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单方解除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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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己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律规定,用工关系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依法进行。本文首先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进行理论分析,明确其概念和分类。随后从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方面分析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规定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通过本文的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有:劳动者违反预告期规定单方解除;劳动者即时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有:违法解除后的继续履行问题;误解劳动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的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措施包括:完善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修改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为:限制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继续履行范围;删除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错误规定。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立法完善改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包括:限制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继续履行范围;删除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错误规定。参考文献1 李娜.浅议工会主席劳动合同解除问题J.工会信息,2018 (15): 24-25.2 陈鸿鹏.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探讨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三个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为例J.法制博览,2018 (21): 100-101.3 范艳.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8 (21): 189.王军峰.用人单位单方下调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N.人民法院报,2018-06-28 (007).5 陈得雄.劳动合同法定变更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8 (18): 239-240.6 闫琼.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现状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8, 17 (12): 32-33.7 .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维权?J|.现代班组,2018 (06): 46.8 王玉琪.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9 郝伊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10 陈新.论我国劳动权保护中的推定解雇制度D.青岛大学,2018.11 刘锋,戚垠川.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分析以客观情况变化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 33 (03): 76-83.引言1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述I(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I(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11 .劳动者单方解除2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2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规定的主要问题2(一)劳动者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21. 劳动者违反预告期规定单方解除22. 劳动者即时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3(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31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不受尊重32.误解劳动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关系4三、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4(一)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41. 完善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52. 修改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6(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61. 限制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继续履行范围62. 删除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错误规定7四、结论7参考文献9引言劳动合同关系是现今社会中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健康、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不仅对劳动者的职业追求和资源的流通、配置,而旦对用人单位用工效率和劳动市场都有着用大意义。我国刚开始实施市场经济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报酬,单方解除权适用率较低,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经营主体的和劳动市场的呈现出多样化面貌,“铁饭碗被逐渐打破,劳动者的工作不再是终身制,用人单位会由于企业改制、合同到期等问题解雇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也有了更多的自由,以追求薪资待遇而重新选择职业,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合理地规制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成为一个急需讨论的议题。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述(-)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单方解除、双方解除两大类。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不以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为转移。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又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类。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解除,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常也被称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双方解除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因此不再对其进行赘述,本文重点探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有关法律问题。(-)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继续从理论上进行划分,每大类中又可分为几个小类。研究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分类,有助于更加清晰深入地理解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有助于发现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理论的提升,有助于发现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1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劳动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单方要求不再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并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以解除的条件为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劳动者试用期间的任意解除、即时解除、预告解除三种。2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倾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较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明显受到了限制,只有在法定的有限的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解除的条件为分类标准,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预告解除、随时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类。二、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法律规定的主要问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1 .劳动者违反预告期规定单方解除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是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常见情形。根据劳动法和人权法的f般原理,劳动是劳动者的最基本的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自愿签订的,劳动者自然也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在这方面向劳动者进行了相当的倾斜以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正确的,符合人权原理和国外法律的通行情况。不过,我国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的狭隘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突出缺点是未规定劳动者违反预告期规定未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导致该法条变成“道德条款,形同虚设。“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有意无意间必然会损害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的利益气2 .劳动者即时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不经提前通知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从合同法原理上看,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合同解除权,并非一概享有合同解除权,般要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够解除;对于轻微的违约行为,守约方一般不能解除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的上述法条,显然忽略了违约程度与单方解除权之间的关系,规定只要用人单位违法,不论严重与否,一概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这种法律规定,明显违背了法理和社会实践,存在着明显的法律技术性缺陷。按照上述法条,即使用人单位少配发一个用于劳动保护的口罩,或少发一分钱工资,或少缴一块钱社保,或规章制度存在一点儿极其轻微的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劳动者都可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就发生过因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工资达3天、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这种情况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显然是不合理的。反观合同法,将违约区分为一般违约、严重违约和根本性违约,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根木性违约和严重违约并符合一定程序,守约方才能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1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不受尊重若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虽然此时劳动合同的内容已经不适合劳动者继续履行,但其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判决劳动者恢复工作的情况也很少。例如在法国的劳动法典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劳动者提出的恢复劳动岗位的要求直接支付补偿金。英国的衡平法也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是给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十三到二十六周工资作为补偿金的权利。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若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时,若劳动者愿意履行原合同,那么合同就无法作废,即使用人单位愿意支付补偿金合同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基于这一规定不难发现,我国法律规定在劳动者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不协调时照顾的是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下面一则事例则充分说明了当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宜继续履行合同内容时强制执行并不会带来好的结果:李某为上海某家公司的财务,公司在进行例行工作检查时发现其公司账面上有儿万元的亏空,李某称此亏空是公司一位经理挂账所致但是此经理并不承认,而后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开除了李某,李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恢复其劳动合同,并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进行了实名举报。过程中公司表示会补偿李某,但是李某不接受,之后法院表示,公司无法对自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与否出示有利的证据进行证明,所以法院要求认为李某有权继续回公司工作。公司应法院的要求让李某回岗工作,然而一段时间过去了,李某发现自己所做工作基本与财务无关,李某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而法官也无可奈何,李某的要求可以理解,但是要公司把财务这么重要的职位交给一个曾经举报过本公司的员工也确实比较为难。最后原告被告都为此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2 .误解劳动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文己经提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错误理解了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关系,在劳动合同无效时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存在相同之处,同样存在的问题也相同。劳动合同的解除,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有效,无效劳动合同根本就不涉及解除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显然也误解了合同无效与解除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文前文对此己有较详细的论述,这里就不再重复。三、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并不多,不过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前文己作详细阐述,这里就不再重复表述。有问题就需要有相应的解决方案。针对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尽快对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必要的、相应的修正,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应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1 .完善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方面充分显示了这一点,赋予了劳动者宽泛的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从劳动者单方解除方面看,劳动者享有提前30天通知的无需任何理由的预告解除权,劳动者即使在用人单位轻微的违法时也享有即时解除权;从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方面看,明显限制用人单位的解除权、用人单位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况下才享有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在很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既然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相对的相当宽泛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在如此有利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仍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法律就一定有必要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合理地制裁。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未规定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法定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规定劳动者的违约金,这就事实上使劳动者提前30天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完全漠视法定的预告期义务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虽然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就可以一味地放纵劳动者违法或者违约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劳动合同法有必要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预告期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劳动者的其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亦应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这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我国劳动合同法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以期达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平衡。考虎到劳动合同法应当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为代价从而替代提前通知的义务,法律不宜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过重。因此,建议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若违反法律规定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这样既可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一定的震慑力,减少劳动者违法行为的发生;又可使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不至于过重,可以较好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2 .修改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5款规定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上述项的规定明显误解了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导致立法出现明显错误,因此应当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为解除删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5项而带来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后续处理问题,可以另设一条款,专门对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后续处理进行规定,单独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立法完善1 .限制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继续履行范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者选择权,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单方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履行劳动合同,可见劳动合同法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的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一顺位救济方式,而旦劳动者享有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是要求赔偿金的选择权。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一方面,劳动关系虽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但却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信任是劳动合同关系存在的基础条件之一。在双方己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己产生严重的相互信任危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未必有必要。如果强行恢复劳动关系,可能既不利于劳动者的职业发展,也不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甚至会使得劳动者与被用人单位产生新的争议和纠纷,不利于劳资双方的和谐,明显与劳动法律条文的立法初衷相违背,法律强行恢复劳动关系未必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的恢复问题比较复杂。首先,一般会产生一个非法解除期间劳动者损失的补偿问题,劳动者因为违法解除而丧失的工资等合法收入作为可期待利益也应当成为劳动关系恢复的内容,由于司法程序时间较会给劳资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其次,如何恢复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的范围等涉及的问题同样复杂,并非法律规定的简单的一句“恢复劳动关系”就可以解决;再次,如果恢复劳动关系,还需要考虑如何保护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保护原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新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虽然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但恢复劳动关系为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经营负担,以这种沉重的代价换取恢复劳动关系,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适当取代继续履行不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从上面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具有现实性、必要性是恢复劳动关系时必须考虑的问题,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显过于机械,不合理,同时可操作性差。因此,有必要对该条进行修改,限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继续履行范围,建议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旦不损害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2 .删除劳动合同无效与解除关系的错误规定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5项规定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款第5项存在的问题,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存在的问题相同,都明显误解了合同无效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应当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5项予以删除。四、结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影响重大,如何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平衡劳动双方的利益,对于我国构建和谐发展的劳动用工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本文的分析,劳动者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有:劳动者违反预告期规定单方解除;劳动者即时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存在的问题有:违法解除后的继续履行问题;误解劳动合同解除与无效的关系。基于此,本文提出的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立法完善对策包括:完善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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