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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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合计划说明书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出具了批准文件(证监许可20121319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目 录一、定义与释义2-1二、集合计划介绍2-3三、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2-6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2-8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约定2-11六、集合计划的成立2-13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14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19九、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26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2-28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2-29十二、费用支出2-35十三、收益分配2-38十四、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2-40十五、集合计划的展期2-41十六、集合计划的终止和清算2-43十七、信息披露2-46十八、风险揭示及其相应风险防范措施2-49十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2-57二十、特别说明2-58一、定义与释义本集合计划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计划、本集合计划、计划指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说明书、本集合计划说明书、本说明书指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指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指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代理推广协议指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代理推广协议试行办法指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2月1日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指2008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8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元指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集合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证券集合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推广机构指兴业证券、中国工商银行注册登记人指办理计划份额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计划合同当事人指受计划合同约束,根据计划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人、持有人指依据集合计划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成立日指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通告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封闭期指不接受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期、开放日指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间为完全封闭运作,不设置开放期。存续期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时间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日指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参与、退出或其他交易申请的工作日T+1日指T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参与指投资者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退出指计划持有人按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计划份额指持有人持有的计划单位的数额单位面值指集合计划份额面值,每份1.00元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资产净值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单位资产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集合计划单位总份额的金额二、集合计划介绍(一)集合计划名称兴业证券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金麒麟定享纯利集合计划”。(二)集合计划类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集合计划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券种选择、久期判断与信用分析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优先考虑集合计划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稳健收益。(四)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含增信措施)、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含增信措施)、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28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比例为:20%-97%;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为:0-40%,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不超过5%;(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28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3%-80%;(3)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五)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的对象本集合计划属于“保守型”的理财产品,适合向“保守型”及高于“保守型”的投资者推广。(六)集合计划存续期限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为2年。在满足展期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本集合计划可以展期。(七)封闭期与开放期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存续期2年,存续期间完全封闭运作,不接受投资者的参与、退出申请。(八)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募集目标规模不超过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九)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份额限制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最高规模上限不超过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十)集合计划单位份额面值和参与价格本集合计划单位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推广期内集合计划的单位份额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十一)单个委托人最低参与金额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一致同意: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有最新规定的,管理人向监管机构履行相关报备程序,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公告后即可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十二)本集合计划的特点1、本产品为兴证资管明星债券产品金麒麟1号优秀投资实力的延续。2、本产品将发挥管理人优秀的公司研究、信用分析能力,充分挖掘中低等级信用债投资机会,获得较高收益的同时,回避信用风险。并在投资组合中引入中小企业私募债,有效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率。3、本产品存续期为2年,成立后封闭运作,是2年期定期存款的良好替代产品。4、本产品不收固定管理费。在产品推广发行之前设定业绩基准,产品年化收益率在业绩基准以下时管理人无任何固定收入,只有年化收益率在业绩基准以上才计提业绩报酬,与投资者利益高度一致。5、管理人以5%自有资金参与,为持有满2年的投资者做有限补偿,投资者本金安全性显著提高。(十三)推广时间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十四)推广方式本集合计划主要通过管理人的营业网点和代理推广机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向客户宣传,配合管理人与代理推广机构的公司网站宣传等私募推介方式,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计划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三、集合计划当事人介绍(一)管理人简介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兰荣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2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38565866传真:021-38565863公司网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全国创新类证券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等。 兴业证券注册地设在福州市,注册资本22亿元,第一大股东为福建省财政厅。经过20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兴业证券今天已发展成为拥有26个总部部门、5家分公司、1家派出机构、60家证券营业部、4家控股金融子公司的中大型证券公司,基本搭建起涵盖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和跨境业务等专业领域的证券金融控股集团模型。尤其是近年来,兴业证券抓住市场机遇,取得优良的经营业绩,主要业务和经营指标进入行业20强,综合竞争实力、抗风险能力、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发展跃上了一个又快又好的新时期。(二)托管人简介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法定代表人:姜建清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公司网址:(三)推广机构简介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上)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介同上)四、设立推广期间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一)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时间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对集合计划出具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推广工作,并在启动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设立。具体推广时间以集合计划的推广公告为准。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时间为推广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二)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方式委托人在推广期内可根据推广机构指定的程序,以现金方式参与本集合计划。(三)推广期每份集合计划的参与价格推广期内每份集合计划参与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四)推广期委托人参与金额限制委托人在集合计划推广期内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参与费),每次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人一致同意:如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委托人首次参与最低金额有最新规定的,管理人向监管机构履行相关报备程序,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机构网点公告后即可按照最新规定执行。(五)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原则1、“金额参与”原则,即参与以金额申请;2、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按参与价格折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3、委托人在设立推广期可以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4、当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将剩余额度在各推广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当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六)推广期参与集合计划的参与费率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按照单笔参与金额的不同而收取相应的参与费用,具体标准详见下表:参与金额推广期参与费率单笔100万元0.6%100万元单笔300万元0.4%300万元单笔500万元0.2%单笔500万元每笔1000元(七)推广期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计算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日之前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推广期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参与金额参与金额/(1+参与费率)参与份额(净参与金额+推广期利息)/1.00其中:1、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集合计划资产;2、多笔参与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八)推广期集合计划的参与程序1、申请方式委托人到推广机构网点书面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之后,可以到集合计划推广网点柜台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助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本集合计划。2、支付参与款项委托人办理参与手续,应先在指定资金账户上存入足额参与款,然后签署集合计划合同。 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红利款项、退出款项、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在集合计划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委托人提出参与申请时,应全额缴付参与资金。若参与资金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到账,但到账部分资金符合最低参与金额限制条件,则仅限到账部分资金的参与申请为有效申请。3、参与申请的确认委托人于T日提交参与申请后,一般可于T+2日到办理参与手续的网点或通过推广机构指定的网络系统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当及时查询和确认参与申请的相关信息。经管理人确认无效的申请,管理人将退还委托人已交付的参与资金本金(无息),就该委托人而言,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自始无效。(九)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推广机构将根据委托人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来源及用途性质等决定是否拒绝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1)经注册登记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的集合计划份额已达到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2)自然人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或法人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但未能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说明书、集合计划合同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2、发生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情况时,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将拒绝或暂停接受参与的原因和处理办法在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告知委托人本人。 3、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被拒绝时,管理人应将被拒绝的参与款项及时退还给委托人。4、在暂停参与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在推广机构网点公告。 (十)超规模的检测当集合计划接近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也可以将剩余额度在各推广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在各推广机构所分配的限额内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当集合计划达到目标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五、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并承担有限补偿责任的约定一、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将实行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并以参与的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措施,减少委托人可能面临的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将在推广期末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为集合计划成立规模(含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5%,但最多不超过1.5亿元,存续期间管理人不再追加参与本集合计划。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但按照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取得的现金分红部分除外。管理人持有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的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相同的分红权、收益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二、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适用于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并连续持有至集合计划终止日的份额。三、不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形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出现亏损时,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免于承担有限责任;2、本集合计划运作未满2年终止的,管理人自有资金可以免于承担有限责任,但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取消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情形除外。四、管理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本集合计划运作满2年终止清算时,管理人对于推广期参与并连续持有至集合计划终止日的委托人份额承担自有资金有限补偿责任。在2年内管理人获得的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业绩报酬和分红收益等本集合计划合同约定的合法收益不用于承担有限责任。自有资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具体办理方法如下:1、集合计划终止日,如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部分不承担有限责任;2、集合计划终止日,如单位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即存在差额损失时,管理人将用自有资金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弥补推广期参与且连续持有满2年的委托人份额的差额损失,按同比例分配。如管理人自有资金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总值仍不足以弥补委托人份额的差额损失,则不再使用其他任何资金弥补。3、管理人用以弥补的自有资金,将按份额同比例分配给相应委托人。4、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补偿基准日为本集合计划的终止日(不包括展期)。在推广期参与并连续持有至集合计划终止日的份额为适用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补偿的委托人份额。5、管理人自有资金有限补偿责任的委托人份额统计工作和应补偿数额计算工作均以集合计划终止日数据为准。六、集合计划的成立(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时间推广期结束时,若本集合计划符合以下条件,则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本集合计划宣告成立并开始运作:1、 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2、 募集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不包括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3、 委托人不少于2人(不包括管理人);4、 符合集合计划合同及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5、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5日内,管理人应将集合计划的推广、合同签订、验资和计划设立情况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推广期内,若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推广期。本集合计划成立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前所产生的利息折算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集合计划成立的时间以成立公告为准。(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推广期结束时,若集合计划未符合上述成立条件或设立推广期内发生使本集合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事件,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时,管理人将承担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委托人参与资金本金及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委托人,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一)投资目标本集合计划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管理人通过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券种选择、久期判断与信用分析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优先考虑集合计划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取长期稳健收益。(二)投资理念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秉承价值投资的理念,对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选取具备明显投资价值且风险可控的固定收益品种构建投资组合,力求为集合计划委托人谋求超越业绩基准且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三)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含增信措施)、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式转债)、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正回购和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其中:(1)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必须含增信措施)、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期限超过28天的债券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和协议存款等,投资比例为:20%-97%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为:0-40%,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不超过5%;(2)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内的国债、期限在28天内的债券逆回购等,投资比例为:3%-80%;(3)本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40%。(四)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设业绩比较基准R*,业绩比较基准将在产品推广期前公布,业绩比较基准的范围为:中国人民银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3 R*中国人民银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8本集合计划为低风险等级的债券型产品,以为投资者获得2年期稳定回报为投资目标,因此以中国人民银行2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区间。产品发行前将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公布具体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复合指数权重比例,本集合计划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调整。(五)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本集合计划资产配置将基于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社会资金运动及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影响,将集合计划资产在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投资组合收益。(1)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对宏观经济、行业前景以及公司财务进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固定收益市场信用利差的影响;另外,本集合计划将综合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根据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追求适度收益的投资理念,在资产配置中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类资产,以满足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2、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和债券组合结构,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综合影响因素,分析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1)利率策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以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与国家的财政与货币政策方向为出发点,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评估未来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为资产配置提供具有前瞻性的指导;从组合久期及组合期限结构两个方向制定针对市场利率趋势变动的投资策略。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利用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可以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例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2)信用策略与国债等基本无风险的债券相比,公司债由于本金和利息的偿付均存在不确定性,所以要对公司债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基于公司债的定价原理,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着重对以下三个影响公司债信用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信用评级:直接反映偿债能力的高低,即信用评级越高,偿债能力越强;信用评级越低,偿债能力也越差。信用评级更多反映的是偿债能力的排序,而无法量化信用风险的大小,理论上认为同一信用等级和期限的公司债券收益率应该相等,通过制作收益率曲线的方法可寻找合理的风险收益率。信用利差:信用等级只能反映信用风险的大小,具体到债券定价则反映在信用利差上,即公司债券收益率与国债收益率或其他基准收益率的利差,信用利差代表了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补偿水平。信用评级变动:对期限较短的债券而言,信用评级通常是一次性的,信用风险主要指违约风险,即发债公司评级由原等级变动到违约情形;对期限较长的公司债而言,信用风险则是可变的,需要进行跟踪评级,因此信用风险包括两部分:第一种是违约风险,即发债公司评级由原等级变动到违约情形;第二种是变动风险,即发债公司评级由原等级变动到其他非违约情形的风险。(3)类属配置策略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4)换券策略管理人综合考虑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信用级别等因素对债券进行定价,以此为基础上,在属性相近的债券中,选择买入相对被低估的债券,卖出相对被高估的债券,进行换券操作。对于专业投资者,由于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具备较强的议价能力,加上专业的定价技术,通过换券操作可以获得较好的超额收益。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对于普通债券有其固有的特点:(1)高收益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信用级别相对较低,其提供的收益率要显著高于国债或高信用级别公司债。一般来说,中小企业私募债与高信用等级债券的相关度较低,可以显著提高固定收益资产品种投资组合的多样化程度,优化风险收益特征。(2)高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高收益率与高信用风险相对应,其违约率高于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由于债券信用风险与公司经营状况相关度极高,故中小企业私募债研究的重点将偏向于发债公司基本面的研究,并通过组合投资分散单个品种的信用风险。(3)低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较高,对于持有人数设置上限,在债券到期之前只能在有限的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在上述要求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具有低流动性的特点。针对该特点,本集合计划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以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为主。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以上特点,管理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如下:(1)通过对发债公司进行详细的财务报表分析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公司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并结合经济环境和产业发展状况等基本面因素对发债公司的信用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结合债券的收益率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2)仅选取具备增信措施、具备明显投资价值且信用风险可控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构造投资组合,通过组合投资将单只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散,尽可能减少单只品种违约对投资组合造成的冲击。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只投资于有增信措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尽可能降低信用风险。(3)对于投资组合中的债券品种,主要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组合在集合计划投资组合中的比例设定上限,避免由于该类债券的低流动性影响整个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安排。本集合计划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40%,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净资产的5%。4、一级市场品种投资策略(1)新发行的公司债投资策略重视对公司债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分析,结合公司债发行主体的信用评级、信用利差、信用评级变动等因素,寻找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新发行公司债品种。新发行的公司债投资选择标准主要基于券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综合考虑,选择同等风险性和流动性水平前提下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买入。(2)新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策略新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的投资选择标准主要考虑它的期权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OAS),并限制其投资额,以确保流动性。新发行的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选择标准主要基于券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的综合考虑,选择同等风险性和流动性水平前提下收益率水平较高的券种买入。基于综合研判,限期卖出新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债和其他固定收益类品种。八、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一)投资决策1、决策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3)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判断、风险收益特征。(4)风险管理的要求。2、投资程序投资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分析、投资监督、投资绩效评估六个环节。(1)投资研究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小组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投资备选池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研究策划部负责就目前宏观经济、市场动向、金融市场状况、货币政策等总体经济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规律、行业和市场动态,提出宏观经济发展和政策变动预测,撰写行业和具体投资品种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提供资产配置建议,推荐投资品种,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投资管理部具体负责客户资产的投资运作和管理,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研究策划部和投资管理部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对市场趋势、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投资价值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2)投资决策A、投资决策小组负责制定客户资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主办做出投资授权,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投资决策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投资策略会议。B、投资主办在投资决策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所管理的集合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在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指引下,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方案、行业分布及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方案等。投资主办还需依据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状况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集合计划的流动性风险。C、投资备选池的建立和维护。研究策划部和投资主办针对当时的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情况、利率期限结构和信用风险分析评估等选择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投资品种备选池。投资备选池一经批准随即建立,转入日常的管理与维护。投资备选池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投资备选池管理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对备选池的范围进行讨论、评估和调整。投资备选池建立后,集合计划投资证券持仓市值全部来自于投资备选池。D、投资主办按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小组讨论决定的投资决议,根据宏观经济、证券市场、行业状况,借助研究支持体系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在投资备选池范围内,结合自身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决定各类固定收益品种、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等具体投资规模、比例,并在投资备选池中选择具体品种,决定买卖时机。(3)投资执行投资主办负责制定和执行集合计划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根据市场情况变化,调整投资组合;制定并下达日常交易指令。集合计划所有的投资交易指令都由投资主办发出,通过交易保障部统一执行,严格执行投资与交易相分离的制度。交易保障部负责确保各项投资指令的执行及时、准确、完整。交易保障部承担部分一线监控职责,确保集合计划各种投资符合法规及合同和说明书要求,当投资指令中持有证券的比例超过有关比例限制或出现其它违反规定的交易要求时,暂停执行并做出记录,同时将情况汇报给客户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部经理和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4)投资分析投资主办每季度对投资组合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业绩表现进行总结,向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小组提交季度投资总结报告。年度向投资管理部经理提交所管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投资总结报告。(5)投资监督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独立的交易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和资产托管机制,可实现对集合计划资产投资行为的实时监控,并通过集中清算加强监管,保证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6)投资绩效评估定期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风险与绩效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供公司相关领导和人员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主办人员可据以审视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主要评估内容如下: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并检查是否符合集合计划本身的要求。投资收益贡献分析: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收益构成及收益贡献,并将实际投资品种与基准进行横向比较。动态评估投资组合中风险和收益水平,并给出调整建议。 (二)风险控制1、风险控制体系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有效的治理结构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履行职权,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分为“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与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审计监察部、计划财务部等)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四个层级。各层级内部控制职责明晰,控制有效。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并对其有效性负责。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的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负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相关决议,组织领导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权限,并落实到位。合规法律部负责贯彻落实首席合规官的各项决策,健全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增强全公司合规管理能力与意识,独立行使对公司各业务与管理方面面临的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检查等职能;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主动识别、评估和分析公司的总体风险水平、各业务的风险及其变化趋势,增强全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状况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负责组织对公司各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汇报内控审计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建立财务会计内部控制,通过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真实反映经营财务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发挥财务监督作用。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承担一线的风控职能,内设风险控制小组和风险控制部,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和制度。风险控制小组是客户资产管理部的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违约风险、交易执行风险和道德风险的监控。风险控制部是客户资产管理部内设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合规管理与风险监控的日常工作。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为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内设风险控制部协助具体实施日常的风险监管职能。客户资产管理部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客户资产管理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会计凭证、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客户资产管理部下设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风险控制原则集合计划运作的风险控制遵从管理人兴业证券风险控制的整体原则,即:(1)全面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计划在存续期内持续运营。客户资产管理部门的组织体系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客户资产管理部内设风险控制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负责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检查、监控、评估等风险管理工作;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负责对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进行评估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从事该项业务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随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自营、经纪、投资银行等业务在人员、场所、资金、账户、投资决策等方面制定严格分离、相互独立;在客户资产管理部内部,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实行空间上和职能上适当分离,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了严格的批准程序和静默期制度。3、风险控制程序(1)建立风险管理构架,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体系。在制度管理方面,除了管理人兴业证券的基本制度和内控规范外,针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还系统地制定了投资交易、投资备选池管理、风险控制、公平交易、客户服务、信息披露、危机处理、档案管理、注册登记、营销推广等一整套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制度,内容覆盖部门工作的各个方面,自觉将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渗透到部门从决策、执行到监督、反馈等各个工作环节中去,建立起了一套清晰的危机处理和风险监控、预警、反馈、处理体系。客户资产管理部将投资管理、研究策划、交易保障、市场开发、风险控制等予以内部岗位分设,通过职能分离形成制衡,并设立了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加强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在公司层面,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动态监控投资运作、审查业务的合规性;存管结算部则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集中清算。(2)风险识别即对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管理人已按照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流程,对本集合计划的设计开发、合同签订、委托人开户、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估值清算与资金、客户管理等各环节风险点进行全面梳理。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风险为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管理风险等。(3)风险度量综合运用各类分析方法,评估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管理人针对本集合计划已建立了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包括合规性指标、配置管理指标、权限管理指标、市场风险指标、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等。管理人还借助量化手段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计算债券的久期、修正久期、凸性、基点价值、浮动盈亏,引入VaR计算及分解等一系列的计量办法评估组合及品种的风险状况。(4)风险处理依据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的风险水平,参照既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建议并监督实施一定的控制措施。根据设定的风控指标、投资范围及其他限定性条件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置阀值或限制,当投资及交易出现超出限定范围情况时,系统可自动预警;通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系统、非现场稽核系统等对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于资产配置的策略、计划和组合,不同的决策层面定期进行评估、检讨,分析业务风险并进行相应调整;对于重大突发风险,则启动应急机制。(5)风险报告与反馈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使各个层面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自上而下做出决策反馈。管理人兴业证券制定了多层的业务报告制度,投资管理及风险状况每日需报告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周报、月报需分别上报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公司分管副总裁、风险管理部,投资实施及风险状况受到多重的监管。(6)监督与检查评估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适时加以修正。管理人兴业证券合规法律部、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业务内控的有效性,对内控机制的设计或运行中的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风控措施。九、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一)投资限制为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遵循以下限制性投资事项:1、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2、管理人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含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3、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4、将集合计划投资于一只基金的规模,按基金面值计算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总量的10;5、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同一家基金公司发行的全部基金的规模,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总额的30;6、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7、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净值的3%;9、不得从事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计划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二)禁止行为为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禁止从事以下行为: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7、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8、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十、集合计划的账户与资产(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与管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集合计划资产由运用集合计划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构成,包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本金及分红、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管理人、托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集合计划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一、集合计划的资产估值(一)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包括集合计划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利息、银行存款本息、基金本金及分红、集合计划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二)资产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三)单位净值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集合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估值目的本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管理人进行资产估值并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的资产净值,是本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收益分配、收费等的基础和依据。(五)估值对象运用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六)估值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管理人与托管人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的工作日。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收市清算后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值。(七)估值方法1、债券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一般以在中央结算公司中债估值数据查询系统中公布的当日最新中债估价净价为准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该价格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可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2、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估值方法(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3、基金估值方法(1)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基金、场内登记的LOF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LOF基金)按估值日公布的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未公布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2)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若估值日未公布份额净值,按最近公布的份额净值估值。(3)货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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