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转移登记及时办结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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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品房转移登记及时办结操作细则一、实施时间及范围。2014年6月24日起,在市房屋登记中心实施商品房转移登记(不含解析项目 )即时办结,房屋所有权证立等可取。二、工作时限,受理后一小时办结,受理凭证自动计算取件时间,明确到分钟。三、申请人要求一次性付款的商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持对方出具的委托书单方申请办理。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2014年7月1日前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购房人和抵押权人申请办理,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持对方出具的委托书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及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2014年7月一日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申请办理,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也可持对方出具的委托书单方申请办理,填写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四,登记要件调整,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不再作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要件。2014年7月一日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提供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登记申请书不再要求抵押权人盖章。 五、房屋共有情况的确定按照沈阳市房产局关于明确登记询问程序通知要求办理。即:自2014年6月24日起,申请人因取得房屋所有权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不对婚姻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询问结果为申请人单独所有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为申请人单独所有,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询问结果为共同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询问结果为按份共有的,申请人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附修改后的询问笔录样本)。商品房转移登记房屋共有情况审核标准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为一人单独所有的情况1.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2.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为二个人共同共有的情况1.申请登记为共同共有的,需提供共同共有关系证明材料。注: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第一,夫妻共有;第二,家庭共有;第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2.申请登记为一人单独所有的(仅限夫妻之间),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情况约定书(重新约定)。3.申请登记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需提供共有情况约定书。4除夫妻关系外,登记时不可随意减少共有人。(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为二个人按份共有的情况1申请登记为按份共有的,需提供共有情况约定书。2.申请登记为一人单独所有的(仅限夫妻之间),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情况约定书(重新约定)3.除夫妻关系外,登记是不可随意减少共有人。(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为三人(或以上)按份共有的情况1.申请登记为按份共有的,需提供共有情况约定书。2.除夫妻关系外,登记时不可随意减少共有人(五)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为三人(或以上)共同共有的情况1申请登记为共同共有的,需提供共同共有关系证明材料。2.申请登记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需提供共有情况约定书。3.除夫妻关系外,登记时不可随意减少共有人。注:如夫妻双方登记时对共有情况重新进行约定,需要共同到场填写房屋共有权人登记约定书。六、缮证、收费及配图(一)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结的同时设立抵押权,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同时失效。房屋登记机构不在颁发房屋他项权证(同时在登记申请书上加盖“未缮制房屋他项权证”印章),不收取抵押权登记费。金融机构所持预告登记证明效力等同于房屋他想权证。(二)缮制房屋所有权证时取消“房屋所有权证附图”,在房屋所有权证附图栏加盖“图纸已在电子档案中留存”印章。七、抵押权登记信息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结的同时,抵押权登记信息自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系统自动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的证号代入他项权证栏并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八、其他事宜1.商品房转移登记办结后,因即使办结业务未缮制房屋他项权证,当事人可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申请办理抵押权变更、更正、转移、注销、补换证等业务,需要换发的,登记机构应为其重新缮制房屋他项权证。2.2014年7月1日后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系统在缮制的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默认“该房屋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同时设立抵押权;抵押权设立后,此预告登记证明效力等同于房屋他项权证”;在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中正价同时申请“改房屋所有权登记后的抵押权设立登记”内容。32014年7月1日后办理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卷应比照抵押登记卷报关与利用。附件: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2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2房屋共有权人登记约定书4 增量房转移登记询问笔录5.存量房(二手房)转移登记询问笔录6.公有住房出售转移登记询问笔录7.抵押权登记询问笔录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行政综合部 2014年6月20日印发增量房转移登记询问笔录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询问地点:询问人: 询问岗位:告知:沈阳市房屋登记中心房屋登记工作人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就您(单位)申请房屋登记的相关情况对您进行询问,请您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您应当注意自己回答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作虚假陈述,否则由被询问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确定该笔录是办理相应登记的一部分材料。请在所选项目后的“”内画“”。一、您双方申请办理的是:商品房转移登记 动回迁房屋登记 商品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您申请此项登记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是 否二、您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为_区_街(路)_号_三、询问事项:1、您是否对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是 否2、您是否已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是 否3、您申请登记的房屋为:单独所有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共有人名称(名称):_上述内容如由代理人回答,应提供书面委托。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转让方签字: 受让方(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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