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船舶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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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合同船号:船舶建造合同建造一艘 (船号: )合同双方: (买方)与中国船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船厂(合称“卖方”)目录标题 第一条 说明及船级 1、说明 2、船级和规范 3、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 4、保证航速 5、保证燃油消耗 6、保证载重量 7、分包 8、注册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期限 1、合同价格 2、币种 3、支付期限 4、付款方法 5、预付款 6、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 7、退款 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1、交船 2、航速不足 3、燃油消耗量 4、载重量 5、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 监造与检查 1、买方监造师的指派 2、图纸认可 3、监造师的监督与检查 4、卖方的责任 5、薪水与费用 6、监造师的更换 第五条 修改、变更及加帐 1、如何实施 2、规范、规则等的改变 3、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 4、买方供应品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2、如何实施 3、试航载重吃水 4、验收或拒验的方法 5、剩余消耗品的处置 6、验收的有效性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和地点 2、何时和如何实施 3、应提交给买方的文件 4、所有权和风险 5、船舶的驶离 6、本船招标 第八条 交船时间的推迟和延长 1、推迟原因 2、推迟通知 3、超时推迟而取消合同的权利 4、允许推迟的定义 第九条 质量保证 1、材料和工艺的保证 2、缺陷的通知 3、缺陷的修复 4、卖方的责任范围 5、保证工程师 第十条 买方的取消、拒收和解约 第十一条 买方违约 1、违约定义 2、违约通知 3、利息和费用 4、交船前违约 5、本船的出售 第十二条 保险 1、保险范围 2、保险赔偿费的使用 3、卖方保险责任的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和仲裁 1、程序 2、商定仲裁变更 3、仲裁裁决的通知 4、费用 5、仲裁裁决 6、法院申请 7、交船期的变更 第十四条 转让权 第十五条 税务和关税 1、税务 2、关税 第十六条 专利、商标和版权 第十七条 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九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2、不一致性 3、定义 表“A”: 不可撤销的还款保函 表“B”:第二、第三及第四期款项不可撤销的付款保函 船舶建造合同建造一艘 载重量的 (船号: )本合同由依照 法律组建和存在, 并以 为注册营业地的 为一方(以下简称买方),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56号(乙),邮政编码100044为注册营业地的中国船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STC),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并存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为注册营业地的 船厂(以下简称“承造方”)为另一方于200 年 月 日订立。CSTC与承造方以下合称为“卖方”。兹证明鉴于本合同所载之双方约定,卖方同意设计建造、下水、装配、完成一(1)艘 船, 并在完工和试航成功后出售给买方,具体细节将在第一条中说明。本船将悬挂 旗,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并接收前述船舶,并根据以下条款所述金额付款。 第一条 说明和船级1. 说明本船入级下述船级社,在设计吃水 米时, 载重量为 公吨的 船舶(以下简称本船),本船的卖方船号为 , 其建造、安装和完成应按下列技术说明书进行:(1)技术说明书(图号: )(2)总布置图(图号: )(3)舯剖面图(图号: )(4)厂商表(图号: )上述随附技术文件由本合同双方签字(以下合称为说明书),并作为合同整体的一部分。2. 船级和规范包括机器和设备在内的本船建造,应该按照 船级社已颁布的并直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规则和规范(以下简称船级社)获得 + , , , , , , 标记记录并且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规则和规范。说明书中所规定的船级社及当局的要求应当包含船级社已颁布的并直至本合同签署之日有效的规则和规范中的附加规则或通知(说明书中予以规定)。卖方应和船级社商定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监造师(以下称监造师),在承造方的船厂对本船进行监造。所有和船级社有关的和为满足合同签字日前颁布的在本合同所要求的说明书中叙述的与规则、规范、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船舶建造的专利权使用费(如果有),除非另有规定及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均由卖方支付。为建造本船过程中所用的关键图纸、材料和工艺,无论何时均需按照说明书叙述的船级社的规则和规范实施检查和实验。船级社关于是否符合船级规范的决定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3. 本船主要技术参数和尺度(a)船体:总 长: 约 . m两柱间长: . m型 宽: . m型 深: . m设计吃水: . m(b)推进装置本船按说明书应配备一台 型主机。4. 保证航速卖方保证本船在说明书所规定的试航条件下的试航速度,经修正后不低于 节。试航速度应根据风速及浅水效果进行修正。速度修正的方法应按说明书中的规定。5. 保证燃油消耗卖方保证主机的燃油消耗在台架试验、正常连续输出工况以及燃油值为 , 千卡/千克时,不超过 . 克/马力。6. 保证载重量卖方保证本船的载重量在满载吃水 , m,海水比重1.025的情况下,不少于 , 公吨。本合同使用的载重量一词,应符合说明书里的有关定义。本船的实际公吨载重量应由承造方计算并经买方校核,所有为此计算所需的测量应在买方监造师或买方授权者在场时进行。如果承造方和买方对此计算和/或测量有分歧,应以船级社的决定为准。7. 分包: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负责将本船任何一部分的建造分包给经验丰富的分包商,但此类分包的提交和最后上船安装工作应在承造方的船厂完成,卖方仍应对分包工作负责。8. 注册:本船应在交船及验收后,由买方根据 法律注册登记,一切费用由其自理。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期限1. 合同价格:本船购买价格为 美元(USD ),由卖方净收得(以下称合同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提及的买方供应品的费用,并将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如有,作加减帐处理。2. 币种:本合同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费用均应以美元支付。3. 支付期限: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以下分期款项向卖方支付:(1)第一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应在买方收到正本还款保函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2)第二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在承造方船厂开工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传真或电传连同买方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在承造方车间开工,要求买方支付本期款项。(3)第三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第一只分段铺设龙骨后三(3)跟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传真或电传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第一只分段已铺设龙骨,并要求买方支付本期款项。(4)第四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应在本船下水后三(3)个纽约工作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应用传真或电传连同授权者认定的证书通知买方,说明本船已下水,并要求买方支付本期款项。(5)第五期款项:数额为 美元(USD )作为合同价格百分之 ( %)的款项,加上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对本合同价格的修改或修正而导致的加减帐,应在交船日同日由买方向卖方支付。卖方应在预定交船日十(10)天前用传真或电传向买方发出本期款项的付款要求。4. 支付方法:(1) 第一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3(1)款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2)第二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3(2)款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或汇付到卖方时时将指定的其它收款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3)第三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3(3)款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或汇付到卖方时时将指定的其它收款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4)第四期款项:根据第二条第3(4)款的规定,买方应以电汇的形式以美元汇付该期款项给由卖方指定的收款行,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地址:410 Madison Avenue, New York, N.Y. 10017, U.S.A.)。然后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将款项转入CSTC开立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的账户中,并由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SWIFT形式通知中国银行总行,或汇付到卖方时时将指定的其它收款行,该类指定应至少在付款到期日前十(10)天通知买方。(5)第五期(交船时付款):买方应在预定交船日至少三(3)个纽约工作日之前,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以买方名义存入不可撤销的现金存款,有效期三十(30)天,数额为本期款项(按本合同条款,金额可能作调整)。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指示,声明一旦卖方向该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提交由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签发的交船和接船协议书的副本,该存款归卖方所有。如有利息,归买方所有。如果本船交船在上述三十天内没有实施,买方有权于到期日收回该存款及利息。但卖方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办理现金存款。5. 预付款:买方有权在本船交船前支付任何预付款,并至少应于三十(30)天前书面通知卖方,此预付款项不包括本船的任何价格调整。6. 交船前支付分期付款的担保:本合同一经签署,买方应向卖方提交一份由一流国际银行(以下称付款保证人)签发的符合附件B格式的以卖方为受益人,并为卖方银行和卖方所认可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保函(“付款保函”),此保函保证买方履行支付合同价格的第二、第三和第四期款项的义务。7. 退款买方在本船交船前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具有预付款性质。若买方解除或取消合同,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解除及取消合同的条款时,卖方则需按买方指定的账户电汇退还买方按本合同付给卖方的全部美元金额,其中包括从电汇付款日开始到退款日为止的利息(利息按有关条款的规定)。卖方应该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买方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卖方银行签发的与附件A格式一致的还款保函,作为对买方的担保。如果双方对卖方偿还买方已付的一期或数期款项的义务和对买方要求卖方银行根据保函进行退款有所争议,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由卖方或买方提请仲裁。卖方银行应停止或延迟付款,直至买卖双方间的仲裁裁决公布。除非仲裁裁决要求卖方退款,否则卖方银行没有义务付款。如果卖方不履行裁决,则卖方银行应付清仲裁裁决范围内规定的退款金额。第三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本船的合同价格应随以下条款的规定而予以调整。双方理解,任何合同价格的减少,是以损失的补偿而非罚款的方式来实现的。1. 交船(1)如果交船日期延迟至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期后的第四十五(45)天的午夜12时之前,合同价格不作变动。(2)如果交船日期自第七条所述日期之后延迟超过四十五(45)天,则从本合同要求的交船日起的第四十五(45)天午夜12时起算。每迟一天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USD )。除非双方对此另有协定,对延迟交船损失的补偿应从第五期合同价格的分期款项中扣除。但不论如何,最大延迟天数(包括买方同意在延迟本条第1(3)款所述的二百二十五(225)天或第八条第3款所述的天数两者中较晚的天数后接船)不应超过一百八十(180)天,按照上述规定的延迟超过四十五(45)天的日扣除费用,即扣除的最大额为 美元(USD )。(3)如果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日延迟了二百二十五(225)天,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解除或撤消合同。如果买方未按第十条款通知取消合同,卖方可在此二百二十五(225)天后任何时间,将卖方估计的交船时间书面通知买方并要求买方选择。在此情况下,买方在收到通知的三十(30)天内,或取消本合同,或同意在商定的新交船日接船,双方理解并同意如果本船未能在双方同意的新交船期交船,买方仍有权根据上述相同条款取消本合同。(4)就本条而言,如果交船日期如第五、六、十一、十二和十三条所述而被延迟,则不应被视为延误交船,合同价格也不应降低。如果交船日由于第八条所述的允许延迟原因而延迟,则价格不作调整或减少。(5)如果本船将早于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提交,则卖方应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且该通知至少在预计新的交船日前两(2)个月发出。买方按下述情况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奖金:如果在规定交船日前十五(15)天内交船,合同价格保持不变。如果比规定交船日期提前十五(15)天以上交船,在提前十五天的基础上,每提前一整天,在合同价上增加 美元(USD )作为奖金。由提前交船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合同的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总数不应超过 美元(USD )。就根据本条确定合同价格增加而言,如实际交船期是在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船期之后,允许延迟而延长的交船期之前的,则卖方无权得到本条款1(5)所规定的奖金。(6)如果卖方未能按其宣布的新的计划交船日交船,则卖方仍可在此之后的某一天交船。在此情况下,为了确定对买方的违约赔偿(根据本条第1(2)款)和买方取消本合同的权利(根据本条第1(3)款),卖方新确定的交船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视为替代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原交船期。买方的上述违约索赔和取消合同的权利仍按第三条第1(1)款,第1(2)款和/或第1(3)款的范围内执行。无论如何,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而不是卖方确定的新的预计交船日期)应视为买方有权违约索赔和解除本合同和卖方由于延迟交船违约赔偿责任的期限,如第三条第1(1)款,第1(2)款和第1(3)款所述。2. 航速不足(1)如果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比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低零点三(0.3)节,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2)如果本船的实际航速(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的速度)低于第一条第4款所述的保证航速零点三(0.3)节,从0.3节算起(包括0.3节),本合同价格应作如下减少:大于等于0.30节小于0.40节 USD 大于等于0.40节小于0.50节 USD 大于等于0.50节小于0.60节 USD 大于等于0.60节小于0.70节 USD 大于等于0.70节小于0.80节 USD 大于等于0.80节小于0.90节 USD 大于等于0.90节小于1.00节 USD (3)如果实际速度(试航时根据技术说明书修正后确定的速度)低于保证速度 节1.00节以上,则买方可自行选择根据第十条拒绝接船和取消合同,或根据上述方式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 美元(USD )。3. 燃油消耗量(1)如果造机厂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本合同及说明书规定的保证燃油消耗值等于或少于百分之五(5%),则合同价格不应改变。(2)如果台架试验测出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值大于百分之五(5%),那么百分之五(5%)以上的油耗按每超百分之一(1%),合同价格减少 美元 (USD ),(不足百分之一的部分按比例计算)。(3)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百分之十(10%),即油耗超过 克/制动马力/小时,在承造方有权更换备用发动机或对本条提及的修正处修改的条件下,买方有权做出选择,按第十条取消本合同或减少船价后接受本船,最高减少金额为 美元(USD )。如果台架试验测得主机的实际燃油消耗值超出保证燃油消耗大于百分之十(10%),即油耗超过 克/制动马力/小时,承造方有权检查不合格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进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进行台架试验,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故障检修一经完成,若有必要证明主机燃油消耗值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规定,承造方应立即进行进一步此类的台架试验或其他测试。如果测试结果表明令人满意的,承造方应以电传及/或电报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通知买方这些修改,并随附这些修改结果合适、成功完成的证明文件副本,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六(6)个工作日内以电传及/或电报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台架重新试验。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规定的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电传及/或电报并以书面确认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台架重新试验,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台架试验。4. 载重量(1)如果根据技术说明书在规定的设计吃水状态下测得的实际载重量比保证载重量 吨低 ( )吨以内,则合同价格不予减少。(2)如果载重量不足超过 ( )吨,每超过1吨,合同价格则减少 美元(USD )。(3)如果本船实际载重量低于保证载重量 ( )吨以上,则买方可根据本合同第十条所述拒绝接船和取消本合同,也可减价接受本船,合同价格减少最大不得超过 美元(USD )。(4)如果本船的实际载重,在规定设计吃水状态下,超过 吨的保证载重量,超过载重量 ( )吨以下,合同价格不予增加。超过 ( ) 吨的每1足吨合同价格增加 美元(USD )。由于载重量增加而增加的合同价总数应加在第五期付款中,但增加的数额不超过 美元 (USD )。5. 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在此明确并同意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如果买方按合同本条条款规定解除本合同,买方仅享有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赔偿,无权享有上述或其他方面所述的任何补偿或赔偿。第四条 监造和检查1. 买方监造师的指派买方将自费按时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以下单独或合称为“监造师”)。监造师应由买方书面委任,并常驻在承造方的船厂,负责对在建船及其主机、辅机进行检验和监造。卖方特此保证为监造师进入中国按时办妥必要的签证,监造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买方承诺充分通知卖方申办签证。2. 图纸评价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三十(30)天之内共同商定需送交买方认可的图纸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在监造师抵达承造方船厂之前,清单中规定的图纸应寄送至买方,买方应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不包括邮寄时间)将评价(如有)的图纸寄回卖方。尽管有上述规定,对于先前曾被用来建造与本船相同规格的其他船舶的图纸,买方仍应放弃对该图纸进行评价的权利。在监造师抵达承造方船厂的同时,买方应书面通知承造方,陈述授权监造师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买方评价清单中所列的但尚未寄送给买方的图纸。监造师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后五(5)天内将这些图纸连同评价一并返回。如果监造师或买方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通知承造方是否评价过图纸,则视为承造方应使用这些图纸实施船舶建造。3. 监造师的监督和检查对本船的机械设备及舾装的必要检查由船级社和/或承造方的检查小组在整个建造过程中实施,以确保本船完全按照合同和说明书进行建造。在交船前的所有时间内,监造师有权按照双方商定的试验清单参加试验及在承造方船厂、分包厂或任何加工地或本船有关材料的储存地检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如果监造师发现本船的建造或材料或生产工艺不符合或将不符合合同或说明书的要求,监造师应立即书面通知承造方,承造方如果同意买方的意见,则应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改正。在任何情况下,即使买方与卖方之间存在不一致,卖方有权继续建造本船,但不得损害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将争议事宜提交船级社或仲裁予以解决的权利。买方应向卖方承诺和保证,监造师按照双方同意的检查步骤、日程和一般的造船惯例进行检查,并使建造成本的增加和建造误期时间减少到最低程度。某项测试一经买方代表见证并认可,只要该项测试系按照船级社及说明书的要求所进行的,则同类测试不必再重复进行。承造方应在其造船厂或就近处免费提供买方监造师的办公室和其他必要的设施。但诸如电话、传真及电传等的通讯(无论是国内或国际及/或其他在船厂之外的通讯)费用,均应由买方承担。在本船建造期间直到交船日,监造师可自由出入本船及其机器、附件及和本船有关的施工场地和材料加工储放场,包括承造方的船厂、车间、仓库,从事本船施工的承造方分包商和材料仓库。如果卖方分包厂在(本市)以外地区,那么前往该处的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监造师任何性质的交通费用应由买方提供。4. 卖方的责任在本合同项下买方雇佣的监造师均被视为买方的员工。买方、监造师或买方的雇员或代理人在船上/或卖方或分包商的厂区,参与建造本船而发生人员受伤,包括伤亡在内,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只要不是因卖方、卖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或卖方的分包商的重大过失所致,买方监造师、买方雇员或其代理人在中国境内所发生的财物损坏、灭失等,卖方概不负责。5. 薪水及费用按本条,监造师或由买方雇佣的雇员的薪水及日常开支,均由买方自理。6. 监造师的更换卖方有权书面要求买方更换对建造本船不称职和不满意的监造师,并说明理由。如有必要,买方将派员至承造方船厂调查此事,如果买方认为卖方要求合理,应在尽可能方便的情况下,安排更换。 第五条 修改、变更和加帐1. 如何实施本船建造所依据的说明书和图纸,可在本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后的任何时候予以修改或变更,如果这类修改或变更或累积修改根据承造方的合理判断不会严重影响承造方所承担的其他义务,且买方同意按下述规定调整合同价格、交船时间和本合同其它条款(如果有)。在上述条件下,卖方特此同意尽力满足买方的此类合理要求,使上述修改和/或变更以合理的费用并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完成。此类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包括一份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如果有)的协议和交船时间推迟或提前的协议,并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担保,或合同的其他更改或由于更改而改变说明书的协议。上述修改协议或变更说明书应由双方互换鉴定书或传真或电传而生效,双方交换的函件或传真或电传应作为建造本船说明书的修改部分,并作为本合同和说明书的一部分。在修改和/或变更说明书的协议达成后,卖方应按此对本船的建造进行修改,包括任何增减项目和建造相关的工作。如果双方因无论何种原因未就调整合同价格、或延长交船时间或提供卖方附加担保或修改合同条款达成所必需的协议的,则卖方没有义务接受买方的任何修改或变更。2. 规范、规则等的改变(1)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其他授权的法定机构修改或更改本合同和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规则时,买方或卖方在收到更改通知后应完整地以书面形式传给对方,买方收到卖方(或反之)上述通知后二十一(21)天内,买方应书面将本船修改或变更的决定(如果有)通知卖方,并由买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本船上实施修改或变更并传达该卖方。假如买方首先同意下述条款,卖方应及时对本船进行修改和更改:a)关于实施此类修改或变更所发生的成本而引起的本船合同价格的增减;和/或b)关于实施修改或变更而引起的交船时间的延长;和/或c)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的保证载重量和航速的增减;和/或d)关于实施这类修改或变更导致本合同或说明书或两者的任何改变;e)由于合同价增加而向卖方提供卖方满意的附加担保。有关条款修改或变更的协议,应按上述有关说明书和/或图纸的同样方式处理。(2)如果不论何种原因,双方未能就合同价格和调整,或交船期的延长,或保证航速和载重量的增减,或向卖方提供附加担保,或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如有)未能达成协议,则卖方有权根据合同及说明书的有关条款继续建造本船,买方也应继续遵守未作任何修改的合同及说明书的条款。3. 材料和/或设备的代用如果按本合同或说明书的需要用于建造本船的材料和/或设备无法及时采购以满足交船的,则在卖方提出足够的证据并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后,卖方可以提供达到船级社所要求的及建造本船所必须符合的规则、规范、规定和建议所要求的,并且具有同等质量的其他材料和/或设备。4. 买方供应品买方应在卖方指定时间内,将说明书中规定的由买方自费提供的供应品提交给卖方船厂。如果买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该供应品提供给承造方,且将影响交船,则本船的提交按所延迟的日期应自动推迟。在此情况下,买方应赔偿由于其供应品交付延迟而使卖方遭受的所有损失和损害。此赔偿款在交船时结清。如果买方供应品交付延期十五(15)天,则卖方为不损害自己的权益,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到船上去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按此完工的船舶。在买方供应品送交承造方后,承造方应负责按说明书规定将项目存储和处理并安装到船上,不另收费。在买方供应品运达后,双方应负责共同开箱检查,如果发现损坏且无法安装,则承造方有权拒收该买方供应品。第六条 试航1. 通知卖方以书面或传真或电传并经书面确认的方式至少提前十五(15)天发出通知,并提前七(7)天确切通知买方和监造师关于本船按照说明书所述进行试航的时间和地点(以下简称“试航”),买方和监造师应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买方代表和/或监造师应在船上见证该试航,并在试航期间检查本船的性能。若买方和监造师收到通知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本船的交船日期将因此根据买方代表迟到的天数做相应的延长。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无法参加本船试航引起试航延迟七(7)天以上时,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试航的权利,承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对此,买方必须根据承造方和船级社会签的证书接受本船,该证书证明本船(对本条提及的可能有的修正处修改后)符合合同和说明书的要求。卖方特此保证为买方代表按时办妥必要的入境签证,否则试航将推迟至买方代表抵达承造方船厂时为止,由此引起的延迟不得作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但是如果根据中国现行相关的法律和/或规定,卖方无法接受买方代表的国籍和其他个人资料,那么一经卖方电传或传真要求,买方应立即更换该代表或数名代表。对于由于买方所造成的其他延误,本合同第七条所述的交船日期应相应延迟。如果试航当日气候恶劣,该试航将推迟至气象条件许可时的次日进行。合同各方确认,试航所在的中国水域,其气象条件多变,而且事前并无警报。为此,本船试航期间若气候突变恶劣,阻碍试航继续进行,同意将本船的试航中止并推迟至天气好转的次日进行,除非买方以电传或传真方式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以天气突变前所作的试航为基础接受本船。如果因气候恶劣而推迟试航,该延迟应视为本合同第八条中的允许延迟。 2. 如何实施(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承造方承担。在本船试航期间和试航时,承造方必须自费提供必要的船员以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并证明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试航要求的性能。试航路线由承造方确定,试航应在配备有速度测定设施的试航水域内进行。(2)为满足说明书规定的试航条件,承造方应为本船提供所需的水、燃油和油脂,买方提供润滑油和液压油。双方提供的上述物品均应符合主机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在试航和试验期间所消耗的水、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和油脂类费用由承造方承担。3. 试航载重吃水 买方根据本条第2(2)款规定提供试航所需供应品外,承造方应自费提供本船所需的淡水和试航所需的备品,使本船达到说明书规定的试航载重吃水所需的压载(淡水、海水或其他规定的压载物)。4. 验收或拒验的方法(1)当承造方通知本船试航结束时,买方或买方的监造师应在此之后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电传并用书面确认方式通知承造方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包括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说明书要求,承造方应会同监造师检查故障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故障进行修改,若有必要重新进行试航,买方不承担额外费用。当承造方通知这些修改和/或重新试航完成时,买方应在此六(6)个工作日内根据承造方所作的修改和更正后和/或重新试航的情况以传真或电传并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接受本船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3)如果买方未能在上述(1)和(2)款规定的六(6)个工作日之内以传真或电传并以书面确认接受或连同有关理由拒绝接受本船,买方应被视为已接受本船。(4)本合同双方若对本船试航、试验的结果产生任何分歧、则应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仲裁办法予以解决。(5)买方不能因试航和/或进一步试航后有保留意见或备注而拒绝接受本船。卖方必须在按本合同交船前完成此类修改(如果这些修改被卖方接受)。 5. 剩余消耗品的处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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