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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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 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 ,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 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 贷款。第三条 农户贷款发放一律核发贷款证,全部上柜台办理。第四条 农户贷款操作程序包括: 信用等级评定、 借款申请、 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发 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 成立信用评定组织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 两委” 成员、村民 代表、支农信息员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 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二、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外勤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3 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三、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 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 组成的57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 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 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 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 AAA 、 AA 、 A 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1. 生产经营状况; 2.社会 信誉状况; 3.年纯收入; 4.资产、负债情况; 5.自有资金比例; 6.贷款本息偿付情况。第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和程序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和随时评定两种方式。集 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 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 取随时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一、集中评定程序 :(一)农户申请。 农户填写农户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 (由 各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联社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 ,提出 评级申请。(二)信用调查。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 况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状况、主 要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本息归还情况等。(三)等级初评。根据调查情况,由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 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四)等级审定。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确定农户信用等级。(五)张榜公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向社会张榜公布,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六)信用授牌。对评出的“ 信用户”,由信用社统一颁发“ 信 用户”牌匾。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二、随时评定:信贷员在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 查分析的基础上,征求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有关人员意见后进 行初评,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 农户信用等级。三、建立档案。对评定了信用等级的农户,信贷员要逐户建立农户信用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一)家庭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经济收入状况;(四)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五)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六)其他内容。第八条 县联社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评定组织及人员组成;二、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三、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四、优惠政策及措施。第三章 借款申请与贷款调查第九条 农户申请借款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社一律不受理非信用户的借款申请。第十条 借款申请。农户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 (见 附件一)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的理 由、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 借款申请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保证担保的还 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等) ;属抵、质押 担保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材料;属农户 联保的,联保小组成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 书(见附件二),提供联保小组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申请后,由信贷员对农户 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一、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 法;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二、对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调查(一)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拟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进行调 查。主要调查内容有:1. 联保小组是否由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区域内的农户组 成;2. 联保小组户数是否不低于 5 户,申请借款金额是否相同;3. 联保小组成员是否为信用户、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4. 联保小组成员是否自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3联保协议;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农户联保小组组建后, 信贷员填写 农户联保小组档案 附件三),由信用社留存。(二)对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 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2. 品行和信用状况;3. 其他需调查的内容。(三)对抵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 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2. 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3. 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4. 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由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5. 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6. 其他需调查的内容。(四)对质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 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2. 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存在争 议;3. 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 争议;4. 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5. 其他需调查的内容。三、提出贷款意见。调查分析结束后,信贷员填写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 集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 系统,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 (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 申请审批书 )“贷款调查人员意见” 栏填写调查意见后,将贷 款资料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 括: 1.申请借款理由是否属实; 2.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3. 贷款担保是否符合规定; 4. 申请人收入情况及是否有还款能力; 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明确意见(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 贷款利率优惠不低于 10)。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信用社成立由外勤主任、内勤主任及信贷人员组成的35人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外勤主任担任。定期召开贷款 审查会议,对提交的农户贷款进行审查(信用社主任可列席贷 款审查会议,但不发表意见) 。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审查小组首先对信贷员提 交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信贷员将调查情 况向贷款审查小组汇报,重点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担保 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及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有效进行说 明。根据调查人员汇报情况,贷款审查小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二)贷款金额、期限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担保人及抵、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对有疑问的,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 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不能当场解释清楚、明确答复的,要进 行补充调查。抵押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以动产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 50%;以权 利凭证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 90%。除质押贷款外, 农户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10万元, 其中小额信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 5000 元。二、提出贷款审查意见。对提交贷款审查小组审查的贷款, 采取“ 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经贷款审查小组成员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通过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 利率等。贷款意见及表决结果要如实登记贷款审查纪录,每个 成员都要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理由,并由贷款审查 小组组长签字。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提交有权决策人决策; 审查未通过的,贷款资料退信贷人员。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一、对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贷 款,由信用社主任根据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额度、期 限、利率进行决策,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 (农户联保 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 )上签署意见。二、对超授权贷款,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第五章 签订合同第十四条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 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属农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联保人签订农户最 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 (见附件四) 。二、属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 与借款人签订 借款合同 (见 附件五),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见附件六) 。三、属抵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与抵 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 (见附件七) ,填制房地产抵押 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 ,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四、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 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见附件八) ;属动产 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 产质押合同 (见附件九) ;属权利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 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 (见附件十) 。并 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信贷 员必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出质 人、调查人、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均要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 上签章确认, 并填制质押凭证清单 、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7五、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 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贷款资 料签章后移交贷款专(兼)柜。第六章 核发贷款证第十五条 贷款专(兼)柜人员对收到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合同签章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规范;二、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 全、完整;三、其它需审核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在规定栏内粘贴照片, 填写贷款核定额度(审批金额)及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与借款 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等有关内容,并在贷款证正、 副本上预留印鉴。内容填写齐全后,对贷款证正、副本进行编 号,并登记农户贷款证备案表 (见附件十一)一式两份,信 用社留存一份,于 1 个月内(每月前 5 日)向县联社报送一份。 填制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贷 款证副本由贷款专(兼)柜留存。第十六条 县联社要制定 贷款证管理办法 ,报办事处(市 联社)备案。 贷款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 1.贷款证发 放原则;2. 贷款证发放对象及条件; 3. 贷款证的使用与日常管理;4. 贷款证统一编号方法; 5.贷款证的换发; 6.贷款证的收回。第七章 贷款发放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农户凭“ 两证一章” (身份证、贷款 证、个人名章)由本人直接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贷款 手续。一、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一)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实是否为本 人办理;(二)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三)核对借款人预留印鉴;(四)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二、填制借款凭证。证件与印章审核无误后,借款人填写 借款凭证,贷款专(兼)柜人员审查借款余额是否控制在贷款 证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期限是否在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内。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后,贷款专(兼) 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三、凭证传递。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贷款管理凭证联, 将借款凭证记账联、债权凭证(借据)联、回单联及贷款证正、 副本直接交会计人员。四、付款。会计人员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核对贷 款证正、副本登记借款金额是否与借款凭证一致,经审核无误 后,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严禁直接支 付现金。会计人员留存债权凭证(借据)联,将贷款证正本、 回单联退借款人,副本交贷款专(兼)柜。五、移交贷款管理凭证。每日营业终了,贷款专(兼)柜 人员将贷款管理凭证联交信贷员,会计人员将债权凭证(借据) 联交信用社主任签章后妥善保管。六、信贷员根据贷款管理凭证登记贷款管理台账 。 发放贷款时,贷款专(兼)柜人员要及时协助系统操作员 将有关贷款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八章 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在贷款发放后 15 日内进行 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 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是否有挪用、 转借他人现象, 填制贷 后跟踪检查表 。以后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并登记短期贷款 贷后检查表。检查表要由借款人本人签章确认。系统操作员要 将贷后检查的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对发现借款人有违反合同行为影响贷款安全的,信贷员要 及时填写信贷制裁审批书 ,经主任签批后,填写信贷制裁 通知书(一式四联) ,一联信贷员留存,一联贷款专(兼)柜 人员留存,一联交会计人员,一联送达借款人。第十九条 建立农户信贷档案 一、农户信贷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资料;(二)借款申请审批书;(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四)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相关材料;(五)贷后检查表;六)其他需归档的资料二、档案管理。贷款专(兼)柜人员负责管理农户信贷档 案。第二十条 贷款收回一、催收。信贷人员在贷款到期前 10 天签发贷款到期通 知书(一式两份) 。借款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留存,一份由 信贷员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二、还款。借款人持贷款证到贷款专(兼)柜归还贷款, 贷款专(兼)柜人员填制收回贷款本息凭证 ,交出纳、会计 人员办理收款、记账手续,将收回贷款本息收据联退借款人。 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并通知信贷员登记 贷款管理台账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 农户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但借款人由于遭受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按以下程序办 理贷款展期:一、提交展期申请。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 10 天填制借 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向信用社提出展期申请,原贷款 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 表“ 担保人意见” 栏签署“ 同意继续提供担保” 的意见并签字 盖章。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信贷人员应对农户贷 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 查,写出调查报告,在借款展期申请、审(报)批表相应 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后,将贷款展期材料送贷款审查小组审查, 主任签批。三、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展期获得批准后,信贷员与农户、 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并 由主任签字盖章;展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到期收回贷款,到期 不能收回的,按贷款逾期处理。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会计人员进行展期账务处理,专 (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五、系统操作员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 信贷管理系统。贷款展期后, 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日期。第二十二条 贷款逾期 贷款自到期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信贷员填制债 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式两份, 送达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后,一份借款人、担保人留存,一份 交贷款专(兼)柜入档保管。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 解释、修改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同时适用于省内农村合作银行。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省农 村信用社系统制定的相关信贷制度、办法有与本操作规程规定13相抵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附件:1、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2、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3、农户联保小组档案4、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5、借款合同6、最高额保证合同7、最高额抵押合同8、质押借款合同9、动产质押合同10、权利质押合同11 、农户贷款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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