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规范化视野下的警务盘查行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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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法规范化视野下的警务盘查行动实施论文摘要 面对基层民警在盘查行动中执法不规范而遭到投诉,滥用警械武器导致不应有的伤亡,缺乏安全意识造成自身被袭等情况,应从正确认识自身职权、行动准备、启动条件、截停、盘问、检查等几个环节来推进盘查行动的规范化执法。论文关键词 执法 规范化 盘查近年来,公安民警在盘查行动中,因执法不规范而遭到相对人投诉或指控,滥用警械武器导致不应有的伤亡等情况屡有出现,有的还酿成大规模的群体事件。也有的民警缺乏安全意识、执法懈怠,因而造成自身被袭伤亡。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与威严。因此,应着力探讨盘查行动的执法规范化,引导民警细化执法流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一、正确认识盘查的性质盘查,是指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活动中,为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巡逻值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涉嫌车辆、物品”因此,盘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一项行政职权。然而,民警应清楚此项行政职权的性质。第一,盘查具有即时性。这一点不同于治安传唤或刑事传唤,发生时段集中在立案之后,并且有特定的执法相对人。盘查往往伴随着公安民警日常执勤活动与专项执法活动,其实施具有不可预期性,对象也具有不特定性。第二,盘查具有非强制性。虽然,在盘查期间,民警可能因相对人抗拒、阻碍执法而使用强制手段,或经过盘查确认行为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后,可对其施以强制措施,但就盘查本身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在执法实践中,民警应端正执法态度,一方面应坚决履行职责,清楚盘查的实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自身权限,切勿滥用盘查、侵犯人权。二、做好盘查前的准备(一)装备器材的准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盘查任务的民警应当携带单警装备,每个盘查组应挡携带手持电台及手持身份证识别仪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为盘查民警配备现场执法录音录像设备。民警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穿着防弹背心,戴防弹头盔;夜间视情穿着反光背心。盘查民警驾驶车辆上应当配备轻型冲锋枪、防弹衣、反光背心、防弹头盔、防毒面具、车载电台、停车示意牌、救生器材、急救药箱、搜索灯、强光手电、阻车路障、警戒带等装备。”以上装备器材除保障民警规范执法外,同时也利于保障民警自身安全及执法权益。实战中屡有民警赤手空拳、匆忙上阵而遭遇暴力抗法或袭警,导致自身伤亡。也有的民警未携带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遭致相对人恶意诬告与投诉,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公安民警在执行盘查任务前,应做到警容严整、保障到位、规范佩戴、有备无患。(二)人员的准备规范第五条规定,“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盘查任务分工。”民警不少于两人,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公正与威严,否则其处置就容易引起执法相对人或执法监督部门的质疑。在防止民警违法行使或者滥用盘查权的同时,能够加强执法民警之间的互相监督。而从战术的角度考量,现场有两名民警执行盘查更有利于发挥警力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盘查与警戒的分工,则更容易形成对相对人的有效控制。遗憾的是,在基层执法中,一名民警带领两、三名巡防队员进行盘查的情况比比皆是。巡防队员并不具备执法资格,在处置过程中,将其推到执法矛盾的最前沿,已属违法。且其警务技战术素养较民警又存在差距,更增添了执法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三、严格把握盘查的实施条件启动程序上,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盘查设定明确的启动要件,立法对盘查措施的启动缺乏必要的制约,因此,我国的盘查措施在成为警务工作中常用手段的同时,也存在着警察滥用盘查权的巨大风险。与刑事强制措施以事前获得司法授权为必要条件不同,盘查通常不受令状原则的约束,其执行并不以司法授权为前置条件,在决定是否启动盘查程序上,民警个人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人民警察法规定,在盘查前要出示相关证件,但这并不能作为启动盘查程序的明确要件。在实践中,民警制式着装执法时,即表明自身身份,往往不必须出示证件。人民警察法中较为明确的规定是,盘查的对象必须限定为特定的人群,即“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但在执法实践中,一线民警却往往置“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一标准于不顾,不分对象、没有理性地任意实施盘查。在我国法律没有为盘查规定特定的启动要件的前提下,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有违法犯罪嫌疑”这一条件,就显得格外重要。诚然,“有违法犯罪嫌疑”更多的是民警现场主观判断的结论。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判断标准可以被任意解释、甚至是成为盘查走向异化的工具。需要明确的是,有违法犯罪嫌疑必须是建立在一定的客观判断基础上的。例如,一男子凌晨拎着女士坤包疾走,见到民警急忙躲开,可能是盗窃嫌疑人;例行检查车俩时,发现后排中间者神情沮丧、脸上有伤,目露期盼救援神态,则车上人员有绑架嫌疑;听到有人喊“抢劫后”,发现一男子慌张奔跑,路遇民警声称“后面有人打我”,并继续跑,有抢劫嫌疑。总之,“盘查的实施条件不能基于无根据的怀疑,必须是有一定客观事实支持的怀疑”。对衣衫不整者、外来务工人员的歧视而导致的无端怀疑,进而演化成在实践中对其肆意盘查,必须被禁止。四、安全、依法、规范截停嫌疑人(一)正确选择截停地点规范第六条规定,“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行为、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在执行盘查行动时,民警应首先进行形势评估,而后选择安全、适宜的场所截停嫌疑人。评估时应主要考虑现场周围是否有可利用的地物,一旦嫌疑人逃跑是否有利于其藏匿;若发生武力对抗或者盘查失败,民警应该选取什么样的路线撤退;现场是否有人群聚集,一旦发生冲突是否会造成较大伤亡。 而反观执法现实,有的民警选择将嫌疑人带至警务车辆内盘查,结果因空间狭小、无法展开警力优势、遇袭后不能迅速撤退而造成流血牺牲;有的案件中,民警选择光线昏暗、地形复杂的巷道盘查,结果在追击过程中,被嫌疑人伏击。这些盘查行动的失败皆因民警错误地选择盘查地点而起。与此同时,应注意依法实施盘查、明确区分盘查的区域和场所。基层民警往往将出租屋作为盘查的主要实施地点。应明确的是,“入屋检查必须满足搜查、逮捕的要件,若非情况特别紧急,还应当申请司法部门签发的令状”。除此之外,只能在保护他人生命,抢险救灾等适用紧急避险的情形时,才能进入住宅。因此,盘查的范围应当止于公共场所,禁止入屋进行盘查应是民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线民警应注意,将行政执法与犯罪侦查、案犯缉捕等不同目的的执法行动明确区分开来,从而充分保障公民权益、规范执法。(二)出示证件及告知规范第四条规定,“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告知:我是xx(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请你配合。”出示工作证件,是为了表明民警的身份以及正在执行公务,防止不法分子冒用警察的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表明身份后,民警应对被盘查人明确告知。一来规范执法程序,二来有利于保障人权。而实践中,民警要吗不告知,要吗告知内容表达不规范、明确。诸如“跟我们走一趟”、“请你接受调查”等执法语言司空见惯,这既容易让相对人误解,又容易引起其对立情绪。应注意的是,当相对人言语对抗民警盘查时,民警应采用恰当的执法态度做好解释。“别紧张,这只是一次例行盘查”,“这附近治安不太好,我们也是为您的安全负责”等执法语言将是引导相对人配合盘查的理想选择。五、灵活而有针对性地实施盘问规范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因此,盘问与检查并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在实施过程中,民警应充分估势、灵活处理。盘问包裹中可能携带凶器的嫌疑人,应先令其放下随身携带物品、人物分离,在检查其随身携带物品后再实施盘问。遇有同行人员的嫌疑人,应先将二者分离、分别控制后,再分别实施盘问。对嫌疑人的盘问可结合对其证件查验进行。民警应充分借助身份证识别仪器或公安信息系统查验对方证件防伪标识,并进行人证比对。盘问时,民警可从例行问话起问,了解对方身份、住址、职业等情况。通过对方回答,注意发现可疑之处。随着对话展开,若发现明显疑点,则应运用针对式盘问。如对方衣服上有血迹、携带物品可疑等,则可以针对这些疑点直接发问。实践中,把握时机、突然运用针对式发问,有时甚至可以轻松击溃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得奇效。若嫌疑人心理防范强烈,利用谎言逃避盘查,民警应灵活运用迂回式提问,有意避开主题,就次要问题发问,逐渐缩小提问范围,最后再直面主题令对方无法回避。若对方含糊其辞、回答前后矛盾,则民警应抓住细节、点明矛盾、乘势追问、施加压力,迫使嫌疑人讲明真相。六、细致、彻底地进行检查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检查其携带物品。”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建议民警还是应在进行人身检查前,明确告知相对人,“警盘问无法排除你的嫌疑,我将对你进行人身检查,请你配合”。切勿将人身检查说成是搜查。在人身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第二,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第三,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对嫌疑人物品检查应严格遵照一问、二看、三听、四闻、五摸、六轻启的程序进行。拿取物品时要按从上往下顺序进行,不要掏动取物,更不能将箱包内物品反复上下翻动。如发现赃物、凶器尽可能用干净布垫或戴手套轻取。拿取时应解除一般人不常动的地方,防止破坏违法犯罪痕迹。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及时上交有关部门。七、后续处置工作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若发现即时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需要当行制止的行为。可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有关规定予以制止。例如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若发现违反治安管理需要当场处罚的,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处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需要传唤的,在出示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9 / 9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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