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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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U D C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姓名:专业:班级:学号:指导教师:。1。论文外文题目:Soft Clause of Letter of Credit And RiskPrevention论文主题词:国际贸易信用证软条款风险防范外文主题词:International Trade Letter of CreditRisk PreventionSoft Clause论文答辩日期: 2012.6.3.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教师:。2。原创性声明本人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 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本人签名:日期:。I。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压力持续升温,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各国为了在国际交往中立于不败之地,为本国利益,争创更多的外汇收入,而不遗余力地寻找和探究多样化的国际交易方式。在这个过程中,以信用证为代表国际结算手段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信用证软条款的不利影响。此前,随着世界买方市场格局的形成, 进口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拥有更大的选择余地和发言权, 这样,信用证交易方式会促使他们不断寻求对自己有利的交易方式而忽略卖方的利益,潜在助长了软条款在信用证中出现的频率。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出口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国际商务活动朝着诚信、公平、健康,透明的方向发展,阻碍全球整体经济的发展。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新秩序,维系双方未来的共同发展, 促进信用证这一结算方式取得新的突破和发展, 如何识别与防范信用证中出现的软条款, 成了当前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一项至关重要的主题。关键词: 国际贸易信用证 软条款风险防范。II。ABSTRACTAlong with the world economic integration development, the competitionbetween country and countrypressurecontinuedtoheat up, especiallyinrecentyears,due to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trade, countriesinorderto remain invincibl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the national interests,striving for more foreign exchange earnings, and spare no effort to find andexplore the diverse international trading. In this process, with credit forthe representative means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has been developingrapidly, but in actual operation, the inevitable emergence of soft clause inletter of credit adverse effects.Prior tothis, as the formationof the buyer s market pattern, theimporterin international trade exchanges have greater choice and the right to speak.So thatcredittransactionwillpromptthem toseek fortheirown benefitandignore the interests of trade way, potential contributes to the soft clausein letter of credit of frequency of occurrence. The soft clause in letter ofcredit, not only seriously damaged the exporter, and is not conducive tointernational business activities in the integrity, equality, health, cleardirection, hinder the glob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refore, to furtherstandardizethe new internationaltradeorder,maintainboth futureand commondevelopment,promote creditthesettlementway toobtain new breakthroughanddevelopment, how to identify and prevent credit appeared in the soft terms,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trade letter of credi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topics.Keywords:InternationalTrade LetterofCreditSoftclauseriskprevention。III。目录1 引言2 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背景及产生原因2.1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背景32.2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原因32.2.1根本原因32.2.1外部原因43 信用证使用中的软条款风险与识别3.1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53.1.1进口商取得批文后 , 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生效53.1.2信用证只有在接到通知指示后生效53.2 商检中的软条款63.2.1检验货物要符合规定要求63.2.2商检证书必须由特定人或特定机构出具73.3 装运中的软条款73.3.1交单期与规定日期不符83.3.2部分装运或转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83.4 银行有条件承担付款义务的软条款93.4.1明确货物到达后才能付款103.4.2明确规定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103.5 信用证中相互矛盾的软条款103.5.1单证存在不符点的软条款113.5.2同一信用证项下各单据之间的内容不相符的软条款113.6 开证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113.6.1凭买方签发的检验证明或者“船样”验收证明装运113.6.2凭买方代表签字证实的发票交单124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措施4.1认真做好事前资信调查 , 树立风险意识134.2力争由我国商检机构进行商品检验134.3尽量要求对方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144.4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信用证的内容144.5仔细审证,及早发现软条款15。IV。4.6 努力加强银企合作16结束语17致谢18参考文献19。V。1 引言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振兴与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 信用证在国际环境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出来。 在现实的国际贸易业务中, 往往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企图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些不易察觉的软条款, 成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障碍, 从而使出口商处于不利的境地。本文通过选择“信用证软条款及风险防范”这个题目,除了与所学专业知识相联系外, 也整合四年来积累的专业理论与国际贸易实物相结合,真正做到将理论用于实际生活。 更重要的是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 由于国际买卖环境的复杂性, 买卖双方面临的风险加大。 本文将借此机会认真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交往中信用证的使用问题, 以及在国际贸易环境中信用证出现的软条款问题, 进一步分析原因和找出应对之策, 提升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规则与责任意识,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将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目前是国际结算中运用的最多的结算工具,然而近年来,有些信用证的功能发生了异化,主要表现为开证行开证时,在信用证中加入了一些条款,使出口商在尽量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却不能顺利结汇,这些条款即信用证软条款。目前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对信用证软条款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界定, 一般可理解为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故意规定的若干赋予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行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的主动权的条款。 由于这类条款的存在,使得表面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 其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由于信用证是在贸易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它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对买卖双方之间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据国际商会统计,目前采用的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理论上这对卖方的及时收款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但是,现实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使得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变成了一纸空文,对卖方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信用证是单纯的单据交易, 卖方只有提交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单据才可以得到银行的支付。 而在信用证的软条款中, 买方设法在信用证的条款中设置障碍, 使得卖方无法提交相应的单据从而达到拒付的目的。 我国近年来由于出口量的扩大及出口商对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认识不足, 使我国的出口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失。此外,国内外对软条款的性质尚无定论, 国际惯例对此问题的观点也不明确,。1。这就使得对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变得比较困难。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查阅大量的文献材料来获得相关资料,更加全面地, 正确地熟悉信用证中软条款的现实状况,形成对信用证软条款更加清晰的认识,详细了解信用证的使用问题。广泛查找与当前国际贸易实践息息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 认真解析信用证软条款的出现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入分析出现的原因,并根据具体的案例,找出具体的应对之策,以加深对国际贸易环境的熟悉,提高防范与规则意识,维护和规范正常的贸易秩序。2。2 信用证软条款的形成背景及产生原因2.1形成背景近年来,由于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贸易交易方基于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以及它给买卖双方交易带来的安全感,使得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结算中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此外,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且具有单纯业务交易的特点,信用证一经开出, 就与买卖合同相分离, 各方当事人的权责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而银行只负责审单,不负责审核相关货物。因此,其中一些不法商人就会趁机利用合作的出口企业经验不足, 不能马上识别或者急于成交的心理,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软条款,制造一些付款障碍,达到骗货或者降价的目的。包含软条款的信用证诈骗具有相当的隐蔽性,由于这个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看起来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足或者掉以轻心,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信用证软条款意指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一边在信用证运作中置信用证受益人于完全被动的境地。简言之,软条款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它单方面被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所控制,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为实际上的可撤销信用证。 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却可以以单据不符为由将受益人置于不利境地,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审单只要求单据之间相符以及与UCP600和国际银行标准实物相符即可,而对单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法律效力及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这样进口商就可能利用这一缺陷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或者是出口商难以实现的条款,或者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条款,即所谓的软条款,使受益人难以提交相符的单据,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2.2产生原因2.2.1根本原因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与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自身存在的缺陷有关。“独立抽象”和“严格相符”是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却也不可避免的成为软条款之肇始。独立抽象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银行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 严格相符是指银行在审单时,与银行有关的仅仅是单据,如果单据表面达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银行就必须对卖方付款。3。2.2.2外部原因信用证软条款的产生除根本原因外,更有其外部原因。 从进出口商之间的实力对比来看,接受软条款的出口商往往在出口交易的某个方面处于劣势,或是急于出口,或是竞争对手众多,于是不得已降低条件,放弃原则,被动接受软条款。另外在过去的信用证机制下卖方的权益受到充分的保护,而对买方的权益保护不够,买方承担的风险很大,在其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买方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由于在目前的信用证运行机制下仍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买方就在信用证申请开立时增加软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使单据相符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从信用证的交易实务来看,也有出口商对信用证这种支付工具还不甚了解,对信用证软条款认识不足,只看到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的便利性和可靠性,审查合同和信用证时不够严谨,或出口商存在侥幸心理,结果使自己处处被动。4。3 信用证使用中的软条款风险与识别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信用证软条款的存在对受益人而言,具有很大的风险,受益人尤其应该懂得如何正确识别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从而及时找到应对措施加以防范。尽管软条款在信用证中的存在形式极其隐蔽,但在出口贸易中, 识别信用证软条款一般可从信用证生效、获取检验和装运以及付款限制等几个环节进行。3.1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3.1.1进口商取得批文后,开证行将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生效这种情况在尚未生效的信用证中比较典型。事实上,以上问题早在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前就应解决, 这是进口商的义务和责任。现在把这种本应由进口商承担的风险转嫁到受益人身上, 从而使受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也为开证行将来推卸付款责任留下隐患。例如: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THIS CREDITWILL BECMEOPERATIVEPROVIDEDTHATTHENECESSARYAUTHORIZATIONWILL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 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AUTHORIZATIONOBTAINED(.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必要的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后立即通知你方) 。风险识别:对于“获批授权书后信用证方能生效”条款,并不一定是开证申请人故意设定的软条款,因为多年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实行外汇管制,实际情况应该是买方与卖方签订合同后, 由于该进口国对出口国结算的外汇进行额度管制,进口方必须获得外汇额度才可以对外付款,而在信用证开出时,外汇额度还没有获批,因此在信用证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实事求是,是对受益人负责的做法。3.1.2本信用证在接到通知指示后方可生效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没有生效,出口方既不能交货,制单也很困难,无法律约束开证行的付款行为。这种信用证虽然写明不可撤销,但加上此类条款,实质是一种可撤销的信用证,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里。例如: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方能生效。THIS LETTEROFCREDITIS NOTOPERATIVEUNTILWEADVISEPRICE, NAMEOFVESSEL,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RTS BY WAY OF AMENDMENT(直到我.。5。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风险识别:至于“收到通知后信用证方才生效”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买卖双方签订了长期的大宗贸易合同,分期执行,一般不固定作价,而是非固定作价,价格随行就市,待信用证开出之后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以FOB术语成交,船名、目的港和最后单据有待买方进一步的确认也在情理之中。当信用证中出现“暂不生效条款”时,受益人可以延迟履行合同,即暂不安排产品的采购或生产,更不能发货,等买方通知外汇额度落实后,或双方商定好价格后再进行操作,以便有效的降低卖方风险,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买方仍不能落实,最好通知对方撤销信用证,或者改为T/T ,D/P 的付款方式。3.2商检中的软条款这类软条款一般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者由开证行核实,或需与开证行存档的样本相符。 这样,只有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品质证书才能作为议付单据, 其实这种情况是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开证申请人,它违背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程序。这样的软条款往往是开证申请人企图诈骗受益人预付款项,于是对货物品质百般挑剔,拒绝签发品质证书, 或声称受益人出具的品质证书不符合开证行存档的样本,而使受益人根本无法核实,以致遭受严重的损失。3.2.1检验货物要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货物检验符合要求。COPIES OF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BY XXX INTHELLTD AND SIGNEDBY A REPRESENTATIVE ATTESTING TO QUALITY, QUANTITY AND ORDER SPECIFICATION.(要求提供两份香港XXX国际公司代表签署的检验报告副本,证明质量、数量和规格符合要求)。风险识别:通常情况下,两家公司在初做生意时,一见到上述检验条款,常常会让卖方退避三舍,因为如果按此条款执行,不仅增加了费用,更是害怕买方派来的商检人员的故意刁难。一般信用证均规定以卖方所在国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但是此类条款却规定“品质证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这等于把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6。交给了开证申请人,违背了正常国际贸易程序。对于此种情况,如果是买方指派的人来检验货物的质量,卖方应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只要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一致,就可顺利通过检验,若质量有问题,可耐心与客户协商解决,或者委托中介商检公司进行检测,这样双方都放心,对双方公司也都合理。3.2.2商检证书必须由特定人或特定的机构出具例如:指定特定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SED PERSONS OF L/C APPLICANT BEFORE SHIPPING,WHOSE SIGNATURE(S)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CORDS HELD IN OUR FILES CERTIFYING THAT(商检证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有权签字的人在转运前出具并签字,其签字必须与其在开证行预留印鉴一致并证明)。风险识别:货物商检环节是信用证软条款最易出现的环节之一。 比如说买方需要出具某一指定机构的检验证书, 但该检验机构在国外, 而且出具报告时间又很长或者相关费用相当高昂。那么很可能在时间上或者费用上有不允许的地方;还有在信用证中常出现“ 1/3 正本提单随货走的” 一种, 这个情况对出口商也是很被动的, 因为货权很可能在付款之前已经被转移了, 如果单据一旦有什么不符点的话, 银行拒付而货权却已经转移,出口商处理起来相对会比较麻烦。类似的事件在国际贸易中是屡见不鲜的。如果受益人(卖方)换位思考,站在买方的角度似乎又可以理解,毕竟派自己的人来检验货物更放心一些,因为谁都不希望花了钱买回去的货是次货。3.3装运中的软条款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期将以修改信用证的形式通知” ,这种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式不利的情况下成为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第二种情况是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很难确定能否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第三种情况是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是。7。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只也是十分不确定的事。第四种情况是规定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的形式发出后才能转船。在这种情况下, 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 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3.3.1交单期与规定日期不符例如:交单期早于规定日期。DOCUMENTSBE PRESENTEDWITHIN 15 DAYSAFTERTHEDATEOF ISSUANCEOF THESHIPPING DOCUMENTS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文.件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15 天内,但是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 。风险识别:按照 UCP600的规定,单据的交单日期为装运单据签发后的 21 天内。上述第一条款规定 15 天内交单, 显然与 UCP600的规定不符, 有的信用证甚至规定单据的交单日期为装运日期签发后 7 天内,这无疑是让受益人尽快交单。 这样规定背后的原因是买方收货比较稳定,并不一定是买方故意缩短交单时间,置受益人于被动的地位。应对交单日期早于规定日期和货物到达后才付款的策略,就是早备货,早发货,早交单,尽量避免问题出现以后,双方意见不合所导致的种种麻烦。3.3.2部分装运或转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部分装运或转船的规定。PARTIAL SHIPMENTS43 P : NOT ALLOWED (不允许部分装运)TRANSHIPMENT43 T : NOT ALLOWED(不允许转船)LOADING IN CHARGE44 A : CHINA(装运港:中国港口)FOR TRANSPOPT TO44 B : PORT LOUIS (目的港:毛里求斯路易斯港)LATEST DATE OF SHIP44 C : 20100310(最迟装运期限: 2010 年 3 月 10 日)风险识别:其中,部分装运有两层含义: (1)把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装运出去;( 2)把一份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按照受益人的意思分期分批分数次装运出去,也就是说,他既可以一次性地装运、 也可以安排数次装运, 信用证对此不作限制。此案例中,若双方在达成交易之前,由于卖方货源紧张,为保证给买方供货,又给予卖方方便,双方原来商定的是可以部分装运的,但信用证中却规定不允许部分装运。8。在这种情况下, 受益人应该引起足够的注意, 一种可能是由于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行的疏忽,导致出现了关键的错误;另一种可能就是买方在交易谈判达成以后,单方面改变主意,要么就是故意刁难。货物从中国港口发运到毛里求斯, 如果起点到终点之间可以直达, 那关于转船的规定无论是否允许,似乎没多大意义;但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允许转船或转运,而货物又必须转船或转运的条款, 否则会逾越信用证的有效期或会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关于此种转船的规定, 除了交易方事先商定的之外, 很多时候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不论遇到以上哪种情况, 卖方都需要谨慎考虑信用证中相关条款的可执行性以及买方的真正意图是什么。必要的话双方可进行及时的沟通,如果是因为误会造成,及时修改信用证就可以解决, 这样既保证了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也避免了误会的进一步恶化。而如果确是对方的有意刁难,且执行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此时受益人决不能勉为其难,以免埋下祸根。3.4银行有条件承担付款义务的软条款信用证中如果出现附加额外条件, 可以随时解除银行的第一付款责任, 这种规定也属于软条款。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信用证中规定进口商实际收到货物后才付款;二是规定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由进口商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三是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 四是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 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 五是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这些条款改变了信用证开证行的责任,开证行的第一付款责任将被解除,因为出口商发货之后能否收回货款, 不再取决于开证行的银行信用,而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这从根本上违反了 UCP600的规定,动摇了信用证的支付机能。根据 UCP600规定,开证行是以自己的信用为信用证项下相符单据提供付款保证。开证行为第一付款人。 但是在一些信用证中, 暗含着一些和此规则相抵触的信息。例如:(1)我行在申请人通知后保证承兑与本信用证相符单据下的汇票(2)开证申请人收到相符货物后才付款因此如有上述类似的信息, 开证行就逃脱了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本信用证实际上由银行信用转为商业信用,出口商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3.4.1明确规定货物到达后才能付款。9。例如:规定货物到达后才能付款。PAYMENTTO BENEFICIARIESWILL BE EFFECTEDONLYAFTERYOURECEIVEOURADVICETHAT THE APPLICANTS HAVE ADVISED US ABOUT THE ARRIVAL OF GOODS AND THAT THEYAUTHORISEPAYMENT(.开证申请人通知开证行已收到货物并证明货物及数量符合订单的规定及开证申请人授权后付款) 。风险识别:存在“规定货物到达后才能付款”的软条款的信用证,实际上对受益人有较大的风险,一旦货物在装运或者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此时风险已经发生转移,根据该条款,进口商也有理由拒付,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以经过充分协商,在交易谈判达成之时, 双方可以约定一定货物比例的定金,保证金或者违约金等用以保护出口商权益的保障措施,避免或者减小出口商钱财两失的风险。3.4.2明确规定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例如:规定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SHOULDIT BECOMENECESSARYAPPLICANTTOADDADDITIONALTARMSANDCONDITIONSTO THIS L/C DUE TO SUBSEQUENITY ACQUIRED IMPORT QUOTA REGULATIONS, AND THAT TERMS WILL BEIMMEDIATELY BINDING UPON ALLPARTIESTO THIS(L/C开证.申请人如因开证后实施进口配额规定, 而需要附加条款或条件, 这些条款立即对信用证的各有关方面具有约束力)。风险识别:信用证中出现的“取得配额后才能付款”的条款,是因为一些国家的贸易政策的变化是难以捉摸的。一旦信用证生效后,开证申请人没能取得配额,货到港口后也无法报关提货,信用证中这样的规定是比较明智的做法,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对于以上两种付款条件,都需要卖方根据实际条件,相机行事,待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或者买方落实配额后再决如何去做下一步的计划,切不可鲁莽行事,操之过急。3.5信用证中相互矛盾的软条款国际贸易单证的总体要求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这种条款的出现使信用证条款之间相互矛盾,而让受益人往往处于不知所措,进退维谷的境地,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最终必将造成单据不符而不能收汇。这种类型的信用证,乍一看没什么问题,但是前后多看几遍,问。10。题就来了。3.5.1单证存在不符点的软条款例如:信用证价格条款是FOB,而提单却未标明“ Freight Prepaid”。风险识别:这个就是前后矛盾的地方,出口商会在单证方面无法满足该信用证的要求。又如在转口贸易中, 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写明受益人名称,而有些国家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因此,不管出口商如何制单,都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3.5.2同一信用证项下各单据之间的内容不相符的软条款例如:装箱单上的货物体积是“28.75CBM”,而提单上却写成“ 29CBM”。风险识别:按照国际贸易惯例, 在托收和汇付方式下, 贸易单据一定要与买卖合同的内容不矛盾;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据内容一定要与信用证条款、 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ISBP645(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规定相一致。 当遇到此种情况时,买卖双方要在恰当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协商, 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挽回所出现的差错。一方面可以重新审单、制单,或者针对特定的单据在时间许可的限度以内做出相应的修改并确认; 另一方面根据国际贸易规则, 当单据与单据之间的内容相矛盾时,买卖双方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来履行相关手续。3.6开证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3.6.1凭买方签发的检验证明或者“船样”验收证明装运例如:Shipment to be madeupon receiptof the 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 the Applicant or on receipt of the Applicants Confirmation Certificateto the Shipment Samples.风险识别:这种类型的软条款要求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 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这种条款不仅使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的出具及签字权为进口商或开证行所控制,而且也违反了银行不许参。11。与基础交易的国际惯例。3.6.2凭买方代表签字证实的发票交单例 如 : CommercialInvoicecertificatebytheApplicant snominatedrepresentative.风险识别:这种条款要求商业发票必须经过开证申请人的代理人证实之后才能交单, 往往对受益人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且显得非常被动,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存在一点点差别,开证行就能以“单证不符”而拒付,因此,这些条款必须在完全履行以后才能达到“单证一致” ,开证行才能无条件支付货款。关于此种类型的软条款, 若卖方不能接受信用证中这些类似条款, 买方一般是不会同意将这些条款从信用证中删除的,弄的不好,还会使生意最终流产。因此,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到底是为了减少自己面临的风险还是故意为卖方设圈套, 如果是前者,卖方就可以谨慎地接受,不然就干脆拒绝,宁可不做这笔交易,也绝不上套。综上所述,尽管具备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是软条款信用证,当判断何谓软条款时, 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通俗做法, 也需要根据个案具体问题来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因此,信用证中出现的有些特别条款,看似软条款,实则并非软条款。 受益人应该认真识别分析, 并采取恰当的策略, 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为顺利交单结汇,密切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创造条件。4 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防范措施4.1认真做好事前的资信调查,树立风险意识。12。对于陌生的客户, 一般应通过银行或有关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尤其在知道对方作为中间商时,对其经济能力和履约情况更应着重了解。选择可靠的交易伙伴,是减少损失和避免被欺诈或陷于被动局面的最佳途径。对出口商来说, 贸易伙伴的资信可靠是防止信用证软条款欺诈的关键。 做好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工作是防范信用证软条款最有效的方法, 只有对贸易伙伴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才能及早防范。另外要选择与资信良好的贸易商进行交易,这样即使在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也不会被利用; 而资信不好的贸易伙伴对待软条款往往是根据国际贸易的行情随心所欲,最终会导致受益人被拒付。实践中,对贸易伙伴资信情况的调查有多重渠道, 既可以向该贸易伙伴的交易伙伴了解或向其竞争对手调查相关信息,也可以委托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 一定要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能诚实守信地履约。 尤其是现在的贸易途径广泛,客户的来源也较广,我们在签订大宗合同前,特别是新客户,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做出正确的选择。4.2在签订合同时,要力争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交易双方在贸易过程中订立合同时, 要力争由我国商检机构对商品进行检验, 这样可以使检验过程灵活、轻便,并容易出具相关的检验证书,只有当拿到相关的检验证书后才能到银行议付。而如果采取用国外的商检,那就必须到国外获取检验证书,不仅花费大量成本,而且在可操作性上也变得十分困难。通常情况下,客户为了保证自己收到的货物和合同订立的一致, 一般会要求办理商检并出具检验单。 很多时候还会要求供应商做一些检测,以保证货物的质量。在合同中出现关于商检条款的规定时,注意要采取在出口国商检机构进行商检。我国的商检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越来越高, 信用度也越来越大, 各国贸易商对其检验结果也越来越多地予以认可。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 能争取到由我国商检机构来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证,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方便出口商,使出口商处于主动地位,也使得信用证收汇方式更加顺利, 这样不但可以方便我国出口企业, 而且还可以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企业手中,这样,出现信用证软条款的可能性也会相应减少。4.3尽量要求对方从一些大型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因为信用证本来就是银行信用,如果银行信用不好, 和申请人勾结或者因为申请。13。人公司倒闭破产等原因,银行为保障自己利益,对单据吹毛求疵,不履行自己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这样对出口商来说风险较大。在合同条款的谈判中,出口方应尽量要求客户从一些大型的, 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 由于这些银行会注意自身良好的声誉,会很严肃地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因而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另外,为了出口公司本身不再蒙受损失, 一般要求在办理出口业务时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条款, 注意识别软条款的信用证。除非特殊情况,或者原合同已明确,或者有其他保全措施,否则不能接受软条款信用证。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有软条款信用证的存在,就无法进行国际贸易的交易。 在软条款信用证中, 如果软条款的存在是因为进口商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那么,如果出口商确实可以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去履行合同,不怕条款的限制, 最后也能取得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 这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获得银行的付款,而此时软条款就没有地方起作用了。 不过,即使这样,也得小心软条款信用证。然而,尽管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不是直接由受益人来选择, 但受益人是可以事先与进口商商定好的, 由那些信誉较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 因为这些银行很注重自身声誉,操作很规范,服务质量很高,一般会很严肃认真地对待“软条款”问题,因此对于受益人来说,风险几率会大大降低。4.4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信用证的内容由于信用证是以商业合同为背景而开立的,所以,在拟定合同时,合同条款要规定的严密、无懈可击,并能考虑到各类可能发生的情况,特别是关键条款应尽可能制定的详细、明确、言简意赅。最好能在合同中阐明买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向或不应向银行提出的条款, 避免 L/C 条款过于繁琐, 今后在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审查时才会有参照,而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即使出现了与合同要求不符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也可以合同为依据要求修改。 如果开证申请人拒绝修改, 也容易引起受益人的注意。 反之,如果合同本身就不明确, 出现信用证软条款时就无法有理有据地要求修改, 甚至还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指责为拒不履行合同。目前,我国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外某些商人常利用我方公司急于出口的心理, 以有利的价格条件为诱饵, 致使我方对合同条款内容疏于防范,甚至以此要求我方预付履约保证金或者开证押金。因此,我方公司必须对任何要求我方预付款项的合同提高警惕, 尽量不要接受这样的规定, 即使要签订此类合同,我方在审核接受了开来的信用证之后才对外支付款项,以免日后陷入被动。同时,在信用证中须审查的单据不宜过多,单据过多既增加了受益人的负担,也很可能造成单证不符。因此,应牢牢把握合同中信用证条款的一个基本原则:约定应。14。明确不用约定的不约定、可约定不可约定的不约定、可以不通过银行审查的条款也不约定。在现实的贸易交往中,由于买卖合同是信用证的基础,我们应该在买卖合同中对信用证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出口商有权依照合同修改信用证条款,如若进口商不按其要求修改,出口商则有权提出索赔。4.5仔细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出口商在收到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后,应该及时,认真地进行核对,做到尽可能早地发现“软条款”。因为银行决定是否议付的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而不依据合同。如果 L/C 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一致,出口商应考虑能否接受,同时规定开证申请人修改或者提出其他保证的最后期限, 并说明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应通过开证申请人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加以弥补。在开证申请人拒绝或者对此避而不答时,出口方应在国内货源落实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着手调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力图弄清买方规定上述软条款的真实意图。在开证申请人经再三请求仍拒不修改时,受益人可以声明中止履行合同, 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有效的合同担保,并保留因开证申请人违反合同规定条件开来信用证所造成一切损失的赔偿权利。总之,对软条款的处理是以预防为主, 时刻注意运用合同与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未对信用证软条款作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有效处理之前, 受益人不急于准备发运货物, 以免造成更大损失。由于完全相符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 单据不符是开证行凭以拒付的唯一正当依据,所以要对信用证中的单据进行严格审核,以免被银行拒付。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与合同仔细核对,按照有效的识别方法,对信用证中的各种单据条款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每一单据的出单人、单据内容及出单日期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旦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 应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修改或删除该条款。 针对有的进口商对相关问题避而不答的情况, 受益人对信用证的修改应该限定时间, 如果开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 受益人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否则将不予履行合同。要注意的是, 在审核信用证时对一些不合理的、 模糊的或不利于受益人执行甚至根本无法做到的类似“软条款” ,一定要仔细审查,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其修改或者删除该条款。在贸易过程中,收到 L/C 后应注意立即与合同核对,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沟通。 此外还要关注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该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情况以及未来。15。几个月的价格趋势, 以减少防范被诈骗的可能性。 一般情况下都要求进口商早点开证,这样我们就有足够的时间审证、改证,以及备货。4.6加强银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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