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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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1、受托人资质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的资质明显 弱于信托计划受托人。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受托人为基金子 公司,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目前 26 家基金子公 司中, 12 家注册资本金维持在 2000 万元门槛线上,只有嘉 实资本和招商财富 2 家基金子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 而信托公司要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3 亿元,大部分信托 公司的注册资本都超过 10 亿元,其中最高的平安信托达到 70 亿元。受托人的资本实力强对其发行产品会有一定的保障 作用。 2、资本占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严格受到净资本限 制,发行的信托计划均需要按一定比例计提风险资本,并与 净资本规模相匹配,每只产品都需要有相应的净资本做支撑, 一般来说,监管部门认定风险高的信托计划,风险资本的计 提比例较高, 现阶段房地产集合信托计提比例最高, 达到 3% , 反映出监管层对此类信托的限制态度,由于净资本监管的限 制 ,信托公司在净资本规模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发行高风险信托产品时会更加谨慎。目前基金子公司发行专项资管计划对 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没有要求 ,项目选择上更加宽泛 ,但项目质 量容易出现良莠不齐。 3、政策监管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受到 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政策限制,发行的信托计划 需满足监管政策要求,如 2008 年银监会 265 号文要求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项目需满足“四、三、二”要求, 2012 年银监 会 12 号文对政府平台类项目融资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 要求等,监管政策在限制信托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帮助其规 避风险。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受到证监会的监管政策较少,项 目选择和运作模式会更加灵活,但出现风险的可能性较信托 计划更高。 4、企业信用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企 业信用的影响有所不同。信托资金如果以信托贷款的模式提 供企业使用,此项信托贷款将进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企业 贷款卡 ,一旦发生违约 ,将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对企业具有 很强的约束力。目前阶段基金专项资管计划一般认作私募融 资,并不直接影响企业信用记录 ,对企业约束弱于信托贷款。 5、 抵押担保信托计划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有时会设置抵押物 作为增信措施 ,但两者的增信效果并不完全一致。 政府工商部 门一般只认可借贷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下的抵押登记,以信托贷款作为资金运用方式的信托计划可以对抵押物进行 登记 ,而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往往无法进行登记 ,一旦基金专项 资管计划需要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会存在法律瑕疵。 6、流动 性信托计划的流动性较差,不存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投 资者通常情况下会持有至到期, 若进行转让, 则需要出让方、 受让方和信托公司签订转让协议进行转让。在基金管理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明确规定基金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但目前阶段还未出现可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品种,如果基金子公司专项 计划能够批准进入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 将具备标准债 券的性质。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可以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并拥有交易代码 , 但预计仍然是非公开交易及协议转让性质 ,不认为其较信托 计划的流动性发生实质性改变。 7 、费率以信托计划和基金 专项资管计划作为平台进行融资,两者收取的费率有所不同。 信托公司根据其介入信托计划的程度不同收取不同水平的 费率,信托公司如仅提供通道收取费率相对较低,如还需提 供产品销售或承担产品兑付风险,收取费用会相应增加。同 信托计划相比基金子公司对专项资管计划收取的费率相对 较低,首先目前阶段基金子公司还不具备产品销售或者对产 品承担刚性兑付的能力, 可提供的附加服务相对较少 ;其次由 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对净资本及风险资本没有要求,不会对后续产品发行规模产生直接影响 ;最后基金子公司此类业务 才刚刚起步 ,运作经验较少 ,除部分基金子公司直接引进信托 人员开展业务外, 其余仍处于学习积累阶段 ,我们在投资顾问 实务操作中 ,有基金子公司提出免费提供通道 ,投资顾问进行 项目全过程运作 ,基金子公司则主要进行跟踪学习。 8、委托 人 (投资者 )信托委托人要求包括三项 ,在实务中一般按“不少 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进行操作,目前信托的委托人既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自营、券商资管、保险、银行理财 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要求单一客户不低于 3000 万元 ,多个客户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目前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数量还 较少 ,投资者基本为机构投资者。 9、券商自营对于券商自营 投资信托,证监会在券商净资本管理中限制较多,按自营投 资信托规模的 80% 扣减净资本;连续三年为 A 类券商按自营 投资信托规模的 3% 计提风险资本准备;并且信托被监管层 定义为权益类证券, 受到“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 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5%”的限制,如投资比例超出监管标准, 则一般将自营资金委托基金公司进行特定单一客户投资和 委托其他证券公司进行定向理财投资。目前阶段基金子公司 专项资管计划成功发行的数量及规模相对有限,证监会在净 资本风险管理方面还未提出明确要求,但考虑到专项资管计 划风险高于信托产品,流动性方面也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因此相关扣减和计提比例预计不会低于信托相关标准,并且 应当同样定义为权益类证券,受到投资比例不超过 5% 的限 制。除上述几项明显的区别外 ,信托计划通基金专项资管计划 在产品规模、 法律依据、 委托人数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 通过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的综合比较 ,目前阶段信 托计划风险相对更低 ,但基金专项资管计划在项目选择、 运作 模式上更为灵活。从控制风险的角度部门在开展结构化融资 投资顾问业务时建议优先选择信托计划作为平台。产品投资 时,则需要在具体产品的信用风险、流动性以及收益率等要 素上进行权衡。信托计划与基金专项资管计划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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