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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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 题 目: 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综述 姓 名: 童晓彬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2班 学 号: 2265229 指导教师: 尹雪英 职称: 讲师 2008 年 6 月 20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综述法学专业学生:童晓彬 指导老师:尹雪英摘要: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在学术理论界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国内外不少学者分别从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伦理学等角度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本文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分析框架,综述了国内外近年来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在概念、性质、范围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以及现如今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应该如何加以规制等方面的各种观点,力求比较系统地阐述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关键词:企业的社会责任;性质;范围;法律思考;综述The summary of legal research abou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Student majoring in law Tong xiaobin Tutor Yin xueyingAbstract: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an aroused widespread controversy in the academic community issues, many scholars from home and abroad economics, management, sociology, law, ethics, and other angles to study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ts, in theory stakeholders on the ba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ramework for analysis, summarized at home and abroad in recent years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concept of the nature, scope and fulfil the need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Now,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and how the future should be regulated system,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various points of view, to more systematically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content and from a legal point of view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ou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inking.Key words: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Nature ;Scope; Legal ponder; Summary 长久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公司作为一个盈利的经济实体,特别关注公司的经济效益,特别关注公司的股东利益。这一观点的盛行,使得公司漠视社会责任或回避社会责任的承担。于是,公司恶意逃废债务、非法用工、拒不缴纳职工劳动保险、销售伪劣商品、不注意环境保护、不关注社区利益、怠于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等侵害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事情或漠视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极为普遍。公司成了唯利是图的机器。肇始于20世纪初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或利益相关者理论,是20世纪以来凸现于诸多学科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在任何社会,有实力和能力的机构都需要为整个社会履行责任,企业所作的每个决定,进行的每个行为都必须要放在这种责任的视角中考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政府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逐步淡化,企业的潜在影响力不断加强,企业日益增长的力量意味着其每个行为都会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目前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不可逆挡的发展趋势,以此同时,社会各界包括企业界和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却从没休止。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涉及到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该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但是,就其具体的定义、性质、内容和法律规制等相关的问题并没有具体、统一而完善的定论。在学术界依然存在广泛而日渐深入的争论。目前世界上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基本上都涵概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这一重要内容。以下就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内容综述如下。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对于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 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一)西方倡导者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代表性说法主要有:欧盟在2002年7月发布的政策白皮报告中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公司在资源的基础上,把社会和环境密切整合到它们的经营运作,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的互动中。世界银行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为1,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经济论坛认为,作为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好的公司治理和道德标准,主要包括遵守法律、现存规则以及国际标准,防范腐败贿赂,包括道德行为准则问题,以及商业原则问题。二是对人的责任,主要包括员工安全计划,就业机会均等、反对歧视、薪酬公平等。三是对环境的责任,主要包括维护环境质量,使用清洁能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四是对社会发展的广义贡献,主要指广义的对社会和经济福利的贡献,比如传播国际标准、向贫困社区提供要素产品和服务,如水、能源、医药、教育和信息技术等,这些贡献在某些行业可能成为企业的核心战略的一部分,成为企业社会投资、慈善或者社区服务行动的一部分。2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把CSR界定为企业如何与社会需求和目标联系起来,并对其产生影响2。英国的“企业公民会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以下四点: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企业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有责任为社会的一般发展做出贡献。3美国波士顿学院给出的定义是:企业公民是指一个公司将社会基本价值与日常商业实践、运作和政策相整合的行为方式。一个企业公民认为公司的成功与社会的健康和福利密切相关,因此,它会全面考虑公司对所有利益相关人的影响,包括雇员、客户、社区、供应商和自然环境。4(二)我国学者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王茂林认为,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但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目前, 国际上普遍认同的CSR理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5张伟凡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6也就是说,企业在商业决策时,应更多地关注道德价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尊重公民,造福社区并保护环境。企业要承担对多重利益主体的社会责任,包括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支持慈善事业、捐助公益活动、保护自然环境等。其本质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新的企业治理结构。张文魁认为,我国企业相对于跨国企业,规模还很小,盈利能力还很弱,过分强调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会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企业的生存。7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是要还原企业的本来面目,即企业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就是完成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质量好、技术先进的产品,从而树立良好的品牌,将企业做大做强;二是由于能源的不可再生性,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体现在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上。这是我国企业现在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邓健认为,我们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认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狭义的概念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负的赚取利润的经济责任和遵守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中观层面的概念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除了担负为股东赚取利润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外,企业应当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承担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等的社会责任;广义的社会责任不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及中观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而且泛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的一切责任以及合乎道德的行为。8目前学术界多采用中观层面的概念,但现在有向广义概念发展的趋势。尽管这些概念存在表述上的差异,但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并无实质差别,他们均意在显示公司在营利同时应该兼顾社会其他主体的利益。均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企业投资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应负的义务,与企业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义务相对,不同之处仅在于对这两方面强调的程度不同。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企业有没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是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争论的问题。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主要有两个: 一是认为,企业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题,它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二是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改变资金运用方向,导致成本增加、盈利下降,减弱企业的竞争力,冲淡企业的主要目标,从而损害股东、员工和顾客的利益。所以,企业无法承担大量的社会责任。8然而,与这种观点不同,更多的学者认为,企业有必要承担社会责任。周勇认为,企业超个体的行为能力决定了企业承担着个体责任无法替代的集体性企业责任。(1) 企业所享有的权利决定了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享有社会生存权、社会特许权和社会影响力,它们理所当然地应对社会负责;在市场机制和社会制度存在缺陷的地方,它们有义务履行社会道德责任。(2) 企业的社会性决定了企业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企业也是“公民”,与普通公民一样,有责任参与解决超过自身经营范围的社会问题,因为它最终能从改善了的社会中得到好处。(3) 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法律完善化的要求。社会法律为企业的行为规定了伦理道德的底线和规范,企业行为只有纳入法律规范才能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认同。(4) 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9市场经济的规则伦理规范是社会经济运转所必需的内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主动遵守市场伦理道德规则的一种主要体现。段文平认为,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具有必要性段文平认为,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具有必要性。10(1)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建设是必然的选择。我国企业要真正融入世界,成为国际供应链上的一环,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在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等面前,我国企业不是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必须承担社会责任。(2)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不仅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还可以获得丰厚的商业利润。(3)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4) 企业进行社会责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三、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问题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且现阶段不应该将其规定在公司立法中,理由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建立起来,我国缺少西方国家“市民社会”的经历,没有经过市民社会的洗礼,自由、平等的观念没有广泛地深入人心,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私权的侵犯更是屡见不鲜。所以我国需要经历社会阶段后再确立抽象的、一般的公司社会责任。这种类似“先污染,后治理”的观点,不符合我们社会发展的趋势,也与世界各国纷纷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潮流不符。有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涵经济、法律和道德三种责任。对此,我国学者卢代富11教授指出:这种试图在“企业社会责任”之中装入“企业经济责任”的内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者的妥协,其进一步的结果是改变企业社会责任应有的和本来的意义,背离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构建的初衷,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无所不包的“大杂烩”,而且模糊甚至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的冲突,也使解决这种冲突的努力可以轻易被忽略。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统一。笔者认为,在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之初,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道德责任,依靠企业的自律实现。因为在当时人们固守传统经济理论,即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实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这种观念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法官们一致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特许范围以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而一个处于过度活跃状态的企业易遭到股东的诉讼。但是后来企业对社会负面影响的突出,单靠道德上的自律已经无法达到企业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此时法律的介入就有了必要。各国相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企业立法中将企业社会责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由此企业社会责任才有了法律的性质。四、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由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极为广泛, 因而对企业所负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难以作出全面的规定。因此,学术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也尚无统一的界定。综合许多学者的观点,现在一般有两种标准。(一)按结构来划分。一般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四个方面。(二)根据对象来划分。一般包括各利益相关者,具体有以下六项内容12:1.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股东的关系事实上是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这是企业内部关系中最主要内容。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是股东的代理人,它的首要职责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人们投资的方式由原来的单一的货币投资转向股票、债券、基金和保险,投资股票直接成为企业的股东,投资各种债券、基金和保险成为间接的股东。在现代社会,股东的队伍越来越庞大,遍布社会的各个职业和领域,企业与股东的关系渐渐演变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也具有了社会性。但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和一般的社会责任不同,它是通过对股东负责的方式体现出来的。2.企业对雇员的责任。企业与员工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经济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经济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劳动和雇佣关系,法律关系是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道德关系是在肯定经济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揭示了企业对雇员之间还有相互尊重、信任的关系,企业对雇员的发展和完善也负有一定的责任。3.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社会成员购买了企业的产品就成为企业的消费者,从广义的意义上说整个社会成员都是企业的消费者,只不过有些是潜在的,有些已成为现实的。另外,不同的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了企业的产品,把企业产品的影响传递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因此,企业对消费者负责在某种意义上是对社会负责的体现。4.企业对政府的责任。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是国家、社会的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管理者对企业这个社会成员实施宏观上的管理、控制和组织协调,保证社会秩序的良性循环。企业、政府是社会制度架构中的重要组织层次,在不同的制度体制下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不同,履行责任的方式和内容也不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和政府是上下级的“绝对服从关系”,企业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自主经营和决策的权利,一切按照国家的计划办,企业履行责任的方式是对上的绝对负责;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政府的关系逐步由单纯的管理、控制走向监督、协调和服务。在现代社会,政府越来越演变为社会的服务机构,扮演着为企业、公民需要服务和实施社会公正的角色,在这样一种制度框架下,企业对政府的责任表现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这是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应尽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5.企业对社区的责任。企业通过社区架起了连接社会的桥梁,企业为社区所做的一切有益的工作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履行了企业“社会公民”的职责,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尽一份力量。企业与社区之间是一种相互交叉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离,建立和谐的企业与社区关系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社区的进步繁荣具有重要意义。6.企业对环境的责任。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如同鱼关系,二者谁也离不开谁。人类进入二十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环境的巨大破坏,环境的污染、土壤的沙化、奇缺物种的减少、引起了世界各国的科学家的关心和重视,环境保护成为人类面临的迫切而严峻的问题。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因而,企业在消除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五、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所存在的问题席建国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3:(1) 企业无视自己在社会保障方面应起的作用,尽量逃避税收和社保缴费。(2) 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将包袱甩向社会。(3) 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将利润建立在破坏和污染环境的基础上。(4) 一些企业唯利是图,自私自利,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或虚假信息,与消费者争利或欺骗消费者。(5) 一些企业依靠压榨企业职工的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牟利,企业主堕落成资本的奴隶、赚钱的机器。(6) 许多企业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7) 缺乏公平竞争意识,一些在计划经济时期延续下来的垄断企业,大量侵吞垄断利润,并极力排斥市场竞争。(8) 企业普遍缺乏诚信,国有企业搞假破产逃避债务,民营企业通过假包装到市场上圈钱等。李碧珍认为1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状主要是:(1)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和谐现状。一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低;;二是集体合同走过场,流于形式;三是劳动争议数量快速增长;四是工资待遇低且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严重;五是生产安全、职业健康问题严重;六是企业妇女权益的保护较差。(2) 企业信用缺失。一是许多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做假账;二是企业合同履约率低;三是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四是广告虚假, 信息失真。(3) 外延粗放型增长方式。一是能耗和物耗比较高;二是资源利用效率过低,再生化率不高,循环经济比较落后;三是生态破坏比较严重。(4) 公益事业责任缺失。一是企业慈善公益理念尚未形成,企业捐赠的积极性不高;二是制度缺陷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六、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社会道德责任标准(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简称SA8000,在童工、强制雇佣、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工人结社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工作时间、工资等方面设置了最低要求。自1997年问世以来,受到了公众极大的关注,在美欧工商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它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一样,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认证机构审核的标准,成为衡量企业的道德指数,越来越被企业和社会所接受。专家们认为,SA8000是ISO9000、ISO14000之后出现的又一个重要的国际性标准, 通过SA8000认证成为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又一重要武器。进入21世纪以后,SA8000随着跨国公司的采购活动进入我国,对我国数以万计的出口企业造成了冲击和压力,并给更多企业敲响警钟,这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此同时,我国企业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大量集中爆发,党中央适时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两大主题。这就激发了我国广大学者深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研究或关于如何应对SA8000,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必要性,或探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或从公司治理及企业管理的角度探索如何落实企业社会责任,或从立法角度探讨用法律形式对企业社会责任或其中的某些层面进行规范等等。企业的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是“舶来品”。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议论在近一段时间内之所以被广泛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由对SA8000标准的讨论引起的。15以下是国内相关学者对强化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思考。(一)以非强制性规范为主,授权公司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 鉴于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现状,以及企业改革的一个任务就是要剥离传统上国有企业负担过重的社会责任,我国若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采取强制性规定,其可行性和必要性都存在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作用有限通常都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加之民商事法律的消极性,使得它们的法律效力的发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依靠当事人的告诉行为,其实际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它们的实际接受程度;另一方面,作为一个转型中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我们面临着竞争性市场环境缺乏,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社会信用机制低水平运行的现状,而且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执行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还亟待提高。因此,我国的公司立法在设定公司社会责任时应仅作授权性原则规定,其具体实现还应有赖于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合、保障。16(二)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荷兰等欧洲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主要努力方向是放在有利于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构建上,其中,建立职工参与制度又是其中尤为重要的工作。 10 鉴于前述对我国公司法中国家强制作用有限性的分析,落实公司社会责任,保护债权人、非控股股东、员工的利益,在治理方式上应主要采取当事人自我实施模式。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包容性极强的概念,其中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是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保障措施。虽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主要被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措施,但事实上,其适用效果已超出对公司债权人群体的保护,而囊括对公司有关的其他利害关系群体的保护,例如,一些公司在利润目标的驱使下,以污染环境为代价攫取高额利润,致使当地居民遭受严重损害。如果仅根据环境法或侵权赔偿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一般场合下即使将该肇事公司的全部财产都用于赔偿,也难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根据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就可以追究肇事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的责任,以更好地救济受害的当事人。 (三)建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没有一套比人类良心更强大有力的奖惩制度了,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制度都不可能很好地运转。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设计出强有力的经济利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政府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公司自愿、全面地履行社会责任。在公司内部,可以把经营者的报酬与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联系起来,并作为考核其绩效的标准之一。约束机制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应当被推广到公司从事商事违法行为的所有场合,以保护受影响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非股东的社会利益代表也应享有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起诉权。七、结论构架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框架任重而道远。由于国际社会对概念的不同理解的这种混乱状况已经使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无所不包的“万金油”概念,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各方面的争论也进一步模糊和掩盖了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构建的本来意义和初衷,甚至使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论构架的基本概念的科学性和有用性受到质疑。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应该包括雇员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利益等内容。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出现,体现了传统企业职能及企业经营观念为适应急剧变化的社会生活条件和经济形势所作的适应性调整。就目前中国企业而言,应在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就国家而言,应不断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方面的立法工作,将建设和谐社会主义的理念渗透带法律中去,创设以公平、效率为价值基础的利益均衡机制。参考文献:1杨虹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J.现代商业,2008(8).2苏勇.商业伦理与企业的社会责任N.文汇报,2008-02-17.3李国强.全面认识企业社会责任J.光彩,2006(2).4于清教.怎样才算是真正的企业社会责任J.营销学苑,2006(7).5王茂林.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J.求是, 2005(23).6张伟凡.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中的多重影响因素浅析J.集团经济研究, 2006(8).7贾存斗,张文魁.辩证看待中国企业社会责任N.中国产业新闻报, 2006-05-18.8邓健, 任文举.企业的社会责任的内涵辨析J.商场现代化, 2005(10).9周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何以可能的思考J.湖北大学学报,2006(9).10段文平.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J.企业活力,2005(11).1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2曹凤月.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J.工会论坛,2004,10(2).13席建国.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J.上海企业,2005(11).14李碧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状、根源、对策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的解读J.企业经济,2006(6). 15Archie B.Caroll.The Pyramid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J.Business Horizons,1991(2).16江平,许冰梅.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2(3).专业文献综述成绩评阅表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专业法学姓名童晓彬题目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综述指导教师意见(包括选题是否恰当、文字表达水平、论文的难度和创新性、参考文献质量、格式是否规范等方面,请使用钢笔书写或打印):论文评定成绩:良 指导教师签名: 尹雪英 200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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