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浦大桥养护管理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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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卢浦大桥养护技术规程 2009-12发布 2010-01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市政行业标准 卢浦大桥养护技术规程 主编部门: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1月5日 2009上海 前 言 卢浦大桥是世界上跨度最大的钢箱系杆拱桥,体系与构造复杂。由于该桥结构独特,如何有效地保障该桥的持久安全运营,养护管理是关键。因此,为更好的开展卢浦大桥养护管理工作,有必要编制适合该桥结构特点的专用养护技术规程。 根据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沪市政科(2006)200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编卢浦大桥养护技术规程。本规程的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查与检测评估、钢结构防蚀养护、钢结构焊缝养护、拱肋、风撑、立柱养护、主梁养护、吊杆与水平拉索养护、支座与限位装置养护、下部结构养护、桥面系养护、其它设施养护、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灾害天气条件下的养护、技术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以及附录。 各单位在本规程施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函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淮海西路343号K座,邮编200030),以利修订完善。 主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参编单位:同济大学 主要起草人:盛伯荣 陈惟珍 袁文平 商国平 冯永华 殷建国 徐 俊 张列学 陈予平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一般规定 . 3 4 检查与检测评估 . 4 4.1 一般要求 . 4 4.2 经常性检查 . 4 4.3 常规定期检测 . 5 4.4 结构定期检测 . 6 4.5 特殊检测 . 7 4.6 结构监测 . 8 4.7 评估 . 9 5 钢结构防蚀养护 . 10 5.1 检查与评定 . 10 5.2 养护维修 . 11 6 钢结构焊缝养护 . 13 6.1 一般要求 . 13 6.2 检查与评定 . 13 6.3 养护维修 . 13 7 拱肋、风撑、立柱养护 . 14 7.1 一般要求 . 14 7.2 检测与评定 . 14 7.3 养护维修 . 15 8 主梁养护 . 16 8.1 一般要求 . 16 8.2 检测与评定 . 16 8.3 养护维修 . 17 9 吊杆与水平拉索养护 . 18 9.1 一般要求 . 18 9.2 检测与评定 . 18 9.3 养护维修 . 19 9.4 换索 . 19 10 支座与限位装置养护 . 20 10.1 一般要求. 20 10.2 检测与评定. 20 10.3 养护维修. 21 11 下部结构养护 . 22 11.1 一般要求. 22 11.2 检测与评定. 22 11.3 养护维修. 22 12 桥面系养护 . 24 12.1 一般要求. 24 12.2 桥面护栏养护维修 . 24 12.3 桥面铺装养护维修 . 24 12.4 伸缩装置养护维修 . 25 12.5 排水系统养护维修 . 25 13 其它设施养护 . 26 13.1 一般规定. 26 13.2 机电系统、交通监控系统、结构健康监测系统养护 . 26 13.3 观光步道与观光平台养护 . 26 13.4 检测行车养护 . 26 14 养护作业安全管理 . 28 14.1 一般要求. 28 14.2 箱内作业安全措施 . 28 14.3 交通安全措施 . 29 14.4 流动作业要求 . 30 15 灾害气候条件下的养护 . 31 15.1 一般要求. 31 15.2 灾害气候. 31 16 技术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 33 16.1 一般要求. 33 16.2 交通荷载调查 . 33 16.3 检测资料的管理 . 33 16.4 其它资料管理 . 34 17 养护工程的检查及验收 . 35 17.1 检查的项目与内容 . 35 17.2 养护工程验收 . 35 附录A . 36 附录B 记录表 . 37 附录C 本规程用词说明 . 39 1 总则 1.0.1 为保障卢浦大桥主桥结构及附属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加强卢浦大桥的养护工作,特编制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卢浦大桥主桥土建及机电设施的养护,引桥及其它设施的养护应参照相关规程执行。 1.0.3 在养护过程中,应从卢浦大桥的实际状态出发,合理分配养护资源。应选择精确适用的方法对桥梁状态进行检测和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进行维修加固。 1.0.4 上海市类似系杆结构钢拱桥的养护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1.0.5 卢浦大桥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 2 术语 2.0.1 LBMS(Lupu Bridge Management System) 卢浦大桥管理系统的简称,为卢浦大桥养护管理服务的软硬件系统。 2.0.2 BCI (Bridge Condition Index) 用以评估桥梁结构完好程度的城市桥梁状况指数。 2.0.3 HDPE (High-density Polyethylene) 高密度聚乙烯,是制作拉索与吊杆护套的材料。 2.0.4 水平拉索 锚固于卢浦大桥边拱两端,用于平衡拱脚水平推力的受拉构件。 2.0.5 三角区段 指卢浦大桥拱座附近,由边拱、主拱桥面以下部分、立柱和系梁构成的三角形结构。 2.0.6 合龙段 卢浦大桥主拱合龙时用于连接两侧拱肋的构造,包括高强螺栓、连接钢板等构件。 2.0.7 尾端节点 指在锚镦之上一定范围内,由边跨拱肋、边跨加劲梁和端横梁刚结而成的复杂空间结构。 2 3 一般规定 3.0.1 大桥的养护工作内容包括检查、检测、评估、维修及技术资料管理。 3.0.2 大桥为I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其技术状态分为合格级与不合格级: 1 合格级主桥结构完好或结构构件损伤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和正常运行。 2 不合格级主桥结构构件损伤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运行。 3.0.3 大桥的养护工程分为4个等级: 1 保养小修日常维护和小修作业。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损坏进行修理,恢复其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工程。 3 大修工程对较大的损坏进行综合治理,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水平和标准的结构维修改造工程,及完善和提升服务功能的整治工程。 4 加固工程对发生严重损坏或退化的构件进行补强,恢复或提高技术等级标准,提高其运行能力的工程。 3.0.4 大桥的养护管理单元按功能与构造划分为拱肋、风撑、立柱、主梁(含系梁与横梁)、吊杆与水平拉索、支座、阻尼与限位装置、拱座、承台、基础、桥面系、其它附属设施共12类。各类管理单元应编号标示。 3.0.5 大桥及附属设施应常年处于良好状态,结构安全、桥面平整、排水畅通、附属设施完好,各类机电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各种标志要齐全、安全牢固、清晰,确保正常行车的安全、舒适。 3.0.6 大桥上不得随意增设静荷载,如构筑物、风雨篷、广告牌、管线等。 3.0.7 养护维修施工过程中应保障大桥各养护管理单元的刚度、强度、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 3.0.8 在检查、检测与养护过程中,不得进行可能危害结构、车辆、行人安全的作业。 3.0.9 在养护过程中发现本规程中未涉及的内容应及时进行修订。3 4 检查与检测评估 4.1 一般要求 4.1.1 大桥的检查、检测评估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查并记录桥梁当前病害缺陷状况; 2 评估交通荷载变化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 对桥梁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做出评价; 5 向设计与建设等部门提供反馈信息。 4.1.2 大桥检测根据其内容、周期、评估要求分为经常性检查、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特殊检测。 4.1.3 大桥养护过程宜按图 4.1.3所示流程进行。 图 4.1.3 养护流程图 4.2 经常性检查 4.2.1 经常性检查分为日常巡视和日常巡查,应由嘌档淖扒帕汗芾砣嗽备涸穑粘彩佑咳樟酱危蝗粘膊橛龅矫吭轮辽僖淮巍?4.2.2 日常巡视范围包括桥面车行道范围内各种病害、障碍物和保护区域。 4.2.3 日常巡查范围包括桥面铺装、人行道、泄水孔、伸缩装置、栏杆、拱上人行观光扶梯、钢结构构件表面、拱座、吊杆与水平拉索护套、机电、监控箱盖、大桥保护区域内的施工作业等,发现异常与缺损应及时进行保养。 4.2.4 经常性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1) 铺装的平整性、裂纹、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 2) 桥面泄水孔的堵塞、缺损; 3) 人行道橡胶板、栏杆等部位的破损、翘起、缺失、锈蚀等; 2 伸缩缝的阻塞、破损、连接松动等情况。 4 3 上下部结构的外观缺陷,支座损坏,钢构件表面涂层剥落、锈蚀。 4 其它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5 桥梁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情况。 6 在桥梁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情况。 7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违章现象。 8 大桥车行道、人行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洁状况。 4.2.5 经常性检查应以目检为主,并辅以简单工具。巡检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2.6 经常性检查应按附录A现场填写卢浦大桥日常巡检报表,登记所检查结构的缺损类型、范围或数量,提出相应的养护措施。经常性检查记录应每月定期整理归档,提出评价意见,并及时录入LBMS中。 4.3 常规定期检测 4.3.1 常规定期检测应每年进行一次。 4.3.2 常规定期检测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检测负责人应由中级或以上职称,具备5年以上的城市桥梁养护或设计工作经验的桥梁结构工程师担任。 4.3.3 常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范围: 1 桥面系:桥面铺装、伸缩装置、排水设施、人行道、桥护栏及其他抗风设施等; 2 上部结构:拱肋、风撑、立柱、主梁、吊杆与水平拉索、主要支座和限位装置等; 3 下部结构:拱座、承台、基础; 4 其它附属设施。 4.3.4 常规定期检测以目检为主,并宜配备照相机、裂纹观测仪、漆膜测厚仪、探查工具及现场辅助器材等必要的仪器设备。 4.3.5 常规定期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常规定期检测计划和实施方案,预先熟悉检测部位的构造,判断可能病害的类型和位置。检查时应认真仔细,实地判断损坏程度、原因;对难以判断其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向主管部门提出作特殊检测的请示;当发现结构严重损坏或危及运行安全时,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4.3.6 常规定期检测报告应反映以下的指标: 1 桥面抗滑能力(BPM或SFC); 2 桥面国际平整度指数IRI; 3 吊杆与水平拉索的索力和索力变化情况; 4 主桥空间形位变化状况; 5 钢结构焊缝抽查情况。 6 详细的常规定期检测记录 7 各养护管理单元的技术状态及全桥的结构安全状况 4.3.7 常规定期检测发现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构件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评定时,或全桥的结构安全状态评估为不合格级时应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请示。 5 4.4 结构定期检测 4.4.1 结构定期检测应每6年进行一次。 4.4.2 结构定期检测频率宜根据结构当前的技术状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设施出现较严重损伤或接近设计使用寿命时均宜加密检测频率。 4.4.3 结构定期检测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桥梁检测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配合,检测人员应由具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桥梁结构工程师构成,检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10年以上的城市桥梁检测评定工作经验。 4.4.4 结构定期检测应包括下列范围: 1 桥面系:桥面铺装、伸缩装置、人行道、桥栏及其它抗风设施结构等; 2 上部结构:拱肋、风撑、立柱、主梁、吊杆与水平拉索、支座和限位装置等; 3 下部结构:拱座、承台、基础。 4.4.5 结构定期检测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查阅经常性检查和常规定期检测报告,对其中提出的结论与建议、发现病害的结构构件进行深入检测; 2 通过材料取样试验和无损检测技术确认材料特性、退化的程度和退化的性质,分析确定退化的原因以及对结构性能和耐久性的影响; 3 检测可能影响结构正常工作的构件,评价其在下一次检测之前的退化程度; 4 必要时按相关标准进行荷载试验和分析评估; 5 通过综合检测评定,确定具有潜在退化可能的桥梁构件,提出相应的处治措施; 6 对比分析设施设计指标,评定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提出解决病害的措施,对难以判断损坏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检查、专项检查、检验的要求;检查过程中发现损坏严重、危及安全运行的危险病害,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召开专门汇报会议,提交结构运营安全评估报告。 4.4.6 结构定期检查采用专用设备对结构进行检测。检测可采用表面检测、无损检测、局部取样试验及荷载试验方法。试样应在代表性构件的次要位置选取,结构或部件的材性试验应委托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 4.4.7 承担结构定期检测任务的专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技术方案和技术状态评定方法,经行业管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单位、技术咨询单位的专家会商,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4.4.8 结构定期检测应按附录B进行现场记录,对不同养护管理单元,应采用不同形式的记录表格,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状态评定应根据相关评定标准进行评价,并应特别规定构件不合格级的评定指标: 1) 按强度、稳定、疲劳、老化、锈蚀、磨损、其它、复合病害等8种类型评价构件的退化原因; 2) 详细说明构件的实测缺陷类型和严重程度。 2 对常规定期检测评为不合格级的构件,在结构缺陷记录表中应记录下列相关内容: 1) 构件编号; 6 2) 构件描述; 3) 构件在结构空间中的位置; 4) 缺陷描述;包括缺陷位置、程度、产生的原因和可能的退化趋势、照片编号、所有材料试验的细节和试验用材料在结构中的部位。 3 照片记录表中的照片应针对构件缺陷拍摄,表中应记录拍摄的内容,时间,地点,并按顺序编号,照片应确保清晰可辨。 4.4.9 所有现场记录资料以及结构定期检测报告应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在现场调查完成后4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主管部门。结构定期检测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检测技术方案和技术状态评定方法; 2 检测需要采取的交通配合措施,其中包括限载、限速、机动车通行或车道数限制; 3 检测评价结论,包括对不合格结构及局部构件提出进行维修、加固的建议方案;大桥安全状态的综合评定;对结构进一步补充检测、试验、分析评估的建议; 4 今后养护工作的注意事项和建议。 4.5 特殊检测 4.5.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特殊检测: 1 大桥遭受车辆严重撞击、地震、风灾、水灾、化学剂腐蚀、超载车辆通过、在大桥保护区域内施工等特殊作用,可能导致结构损伤时; 2 常规定期检测难以判明结构是否安全时; 3 常规定期检测发现加速退化的桥梁构件需要补充检测时; 4 常规定期检测判定养护管理单元为不合格级时; 5 在更换吊杆、水平拉索换索、支座及限位装置前; 6 评估专家会诊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时。 4.5.2 特殊检测应由具有乙级及以上桥梁检测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由养护管理单位负责配合,检测人员应由具有城市桥梁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桥梁结构工程师构成,检测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10年以上的城市桥梁检测评定工作经验。 4.5.3 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材料退化程度诊断。应根据材料病害的类型、位置和检测要求,选择表面测量、无损检测技术和局部取样等方法。当采用局部取样方法时,试样宜在有代表性构件的次要部位获取。检测与评估应依照相关的试验标准进行。 2 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评估。应根据有限元建模分析或荷载试验等,通过计算分析评估结构承载能力。 4.5.4 实施特殊检测前,大桥养护管理单位应向检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 竣工图纸和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2 设施量表以及历次结构定期检测材性试验资料; 3 以往的桥梁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报告; 4 以往的有关维修资料; 5 交通量统计资料。 4.5.5 检测单位在实施特殊检测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包括检测原理、方法、仪器、步7 骤、预期成果、检测时间、交通组织方案等,经行业管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养护管理单位、技术咨询单位的专家会商,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4.5.6 特殊检测应尽快得出初步结论,详细的检测报告应以电子文档和书面形式在检测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主管部门,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概述、桥梁基本情况、检测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 2 描述目前桥梁技术状况、试验与检测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桥梁技术状况评价。 3 阐述检测部位的损坏原因及程度,评定桥梁继续使用的安全性以及构件的耐久性。 4 提出结构及局部构件的维修、加固的建议方案,提出改进的养护管理措施。 4.5.7 特殊检测评定认为大桥不满足使用要求时,管理单位在维修加固施工前,应根据特殊检测报告采取限载、限速或其它交通管制措施,并应继续监测结构变化。 4.6 结构监测 4.6.1 结构监测应包括实时监测、定期监测和特殊监测三个部分: 1 实时监测:对那些设计规定的一旦结构构件出现严重病害,对大桥结构安全影响大,以当前的技术水平较难判断安全性的项目进行的长期持续性监测。 2 定期监测:对可能导致结构缓慢退化的长期作用效应(如墩台沉降、温度效应)进行的周期性监测。 3 特殊监测:是对可能影响结构安全的特定事件(如换索、灾害性气候或重载车辆过桥、受突发灾害损坏后结构状态可能进一步恶化时)的作用效应的临时监测。 4.6.2 结构监测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变化幅度大,持续时间短,威胁结构安全的外来作用。包括交通荷载、温度、风、震作用引起的应力、挠度、温度、振动变化等; 2 重要构件、关键节点,如拱梁结合部、球铰支座、水平拉索索力等失效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构件; 3 反映结构基本力学特征的参数:如振型、自振频率、结构位移等。 4.6.3 实时监测应由监测仪器自动完成,定期监测和特殊监测须有乙级及以上桥梁检测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监测记录人员应具有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一般监测项目可由养护单位实施。 4.6.4 定期监测项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 主桥面的实际长度,每年在冬季低温和夏季高温时各进行一次; 2 锚墩立柱纵、横向倾斜,每年在冬季低温和夏季高温时各进行一次; 3 主桥末端伸缩缝、大位移伸缩缝、Z型伸缩缝的伸缩变化,每季进行一次; 4 边跨端横梁球铰支座位移,每季进行一次; 5 桥头堡与边跨系梁间距变化,每年进行一次; 6 阻尼器、限位器等可能发生相对位移的部位,每季进行一次; 7 主桥空间形位变化状况,每年进行一次; 8 吊杆和水平拉索的索力,每年进行一次。 4.6.5 监测数据的精度应满足安全评定的需求,监测数据应按规范的数据格式汇总于养护管8 理数据库。 4.7 评估 4.7.1 常规定期检测应按养护管理单元分项进行技术状况评估,当某一管理单元被评估为不合格且影响桥梁安全时,即认为大桥处于不合格级状态。 4.7.2 桥面系的技术状况采用桥面系状况指数BCIm评估,当BCIm<60时评估桥面系状态为不合格级。BCIm应按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4.7.3 附属设施的技术状况宜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进行评估。 4.7.4 其它技术状况评定应根据第5章第11章中相关规定评估。 4.7.5 当大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1 主墩均匀沉降超过30mm,向岸侧水平位移超过20mm,或纵向转角超过0.00001rad时。 2 边墩沉降超过10mm时。 3 主墩相对沉降超过30mm时。 4 拱座结构裂纹增加。 5 钢结构主要构件发生严重扭曲、变形、截面积削弱5%以上。 6 温度均匀变化10主拱跨中挠度变化超过118mm时。 7 支座与伸缩限位装置错位、变形、破损严重,已失去正常功能。 8 锚具出现裂纹。 9 通过验算承载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 10 其它各种对大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部件损坏。 9 5 钢结构防蚀养护 5.1 检查与评定 5.1.1 钢结构检查内容应包括涂层检查与锈蚀检查两方面。其中涂层检查应包括对下列5类涂层病害的检测: 1 褪色涂层由于紫外线、热、酸、碱和污染物影响导致颜色改变; 2 粉化涂膜表面出现粉状物; 3 龟裂涂膜表面出现网状或条状裂纹; 4 起泡涂膜表面出现分布直径不等的膨胀隆起; 5 剥落涂膜的表层和底层间,新旧涂层间失去粘结力,表面出现鳞片状脱落。 5.1.2 涂层病害的严重程度根据病害面积在养护管理单元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确定。当比例高于20%时,该养护管理单元涂层评为不合格级,钢结构类的附属设施可根据不同的具体内容作为不同的管理单元。 5.1.3 涂层应满足附着力要求。重新涂装时底漆应测其与钢板的附着力,中间漆应采用切口胶带法测其层间附着力。 5.1.4 当钢结构表面出现锈蚀后,应按表5.1.4评估养护管理单元的锈蚀程度。 表5.1.4锈蚀分级标准 锈蚀程度 状态描述 A级 构件无锈蚀 B级 合格级 构件基本无锈蚀,个别位置有少量锈点 C级 锈蚀面积小于5%,但无明显截面损失 D级 不合格级锈蚀面积大于5%,小于20%,但无明显截面损失 E级 受力构件出现截面损失大于10%或锈蚀变形 5.1.5 吊杆与水平拉索、伸缩限位装置的防蚀检查与评定应按相关章节中的规定执行。 5.1.6 经常性检查采用目检,主要对钢箱外部、栏杆等的表面涂层状态进行检查。 5.1.7 定期检测内容应包括涂层病害、附着力和钢结构锈蚀程度。 1 常规定期检测宜采用目视或望远镜对结构进行详细检查,每年应抽检一次,范围包括拱肋、风撑、立柱、主骸白乔胃纸峁共糠帧?2 每2年应进行一次采用专用设备的检测,对处于潮湿环境中,以及发现涂层病害或锈蚀的钢构件进行检测,以利更准确的评定结构的防蚀退化程度。 5.1.8 火灾、化学污染或严重撞击等意外灾害发生后应对受影响构件的涂层状态和锈蚀程度进行特殊检测。 5.1.9 涂层检查与检测的重点为: 1 突出主体、易擦伤的构件,如箱内人孔附近的加劲肋、养护行车轮轨等; 10 2 结构中可能漏水或积水的构造部位,如排水管四周、中系梁下翼板等; 3 受火灾或严重撞击的部位; 4 焊缝附近。 5.2 养护维修 5.2.1 大桥各养护管理单元钢结构应保持排水通畅,发现积水应及时清理,表面清洁无积尘。 5.2.2 钢结构涂层有损检测结束应对检测位置进行局部重新涂装。 5.2.3 根据涂层损伤或老化的严重程度,一般将对应的修补作业分为两类,全面重新涂装和部分重新涂装。当养护管理单元的涂层状态和锈蚀程度均为合格级时,可进行部分重新涂装,当养护管理单元涂层状态或锈蚀程度达到不合格级时,必须进行全面重新涂装。 5.2.4 涂层材料宜采用原设计的材料,如更换漆种应进行专家评审,新漆种应与原涂层材料具有良好配套性。 5.2.5 雨天、雾天、雪天以及湿度>85%时不宜进行涂装施工。涂装时环境温度宜控制在538之间,钢材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3以上。 5.2.6 重新涂装 1 清底工作。清底应根据表 5.2.75.2.7的规定进行。按不同要求达到Sa2.5或St3级,被保留涂层的边缘应打磨5080mm坡口。 2 清底作业完成后,应尽快进行底漆的涂装。间隔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如超过24小时,应对未涂刷底漆的部分进行重新清底。 表 5.2.7 清底标准 分类 处理程度 全面重新涂装 Sa2.5或St3 部分重新涂装变色、粉化 清除表面涂层 锈蚀、龟裂、起泡、剥落 Sa2.5或St3 3 涂刷底漆表干、实干时间应满足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每道底漆涂刷最短时间间隔应符合技术标准。涂刷两道面漆的最短时间间隔控制在12h左右。 4 钢梁表面应清洁、干燥,雨后受潮应重新进行干燥处理。涂装表面不得出现气泡、流挂、刷纹、脱落、咬底等病害,且须满足附着力要求。 5 重新涂装时,应先在焊缝、角落和不易涂刷部位进行预涂装。每道漆干后应测量干膜厚度,厚度不足应补喷至规定厚度,如漆膜表面有损伤应及时修补。 5.2.7 部分涂装 1 清除钢构件表面油脂、污垢和氧化皮,然后进行打磨,直至显露的表面无锈蚀和粉状现象。当锈蚀程度一般、中间漆尚处于较好状态时(如变色、粉化情况),可采取清除面漆的方法进行。 2 进行面漆复涂,对已经显露中间漆部分,应进行2道面漆复涂,对未显露出中间漆的部分,可进行1道面漆复涂。 11 5.2.8 涂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15年)宜进行全面重新涂装。 12 6 钢结构焊缝养护 6.1 一般要求 6.1.1 为了便于养护,一般可将焊缝分为两类:重要焊缝和一般焊缝。重要焊缝指主要构件的现场全融透坡口焊缝,主要分布在钢拱座、奉承、立柱、箱梁、拱梁结合端、吊杆及水平拉索锚固区端;其它焊缝为一般焊缝。 6.1.2 焊缝检测内容包括焊缝开裂和焊缝锈蚀两类。 6.1.3 焊缝应保持清洁、干燥。 6.2 检查与评定 6.2.1 焊缝检测应以重要焊缝检测为主,一般焊缝出现病害可不必评定。 6.2.2 焊缝的一般检查采用目检方法,检查范围为拱肋、风撑、立柱、主梁、人行道栏杆。检测内容为目视可见的明显焊缝开裂和锈蚀。 6.2.3 定期检测的重点为主要受拉构件对接焊缝,各受压构件平行受力方向的角焊缝和建造时在现场进行拼接的焊缝。 1 常规定期检测时采用目视方法和无损探伤方法对焊缝进行抽查。范围包括拱肋、风撑、立柱、系梁与横梁、拱座钢结构部分的焊缝锈蚀和开裂。 2 结构定期检测采用无损探伤方法对拱肋、风撑、立柱、系梁与横梁、拱座的重要焊缝进行检测,宜每6年对所有结构类养护管理单元焊缝轮检一次。 6.2.4 火灾、化学污染或撞击等意外灾害发生后应采用无损检测方法对受影响焊缝进行专项检测。 6.2.5 焊缝检查与评定方法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01)第5章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6.3 养护维修 6.3.1 发现焊缝开裂应作出明显标记。因焊缝开裂而使构件处于不合格状态时,必须及时将情况通知原设计单位。 6.3.2 一般焊缝及重要焊缝病害均应及时修复。焊缝开裂修复应由专业单位完成,修复后的焊缝列入今后定期检测内容。 13 7 拱肋、风撑、立柱养护 7.1 一般要求 7.1.1 为便于养护管理,应将拱肋、风撑、立柱按构造划分为养护管理单元,分别养护: 1 拱肋分为中跨拱肋和三角区段拱肋; 2 风撑分为一字形风撑和K字形风撑; 3 立柱分为拱脚大立柱和拱肋小立柱。 7.1.2 拱肋、风撑、立柱应保持表面清洁,平顺。钢箱内应保持卫生、干燥。 7.1.3 钢箱内的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和除湿设备应保证正常运行。 7.2 检测与评定 7.2.1 经常性检查时应检测拱肋、风撑、立柱是否存在明显的裂纹或局部变形。 7.2.2 常规定期检测以目检为主,辅以涂层附着力检测、放大镜裂纹检测等方法,对拱肋、风撑、立柱的涂装病害、锈蚀状况、开裂、变形等病害进行检测。检测重点为拱肋、风撑、立柱间的相互连接部位;拱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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