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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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一一二二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行纪合同的效力三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人行纪人1行纪人是具有经营行纪业务的人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4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二、行纪合同的效力(一)行纪人的义务(5项)1.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2.直接履行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妥善保管委托物4.负担行纪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其他义务 如报告、通知、及时移交处理委托事务所得等义务。(二)行纪人的权利1.报酬请求权2.委托物的处理权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3.介入权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4.提存权和留置权(三)委托人的义务1.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事务义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支付报酬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1.前者之受托人为特殊主体,即为从事行纪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人;而后者之受托人为一般主体,不以营利为目的。2.前者行纪人只能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而后者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可以自己名义,也可以委托人名义,受托人与第三人间订立的合同可以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3.前者委托的事务是特定的,仅限于买卖、寄售等贸易活动,一般为法律行为;而后者委托的事务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4.前者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负担;而后者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5.前者为有偿合同;后者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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