.4.2 断路器(含GIS、开关柜):(1)电气连接牢固、可靠,接触良好,接地正确、可靠;(2)断路器及操作机构完好,无漏气、无漏油,动作正常,“分”、“合”指示正确,无卡涩现象;(3)开关动作特性符合制造厂技术条件,电气试验合格;(4)户外端子箱和机构箱密封、防潮效果良好,端子接线连接可靠,无锈蚀;(5)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油位等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6)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正常、无泄漏,微水符合规定,绝缘油质合格。4.3.4.3 隔离开关:(1)安装牢固,转动接点无卡阻,联动闭锁位置准确无误;(2)抽查触头状况,接触后,触头压力符合制造厂要求,三相同期合格;(3)相色标志正确,接地良好,符合规定。4.3.4.4 互感器和电容器:(1)安装试验合格,记录齐全、准确;(2)无渗油、漏气;(3)端子接头连接可靠、正确;(4)接地连接可靠。4.3.4.5 风机箱式变压器:(1)安装记录及试验记录均合格;(2) 本体外壳、铁芯和夹件及中性点工作接地可靠;(3)远方及就地调整操作正确无误。4.3.4.6 电缆按有关要求试验合格,记录齐全;电缆敷设符合设计和规范规定,且排放整齐、牢固,标识齐全、清晰、正确,电缆防火封堵严密、可靠。4.3.4.7 接地装置的接地引线符合A类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搭接长度和焊接质量满足规定;标识颜色符合规定。必要时,对主设备或分区域接地电阻抽测,符合规定标准。4.3.4.8 硬母线、软母线按安装技术记录项目检查合格。4.3.4.9 电气设备区域安全运行环境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已投用;运行与非运行区域已隔离;电气安全警告标识牌内容和悬挂位置正确、齐全;所有电气设备名称、编号齐全,书写醒目、正确。4.3.4.10 首批风机的电气设备、场内电力线路及光缆等安装己完成,记录和验收签证齐全、规范。4.3.4.11 电气试验和继电保护、远动、自动化装置调试记录与试验项目应齐全,试验结果达到标准,继电保护有整定单,必要时核查整组联动试验,动作准确、信号正确。4.3.4.12 各类盘、屏安装固定方式符合设计,盘、屏正面及背面均有名称、编号;盘、屏内部元件和装置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二次配线正确,标识清晰。4.3.4.13 全场防雷及过电压保护设施齐全、完好;风机基础、塔筒、单元变接地,接地网施工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各种电气设备、设施及电缆接地、连接符合规范和行业“事故反措”规定的要求,安装记录和签证等齐全、规范;接地阻抗值符合设计要求,试验报告规范、有效。4.3.4.14 电测仪表校验合格,并贴有检验合格证,指针式仪表额定值处画红线。4.3.5 控制专业 4.3.5.1. 控制盘柜的设备、仪表安装整齐、牢固,符合规定。4.3.5.2. 各类控制信号传感器有检定报告,安装质量符合要求。4.3.5.3. 执行机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4.3.5.4. 控制盘柜和屏蔽电缆的接地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规定。4.3.5.5. 各风机与中央控制、远程监控设备安装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4.3.5.6. 不停电电源(UPS)供电可靠,切换时间和输出波形失真度符合设计要求。4.3.5.7. 控制、保护、测量和信号安装整定完毕、验收合格。4.3.5.8. 控制室及计算机房工作环境(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尘埃、盐分等)符合要求。4.3.5.9. 火灾报警系统安装调试完毕。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5.1 检查步骤鉴于风电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方式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5.1.1 自查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5.1.2 预监检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已完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作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七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 条)。5.1.3 正式监检中心站接到工程质监站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七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条”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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