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赠与合同合集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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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赠与合同合集七篇 赠与合同 篇1赠与人:_受赠人:_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决定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人下列人员:1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市_区_大街_号平房五间,房产权证号为:no:_。2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坐落于_市_区_街_弄_号_楼公寓房一套。房产权证号:sh-no:_。3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珍藏的图书、字画、古董共_册(幅、件)。清单附后。4_(受赠人姓名):赠与其赠与人所创办的_企业股份。赠与人拥有该企业的股份共_股,占该企业全部股份的_。这些股份全部归其所得。赠与人所担任的董事长一职,由其担任至届满。届满之后是否继续担任,由董事会决定。以上条款,在赠与人正式签字并公证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赠人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赠与人给予应有的协助。登记费用由受赠人自负。赠与人(签字):_ 受赠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赠与合同 篇2赠与人:_X,男,一九_年九月十九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市_区_路_X段_X号,身份证号码:_X。受赠人:_X,女,一九_年一月二十三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市_区_路_X段_X号_X栋3单元39号,身份证号码:_,系赠与人的配偶。赠与人_系坐落在_区_X街_X号_X栋_X单元_X层_X号建筑面积:120.55平方米,档案保管号:权_323这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上述房屋系我与受赠人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现赠与人经慎重考虑,与受赠人就赠与房屋一事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一、 赠与人_X自愿将上述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产权赠与给受赠人_X个人所有。二、 受赠人_X完全同意接受赠与人_X赠与的上述财产。三、赠与人_X赠与的上述房屋四界、面积均以_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核准为准。四、本合同经赠与人签名、捺指印,受赠人签名、捺指印,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五、赠与合同办理公证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在三个月内到_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六、本合同一式三份,赠与人、受赠人各持一份,_公证处存留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赠与人: 受赠人:二0_年_月X日赠与合同 篇3一、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1.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2.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3.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5.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条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点把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将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合同即告成立。二、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故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赠与人的义务及其免除。(一)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财产的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赠与物是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同时,还应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但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2.特殊情形中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同同为无偿合同,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形,赠与人负有责任:1.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物有下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赠与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赠与物的赔偿义务。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旨在于设置赠与人对赠与物的善良管理义务,防止因赠与人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受赠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发生此种损害,则将损失分配给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者。(二)履行赠与义务的免除赠与合同虽为诺成合同,但是因其为无偿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难免使当事人利益分配失却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依该条请求免除履行义务的,负有举证义务,证明自己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导致经济状况恶化的原因并不重要,关键是要有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实。赠与合同 篇4兹证明赠与人_x与受赠人_x于_年x月x日共同来到我处(或在_地),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_x的赠与行为与_x的受赠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县)公证处公证员:_x20_年_月_日赠与合同 篇5甲方(赠与方):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乙方(受赠方):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标的的状况_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_ 4.赠与标的的交付_(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甲方:_名称:_住址:_电话: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盖章:_乙方:_名称:_住址:_电话: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盖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赠与合同 篇6传统民法理论以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而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须以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发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而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学者也有不同的主张。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一般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而德国、日本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则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将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赠与合同 篇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乙方(受赠人):_(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标的的状况_(包括赠与标的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等)2.赠与方的权利_3.赠与方的责任义务_4.赠与物交付的时间、地点_5.乙方应于_之间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发生效力。6.其它甲方:_名称:_电话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签字:_盖章:_乙方:_名称:_电话:_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签字:_盖章: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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