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doc 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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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实现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我们承诺: 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公司的各级最高管理者是职业安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每位员工对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事务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职业安全健康表现是公司奖励和聘用员工及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在生产活动中将职业安全健康放在优先地位,加大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投入,加强生产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火灾、爆炸、跑黄、有毒有害气体的泄漏及伤亡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全面、持续地识别、评估、控制与运行过程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风险,定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通过全体员工的努力来持续改进我们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确保人身、企业财产的安全及对周边环境的保护; 提供全体员工的培训,增强职业安全健康意识; 定期公布职业健康业绩,通过公众的监督,使我们的职业安全健康业绩得到持续改进,促使企业可持续发展; 加强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杜绝违章作业行为; 努力向社会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高品质产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遵遵守守国国家家法法规规 保保障障员员工工安安康康坚坚持持科科技技创创新新 实实现现安安全全发发展展本厂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的内涵:1、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企业安全发展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关爱人和保护人,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需要。2、只有不断地将新技术、新工艺运用到企业安全管理中去,坚持创新,企业的安全管理才能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也才能使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和壮大。1.1.目的目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评审和修订。3.3.引用法规、标准引用法规、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4.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4.1 安全劳资监察处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4.2 安全劳资监察处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形成审批稿。4.3 审批稿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5.5.评审与修订评审与修订5.1 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5.1.1 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5.1.2 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相评审的原则。5.1.3 评审内容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5.1.4 评审输出5.1.4.1 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5.1.4.2 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5.2 安全生产制度修订5.2.1 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5.2.2 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5.2.3 修订依据:5.2.3.1 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5.2.3.2 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5.2.3.3 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5.2.4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5.2.4 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1.1.目的目的为获取、识别、更新适用于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获取、识别、更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台帐。3.3.职责职责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2 安全环保科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3.3 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3.4 各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3.5 各部门单位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科。3.6 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7 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写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3.8 安全环保科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4 4 程序程序4.1 获取途径4.1.1 由安全环保科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4.1.2 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4.1.3 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环保科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4.2 登记与识别4.2.1 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4.2.2 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4.2.3 安全环保科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4.3 更新4.3.1 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4.3.2 安全环保科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4.3.3 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4.4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4.4.1 安全环保科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4.4.2 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4.4.3 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环保科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4.5 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4.5.1 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4.5.2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4.6 评审和修订4.6.1 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4.6.2 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4.6.3 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安全副总批准后进行修订。4.6.4 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1.1.目的目的本厂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层层安全责任制。2.2.职责职责2.1 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厂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2.2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工作。2.3 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班组的安全工作。2.4 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岗位的安全工作。3 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厂长安全生产职责厂长安全生产职责3.1.1 厂长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3.1.2 重视员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3.1.3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3.1.4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3.1.5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3.1.6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3.1.7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1.8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3.1.9 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3.1.10 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3.2.1 在厂长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3.2.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3.2.3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3.2.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3.2.5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3.2.6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3.2.7 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3.3.1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3.3.2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3.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3.3.4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3.3.5 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3.3.6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3.3.7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3.3.8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3.3.9 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3.4.1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3.4.2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3.4.3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3.4.4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3.4.5 严格劳动纪律,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3.4.6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3.4.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车间安全员职责3.5.1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3.5.2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5.3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3.5.4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3.5.5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3.5.6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3.5.7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3.5.8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3.5.9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班组安全员职责3.6.1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3.6.2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3.6.3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工人安全生产职责工人安全生产职责3.6.1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6.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3.6.3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3.6.4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3.6.5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3.6.6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3.6.7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技术中心安全职责技术中心安全职责3.7.1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引进)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3.7.2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3.7.3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3.7.4 提供原料、产品(中间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设计部门安全职责3.8.1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 (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改造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3.8.2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 ,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3.8.3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3.8.4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生产科安全职责生产科安全职责3.9.1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3.9.2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9.3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3.9.4 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3.9.5 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在召开有关生产和项目管理的会议中,应同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3.9.6 安排生产任务,制订劳动强度时要合理,要考虑生产设备的承受能力,有节奏地均匀地生产,控制加班加点;3.9.7 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考虑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实施检查安全措施计划;3.9.8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鉴定意见。设备科安全职责设备科安全职责3.10.1 负责全厂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各项设备管理检查、评比、考核工作。3.10.2 负责制订、修订全厂设备安全操作维护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3.10.3 负责设施的配置、标识、维护、保养等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符合环保、安全技术要求。3.10.4 负责编制设备大、中修计划并实施。做好设备改造、检修中的环境、安全保护措施。3.10.5 负责编制设备购置需求计划,参加设备的选型、安装等工作。3.10.6 负责全厂供电管理;协调与供电部门的关系,分配各部门的用电及安全。3.10.7 负责全厂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的年检工作。3.10.8 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及机电维修人员质量、环境和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工作。3.10.9 负责设备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3.10.10 负责相关内部质量、环境和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传递。3.10.11 负责本部门的相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项目的监测。3.10.12 负责本部门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安全环保科安全职责安全环保科安全职责3.11.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3.11.2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3.11.3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3.11.4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3.11.5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3.11.6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3.11.7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3.11.8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3.11.9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3.11.10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3.11.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3.11.12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3.11.13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3.11.14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消防检查和应急预案演习。3.11.16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3.11.17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质监科安全职责质监科安全职责3.12.1 组织制订(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3.12.2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3.12.3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基建部门安全职责基建部门安全职责3.13.1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3.13.2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3.13.3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3.13.4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3.13.5 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3.13.6 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供应、销售科安全职责3.13.1 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3.13.2 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3.13.3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3.13.4 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3.13.5 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安全部门做好厂内车辆检审工作。3.13.6 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的维护保养。3.13.7 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3.13.8 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3.13.9 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做到安全储运。财务部门安全职责财务部门安全职责3.14.1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3.14.2 由于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3.14.3 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3.14.4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负责安全技术费用的提留,做到根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专款专用,并优先安排。3.14.4 建立财务安全方面罚款专用帐户,按相关规定统一使用,做到专款专用。3.14.5 认真做好职工的工伤保险工作,对到期的职工保险必须按时办理转换手续。3.14.6 新、改、扩建项目的消防设施的投入,必须按相关的标准进行提留,保证资金的投入。3.14.7 协助安全部门组织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3.14.8 参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制订,按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专款专用;3.14.9 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的支出、购买和供应发放;1.1.目的目的为了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2.2.工作程序工作程序2.1 本公司属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2.2 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使用和支出范围: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预防事故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更新,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通风排风系统维修、更新,防腐、防渗漏设备维修,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费用预算。生产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消防、技防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维护、更新,防毒、防灼伤卫生防护用品,冲淋洗眼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费用预算。安全评价、隐患评估,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预防健康体检的费用预算。安全标准化考评以及 ISO9000、环保 14000,安全 18000 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预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的费用预算。应急救援资源和演练的费用预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费用预算。其他直接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费用预算。2.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所需支出。2.4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要列入企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单列财务科目。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户核算,加强财务管理。2.5 公司财务部应于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别造具安全生产费用的“下一年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 。在上报董事会、总经理的同时,抄送工会和生产安全部。1.1.目的目的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的管理3.3.职责职责3.1 公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3.2 安全环保科负责厂级培训,各部门负责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安全环保科负责对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抽查和监督。3.3 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实施。4.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4.1 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4.1.1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厂长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复审。4.1.2 车间级领导必须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方可任职。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取证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4.1.3 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其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的学习和培训。4.1.4 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的培训,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要集中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4.2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培训教育4.2.1 新进职工培训教育4.2.1.1 新进职工经公司级培训教育合格后,持安全教育介绍信,到安全环保科进行登记,进行厂级培训。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环保科开具培训合格介绍单到生产科。4.2.1.2 生产科根据培训合格介绍单开具调令分配到各车间,进行车间级培训,培训合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然后分配到岗位上,进行班组级培训,培训合格后,指定带领师傅并签订师徒关系责任书,上岗一段时间后,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师徒关系责任书、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定于每月 5 日上交安全环保科。4.2.2 外来实习和代培人员培训教育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并通知本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外来实习人员安全环保承诺书后,方可在有关部门派专人带领下,按指定路线进入生产现场。4.2.3“转岗” “复工” “四新”安全培训教育。4.2.3.1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岗 30 天以上,重新上岗(复岗)时,应实行相应的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离岗30 天以下,试其情况,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4.2.3.2 非本厂职工调入,无论是否改变工种,应按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4.2.4 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在投产以前,应及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对岗位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一定操作技能后,方可上岗作业。4.2.5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主任及车间安全员负责并实施。教育内容是车间生产特点和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车间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4.2.6 班组(岗位)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班组安全员组织实施,教育内容是: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生产流程及设备配置情况;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4.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4.3.1 从事电工、行车工、起重工、司炉工、电(气)焊工、机动车辆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学习与安全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复审)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上岗。4.3.2 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负责统一开展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参加培训。4.3.3 特种作业人员按计划参加学习、培训、和复审,未按期参加复审教育考试者原操作证作废。4.4 临时工安全培训教育4.4.1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在我厂使用的外来人员、临时工、农民工等均由使用单位造册报生产科和安全环保科备案,4.4.2 各部门临时用工超过 5 日的,按岗位非全日制用工培训程序进行三级培训。4.4.3 临时用工不超过 5 日的,在进行三级培训时,可适当缩短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应重点针对安全。4.4.4 各劳务输出公司派往用工部门的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方可上岗。4.4.5 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使用。4.5 外来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4.5.1 凡外单位来厂承包工程,检修检测的人员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其资质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介绍到分厂。4.5.2 分厂安全部门应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签定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环保协议 ,培训中应告知其本厂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的各项安全规定。4.6 非全日制用工安全培训教育4.6.1 非全日制用工(包括:岗位民工、打杂民工、驾驶员)进厂后,到相应车间开具请求培训介绍单,并持介绍单到安全环保科进行登记,由安全环保科组织厂级安全教育和培训。4.6.2 车间在为新入厂民工开请求培训介绍单时,应注明岗位、所属劳务公司。4.6. 3 安全环保科在培训前严格按用工条件进行把关,凡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不予培训。特殊情况,应由介绍人或劳务公司报生产科长后,并报厂级领导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参加培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未满 18 周岁,女性超过 50 周岁或男性超过 60 周岁;文盲;智障等。4.6.4 非全日制用工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与相应劳务队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开具培训合格介绍单,非全日制用工持介绍单和合同方可在车间登记并进行车间级培训。4.6.5 车间培训合格后分配到班组及岗位,指定带领师傅,签订师徒关系责任书,上岗一段时间后,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4.6.6 非全日制用工培训开课时间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4.7 日常性安全培训教育4.7.1 各车间要根据本车间安全生产特点,对在岗的员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成绩记入安全教育档案或安全操作证中。4.7.2 各单位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各工种规程考试,不及格者待岗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4.7.3 在进行设备大修和危险性作业之前,检修和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好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上报安全环保科,同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监护制度。4.7.4 班组要坚持每天的班前会和每周一的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要有布置,有要求,有内容,有记录,有检查,讲实效。4.7.5 各车间要经常利用班前会,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安全文化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安全生产经验。车间主任每月要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讲话。车间领导每周一要分头参加班组安全活动。1.1.目的目的为确保化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3.3.职责职责3.1 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2 各单位具体实施4 4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4.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2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4.2.1 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4.2.2 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4.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 、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4.3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4.3.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4.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变更内容。4.4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4.4.1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4.4.2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4.5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保证。4.5.1 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4.5.2 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4.6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4.7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4.7.1 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7.2 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4.8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4.9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4.10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4.1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12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4.12.1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2.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13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4.14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4.15 建立女工职业卫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幼儿有害的作业。4.16 建立招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招工过程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或招收童工(未满 16 周岁) ,同时把好岗前体检关,杜绝职业禁忌症患者进入禁忌岗位;4.16.1 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4.16.2 在己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当如实告知。4.17 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暑降温措施,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改进落后的高温作业工艺,增添必要的通风降温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及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工人身体水盐代谢;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作妥善安置。1.1.目的目的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3.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氯气、尘毒、噪声4.4.职责职责4.1 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4.2 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5.5.工作要求工作要求5.1 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 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5.1.2 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5.1.3 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5.1.4 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5 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5.2 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5.3 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4 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1.1.目的目的为了切实加强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发放的管理,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3.3.职责职责3.1 安全环保科负责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的制定,并监督检查职工的佩戴情况。3.2 生产科负责劳保用品的发放。3.3 供应科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3.4 各部门具体实施。4.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4.1 劳保用品管理4.1.1 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4.1.2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科专人负责。4.1.3 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4.1.4 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4.1.5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4.1.6 安全环保科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4.1.7 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安全环保科审核,厂长审批,生产科登记发放。4.1.8 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4.1.9 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4.1.10 长期(6 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4.1.11 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4.1.12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4.1.13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4.1.14 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4.1.15 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4.1.16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4.2 降温风扇管理4.2.1 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设备科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厂长审批。4.2.2 设备科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4.2.3 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科。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4.2.4 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4.2.5 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 50 元。4.2.6 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4.3 应急药品柜管理4.3.1 各车间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4.3.2 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4.3.3 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4.3.4 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4.3.5 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4.3.6 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4.3.7 过期药品及时返回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1.1.目的目的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机动车辆驾驶员等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3.职责3.1 安全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监管。3.2 各部门负责实施。4.工作程序4.1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4.2 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4.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4.4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4.5 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6 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4.7 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4.8 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4.9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4.10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4.10.1 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厂长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4.10.2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4.11 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化工厂生产科同意,方可变动。4.12 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化工厂生产科和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4.13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劳资处和安全环保科。4.14 安全环保科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4.15 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办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1.1.目的目的为了加强厂内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所有进入公司的机动车辆和公司内部的机动车辆。3.3.职责职责3.1 安全部门负责日常监管.3.2 各单位具体实施。4.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4.1 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法。4.2 各级领导和厂内职工,本厂或外单位入厂车辆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厂内交通安全规定。4.3 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禁火区内严禁吸烟。4.4 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4.5 厂内行车速度不大于 5 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严禁与生产系统设备管道接触。4.6 严禁在道口、车间、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4.7 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减速鸣笛,注意观察。4.8 行人走人行道或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4.9 自行车、摩托车不得进入厂区,一切进出车辆应接受门卫检查。4.10 道路上不准放物件,随时保持畅通。4.11 厂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4.12 车辆装载运输:4.12.1 汽车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与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方可行驶。4.13 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1)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 。(2)严禁酒后开车。(3)严禁超速开车。(4)严禁空挡溜车。(5)严禁设备带病运行。(6)严禁人货混载行车。(7)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4.14 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及时抢救,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4.15 厂内交通安全,由保卫部门负责全面管理、检查。4.16 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厂安全部门必须实施监督。1.1.目的目的建立剧毒物品操作程序,确保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2.2.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合公司剧毒物品安全管理3.3.职责职责3.1 安全部门负责剧毒物品监管。3.2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的单位具体实施。4.4.工作程序工作程序4.1 剧毒物品安全管理4.1.1 剧毒物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4.1.2 剧毒物验收后,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安全部门汇报。4.1.3 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4.1.4 存放剧毒物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 ,内容: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双人复核、二本帐记录。4.1.5 剧毒物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物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4.1.6 使用剧毒物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毒品仓库(或室、柜)内,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4.1.7 分装剧毒物品时应在投料时进行,并有可靠的防护用品,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分装,分装完后彻底做好清理工作,并要有操作登记记录。4.1.8 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一个人单独工作。4.1.9 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取用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4.1.10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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