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表劳动密集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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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检查表(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名称: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总分 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1组织体系18分查阅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责任制建立、工作制度建立等资料。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5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一条“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第二条“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5分)是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2分)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2分)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度(4分)2应急预案17分查阅企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以及预案评审表、备案表等有关记录。是否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8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有关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四条“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2号):第四条“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5.1概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风险因素单一的小微型生产经营单位可只编写现场处置方案。”5.2综合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5.3专项应急预案是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5.4现场处置方案是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别,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是否齐全(1分)专项应急预案中,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是否齐全(1分)现场处置方案中,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是否齐全(1分)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分)应急预案公布前是否经过了评审或论证(1分)是否能与地方政府应急预案衔接、联动(1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发布实施后,是否对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修订(1分)应急预案是否至少三年一次修订(1分)应急预案中应急处置人员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1分)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3应急演练12分查看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台账、演练评估与总结等材料。是否制定了应急演练计划(2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9.1.2书面评估 评估人员针对演练中观察、记录以及收集的各种信息资料,依据评估标准对应急演练活动全过程进行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并撰写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点对演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演练目标的实现、参演人员的表现以及演练中暴露的问题进行评估。9.2应急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由演练组织单位根据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应急预案、现场总结等材料,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演练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参与单位也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演练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演练基本概要;演练发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应急管理工作建议。10.1 应急预案修订完善 根据演练评估报告中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按程序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年演练一次(4分)重点岗位现场处置方案是否能做到至少每半年演练一次(2分)应急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了书面评估和总结(2分)演练评估报告中是否有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2分)4教育培训11分查阅企业培训工作计划、员工培训档案、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并现场提问。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五条“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第六条“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3年修订版,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1分)是否将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2分)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档案中是否有应急知识培训与考核等内容(2分)是否针对同行业典型事故开展过专门培训(2分)随机提问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参加过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与逃生自救互救知识培训(1分)随机提问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是否能准确说出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主要事故类型和应急处置方法(1分)查看车间安全台账,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1分)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5应急准备13分查阅应急器材与物资储备台账,并现场检查。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器材及消防设施台账(2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三条“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9号)第一条“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第三条“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1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第五条“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2号):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第八条“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是否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台账(2分)应急器材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1分)应急物资储备台账是否与实物相符(1分)人员密集厂房、库房、制冷车间等重点部位,各种应急救援器材是否有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记录(1分)检查涉氨制冷等重点岗位应急器材柜,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等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好无损且能正常使用(1分)涉氨制冷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空气呼吸器、防化服等应急救援器材(1分)人员密集厂房、库房等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栓、火灾报警装置、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等是否完整好用(1分)人员密集厂房及库房工作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设施(1分)进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前,安全警示标志、救援器材等应急准备工作是否充分(1分)进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中,是否安排熟悉救援知识的专人进行监护(1分)6救援队伍6分现场查看应急救援队伍,并查阅装备、物资台账和救援协议。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里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三条“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2号):第六条“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因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2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2分)7高风险区域9分查看涉氨制冷车间、人员密集车间、库房等高风险区域。液氨储罐、氨气压缩机、粉尘聚集等重点部位是否有明确标识(2分)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六条“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2号):第七条“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制冷车间、粉尘聚集区域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岗位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2分)人员密集厂房内的应急疏散通道是否有明显标识(1分)人员密集厂房内逃生通道是否畅通,无杂物堆集(1分)人员密集厂房内紧急出口是否畅通,无锁闭(1分)随机提问人员密集厂房内工作人员,企业是否组织过消防紧急疏散演练(2分)序号项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及分值检查结果检查依据8应急处置8分查阅近年事故档案及管理台账等有关资料。是否有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2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4号)第七条“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第八条“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或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1分)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是否积极组织救援,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1分)事故救援过程中,是否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亡扩大(1分)是否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1分)是否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2分)9总结评估6分查看有关工作总结。是否每年对应急投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分)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第九条“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是否每年对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分)是否每年对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分)劳动密集型企业范围:凡现有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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