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7#变配电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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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苏项(泰州)2010-066号 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承包人: 江苏华江建筑工程项目名称: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建设地点:泰州市泰东河大桥北侧签约地点:泰州市碧桂园工地办公楼日 期: 二0一0年九月 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承包人:江苏华江建筑工程为明确责任,保障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经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1.定义1.1、发 包 人: 泰州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1.2、承 包 人: 江苏华江建筑工程 1.3、设计单位: 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1.4、监理公司: 泰州市建信建设监理1.5、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6、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深化后提供(须经发包人审批),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7、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 、电子邮件)。1.8、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1.9、天:指日历天。1.10、币种:本合同中的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2. 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2.1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2.1.1本合同,包括双方约定的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2.1.2报价书;2.1.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4图纸。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2.2.1承包人应按国内相应标准、规范进行施工,若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2.2.2双方各自购买所需的标准、规范。2.3图纸2.3.1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6套,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公司有关人员查阅。2.3.2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承包人应在该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前7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的使用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发包人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承包人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亦须以书面形式尽早向发包人进行提示。2.3.3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3.4承包人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不得非法使用本图纸。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3.1工程概况 3.1.1工程名称:泰州碧桂园二期7#变配电房工程3.1.2 工程地点:泰州碧桂园二期 3.2.承包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项目):土方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砌筑工程、 砼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工程、墙和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和涂料、电气(从供电配电柜向后所有图纸内容)、防雷接地、给排水(其中给水为表后所有图纸内容)及其他工程,不含首层电缆沟及预埋铁件。3.2.1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完成本工程所发生的二期7#变配电房施工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4.合同价款、支付、结算4.1合同价款本合同7#公变电房工程(建筑面积:约248M2),暂定合同总价为:(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壹仟陆佰元整,(小写)¥421,600。 本合同暂定总价中,已包括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本合同3.2“承包范围”所述本工程内容的一切费用。4.2.承包方式本工程的承包人承包方式:土建为综合单价(含税费)包干,单方措施费(含税费)包干(344.28元/m2);安装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含税费)包干。详见合同附件。4.3.结算方式对本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合同条件、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合同暂定总价已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机械进退场、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险费、预算包干费、不可预见费、总包配合费、总包管理费及其它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并计算了全部费用,包含降排水费用,不包含地基处理费用。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向税务等部门缴纳。建筑面积计算原则:按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项目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造价管理文件执行。4.3.1合同图纸内标示工程的结算方式按本合同“3.2.的施工范围及工作内容”,结合4.2条承包方式进行结算。 4.3.2.变更工程部分(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结算方式以发包人于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供的设计图纸为基准,仅对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发包人工地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修改通知的设计变更部分、发包人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部分进行调整。4.3.2.1. 变更工程部分的工程量计算原则:4.3.2.1.1. 当变更仅限于对原尺寸发生变化时,则按变更前后两者之间的量差计算工程量。4.3.2.1.2. 当主材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材料价差时,则按变更工程图纸的变更部分计算工程量。4.3.2.2. 变更工程部分的计价标准为:4.3.2.2.1. 当合同附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对工程变更部分的造价进行结算。4.3.2.2.2. 当合同附件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只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消耗量按定额,其它费用均不调整。4.3.2.2.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4.3.2.2.4.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当工程发生设计变更时,该设计变更部分的结算中不再计取措施项目费。4.3.2.2.5.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同意: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因素以及政策性调整。4.4.计价补充说明:4.4.1.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外运土方,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承包人均已考虑在报价中。4.4.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认为: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4.4.3. 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4.5. 工程款支付4.5.1本工程无预付款。4.5.2工程进度款支付 4.5.2.1按工程完成节点支付工程款:基础结构完成后支付至25%,主体砼结构完成后支付至55%,工程全部完成支付至80%。4.5.2.2. 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4.5.2.3. 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竣工资料完成移交,办理结算手续完毕后15天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4.5.2.4.各种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4.5.2.5.承包人应凭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发票向发包人收取工程进度款及其他工程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4.6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指令单、设计变更单7天内或者签证事件发生7天内、并在隐蔽前(变更工程被隐蔽无法计量的,发包人、监理有权拒绝签证)提交补充预算或报发包人、监理签证确认工程量。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算书。预算书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变更的工程价款将于工程最终结算时一起计取。4.6.2.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此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发包人及监理审核并加盖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的公章。4.6.3.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五份,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各两份,监理一份。所有在施工过程中签发的签证单,承包人须凭原件在结算时计取。 5.双方人员、设备5.1发包人5.1.1发包人工地代表为 张玉波 ,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工地代表签字后递交承包人。5.1.2发包人委托泰州市建信建设监理 共同对本工程进行监理,具体行使职权的范围由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承包人。5.1.3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 5.1.3.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5.1.3.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5.1.3.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5.1.3.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1.3.5 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5.2承包人5.2.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承包人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5.2.2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承诺不符,则承包人须按本同21.1.2.1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2.3本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包志明;5.2.4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如下: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序号姓名职称职务1包志明工程师项目经理2华盼科工程师项目副经理3华盼宏工程师施工员4马长豪助理工程师质检员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5.2.5.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6.发包人责任6.1施工准备6.1.1参加有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公司以及各分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6.1.2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6.2施工期间6.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6.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6.2.3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2.4发包人提供水电总接驳点各一个,水电表安装、施工与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责任。7.承包人责任7.1.开工前准备: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须编制详细的可供监理检查的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施工测量控制、施工人员安排及管理架构(有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上岗证、资格证)、施工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含分包及甲供材料)并报送监理、发包人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内容的,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指定要求提交上述内容及整改措施。7.2.承包人根据合同“8.1.开工与竣工”的要求及发包人划分的若干个施工区域情况编写详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相应的资金投入计划,并在开工后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经发包人的审核确认后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投入计划作为日后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之一。7.3.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7.4.每月20日前向发包人、监理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7.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7.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修复。7.7.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7.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除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外,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5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7.9.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外发包的,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从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价款,同时书面知会承包人,但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7.10.承包人须无条件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发放,无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并采取发包人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代承包人向民工支付工资,发包人代支的工资从当期工程款内直接扣除,且每发现一次劳资纠纷事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1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11.承包人须在施工工人进场完毕当天按工程所在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及办理进场手续,并在第二天报送进场人员三级安全交底两份及进场手续两份给监理、发包人存档。监理、发包人有权抽查进场人员是否办理此项手续,如有未按此条款办理进场手续的,须按发包人、监理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7.12.凡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从支付给承包人的任意一笔或多笔款项中优先扣除,若经扣除后尚未足额缴纳违约金的,余额由承包人另行向发包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8.工期要求8.1开工与竣工开工日期:以现场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开工之日起第70个日历天总工期: 70 个日历天。以上时间包括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平整场地至验收(不含供电验收)在内的所有工作所需的时间。8.2阶段性工期8.2.1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无权就实行改进措施而申请补偿或提出索赔。8.3开工及延期开工8.3.1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在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发包人认可的合法或合理理由。8.3.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8.4暂停施工841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全部或局部工程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84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因停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4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时间在3天内的(含3天),总工期不予顺延;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3天的,按停工的第4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费用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8.5工期延误8.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施工网络计划中的关键线路)上造成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确认,工期相应顺延:8.5.1.1.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8.5.1.2.设计变更或修改导致增加的工程量累计超过工程总价的15;8.5.1.3.不可抗力;8.5.1.4.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8.5.2承包人在8.5.1条款情况发生后2天内,应就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8.6工程竣工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条款第8.1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9.质量与检验9.1工程质量9.1.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按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9.1.2.如承包人的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若承包人未在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承包人就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21.1.2.3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9.2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直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9.3.2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4小时。如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并不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9.3.3当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时,若承包人已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但监理工程师不依时到达的,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自行验收;或经过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的,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工程代表在现场,可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9.4重新检验当发包人、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合格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10.现场管理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10.2安全防护 10.2.1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监理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罚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0.2.2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等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10.3.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程序处理。10.4文明施工 10.4.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发包人的现场管理规定。发包人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10.4.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干净整洁,工程建设中多余材料、建筑垃圾等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若承包人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等)由承包人承担。10.4.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10.5现场用水用电管理10.5.1.发包人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而给予承包人顺延工期。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购买及安置,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购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5.2承包人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承包人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发包人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10.5.3水电费由承包人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支付。11.材料设备11.1.材料的检验11.1.1.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样品送监理工程师,对其质量、型号予以认定,但不排除承包人的责任;无论是否经监理工程师认定,引起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1.1.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出厂证明,否则应进行试验,试验费由供应方负责;对已有出厂证明的材料,如监理工程师持有异议时,有权指定单位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其复验费由发包人负担,否则由供应方负担。每批供应的钢筋、水泥、混凝土等材料除有出厂证明外,承包人须按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1.1.3.所有材料需经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核对样板后方可进行施工及安装,否则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后再使用。11.1.4. 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能否按时到场验收,但使用后如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拆除并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工期不予顺延。12.图纸变更及签证12.1.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承包人才能按图进行施工。12.2.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2.3.因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3.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13.1竣工验收 13.1.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项目管理部、监理工程师初步验收。13.1.2.初验合格后,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有勘察、设计、监理、政府有关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参加的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 5 天内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意见整改。13.1.3.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二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资料。另外,承包人应大力配合发包人及时向城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由发包人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发包人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3.1.4. 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通过并签发的竣工证书为准。13.2工程移交13.2.1.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发包人由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处理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3.2.2.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因承包人逾期向发包人移交本工程,导致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时间延误及造成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向业主支付因延误交楼的赔偿金、延误交楼导致发包人名誉损失的赔偿金、相应的法律责任等)。13.2.3.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2.4.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承包人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13.3工程竣工结算 13.3.1. 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和配合发包人全面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办完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在结算书上签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资料或此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后 60 天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结算审核完毕后,双方签订结算审核书。13.3.2.承包人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发包人审定结算额的10%,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的1的违约金,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13.3.3.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必须盖有承包人公章,否则发包人不予接受,由此引起的结算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4.工程保修和保修金 14.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政府修改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新规定无条件执行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缺陷的,或因承包人进行保修作业时造成其它额外损失的,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的,应由承包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4.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验收后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发包人且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为:竣工验收后 1年。工程竣工验收满1 年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修金(同时扣除相应责任款) 免息返还承包人。14.3.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未能及时进场维修或不能维修或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修复费用、向业主支付的赔偿费用)可以从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应负的责任。承包人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发包人的验收签字。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在保修期内,因保修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转让15.1.转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16.不可抗力16.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政策的颁布、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16.1.1. 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16.1.2. 8 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16.1.3. -5及以下持续24小时的低温。 1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的,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16.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6.3.1工程本身(承包人施工质量及安全措施未达标准除外)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设备的损害、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6.3.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6.3.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3.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3.5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若非迟延履行则可避免的损失,由迟延履行方承担相应责任。 17.保险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包括第三方人员在内)所发生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8.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本合同无。19. 履约保函 本合同不须提供履约保函。20.合同解除20.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0.2当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0.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以解除合同。20.4一方依照合同约定提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可以依本合同有关的约定处理。20.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已完工程价款在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全撤出施工场地后结算办理结算手续后支付。20.6除发包人原因外,发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并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20.7因为发包人原因中止合同,发包人支付承包人 7 天以内经发包人确认在现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窝工补偿费用,窝工补偿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确定,并支付因撤出施工现场所发生的直接支出、费用;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和解除订货合同,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和损失;现场施工设施及仅本工程使用的专用工具设备由发包人折价收购。21.违约、争议及诉讼21.1违约21.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则发包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2倍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21.1.1.1.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21.1.1.2.发包人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1.1.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1.1.2.1 在合同条款 “5.2.2”、 “7.1”、“7.10”中约定除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壹万元/次的违约金。21.1.2.2 如果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并经书面要求改正后15天内仍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收回工程,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款补偿。21.1.2.3 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在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在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21.1.2.4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各工程总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15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的合同。21.1.2.5 出现合同条款第“7.8”的约定情形的,承包人除按该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外,还需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金.21.1.2.6出现合同条款第 “15.”款的约定情形的,承包人除按该条款的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21.2.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22.合同生效与终止22.1.合同订立时间:2010年9 月22.2.合同订立地点: 泰州碧桂园项目管理部办公室 22.3.本合同双方约定盖章签字后生效。22.4.除正常质量保修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履行合同文件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22.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应当继续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2.6.本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两份。23合同附件1、建筑装饰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2、室内机电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审核表。以下无正文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052386285500 : :052386285500 : 开户银行: 泰州建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225300 邮政编码: 下面红色部分是赠送的总结计划,不需要的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2014年工作总结及2015年工作计划(精选)XX年,我工区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活动,一年来,在工区全员的共同努力下,工区安全生产局面良好,总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并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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