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SW0008S2021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复合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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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DSW0008S2021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复合调味料Q/DSW 0008S-2020-l-刖百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中理化指标与GBAT15691-2008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一致;微生 物指标要紧参照DB11/515-2008固态调味品卫生要求。本标准由大连三旺食品配料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要紧起草人:耿家利。本标准属首次公布。复合调味料1范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味精、食用盐、白砂糖、玉米淀粉、香辛料为要紧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 经混合加工制成的固态(颗粒、粉状)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1GB317GB 2760GB 2762GB 4789. 2GB 4789. 3GB 4789. 4GB 4789. 5GB 4789. 10GB 5009. 3GB 5009. 11GB 5009. 12GB 5461GB 7718GB“ 8885GB“ 12457GB 14881GB 15691QB“ 2640GB“ 8967SB/T 1037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白砂糖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沙门氏菌的检验志贺氏菌的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JJF 1070食品中总神及无机碑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食用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用玉米淀粉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咸味食品香精谷氨酸钠(味精)鸡精调味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治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复合调味料:以味精、食用盐、白砂糖、玉米淀粉、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混合 加工制成的固态(颗粒、粉状)复合调味料。4要求4.1 要紧原辅料4.1.1 味精:应符合BG/T 8967的规定。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3 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5 1.5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4.1.6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2640的规定。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具有原、辅料混合加工后应有的色泽滋、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味道和气味鲜香、口感和顺、咸淡适宜。无 异味、无霉变、酸败、异臭等不良味道组织状态颗粒状、结晶状、粉状、块状杂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mg/kg) %W15氯化物(以NaCl计)%W53氨基酸态氮/%20.2总氮(以N计)%20.2总神(以As计)(mg/kg)W0.5铅(以 Pb 计)(mg/kg)WL04.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 (cfu/g)W30000大肠菌群/ (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 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 6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7企业卫生规范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 8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治理方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看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品尝其味道。5.2 理化指标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氯化物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氨基酸态氮按GB/T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氮按SB/T1037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碑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 3.1菌数总数按GB 4789. 2规定的方法检验。5. 3.2大肠菌群按GB/T 4789. 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5. 3. 3致病菌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 1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测。6检验规则6. 1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 2组批与抽样1.1.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1.1.2 抽样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料,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许多于3kg),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 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6.3 出厂检验6 . 3.1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 .3.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 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复原生产时: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要紧生产设备时:d)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国家质量监督治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 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6. 5.1.1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 5.1. 2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能够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仍 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5. 1. 3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6. 5. 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6. 5. 2.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为合格产品。6. 5. 2. 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标准,能够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如 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超过3项不符合标准,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6. 5. 2. 3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识、标签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治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规定。包装应清洁、牢固、严密、无泄漏。7.3 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幸免太阳暴晒。7.5 保质期产品在满足、保证贮存要求条件时,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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