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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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法学毕业论文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 学校:班级:学号:姓名: 二一一年十二月提 纲一、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及其含义(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二)正确认识犯罪构成的意义(三)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二、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的意义三、区分一罪数罪标准在实际中的应用(一)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类型(二)一罪与数罪区别中的特殊情形内容摘要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罪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又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如果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认识含混,就会或枉或纵,达不到刑罚的目的。我国刑法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从,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与犯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犯罪概念仅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是犯罪构成的基础,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分析客观的性质,又要分析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来共分。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和典型的数量,按照犯罪构成的标准是容易确定的,而难以区分的是一些看上去像一罪而实为一罪或虽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依法应按一罪认定或处断的情形。这就需要我们从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来加以区分。综上所述,确定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坚持行为主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地区分开一罪与数罪。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确认犯罪人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且也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予探讨和明确,使其在司法实务中得到更好的应用。一、 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及其含义 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在中外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有客观主义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构成案件标准说、犯罪构成标准说等。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的原理出发,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一)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它与犯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为犯罪概念仅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是犯罪构成的基础,而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体现刑法典里,就是规定了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的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表现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了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因此,犯罪构成的条件与标准实际上融合在刑法典里,为事先已法化的内容。2.犯罪构成主观客观相统一性。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一系列的主观与客观要件。“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一个整体。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或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不符合犯罪构成,不能形成犯罪构成,因而不成立犯罪。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准。确认犯罪的实际标准是它所共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只根据行为社会危害认定犯罪,必然陷入罪行擅断的误区。因此,犯罪构成就是在法定前提下说明何种条件下的社会危害行为才构成犯罪。正因为如此,只有那些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才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与此相适应,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正确认识犯罪构成的意义 因为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的,具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社会性的法律标准,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犯罪构成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而罪行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可以说,犯罪构成具有针对犯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障犯人的双重保障功能。同时,它的事先法定性,更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可靠的法律标准。(三)犯罪构成的要件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的和种组成要素形成犯罪构成。可分为具体要件和共同要件。具体要件是指具体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我们研究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正是在共同要件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要件透析,来确定其具体的区分标准。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帮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例如,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能因为其暴力行为符合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素,就认为另构成此两种犯罪,因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中所事先法定的内容本身就包含了暴力伤害或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要素,这正是由于犯罪构成的特征决定的。二、 区分一罪与数罪标准的意义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因为这三者之间是有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会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非法索取财物为目的,将他人拘禁后勒索钱财,定一罪为绑架罪;定为数罪,是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罪。明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刑罚又应当与犯罪相适应,对一罪只能一罚,对数罪应当并罚。如果对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认识含混,将一罪定为数罪,或将数罪定为一罪,就会或枉或纵,损毁了刑罚的社会价值,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只有正确区分并应用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才能为适当量刑奠定基础。 三、区分一罪数罪标准在实际中的应用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分析客观的性质,又要分析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来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类型依据上述区分标准和办法,可以将犯罪区分为以下类型:1.一罪的类型,其一,单纯的一罪,也叫典型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砀犯罪形态;其二,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其三,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其四,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因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2.数罪的类型,其一,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的罪过,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其二,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独立数罪。(二)一罪与数罪区别中的特殊情形 一般来说,单纯的一罪和典型的数罪,按犯罪构成的标准是容易确定的,而难以区分的是一些貌似一罪而实为一罪或虽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依法应按一罪认定或处断的情形,因此,下面重点对此类犯罪予以阐释。 1.实质的一罪(1)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从实行犯罪到犯罪行为终止以前,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行为人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到恢复他人人身自由的期间,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的状态之中。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按一罪论处,因为对于此类犯罪构成,包括着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的规定。对此类犯罪的追诉,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也正说明了这一点。(2)结果加重犯,亦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法律规定对其加强重法定刑的犯罪。如伤害致人死亡罪。结果加重犯有如下物征:其一,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且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二,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但也有少数持有过失心理,如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类罪。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对死亡只存在过失,若是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罪。有些对加重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如果奸致人死亡的案件。其三,刑法就加生的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因此,只能按一罪依加重法定的处罚。(3)想象竟合犯,想象竟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如一行为人开枪杀死了一名文物管理员又同时击碎一件贵重文物。想象竟合犯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当然,这个行为可以是出于故意、过失,或是出于一个犯罪故意的行为,因过失又造成另一损害结果,其二,一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所谓数个罪名,是指外观上或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的特征。这主要是由于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造成多种结果引起的。对于想象竟合犯,虽然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应当按所触犯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诠。如窃取国有档案罪中,如果取得的档案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此,只能按一重罪处罚。2.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是指对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而结合成另一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如抢劫罪、绑架罪。结合犯具有以下特征:具一,结合犯是原本数独立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犯罪,是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独立犯罪构成的行为。且各个独立犯罪,必须是不同的犯罪;其二,原本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如果刑法将数个独立犯罪结合成其中一个罪,就不是结合犯。如我国刑法第239条之绑架罪中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将绑架他人并杀害他人的行为两罪行之一绑架罪,处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不属于结合犯。其三,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其四,这种结合形式是基于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这种规定有的是原本独立数罪是为另一罪服务的,有的是因为数罪的实施条件相同。对于结合犯,当然只能按法定的结合新罪,即一罪论处。(2)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或者已形成犯罪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分为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我国刑法典中只规定了一种常业惯犯,即赌博罪。惯犯具有如下特征:其一,犯罪恶习已深,即具有惯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顽固,屡教不改;其二,犯罪时间长,即在较长时间内实施某种犯罪,最长可达几十年。其三,犯罪次数多,即在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其四,社会危害性大,罪犯多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和逃避侦查的伎俩,其造成的结果往往也比较严重。刑法将此类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转化为一个构成,明确一种罪名,按一罪处断。 3.处断一罪(1)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罪的基本特征是:其一,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其二,必须是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一般来讲每次行为都能构成独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的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即包括了数次行为都独立的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而总和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的三情况。例如行为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偷逃税款,虽然有些偷逃税行为构成犯罪,但总的偷逃数额总和如达到法定犯罪标准,即可成偷逃税款罪。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防止行为人逃避处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正确计算追诉时效;其三,数行为人具有连续性。对此,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其四,数行为必须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若数行为触犯了同一法律条文,而条文中又有不同罪名,也不属连续犯。对于连续犯,应按一罪论处。如:我国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以及刑法第89条,关于连续犯应从犯罪终了之间起计算追诉时规定,表明了这一点。(2)吸收犯。是指犯罪过程中存在着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一的犯罪。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予以收藏,收藏枪支行为被吸收;都唆他人杀人,又向他人提供杀人工具,只以杀人罪教唆犯论处,帮助杀人行为被吸收。吸收犯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只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如果诸行为中只有一个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其二,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若该数个行为触犯不同一罪名,则不是吸收犯,而是连续犯罪。其三,数个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发展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常可将吸收关系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性大、罪行重、法定刑高的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罪行轻法定刑低的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伪造货币的,由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货币罪。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例如,入室抢劫的行为,其预备行为是非法侵入住宅,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实行行为是抢劫,故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烛在行为过程中服务、服从主行为进行而实施的对犯罪起次要作用的行为。鉴于吸收犯罪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阶段,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3)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实施一个行为,其犯罪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也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也分别触犯不目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如以伪造公文印章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及盗窃财物后,为了销脏而伪造印章。牵连犯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必须是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目的,则构成不同种数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晶果行为的牵连关系。一般认为,对于是否具有牵连关系,要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认定。例如行为人为狩猎而非法制造了枪支,一年后又持有枪支进入公共交通工具抢劫。两人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定的牵连关系,但两次行为的主观目的上截然不同,也说是说主观上无牵连关系,对此不应认为成立牵连犯。其三,在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例如,行为人在火车上盗走他人密码箱一个,除了有5000元钱以外,还有一手枪,行为遂将该枪藏于家中而不交出,此例就是该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结语综上所述,确定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为法律标准,坚持行为主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注意到刑法的特殊规定,只有这样,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正确地区分开一罪与数罪,才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起到应有的作用。注释: 赵秉志,高铭暄, 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版 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徐家力: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祝铭山:案例与法律适用.刑事类,法制出版社,2004年出版参考文献1赵秉志,高铭暄, 马克昌: 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0年版 2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3赵子同:新刑法的解释,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4张福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概览,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5童伟华:犯罪构成原理,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版6徐家力:律师事务, 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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