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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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登记备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承办机构:社会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报批村民书面申请,填写安庆市村(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系列表报组、村初审街道、乡人民政府初审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区政务中心规划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符合条件的,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放线定点村民建房规划核实验收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镇(乡)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村庄建设规划审批 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调整的审批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告知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完成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审查决定教育局审核材料,签署审核意见送达审查通过;存档备案;送达决定审查不通过,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复议或政诉讼权利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现场勘查、举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立案现场取证、询问当事人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违法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下发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采取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制止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听后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现场勘查、举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立案现场取证,实地拍照,笔录相关当事人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违规违法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处理意见下发处罚通知书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责令停止施工,并摄制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陈述笔录作出限拆决定,制作并送达限拆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当事人自行拆除制作并送达限拆决定书,立即强制拆除制作强拆执行报告 当事人拒不履行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乡镇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事实不清不予立案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予以立案经批评教育予以改正的,结案对予以立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劝其履行法律义务,送其子女入学。对教育未改正的,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发现违法事实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执法大队填写立案审批表5日内备案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大队人员)经办人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罚意见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个人处1万元或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罚款,由案审委集体研究不予处罚听证(符合法定条件)每日加罚3%结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逾期不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复议、应诉 (不服)处罚执行结案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区财政局、教育局下达受助学生人数和金额各学校确定寄宿生补助对象并公示上级发放花名册区教育局审核输送发送花名册到各乡镇财政所财政所拨付资金到个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填报“明白册”银行代发“一折统”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根据检查或接受举报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并出示执行证件检查核实对情况不属实不予立案审批执法人员提出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对情况属实,由检查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符合立案条件,报领导批准由案件调查人员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强制意见,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报领导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将行政强制告知书送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执行行政强制,拆除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根据检查或接受举报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到现场并出示执行证件检查核实对情况不属实不予立案审批执法人员提出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对情况属实,由检查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符合立案条件,报领导批准由案件调查人员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强制意见,填写行政强制告知书,报领导批准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将行政强制告知书送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依据、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执行行政强制,拆除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 汛期和地质灾害威胁期之前要广泛开展防汛抗灾宣传教育建立防汛抗灾指挥部储备好防汛抢险物资,由防汛抗灾指挥部统一调配组织人员对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及低洼易淹区全面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加强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救灾减灾发生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后,做好抢险工作,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地质灾害险事件发生先期处置,拨打有关紧急电话预警发布预案启动应急处置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应急结束,善后处理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下达催告通知书自行铲除不自行铲除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未执行铲除的,报告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执行强制铲除。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申报对象向乡镇提交认定材料受理材料,材料齐备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缺失材料,5个工作日内补齐申报对象向乡镇提交认定材料受理材料,材料齐备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缺失材料,5个工作日内补齐公示一周无异议有异议,重新审查符合条件,通过初审不符合条件,退回说明原因上报区劳动就业局(1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退回材料说明原因初 审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办理的,即时说明理由成年流动人口在异地(区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30天以上的,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提供材料: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本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3、因婚在外省居住的需提供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原件;4、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承办机构:计生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10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流动人口避孕节育证明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通报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反馈,并备案 承办机构:计生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10 监督电话:0556-5270003生育服务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提供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信息核查无误的及时办理情况有误的,不予办理的,并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收到信息后及时核查承办机构:计生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10 监督电话:0556-527000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乡镇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承办机构:计生办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10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兵役登记适龄青年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镇武装部登记:1、接待、介绍兵役登记相关政策及登记流程;2、填写兵役登记表镇武装部初审:1、核对户口簿;2、查验适龄青年的身份证和学历证明;3、填写政治审查情况结论并签名镇武装部初检:1、测量体重、身高,检查视力;2、询问病史;3、填写身体目测情况结论并签名发放通知书:1、镇武装部界定并填写兵役登记结论;2、将个人信息录入计算机;3、汇总、上报区人武部审批;4、镇武装部发放预征对象通知书;5、告知预征对象相关事项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出具证明个人持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到有关媒体发布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个人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调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调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个人提供相关材料,提出申请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手术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单位:1、 签署意见2、 加盖公章乡镇(街道)计生办:1、 审核资料2、 签署意见3、 加盖公章区人口计生局:1、 审核资料2、 签署意见3、 加盖公章条件不符或材料不全当场一次形告诉当事人承办机构:计生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10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民间纠纷的处理符合条件的不符合条件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审核七日内立案调查纠纷事实调解纠纷达成协议自行和解告知不予受理及解决途径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撤回申请或告知当事人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解决问题应该由法院处理的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发生土地权属争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当事人协商争议解决协商成功提出处理申请协商不成调解制作并送达调解书达成协议乡镇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书否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处理意见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属于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受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所在地乡级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区级人民政府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下达处理决定或调处书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和所需资料村镇建设股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主管局长复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制定植树造林规划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区植树造林总体规划及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 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属于范围之内的,不予受理的依据受 理审 查 调 查乡镇政务中心(农经办)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决定许可,发证不予许可的,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 定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镇政务中心(农经站)按照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作出予以备案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乡农业站接受申请材料乡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包方/承包方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办证的原因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乡农业站接受申请材料乡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包方/承包方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办证的原因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乡农业站接受申请材料乡人民政府做出初审意见符合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包方/承包方提交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不予办证的原因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申请单位提出申请乡镇国土部门当场完成受理工作,申请书、村委会会议录及复印件、用地规划书及选址意见书、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国土所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区国土局审批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查意见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四邻盖章表、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乡镇国土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国土所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等非农用地的直接报区国土局审批;占用农用地的,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再报限国土局审批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查意见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公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初稿形成。收集资料,进行编制专题调研,形成前期调研成果报告。研究土地利用战略,确定规划目标。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方案,落实编制单位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文本,逐级上报审批组织实施规划草案初稿的形成规划草案的形成经镇政府审查形成规划方案讨论稿,送区国土局审查委托区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评估论证根据审查意见形成规划方案审议稿,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政府按照镇人代会审议意见修改形成规划达审稿草案由区国土局会同乡镇政府进行审查,修改后形成规划方案送审稿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方案送审稿及相关意见等资料送上级政府审批权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乡镇政府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制定土地整理方案测绘专业施工设计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进场施工验收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指标和布局安排保护面积分解下达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逐地块登记造册,编制图表,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签订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监管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国土所、农业站加强对基本农田进行检查监管建档上报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建立档案,相关图表资料上报区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收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把收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转报区国土局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监督征地协议审核、审批(记帐)青苗补助费及附着物补偿费30%土地补偿纳入公积金(社保基金)公益金帐户全部安置费和70%土地补偿费纳入失地农民基础生活保障基本帐户村民代表研究方案、出具书面报告,填写发放登记表(签章)村民委员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经管人员初审,分管领导复审村民代表,民主理财经管人员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及时公开 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土地承包合同(2)土地经营权证(3)村委会证明(4)四邻证明(5)证人证言(6)其它相关资料。受理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承办人实地勘察现场,调查取证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调解是否受理调查取证调解仲裁申请人申请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当天完成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书面同意意见、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设计方案等材料)的受理工作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符合规划的,作出准予上报决定上报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符合规划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乡、镇总体规划编制乡、镇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区政府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进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流程图申请人申请(需提交材料申请书、四邻盖章表、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企业提供村委会同意意见书、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乡镇国土部门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国土所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提出许可意见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上报区住建委核发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村庄规划编制流程图乡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同时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的意见规划经修改完善后,提请乡人大主席团审议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同时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规划经修改完善后,上报区政府规划经批准后,公布、组织实施。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申请条件的审核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和村民会议决议、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材料公示及公示图片)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提出初审意见现场实地勘察,提出审核意见乡镇分管领导进行审查,提出用地审核意见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流程图受理:乡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天完成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临时建筑物设计图)的受理工作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乡镇建设行政主管负责通知送达 签订合同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乡建设行政主管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承办机构: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 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流程图乡动物防疫会议发放疫苗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春秋冬强制免疫及常年免疫疫情检测发现疫情对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配合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到达现场划定疫区、受威胁区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免疫疫情检测发现疫情对染疫、疑似染疫和病死的动物,配合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流程图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先期处置,拨打有关紧急电话预警发布预案启动应急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应急结束,善后处理现场检查撤离情况以及生活安排监测、预测与信息报告(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流程图强制动物免疫强制免疫用疫苗免费发放到各村下放到各养殖场养殖场技术人员对畜禽进行免疫,加施标识,建立档案乡镇组织技术人员到辖区各散养户对畜禽进行免疫,加施标识,建立档案不主动、不接受强制免疫的饲养场、户,由乡镇动物防疫部门通知养殖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通知其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并进行强制免疫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置流程图宣传教育通过培训等方式,引导畜禽养殖户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监督检查兽医站工作人员,对畜禽养殖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上报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捕杀狂犬、野犬接到举报、巡查发现到达现场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发现狂犬、野犬联合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扑杀、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血吸虫警示标志行为的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流程图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 不予立案审查核实立案调查取证制定文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责令其修复或赔偿损失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公开案件审理 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流程图 发现传染病疫情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 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1、对病人进行抢救、隔离治疗;2、加强粪便管理,清除垃圾、污物;3、加强自来水和其他饮用水的管理,保护饮用水源;4、消除病媒昆虫、钉螺、鼠类及其他染疫动物;5、加强易使传染病传播扩散活动的卫生管理;6、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7、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 8、供应用于预防和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器械等;9、保证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流程图乡镇人民政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组织动员农户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禁止污染物进入饮用水水源附近承办机构:党政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流程图发包方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方案乡镇林业站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审 查审查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是否公告,是否并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调 查林业站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审查和调查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核决定许可不予许可,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理由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裁决流程图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属于范围之内的,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受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所在地乡级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区级人民政府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处理调解达成协议的,下达处理决定或调处书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受委托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流程图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签订合同决定。作出初审意见并将合同草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正式签订。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区相关部门备案。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森林火灾的预防、调查核实、扑救及验收制定乡(镇)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发生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火灾发生地村委会及扑火队伍乡防火办迅速整理报镇森林防火领导组启动森林防火应急处置预案乡武装部召集镇扑火队伍赶赴火场设立一线指挥部,组织扑救。火情信息反馈至乡镇主要负责人乡镇主要负责人根据情况命令其它村扑火队伍集结并成立二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命令二线指挥员各自带队赶赴火场后勤保障人员和向导员随队进发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人员看守火场6小时以上确认已彻底熄灭后,撤出看守人员后期处置,包括调查评估、火灾处理等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保障就近入学流程图对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未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乡镇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执法人员(两人以上)进行调查, 经调查核实,事实不清不予立案经调查核实,事实清楚,予以立案 经批评教育予以改正的,结案 对予以立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劝其 履行法律义务,送其子女入学。 对教育未改正的,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办机构:社会事务办公室 办理地点:五横乡为民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556-5270007 监督电话:0556-5270003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接到举报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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