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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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局部 合同通用条款一、总 那么1 定义定义以下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标准: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标准,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局部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他人或组织。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设计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1.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开工26.95pt;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1.23方案竣工26.95pt;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1.24实际竣工26.95pt;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晚间24时即次日零点。1.26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7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及时足额包括按合同约定调整的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定。1.28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分局部项工程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影响。1.30措施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平安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工程费。1.31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2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33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4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5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36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3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8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39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40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的任何改变。1.41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4条和第75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4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 合同文件及解释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局部。以下组本钱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本钱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79条规定处理。3 阅读、理解与接受发包人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发包人承包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合同一方违背本合同的承诺,且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合同条款的,另一方在再次催告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赔偿。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标准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标准。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标准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标准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标准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5 通讯联络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认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前方能生效。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6 工程分包承包人可依法将局部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以下情况例外:(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span style=line-height: 1.5; font-size: 16px; f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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