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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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作用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二、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合同法1、大陆法系(1)成文法(2)民法典债编2、英美法系判例法不成文法合同的具体规定: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美国1906年统一买卖法、1954统一商法典(二)我国合同法1、民法通则(1986)2、1999年合同法三、国际商事合同法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 1980年负责起草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四、合同的基本概念(一)我国的规定【有关法条】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二节 债权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条文释义】1、协议双方民事法律行为2、协议的目的:产生、变更、终止民事关系3、合法(二)大陆法系国家1、德国合同: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加其他合法行为2、法国合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三)英美法系合同: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许诺,而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事实。但是并不是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五、各国规定的合同成立并有效的主要条件1、必须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形式符合法律规定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承诺(一)要约1、概念P56页2、要件3、约束力4、消灭(二)承诺1、概念P65页2、要件3、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1)英美:投邮生效(2)德国:达到生效达到收信人的支配范围(收信人的营业所在地或惯常的居住地)(3)法国:投邮生效4、承诺的撤回二、英美法的对价与法国法的约因(一)合同分类1、签字腊封合同无须对价2、简式合同须对价包括口头合同与一般书面合同(二)对价的概念购买某种许诺的代价(三)对价的条件1、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是已经履行的对价,或待履行的对价,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3、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不要求充足但是,如果对价很不充分构成欺诈或错误,请求衡平法救济,要求撤销合同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四)对价的发展1、美国统一商法典:改变现存合同的协议,即使没有对价也具有约束力2、“不得自食诺言”原则(五)法国法中的约因1、含义当事人订约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2、目的与动机的区别3、约因的意义无约因,合同无效(六)德国的不当得利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一)自然人的订立合同的能力1、中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2、德国(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同意独立经营业务的未成年人,对于其营业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2)无行为能力人未满7岁;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且并并非暂时状态患精神病被宣告为禁治产人合同效力:无效(3)限制行为能力7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合同效力: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经法定代人追认或未成年人成年后追认有效3、法国没有区分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1)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2)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官能衰退者、挥霍浪费者、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可解除亲权者:结婚(当然解除);年满16岁(经父母向监护法院申请)4、英美法缺乏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及其订立合同的效力(1)未成年人(18岁以下):成年后适当时间内可追认或要求撤销,不撤销视为确认。撤销权只属于订立合同的未成年人一方。但是,订立的必需品合同有效(2)精神病人:精神错乱前的签订的,可以要求撤销;宣告精神错乱后订立的合同无效(3)酗酒者:原则上有效;酗酒者失去行为能力的,可要求撤销(二)法人的行为能力四、合同的形式(一)大陆法合同的分类从合同形式分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形式由繁到简2、合同形式的作用(1)成立或生效要件:德国(2)证据要件:法国(3)英美区分不同类型(二)法国合同形式的规定1、要式合同(1)法定形式作为有效要件的合同赠与、抵押、夫妻财产制合同公证书形式(2)法定形式作为证据的合同价额超过50新法郎的合同公证人前证书形式或双方签名的形式(书面)2、不要式合同商事合同一律不要式(三)德国合同法1、要式合同无法定形式无效2、不要式合同(四)英美法1、签字腊封合同:加上标签“seal”的一种书面合同(1)没有对价的合同(2)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包括租赁土地超过三年的合同(3)转让船舶的合同2、简式合同:必须对价支持的合同(1)以书面形式作为有效要件的简式合同1)汇票与本票2)海上保险合同3)债务承认4)卖方继续保持占有的动产权益转让合同(2)以书面文件或备忘录作为证据的简式合同英国法规定1)保证合同2)有关土地买卖或处分土地权益的合同3)金钱借贷合同美国法1)一年期合同2)不动产买卖合同3)担保合同4)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五)我国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 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五、合同必须合法1、中国法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2、大陆法无效(1)法国法律禁止交易的标的物合同追求的约因不合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2)德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3、英美法凡是违法合同都是无效的,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当事人不能要求履行合同,也不能要求赔偿损失,原则上也不能要求返还财产如果一方因受骗、被威胁或受到经济上的压力而订立的违法合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违法合同包括三类:1)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所谓公共政策是指损害公众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旨在妨碍公众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如限制价格的合同、限制竞争的合同,冒充公职和妨碍司法2)不道德的合同是指那些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愤慨的合同3)违法合同无资质人签订的专业服务合同,即属于违法合同。六、合意必须真实(一)错误明确两点:第一,并不是任何意思表示的错误,多足以使表意人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第二,只有某些情况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1、中国法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法国法无效合同(1)标的物的性质错误所谓性质是指:基本品质、决定性的考虑判断当事人错误的标准采取主观标准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客观标准不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2)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一般情况下,对于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不构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只有在当事人本身具有重要意义的合同,当对方是当事人考虑订立合同的主要原因时,对于订约对象的认识错误,构成合同无效如借贷合同、雇佣合同、承包合同等注意:法国区分动机错误与目的错误,动机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3、德国法可撤销合同(1)意思表示内容错误包括标的、当事人、目的等(2)意思表示形式错误意思表示错误的判断标准客观标准4、英国法普通法:无效:衡平法:可撤销原则上,订约一方的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错误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普通法无效;普通法可撤销下列错误,合同无效:(1)合同性质错误(2)认定当事人错误,对方明知(3)双方认定标的物错误(4)双方对于标的物存在与否或合同的重大问题发生的错误(5)一方误会,另一方已经知道下列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1)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错误(2)一方在判断上错误(3)一方对自身履约能力的错误(4)在凭说明的买卖中,对说明的含义理解错误5、美国法: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单方面的错误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只有错误涉及交易的重大事项,且双方都存在错误,才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如果对方信赖误会方的允诺,积极准备履行,从而无法恢复原状的,有错误的一方不能主张撤销合同(二)诈欺诈欺是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的故意行为1、中国法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法国法合同无效3、德国法合同可撤销4、英美法合同可撤销有关欺诈规定于1976不正确说明法所谓不正确说明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前,为了吸引对方订立合同而对重要事实所作出的一种虚假的说明。欺诈属于不正确说明的一种依据当事人是否诚信(当事人出于相信确有其事),不正确说明分为:非故意与欺骗性欺骗性不正确说明即欺诈,其后果是受诈欺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并可撤销合同非故意的不正确说明又分:疏忽与非疏忽前者:受骗方有权请求赔偿,并可撤销合同。但是,法院可以裁定只赔偿不撤销合同后者:受骗方只能要求撤销合同,不能要求赔偿。但是,法院可以裁定以赔偿代替撤销合同5、对某种事实保持沉默是否构成欺诈?(1) 法国、德国以当事人是否负有此项说明义务为标准,至于当事人是否负有说明义务,则依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2)英国普通法单纯的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欺诈下列情况下,当事人负有披露实情的义务,否则构成欺诈:1)当事人曾对某种事实做过说明,后该事实发生变化的2)诚信合同,如保险合同等6、第三人欺诈,受诈欺方能否撤销合同?各国规定一致:只有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或可归责于债权时,受欺诈方才可以撤销合同(三)胁迫胁迫是指以使他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1、中国法可撤销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德国法可撤销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3、法国法无效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4、英美法可撤销胁迫包括不正当影响,不论是对本人,还是对于其近亲5、第三人胁迫,对方能否撤销合同?德国法、法国法、意大利等:受胁迫的一方,可撤销合同,即使合同的相对人不知情法国英美法:只有合同向对方知情,受胁迫方才能撤销合同七、合同的解释【案例】现年 31 岁的钱某是新野县一名机关干部。 2000 年 8 月 1 日,钱某之妻李某经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介绍,为钱某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险。双方约定:被保险人为钱某,年保险费 1320 元,交费期限 20 年,基本保险金额 2 万元;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保险人则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同时规定,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合同中对癌症的释义是: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 “ 国标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 ” 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合同生效后,钱某之妻李某先后于 2000 年 8 月 31 日、 2001 年 9 月 15 日两次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交纳每期保险费 1320 元。2002 年 8 月,钱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新野县人民医院作了检查,被确诊为患了 “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 (简称 MDS )。医生说,患了这种疾病身体极度虚弱,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最终导致骨髓性白血病,也可能因自身免疫力下降而导致死亡。幸亏钱某发现得早,不过需要经常服药治疗,才能控制病情继续发展。钱某一家在庆幸之余,不禁为高额的医疗费犯了愁。这时,钱某想到了妻子为自己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但这种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是否能领到重大疾病保险金呢?为弄清这个问题,钱某去咨询医生。医生告诉他,这种疾病就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实质上就是癌症。于是, 8 月 20 日,钱某向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提出重大疾病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4 万元保险金。令钱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拒绝批准他的理赔申请,理由是康宁终身保险条款规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而钱某所患的 MDS 症状是白血球过少而不是过多,不属癌症中的 “ 恶性白血球过多症 ” ,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钱某随即提出,康宁终身保险条款对癌症释义时的用语为 “ 或 ” ,自己所患的 MDS 是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虽然不符合释义的后半部分,但却符合前半部分,即 “ 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应该归类于重大疾病。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坚持认为, MDS 应同时符合释义条款的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才能构成重大疾病。为弄清自己所患的 MDS ,钱某自费购置了许多医学方面的书籍,书中均将 MDS 归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项下。此后,钱某又多次和保险公司交涉,最后,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终于同意给付钱某保险金 4 万元。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的上级机关南阳公司却以不符合重大疾病条件为由拒绝审批,致使钱某的理赔愿望再次落空。自己明明患了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无奈,钱某于 2003 年 10 月将新野县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 4 万元及利息。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李某投保康宁终身保险,以原告钱某为被保险人,被告表示接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癌症是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该项条款系选择性条款,符合其一即可。原告钱某所患MDS 虽然白血球过少,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MDS 属于血液系统的恶性肿瘤,而被告却无相反证据证明 MDS 不属于 “ 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 ” ,而仅以白血球过少为由认为不符合癌症的条件,是对该项条款作出了并列性理解,显属不当。因此,被告作为保险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基本保额 2 万元两倍的保险金额。本案中,原告于 2002 年 8 月 20 日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应当及时作出属于保险事故的核定,并按保险法规定在与原告达成理赔协议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该项义务,故应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起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新野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新野县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钱某保险金 4 万元整,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 2002 年 8 月 31 日至保险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一)解释合同的方法和原则1、意思说:法国、德国以当事人意思自主为依据,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的意思,不拘泥于文词。意思为主,表示为辅。2、表示说:英美以维护法律秩序为依据,强调当事人的表示,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为主。(二)法国法基本解释规则1、如一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作有效的解释2、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3、有歧义的文字应依据订约地的习惯进行解释4、凡是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合同,解释合同时应予以补充5、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互相解释6、合同有疑义的,应作不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买卖合同中应作不利于卖方的解释(三)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其真意,不得拘泥于文字”主观标准探求真意的标准客观化1、依照诚实信用原则2、依照一般交易上的习惯(四)英美法解释规则:以文词为依据(五)合同成立前和合同成立时的口头协议与书面合同的关系1、英美法证言规则不允许以口头协议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法院原则上不接受证言证言规则的例外:法院接受书面合同以外的口头证据1、涉及书面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诈欺、胁迫等2、涉及书面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3、在书面合同订立以后,可以用口头协议加以更改,但是必须有对价,且符合欺诈法案4、书面合同文字含糊不清或遗漏,允许当事人提出证言予以解释,但是证言不得与书面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对于书面合同,原则上当事人不得提出订立前或订立时的口头协议为证据改变书面合同的内容,但是可以以交易过程、行业惯例、履约过程来加以解释或补充,也可以以书面文件一致的补充条款加以解释或补充2、大陆法法国法:公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主张与证书内容的不同的人证的证言来证明合同内容,也不得主张证书作成前或作成后当事人自己所作的声明事项来证明合同的内容,从而改变合同的内容,商事合同除外德国法:当事人可以采用其他证据证明除书面合同以外的与此并存的协议,改变书面合同文件的合同。这种证据没有限定,意味着口头、书面、人证的、其他的都可以。(六)关于共同条件的解释问题共同条件,又称一般交易条件、附和合同、标准合同,一方事先拟定好的条款1、德国法法院一般承认共同条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对于部分行业制定的共同条件,实行行政审批;对于其他行业制定的,则由法院监督和解释凡共同条件不能按照诚意原则妥善安排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的,一律无效对于共同条件的解释“含糊条款解释规则”:对意义含糊的条款,作不利于制定该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2、法国法判定共同条款是否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但是对于免责条款加以限制:当事人不能免除严重过失责任;不能免除侵权责任站在当事人一方立场上制订的条款,法国不一定判定为违反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3、英国法如共同条件写入了合同文本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看过,也不论字体的大小,都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共同条件没有写入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使订约对方当事人注意到这些条款,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能否注意的判断标准客观标准,“一个通情达理人”的标准4、美国法凡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条件都是无效的吸入合同的条款必须清楚载明于合同的书面文件,并用小字体印刷条款对于某些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必须“惹人注目”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英美法的有关“提供”规定所谓提供是指合同当事人旨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一种表示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如果一方适当提供了自己的履约义务,另一方拒绝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债权人拒绝接受提供的款项的,根据英美法的规定,并不能解除债务人的债务,但是,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1、该债务存在担保的,担保即告消灭2、该项债务的利息停止计算3、债权人通过诉讼,不能取得高于原来提供的金额的,则必须负担诉讼费用二、违约的含义与构成(一)违约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违约的构成条件1、大陆法系:过失责任原则德国法:债务人基于故意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一般情况下,不区分过失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如赠与合同,当事人仅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个别例外情况下,如种类物的给付,即使没有过失,当事人也应负责2、英美法系:无过失责任原则(三)关于催告大陆法系制度所谓催告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通知具体是指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确定的履行日起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债务人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催告的方式:法国法:必须书面作成,并由法警送达债务人德国法:没有特定形式的要求催告的法律作用1、自催告之日起,不履约的风险完全由违约一方承担2、债权人有权就不履行合同请求法律上的救济3、从送达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损害赔偿及其利息三、违约的形式(一)大陆法系1、给付不能事实上的给付不能与法律上的给付不能;主观上的给付不能与客观上的给付不能;自始的给付不能与嗣后的给付不能的区别:自始的给付不能,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对不过错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嗣后的给付不能,则区别不同情况,处理结果不同:(1)非因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的,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由于债务人的过失引起的给付不能,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3)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引起的交付不能,双方都乐意免除合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给付迟延分为债务人有过失的给付迟延与没有过失的给付迟延3、积极违约司法实践承认(二)英美法1、违反条件“条件”是指合同中的主要条款、重要条款、带根本性的条款违反条件的后果: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违反担保“担保”是指合同中的次要条款、附随条款“担保”分为明示的与默示违反担保的后果:对方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3、违反中间性条款违反中间性条款的后果:对方能否解除合同,视违约的性质、后果是否严重而定美国法(1)轻微违约没有损及债权人的主要利益(2)重大违约区分的意义:轻微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4、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前,明确表示到时不履行合同一方提前违约,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有权解除合同,并可立即要求对方给与损害赔偿5、履行不可能相当于大陆法的给付不能四、违约的救济方法(一)实际履行大陆法:实际履行是违约的主要救济方法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在法国,债务人须支付一定的罚金英美法:普通法没有实际履行的救济办法;衡平法可以考虑,但是只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救济办法,而且由法院决定法院判决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不执行的,属于“藐视法院”,法院可以对其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罚金(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1)大陆法系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有损害的事实第二,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第三,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2)英美法一个条件:违约2、损害赔偿的方法(1)法国法:金钱赔偿为原则,回复原状为例外(2)德国法: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3)英美法:只有金钱赔偿3、损害赔偿的范围(1)德国: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2)法国:同上(3)英美法:同上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可预见损失原则(三)解除合同1、解除权的发生(1)大陆法系法国:双务合同中,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即可要求解除合同德国:只要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即可解除合同(2)英美法只有违反条件或重大违约,才能解除合同2、解除权的行使(1)诉讼解除:法国法(2)非诉讼解除:德国法、英美法3、解除合同能否同时请求损害赔偿?德国法:不行。其他国家:可以同时行使4、解除合同的后果(1)大陆法系:溯及既往(2)英美法:不溯及既往(四)禁令英美法的救济方法判令被告不许为某种行为,即被告履行某种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五)违约金是指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由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时,应向债权人支付的金钱1、违约金的性质(1)大陆法的规定1)德国法惩罚性2)法国赔偿性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既要求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损害赔偿;不能既要求支付违约金,又要求继续履行。如果违约金是为迟延履行约定的,除外。(2)英美法赔偿性如果事先约定的金额,是罚金,不是作为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受害方只能按照通常的办法就实际所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2、违约金的增减各国都允许法院增减我国:过分高于或低于五、违约的免责事由情势变迁、合同落空、不可抗力(一)情势变迁大陆法系(二)合同落空英美法(三)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构成条件:1、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非当事人过失3、双方当事人不可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不可抗力事件:1、自然事件2、社会事件不可抗力的后果:1、解除合同2、迟延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让与以及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一、合同的让与(一)含义1、债权转移2、债务承担(二)债权让与1、含义是指债权人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2、债权让与的当事人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3、各国法的具体规定(1)德国法债权让与无须征得债务人同意,也无须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让与的事实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其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在债权让与时可以对原债权人抗辩的,均可向新债权人主张债权让与合同无因性债权让与合同生效的时间: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同时生效,不以通知作为对债务人生效的条件(2)法国法债权让与有因性债权让与合同的生效时间: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对于债务人,则接到通知时生效(3)英国法原则上承认债权让与,例外情况下不能债权让与分为成文法上的债权让与与衡平法上的债权让与前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书面形式,让与人签字2)绝对、无条件、全部3)书面通知债务人不要求由对价后者:不要求通知债务人,但是通知可以起到两个作用:抗辩效力;优先取得债权效力(4)美国法原则可以转让、例外不可以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的人的,第一受让人取得(三)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由承担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订立合同,代替原债务人承担其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除其债务债务人、承担人、债权人1、德国法承认债务承担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追认,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承担人得以援引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但是,承担人不能向债权人提出其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债务承担无因性2、法国法不承认债务承担,采取变相的办法达到债务转移(1)允许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2)允许债务更新:消灭旧债务,成立新的债务所谓债务更新是指债权人应债务人的请求,同意以新的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的一种新的合同(3)承认概括承受下的债务转移:自然人死亡或法人合并时,由其继承人概括性地继承其一起财产,其中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3、英国法不承认债务承担债务转移只能通过债的更新实现4、美国法不承认债务承担某些情况下,允许代行债务允许原债务人通过他人来履行其义务,但是,原债务人并不因此解除其义务及其违约责任,代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债务人仍应履行义务5、我国合同法承认债务承担,但是需经债权人同意。凡是应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转让必须经原批准机关的批准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合同意外的第三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1、德国法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而无须事先表示同意,但是第三人可以拒绝接受此权利;债权人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后,能否消灭或更改?取决于债权人在合同中是否对此提出了保留权利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效力:(1)对于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违约损害赔偿,但是,第三人无权撤销或解除合同(2)对于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3)对于债务人:债务人负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均可以对抗第三人2、法国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但是立法精神是予以承认的起初,法国法对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有限定条件的,只限于赠与合同的情形,且债权人必须在合同中为自己保留一定的利益,现行的合同法已经予以废止债权人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后,能否消灭或更改?取决于第三人是否接受了合同给予他的权利3、英国法普通法:不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变通做法:(1)成文法的特别规定,如海上保险法,予以承认(2)通过法院判决承认某些商业惯例,如信用证,予以承认(3)通过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予以承认,即在信托制度下,第三人可以取得信托所给予的利益。4、美国法承认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五节 合同的消灭一、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规定大陆法系国家没有专门规定合同消灭的原因,只规定了债消灭的原因,合同消灭的原因适用债消灭原因的规定(一)清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内容1、清偿的主体一般为合同中规定的债务人。如果债务无须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各国法律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2、清偿的标的物一般为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代物清偿3、清偿的地点合同明确规定了清偿地点的,应在规定的地点清偿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清偿地点的,则根据标的物性质的不同而不同:(1)特定物的债务,订约时该特定物所在地(2)其他债务第一,往取债务:债务成立时债务人的住所地为清偿地法国、德国、瑞士等,第二,赴偿债务:以债权人现时的住所地为清偿地日本4、清偿期间合同规定了期间的,按合同的规定。一般情况,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但是债务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提前清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债权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随时向债权人清偿5、清偿费用合同没有规定的,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住所变更,使清偿费用增加的,该增加部分,应由债权人承担6、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几种债务,而且债的种类相同首先,各国允许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指定其应抵偿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指定,先抵充已经届清偿期的债务;如几个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则应抵充对债权人担保最少的债务;如担保相等,应抵充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如负担相等,应抵充到期较早的债务;如到期相同,应按各个债务数额的比例清偿(二)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将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行为1、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受领迟延(2)债权人不明2、提存的地点提存所法律规定;法院指定3、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免除债务(2)风险转移(3)费用负担4、债务人(提存人)的义务及时通知债权人,否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是,无法通知的除外(三)抵销是指当事人彼此相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的种类相同,并均已届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案子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抵销的方法:1、法定抵销法国法,当然抵销2、以当事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发生抵销德国、日本、瑞士3、约定抵销:各国法律都允许(四)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即债权人抛弃其债权法国、德国: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须经债务人同意日本:无须债务人同意(五)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属于一个人混同的原因1、民法上的继受:继承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合并3、特定继受: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一般,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合同归于消灭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债权债务混同,合同不归于消灭“1、债权应被作为他人权利的标的:如出质2、票据法上的特殊规定二、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议而消灭(1)以新合同代替原合同(2)更新合同(3)因约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4)弃权2、合同因履行而消灭3、一方违约,对方解除合同而消灭4、依法使合同消灭主要包括(1)合并(2)破产(3)擅自修改书面合同,对方解除合同四、诉讼时效多数国家规定为合同消灭的原因(一)时效的含义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由于一定事实状态的继续存在,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或发生的一种法律制度(二)时效制度的作用1、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2、避免在举证上的困难(三)时效的种类大陆法系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2、消灭时效诉讼时效英美法系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四)诉讼时效的效力1、诉讼时效完成,权利本身归于消灭日本2、诉讼时效完成,请求权(诉权)归于消灭德国(五)时效期间大陆法系1、普通期间:较长德国、法国为30年,日本为20年,瑞士为10年2、特别期间:较短英国法1939年时效法:简式合同为6年;签字腊封合同为12年美国法没有全国统一的时效法律各州大多区分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多数州规定为56年;书面合同多数州规定为10年(六)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及延长1、起算一般从请求权发生时开始计算具体:(1)合同订有履行期的,自履行期届满时起算(2)合同未规定履行的期限,从合同成立之日起算(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2、诉讼时效的中止各国一般规定,权利人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意外事故,致使其不能起诉的,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即阻碍权利人不能行使诉权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内,待事故完成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发生了法定的情事,经过的时效期间不算,法定中断的情事终结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情事:(1)起诉(2)承认(债务人承认债务)(3)部分履行4、诉讼时效的延长或缩短(1)诉讼时效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予以延长或缩短瑞士(2)可以缩短,不能延长,不能抛弃德国、美国(七)我国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 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 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 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 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第三章 买卖法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家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一、国内法1、大陆法系民法典、商法典2、英美法系(1)普通法判例法(2)制定法英国1893货物买卖法(1979),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1977)3、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民法通则(1986)、合同法(1999)二、国际公约1、196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64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72、8、18 生效,八国196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72、8、23生效,七国2、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我国与公约的关系:1986年递交核准书提出两项保留:(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公约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书面形式来证明,在形式上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三、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5)1935制定,历经1953、1963、1970、1980、1990、2000修改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2、华沙牛津规则(1932)CIF贸易术语3、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发价(要约)(一)发价的有效要件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订约建议,仅应视为发价邀请,但是,如果此项建议符合作为发价的其他要求,且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有相反的意向,则这项建议也视为发价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足以确定合同的内容载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3、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意思(二)发价的生效时间达到生效(三)发价的撤回与撤销1、发价的撤回即使发价是不可撤销的,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发价到达受发价人之前或与其同时送达发价人2、发价的撤销在合同成立前,发价可以撤消,但是撤销的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送达受发价人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价一旦生效,则不得撤销:(1)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的(2)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四)发价的终止或失效1、因拒绝2、因被发价人撤销3、因规定的接受期限届满4、因“合理期限”已过二、接受(承诺)(一)含义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二)接受生效的时间原则上达到生效1、受发价人以作出接受通知表示接受时,须于通知达到发价人时生效通知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理时间内达到发价人关于发价的有效期(接受的期限)的起算:(1)应从交发电报之时或从信件内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2)如果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3)如发价是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讯方式规定的接受期限,应从该发价达到受发价人时起算。在计算上述接受期限时,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接受期限最后一天是发人营业地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接受期限可顺延下一个营业日2、受发价人以做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时,接受于做出该项行为时生效(三)对发价中的条件作了变更的接受的效力对于发价表示接受时,如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变更,应视为对发价的决绝,并构成反要约但是,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没有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非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以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所谓实质改变是指:1、 货物的价格2、付款3、货物的质量或数量4、交货的时间或地点5、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6、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四)逾期的接受(迟到的接受)接受通知达到发价人的时间超过了有效期逾期的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只要发价人毫不迟延地以口头或书面将其认为该逾期的接受仍属有效的意思通知受发价人即可如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按照它寄发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价人的,则此项逾期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经因逾期而失效。(五)接受的撤回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能于该项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即可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付货物1、交货的地点未规定的地点的:大陆法:特定物的,在特定物所在地;非特定物,法、德、瑞士卖方的营业所所在地,日本买方的营业所所在地英美法:一般卖方的营业所所在地;特定物的,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所在地的,应在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公约:(1)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给买方的,卖方的交货义务为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2)合同没有要求卖方将货物运送给买方的,该货物是特定物,或从某种特定的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存放在向这些地方的,或已经知道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的,则卖方应在该地点交货(3)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其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2、交货的时间大陆法:买卖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时间的,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买方不能要求卖方提前交货。但是,卖方有权提前交货,但是应事先通知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拒绝受领英美法:合同没有规定交货时间的,卖方应在合理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运输的,则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推定向买方交货公约:(1)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日期的,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的,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2)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期间的,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的,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3)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单据,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品质检验证书(三)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与合同不符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殊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或判断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的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如何判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公约规定1、检验时间买方必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检验地点如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检验可推迟到达到目的地后进行(即不需要在装运前进行)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需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情况的,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达到新的目的地进行3、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1)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将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即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3)如合同规定了索赔期的,则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索赔(四)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公约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地域性但(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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