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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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步伐,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打造面向东北亚的人才高地,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引进或来区创办企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具有较高知识或技能,适应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金普新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区属事业单位。第二章 引进范围第四条 人才引进主要面向新区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积极鼓励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适当采取柔性引进机制。第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引进下列人才,在其到岗工作并在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发放安家费补贴。(一)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等。(二)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指获得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在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工作3年以上,近5年来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归国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2年以上、近5年来取得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三)博士后人才。包括国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出站后来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才,以及新区辖区内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项目单位出站后留在新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人才。(四)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主要指新区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引进的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相关机构关键性管理或技术岗位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拥有职务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及先进经营管理模式,担任企业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所在单位考核为优秀等次1年以上的骨干人才。第三章 奖励措施第六条 对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中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1:1配套安家费补贴;对经大连市认定的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给予1:0.5的配套安家费补贴;对经认定的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博士后人才、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安家费补贴。上述安家费补贴按照3年期限发放,发放期间已不在新区工作的,停止发放资助。第七条 对获得大连市重点领域创新团队支持计划的创新团队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对获得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支持的顶尖及领军人才和获得大连市科技人才创业支持计划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第八条 鼓励通过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加强柔性引才,对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第九条 鼓励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业务,招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新区创新创业。对成功推荐全职引进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四款规定条件的人才,并促使人才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协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人才层级和引进数量给予资金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如下:(一)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其他经大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二)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三)引进新区以外的博士后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四)引进地方重点产业领域骨干人才,每引进1名并在新区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或社保满1年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第十条 对成建制迁入的国家级、省部级重要研发设计机构、知名企业总部及市场营销中心等人才密集型单位,或者引进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统筹安排相关资助和服务保障事宜。第四章 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建立引进人才业绩评估制度。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牵头组织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进行考核评估,掌握其业绩以及团队项目运作情况。第十二条 建立人才综合服务体系。用人单位应及时掌握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动态,不断优化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新区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尤其是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人性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服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高层次人才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1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创业创新暂行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2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鼓励引进高层次海外归国留学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4号)同时废止。大连金普新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奖励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区引进国外智力(以下简称引智)工作,为新区建设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区引智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新区用人单位的引智项目申报、组织申报和建立各类引智载体、组织申报和评审各级外国专家友谊奖,以及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奖励对象第三条 鼓励新区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建立区级引智成果奖励机制。在新区人才发展资金中设立引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包括对引智项目、引智载体和外国专家友谊奖的相关奖励。第四条 引智项目包括经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新区所属用人单位聘请国(境)外专家及其团队、派员出国(境)培训和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方面的项目。第五条 引智载体包括国家、省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示范单位和海外引智工作站。第六条 外国专家友谊奖主要包括“国家友谊奖”“辽宁友谊奖”“星海友谊奖”以及经新区评审认定的“金普新区友谊奖”。第三章 奖励标准第七条 对获批国家、省市相关引智项目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八条 对获批国家、省市及新区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九条 对经新区认定的海外引智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并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按年度给予25万元的日常工作经费补助。海外引智工作站招徕海外人才到新区创业就业的参考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区引才荐才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第十一条 获批国家、省市引智项目、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示范单位的奖励资金,原则上要求在国家、省市资助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拨付。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示范单位、海外人才工作站、金普友谊奖的奖励资金,经新区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第十二条 引智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用人单位与引智工作相关的经费支出,外国专家友谊奖的奖金直接发放给外国专家本人。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第十三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纠正或追回已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同一个引智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只按照各级资助中的较高限额资助。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8号)同时废止。大连金普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新区博士后工作科学健康发展,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普新区内依法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以及依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的分站。第三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新区博士后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承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实施措施;负责组织新区用人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拨付区级专项资助经费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 鼓励非设站单位依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设立分站。申请设立分站的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项目研发经费、日常经费和实验条件以及必要的住房、薪酬、补贴等。同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二)建有区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设有区级以上公共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或者专门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三)海外学子创办或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自主创新型科技企业、具有自主创新成果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第二章 资助奖励第五条 新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博士后工作进行资助。资助类别包括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等3类。资助资金的拨付,原则上采取由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视工作实际需要先行垫付,待年度集中申领资助时按标准统一拨付的方式进行。第六条 对获批工作站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对获批分站或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由分站或基地晋升为工作站的单位按照50万元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第七条 对进站或在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并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科研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在站期间每人每年5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第八条 对进站或在站、承担应用研究项目并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5万元,非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总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4万元。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界定按照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人社发201453号)规定执行。第九条 在博士后设站单位中选拔科研成果在本地区产业化效果显著的评选为博士后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对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第十条 对于在省以上博士后评估为优秀的设站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国家级优秀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优秀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大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先进单位”“大连市优秀企业博士后”“大连市企业博士后优秀合作导师”等称号及更高级别荣誉称号的企业和个人,在各项配套服务上给予优先的政策扶持,对获得奖金的给予1:1配套奖励。第十一条 鼓励博士后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国外境外交流项目,对获批项目给予1:1配套奖励。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建站资助的设站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已经招收至少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从事科研工作,且已办理进站手续。2有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专门管理部门,建立了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考核、科研保障、项目管理、经费管理、奖惩激励等工作制度。第十三条 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年度有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或在站从事科研工作,承担应用研究项目,且已办理进站审批手续。(二)申请年度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计划清晰明确,已享受的科研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确认同意。(三)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积极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以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科研项目资助资金。第十四条 申请科研项目资助和生活补贴应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与个人本专业及企业主营业务相符的科研工作。企业博士后工作单位应及时将生活补贴全额发放给博士后本人。第十五条 申请建站资助、科研项目资助、生活补贴以及相关配套奖励的,原则上在大连市及相关部门的资助奖励资金拨付到位的情况下再予拨付。第十六条 对完成企业博士后科研任务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在新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安家费补贴。第四章 考核备案第十七条 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相关技术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外聘资深专家担任工作站博士后项目合作导师。并定期组织工作站合作导师会同流动站合作导师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相关考核。考核结果需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备案的将不给予相关资金资助。第十八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博士后项目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合作导师审核同意后,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由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其项目进展、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期考核结果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考核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给予后续的资金资助。中期考核的专家可以是博士后项目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合作导师,也可以是相关领域第三方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收资助单位对所接受的资助奖励资金应按照国家、省市博士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列支,独立设帐、专款专用,并于每年年末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第二十一条 申请或获得项目资助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以及违反有关财经纪律等行为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如数收回资助资金,5年内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建议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撤销设立工作站(基地)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局依据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专项资助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7号)同时废止。大连金普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新扩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新区重点产业领域新建和扩建企业人才引进步伐,推进相关企业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更好地培养、使用和凝聚各类人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新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领域主要是指新区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新区管委会确定的其它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主要包括智能装备制造、软件及电子设备制造、集成电路与半导体、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与储能等。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航运物流业、商务商贸会展业、金融业、总部经济、科技咨询服务业、旅游业、文化创意产业、健康产业等。第二章 专项资助的范围和内容第三条 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以下简称专项资助)的范围包括相关新建和扩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奖励和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第四条 获得专项资助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举的重点产业领域,具体分为一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和二类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现代服务业投资总额2000万元以上);(二)新建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并已经开工建设,实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投资总额的30%以上。扩建企业实到增加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三)相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到职并依法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四)相关企业制定贯穿新(扩)建、投产、正常运营过程的人才资源开发规划(计划),设有专门或兼管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相关机构;(五)相关企业的开工、投产等情况要得到企业所在园区或街道确认,并由新区商务局复检;实到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第五条 专项资助的类别与标准:(一)高级管理人员奖励。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的额度与企业及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联系,受补贴者的应税工资应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补贴标准按照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家企业不超过10人。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二)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包括人才培训与实训补贴、人才招聘寻访补贴、人才学术技术交流和咨询补贴,以及与人才开发密切相关的其它各类补贴。补贴额度参考该企业申报期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情况,由企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申请,对单个企业年度补贴的上限为一类企业200万元,二类企业100万元。第六条 专项资助的方式:(一)专项资助由企业根据类别和标准向所在园区提出申请(无园区管理的企业可向街道提出申请),经新区商务局复检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项资助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核定并出具审核意见,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予以拨付;(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高级管理人员奖励直接发放给受资助者本人,奖励周期为2年;(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拨付给企业统筹使用。在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的条件后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下50%由企业在当年人才资源开发活动结束后将人才资源开发综合补贴使用情况总结决算材料(包括总结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财务审计报告)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予以拨付。补贴资金仅限在当年度使用,补贴周期为2年。第七条 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它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助参照以上类别和标准执行。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重点产业领域类别每年以新区商务局公布为准。第九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金融局依据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专项资助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大连金普新区加强孵化平台建设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努力营造良好的区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体系,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全新局面,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增长点,打造金普新区经济发展的全新引擎力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孵化平台具体包括: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社区等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大厦),大学科技园,创业基地及其他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等。第三条 孵化平台建设坚持市场导向、要素集聚、政府扶持、示范引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给予孵化平台创新创业办公条件(空间)服务、科技要素服务、人才配置服务、创业金融服务、专业社会服务、创业咨询辅导服务和企业发展中的其他各种服务扶持。第四条 新区管委会根据创新创业工作需要,设立新区创新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主要用于孵化平台的建设与初期运营补贴,以及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创新创业投融资补贴、定向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初创企业房租补贴、创新创业大赛项目奖励、创新创业服务补贴等。加大就业创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等支持力度。第五条 实施创新创业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对区内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服务跟进支持。部分项目实行后补贴机制,受总额控制,并在申报基础上实行择优扶持。第二章 支持对象第六条 鼓励领军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各类创新创业中心,支持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等存量资源建设众创空间,鼓励各街道、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的建设和运营。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及大学生等在新区创新创业。第八条 鼓励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和孵化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第三章 建设与运营支持第九条 对经确认的新投资兴建的服务功能完善、辐射能力强、线上线下联动发展、全要素、开放式、社会化、多功能的创新创业综合孵化平台,参照其创新创业建设投资强度,给予载体建设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贴;鼓励区内高等院校利用校产资源开展大学科技园建设,新建大学科技园比照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给予支持。 第十条 支持孵化平台围绕新区重点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认定为大连市级A级、AA级、AAA级创业孵化平台的,可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升格为省级、国家级孵化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可分别增加到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级不同部门认定只享受一次奖励)第十一条 经考核认定,对租赁场地建设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平台,按照其租金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场地租金补贴,单个机构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十二条 支持孵化平台健全入驻企业流动机制。每新培育出1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的奖励,年度累计最高50万元。每孵化成功1户创业企业且该企业退出孵化平台后,在新区正常纳税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孵化平台1万元奖励。第十三条 鼓励各类孵化平台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新区各类孵化平台进行考评,对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第十四条 由新区各类孵化平台孵化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对孵化平台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由新区孵化平台推荐,在孵项目一次性获得5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对孵化平台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第四章 创新创业孵化支持第十五条 为符合条件进驻新型孵化器的创新创业团队提供最多6个月的免费工位,鼓励其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符合条件进入预孵化期的企业,给予一定面积的房租补贴。按每天0.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第一年房租补贴,第二年在第一年补贴基础上减半补贴,第三年在第二年补贴基础上减半补贴,补贴面积每家不超过50平方米(仅限于企业自用办公用房部分)。同一个企业只能在一个孵化器中享受房屋补贴,已享受过房租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该补贴。第十六条 对在各级政府科技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在一年内落户新区的创业项目,按照获奖等级、排名及项目进展情况等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奖励。第十七条 支持孵化平台持股孵化初创企业、获得股权收益。初创企业已获得股权支持,二者通过市场机制分配权益。第十八条 对毕业2年内进入孵化平台创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税收财务证明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享受市、新区创业补贴政策外,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第五章 创新创业服务支持第十九条 支持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孵化平台,为初创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法律、人才、知识产权、财务、认证、技术转移、投融资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等相关服务,按照其举办各类创业活动的年度实际直接支出给予不超过30%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专业服务机构连续获得支持不超过三年。第二十条 新区内各类孵化平台帮助新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者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的,按每个创业者3000元标准,给予孵化平台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类孵化平台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对规范接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习)6个月以上的孵化平台,按照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对见习(实习)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第二十二条 取得大连市创业导师聘书且经市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创业导师,年度内在新区孵化平台提供创业专业服务满30次以上,单次服务满意度达90%以上的,按年度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六章 创新创业投融资支持第二十三条 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天使基金和种子基金落户,有针对性地选择特色产业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将资本、孵化、产业有机融合,助推初创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四条 择优支持天使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孵化平台的在孵企业,给予天使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不超过10%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不超过5%的风险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十五条 扩大中小微企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放宽申请条件,将符合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项目的区级以上孵化平台内的在孵企业列入新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名录,经认定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支持。第二十六条 对入驻孵化平台的创业实体,按规定给予2年期限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全额贴息扶持。第七章 配套服务支持第二十七条 完善创业综合服务平台,为孵化平台及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发布创业扶持政策、办事流程、创业信息、服务资源等公共信息,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第二十八条 孵化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创业孵化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对孵化期满的企业,孵化平台应协助做好登记变更、产业园区对接等工作,并提供不少于1年的跟踪指导。第二十九条 给予孵化平台中的优秀创业人才购房优惠。对在新区确定的“创客家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可享受不超过市场价格20%的优惠价格购房。第三十条 为入驻区级孵化平台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补贴标准执行金普新区人才住房保障相关办法的规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有关项目补贴,由新区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公式工作,同时做好各项补贴政策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创新创业孵化工作绩效考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创新创业孵化各项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孵化平台、服务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的补贴和资助、奖励等,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连金普新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引领和支撑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和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实现人才队伍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结合新区产业发展需求,启动高端人才成长支持工程、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在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和重要学科领域内,认定、选拔和重点培养一批优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第二章 人才选拔第三条 选拔范围与对象:(一)选拔工作在新区各类所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相关区属事业单位中进行;(二)选拔对象主要是指新区工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等行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三)选拔重点是主持或从事的项目能够推动新区支柱和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人才,以及在新区重要学术、技术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并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第四条 选拔的层级和名额:设置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两个层级。选拔工作每3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拔尖人才50人左右,后备人才100人左右。第五条 选拔条件:(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造诣与影响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特殊人才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二)拔尖人才原则上应入选后备人才满3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大连市同行(专)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是省、市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主要贡献者,省、市、新区重点科技项目或重大工程的主持人或取得较高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重大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主持人。(三)后备人才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专业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解决科研或生产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大连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2主持或主要承担的科研项目曾获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及以上奖励;3市级及以上重大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者;4科技开发成果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取得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5结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在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得到同行专家认可;6在产业创新方面应为企业重点产业创新项目的主要参与者,参与并完成产品开发、技术改造项目,为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做出较大贡献;7、在大连市处于领先水平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四)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千”层次及以上、大连市领军人才的适龄人员直接纳入拔尖人才范围;入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中“万”层次和大连市领军后备人才的适龄人员直接纳入后备人才范围。第六条 选拔程序:(一)组织推荐。由用人单位按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拟定人选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二)审查与评审。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材料并组建行业(专业)专家评审组,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实行社会化评审。(三)人选审定。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评审结果,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四)公示命名。审定人选在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命名并颁发证书。第三章 培养资助第七条 培养措施:(一)优先推荐入选人员参加“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省级人选的评选、大连市领军人才评选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选;(二)优先推荐入选人员申报区级科技计划,优先参加国家、省市各专项科研基金申报;(三)优先推荐入选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四)鼓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入选人员委以重任,支持他们承担国家、省市和新区的重大科研、技术项目,在本单位实施的重大科研技术项目中,应创造条件让其作为主持人或者主要参与者。第八条 资助标准:(一)对于在新区培养并经认定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其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除外),所在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按照同级别人才标准享受了新区引进人才政策的不再享受资助。资助用于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支出,其中资助总额的50%直接奖励给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二)对于获得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计划支持的中青年创新人才中的杰出青年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分别给予10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对于运行正常的市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企业的核心成员和骨干按照国家级不超过10名、省级不超过7名、市级不超过5名的数量,依据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3年。(四)对于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入选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通过评估考核的再拨付50%,用于人才培养及其团队建设支出。(五)支持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它人才培养计划。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第九条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选拔管理工作。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一)建立考核制度。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考绩情况存入考核档案,作为入选人员资助和奖励的依据。对于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考绩不合要求以及其它不符合入选条件的,应及时调整。(二)建立入选人员正常递补制度。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人选培养期一般为3年,用人单位应及时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适时增补,充实人选。(三)建立培养对象联系报告制度。企业应及时了解掌握各层次入选人员基本情况、业务进展、现实表现及考核结果,每年末汇总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申领的人才培养经费应按照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金州新区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5号)同时废止。大连金普新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新区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针对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队伍成长进步面临的迫切问题、用人单位业务发展的瓶颈,坚持培训实效性原则,科学设定交流、考察和培训题目,确定培训形式,选择培训对象及合作渠道。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经新区认定的四类高层次人才和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紧缺人才主要包括经新区认定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经新区选拔培养的领军人才、入选市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的人才以及新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资助对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普新区所辖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第五条 资助对象主要是指经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由新区管委会批准列入年度全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境内外培训项目、国际技术交流项目。第三章 培训形式和资助标准第六条 培训形式主要包括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并全额承担费用的公益性培训和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实施、政府差额补助的社会化培训。第七条 对列入年度全区人才培训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境内外培训项目、国际技术交流项目,差额补助按照认定培训总额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个项目高层次人才不超过20万元,紧缺人才不超过10万元,人均资助限额分别不超过1万元和0.5万元。第四章 办理程序第八条 发布通知。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适时的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当年或下一年度的人才培训计划。第九条 组织申报。相关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境内外培训项目、国际技术交流项目。第十条 评审立项。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报材料并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确定审核意见,报请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列入年度人才培训计划。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项目实施的用人单位或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经费,执行培训项目。项目实施完毕后,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资助申请,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由第三方会计公司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第十二条 核拨资金。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核实项目资助申请材料后,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报请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资助资金。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金州新区人才培训项目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金管发201146号)同时废止。大连金普新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满足产业优化升级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快推进“一地一极三区两中心”建设,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人才强区战略为指导,以培养为重点、以评价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全面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具有新区特色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促进新区高技能人才数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第三条 发布高技能人才需求目录,建立高技能人才信息库。重点围绕新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需求,定期编制和发布高技能人才需求目录,按需引进培养急需高技能人才。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信息库,面向社会收集在新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信息,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及个人及时上报信息。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运输和服务等行业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的人员。主要包括技能劳动者中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第二章 培 养第五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计划。鼓励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用好职工教育经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对企业采用大师工作室、师带徒、结对学艺等形式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职工参加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内项目晋级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在享受市级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之外,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和规定标准的50%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企业应在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内申请补贴。第六条 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在新区登记注册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由高技能人才领办的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推动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的传承和推广。对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获得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站)认定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七条 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每年从新区规模以上企业选派10名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内的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水平、有创新潜力的一线优秀高技能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培训机构进修深造,给予每人培训总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本补助不能与市级资助政策重复享受。第三章 引 进第八条 吸引高技能人才来新区发展。根据大连市户籍政策相关规定,来新区就业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落户。由企业引进的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内的高技能人才,与新区规模以上企业签订不低于5年劳动合同,且在新区初次就业满1年(须在新区缴纳社会保险),按高级工每人5000元、技师每人1万元、高级技师每人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予以一次性补助。对企业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等高层次人才及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住房补贴,按大连金普新区引进人才安居实施办法执行。第九条 建立柔性引进制度。结合新区产业布局,通过兼职、服务和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柔性引进大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开发目录中的高技能人才,可以不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只与新区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对引进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可参加金普新区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第四章 激 励第十条 支持新区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国家、省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功勋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辽宁省技术能手、大连市有杰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大连市技术能手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按上级奖励同等额度给予配套奖励。第十一条 表彰和奖励贡献突出的高技能人才。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辅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每2年开展一次新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和技术能手评选表彰活动。每次选拔5名新区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10名新区技术能手,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金1万元和5000元。第十二条 加大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表彰力度。鼓励行业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全区性职业技能大赛,以竞赛促进培训和鉴定工作。对通过大赛选拔认定的高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对获得新区技术标兵、技术能手、技术优胜者称号的,根据原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及年限,经答辩合格可直接晋升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第五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第十四条 细化工作任务。各行业企业要结合实际,积极制定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激励的具体办法。建立全区统一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库,做好人才资源的储备与综合开发。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流动的工作机制,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进步搭建平台。第十五条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新区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高技能人才引进培养方面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创新创业方面的典型事例,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连金普新区人才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新区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服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大连金普新区党工委、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印发关于推进大连金普新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大金普工委发2017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新区现有和新引进的各类人才。主要涵盖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人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服务管理,主要包括为人才提供人才安居、子女就学、配偶就业、居留落户、人事代理、医疗保健以及工商登记、税收办理等内容。第二章 服务体系第四条 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体系。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新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采取集中受理需求事项、统一对接职能部门、跟踪落实办理结果的服务模式,构建“一体化服务、一站式受理”的服务体系。第五条 完善功能区(园区)、街道人才服务职能。各功能区(园区)、街道应根据各区域特点,自行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或机构,与人才服务窗口对接,为人才提供便捷服务。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要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负责与人才服务窗口进行对接,为人才政策待遇落实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七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人才安居服务。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办理安家费、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等服务。(二)子女就学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及其他人才,在子女就学方面,按大连市标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此外,对于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新区高中学校的,根据入学需求,开设绿色通道;引进人才子女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符合转学条件的,可根据其意愿转入新区普通高中就读;符合借读条件的,本着同级同类借读的原则,根据其意愿安排就近入学。(三)配偶就业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及其他人才,在配偶就业方面,按照大连市标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四)人事代理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紧缺人才中的流动人员,按照大连市标准享受人事代理服务。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和产业发展紧缺人才提供职称评定绿色通道。(五)医疗保健服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健方面按照大连市标准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每年可免费享受一次指定医院健康体检服务。已按大连市标准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重复享受新区服务。同时可为高层次人才及其直系亲属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大连医院、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和大连医科大学附属一院三部3所新区综合性医院开通医疗保健绿色通道,提供预约诊疗、知名专家会诊、根据病情需要邀请相关医疗机构会诊或赴外地诊疗等相关待遇。(六)居留落户服务。为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人才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在新区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增设口岸签证受理窗口,对应邀来连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等事务的外国人提供紧急入境便利。缩短获得“星海友谊奖”等9类外籍人士居留证件办理时限,延长优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7类高层次人才的居留许可有效期限,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长期许可。(七)工商登记服务。为人才申办的企业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为人才投资创办企业提供行业发展情况等信息咨询服务。(八)税收办理服务。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开辟办税绿色通道,持相关证件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时,资料齐全的,可以当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为创业人才开辟办税绿色通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九)其它服务。涉及人才服务的其它事项,统一纳入人才服务窗口办理。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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