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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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城管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552号)等规定,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工作落到实处,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工作原则与目标(一)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监管对象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二)通过推进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使随机检查成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方式。2017年底前,随机检查方式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得到普遍运用,使随意检查、重复检查、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二、工作内容(三)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力清单,需要对不特定的监管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因上级部署、监管工作需要等原因,需要对不特定的监管对象进行临时性专项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专项行政检查计划。(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检查计划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行政检查计划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属于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五)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计划,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即行政执法机关运用信息技术,通过电脑随机分配,从被监管对象数据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人、从执法检查人员数据库中随机选派行政检查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因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对特定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的检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方式。(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实际情况,明确行政检查计划中不同种类检查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在1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或者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增加随机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七)建立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区域、监管类型等内容,建立涵盖全部的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监管对象名录信息应当包括监管对象的名称、经营类别、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建立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执法类别、行政区域等内容,建立涵盖所有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未进入数据库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检查活动。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要根据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管对象名录完整、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全面。(八)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监管对象的行业类别、地理区域等类型,通过电脑随机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数据库抽取被检查人;被检查人确定后,通过电脑随机分配方式,从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中,随机确定负责该次检查的行政检查人员。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从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抽取行政检查人员,跨区域开展行政检查。抽取的行政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时,不受行政执法证件地域限制。(九)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告知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十)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十一)行政检查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应当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检查人出具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现场检查记录法律文书。行政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记录。(十三)行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依法处理;属于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的,报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十四)行政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检查报告。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三、工作要求(十五)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层级联动检查机制,统筹安排行政检查计划,避免重复检查。对连续三次检查结果良好的被检查人,行政执法机关可决定一定期限内免于抽查。(十六)推进部门内部综合检查。同一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内部各职能机构制定并实施联合检查计划,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避免重复检查。(十七)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联合抽查计划,集中抽取被检查人、行政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开展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十八)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使每一项检查事项都有可操作的运行规范,确保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十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目录、随机抽查处理结果,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对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者其他原因对特定的市场主体进行针对性的有因检查,检查事项、检查处理结果也要按照前款要求向社会公开。(二十)大力推进“双随机”信息化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暨行政执法监管平台要将“双随机”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推进,实现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企业监管警示系统等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行政检查信息资源共享。四、工作保障(二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十二)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进随机抽查监管方式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要加强行政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行政检查人员实地核查能力,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制度,对行政检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二十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随机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本地本部门推进指导、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通过建立行政检查监测点,全面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检查活动,强化行政检查的监督,杜绝任意检查、选择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发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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