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是如何体现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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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是如何表达的-法律常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是如何表达的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的表达:一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当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险人在法律上的资格,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一般来说,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七十条、第九十一条,又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与程序、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六个方面对保险公司作了具体规定。在国际上,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主要是股份和相互保险公司。二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就法律规定而言,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就经济条件而言,投保人必须具有交付保险费的能力;就特殊条件而言,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的有关规定,不同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就自然人而言,必须年满18岁或年满16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无精神性疾病;就法人而言,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当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本身的特殊性(一)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一旦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负有自己的义务,并且必须依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另一方而言就是权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与此相对应的是,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二)保险合同是附合性与约定性并存的合同一般民商事合同完全或者主要是由当事人各方进行协商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那么不然,其内容的产生表达了一种附合性合同的特征。所谓附合性是指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由保险人单方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提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有接受或不接受,一般不能改变。对于那些可依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商讨的合同内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协商,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即使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依然可以协商,进行合同的变更。但保险合同的这种约定性往往不过多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在大量的简易保险合同中,可约定的内容相当有限。因此,保险合同的约定性是辅助的。以上就是给大家介绍的一些关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特殊性了。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当事人只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一般不包括第三人的。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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