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界定善恶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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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善恶概念内容提要 作为涉及人生价值的一对基本评判标准, “善”的核心语义其实是“有益 -可欲 -快乐 -赞许”的四位一 体,“恶”字的核心语义其实是“有害 -厌恶-痛苦 -非难”的四 位一体,并且因此分析性地决定了人类行为在元价值学层面 的“趋善避恶”取向。但由于人们常常拿自己的规范性评判 取代这些元价值学的核心语义,结果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 一些严重的混乱扭曲,有必要加以纠正。关键词 善 恶 趋善避恶 元价值学 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47-662X(2016)03-0001-07在涉及人生价值的语境内, “善恶”可以说是一对最基 本的概念了,构成了人们评判各种事物意义效应的头号标准。 然而,尽管许多哲学大师早已从不同的方面阐释了它们的意 蕴,中外学界在如何理解运用这两个术语的问题上仍然存在 着混乱。有鉴于此,本文试图首先遵循语义逻辑学的模式, 系统地辨析它们的核心语义,然后再指出用规范性内涵替代 这些元价值学定义势必导致的一些扭曲。一、善恶不可定义吗? 按理说,对于“善恶”这类人们每天都会运用的日常术 语,下个定义应该不是什么难事。但奇怪的是, 20 世纪初有 几位在倡导语义分析方面颇有创见的西方哲学家却纷纷主 张,它们是不可定义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要数摩尔了:在 伦理学原理这部被认为是元伦理学的开山名作里,他刚 宣布了怎样界定“善(good)”是“全部伦理学的最根本问 题”,紧接着就断言“善”不像“马”那样复杂,太简单了 没法定义,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 ,长河译,上海人民出 版社,2003年,第919页。出于行文统一的考虑,本文在 引用西方论著的中译文时会依据英文本或英译本略有改动, 以下不再一一注明。结果第一时间一笔勾销了这个“最根本 问题”,不惜让这门他钻研了一辈子的学科陷入了无本之木 的尴尬境地。当然,我们很容易看出,摩尔依据上述类比得出的结论 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善”尽管不像“马”那样有着复杂的 结构或部分,但作为一个抽象简单的术语,它肯定还是会拥 有某些特定的语义内涵,并且凭借它们扮演自己的语用角色, 不然人们也不会像摩尔自己承认的那样,经常说出“我现在 很好”或“我昨天吃了顿好饭”的话来了。所以,如果不钻 牛角尖的话, 我们完全可以在下面的意义上给 “善”下个“定 义”:“确定”它在相关语境里的核心“语义” 。不幸的是, 摩尔似乎有些瞧不起这种“确定语义”类型的“定义” ,认 为它在任何学科里都不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意义,并且声称“我的工作不涉及习俗确立的善字的适当用法” ,以致 不惜采取闭眼不看现实的鸵鸟政策,将“善即所欲”的“公 理性”定义也拒之门外了。 英摩尔:伦理学原理 ,长河 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316页。值得注意的是,罗斯在正当与善一书里,曾经谈到 摩尔为了否定这个“公理性”定义给出的另一个让对手觉得 很“致命”的论证:哪怕某些人认为战争是值得意欲的,我 们还是会怀疑战争是不是善的。英罗斯:正当与善 ,林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8年,第 154156页。毋庸讳 言,这类情形的确构成了人们觉得善恶难以界定的一条重要 理据:既然不同的人对于什么是“善”的总是持有大相径庭 的看法,我们如何才能找到一条共通性的定义,足以让大家 都接受呢?或许就是基于这一考虑, 摩尔和罗斯虽然对 “善” 是否可以定义的看法有所区别,却又不约而同地都试图找到 某些“就其本身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总是善的东西” ,尤其把 关注点聚焦在了知识、快乐、德性等等之上。英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第 233 257 页;英罗斯:正当与善,林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8 年,第 200208 页。然而很不幸,在这样的努力中,这两位对元伦理学的研 究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哲学家,却在很大程度上把自己的规范 性立场偷运进来了。本来,按照弗兰克纳的解释, “元伦理学”重在研究像“善”或“正当”这样的基本道德概念是什 么意思、人们是如何理解它们的抽象语义逻辑问题, “规范 伦理学”重在研究哪些东西或行为是“善”或“正当”的、 人们应当怎么做的具体道德规范问题。 美 弗兰克纳:伦理 学,关键译,三联书店,1987年,第710页。就此而言, 哪怕所有人在把知识看成好东西的问题上都能与这两位哲 学家保持一致,断言“知识即善,善即知识”也是位于“哪 些东西属于善”的“规范性”层面上,并非位于“善字是个 啥意思”的“元”层面上,所以我们也没有理由将二者混为 一谈。进一步看,单纯在“元伦理学”维度上界定善恶概念也 是不够充分的,因为正如“我现在很好”或“我昨天吃了顿 好饭”等说法足以表明的那样,人们并非只是在道德的领域 才运用它们,而是在非道德的领域也会运用它们,以致可以 说它们作为价值评判的基本标准,弥漫性地贯穿了整个人类 生活。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当然也不能只把它们当成了伦理 学的概念, 而是理应看作是更一般的价值学术语, 首先在“元 价值学”维度上确定它们的核心语义;换言之,我们不但要 考察人们在道德语境里是在怎样的意思上言说善恶好坏的, 而且还要考察人们在非道德语境里是在怎样的意思上言说 善恶好坏的。其实,尽管 20 世纪初的西方学界才把元伦理学与规范 伦理学自觉地区分开,但这不意味着此前人们就没有接触到 “元”维度的任何问题了。诚然,墨子、孟子、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等古代哲学大师主要还是从这样那样的规范性立 场出发,告诉人们哪些东西好,哪些东西坏;但既然他们在 阐发这些立场、试图让其他人理解接受的时候,也曾围绕善 恶概念的语义内涵做出过一些说明解释,他们实际上已经自 发地从“元”维度的视角给出有关它们的界定了。下面会看 到,倘若回溯到中西哲学的古代源头那里汲取种种精辟的洞 见,或许要比局限于 20 世纪某些故弄玄虚的西方元伦理学 专著更有助于我们精准地把握善恶二字的共通性核心语义。二、有益就是好 在某种意义上说,柏拉图两千多年前有关“善自身”与 “善的东西”的区分,已经涉及“元”与“规范性”的差异 了,因为他的目的正是想借此反驳智者派“人人各有自己的 善”的说法,强调某种共通性的“善自身”最终决定着人们 各有所爱的“善的东西” 。所以毫不奇怪,他曾这样从最广 泛的角度界定善恶二字的核心语义: “一切能造成破坏和毁 灭的是恶,一切能提供保存和益助的是善” ,并且还以近乎 元价值学的口吻声称,人人都会赞同这种理解。 古希腊 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 1986年, 第 410 页。当然,我们今天也很难指责他狂妄,因为至少中 国古代的权威字典说文解字和尔雅?释诂就异口同声地宣布:“善,吉也”;“好,美也”;“恶,过也”;“坏, 败也”;“坏,毁也”。毕竟,即便到了今天,恐怕也不会有 谁甘冒天下大不韪,非要把“有益”说成是“坏”、却把“有害”说成是“好”吧一一不然其他人就很难明白他到底在说 些什么了。值得一提的是,柏拉图在给出上面的界定时,曾试图把自然物也拉进来当成主体,从而主张任何东 西都有自己的善和恶:不仅张三李四有患病发炎之恶,而且 树木铜铁也有腐朽生锈之恶。不过,如果我们将讨论限定在“属人价值”的范围内,这里的“有益”和“有害”主要就 是针对人生在世的生存需要来说的了:凡是有助于人们满足 需要、因此能对人的存在发挥“保存和助益”作用的,在人 们看来就是“有益之好”;凡是有碍于人们满足需要、因此 会对人的存在发挥“破坏和毁灭”作用的,在人们看来则是“有害之坏”。不仅如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用来评判各种 东西是善还是恶的价值标准,说穿了也是植根于它们的这种 共通性核心语义之中的:当米饭满足了我的饮食需要、对我 有益的时候,我就会说它是个“好”东西;当噪音妨碍了你 听音乐的需要、对你有害的时候,你则会说它是个“坏”东 西。至于人生在世为什么要“分辨善恶”的根本原因,当然 也在这个地方:谁要是好坏不分、善恶不辨,谁就没法满足 自己的生存需要,结果肯定是活不下去。从这里看,“元”与“规范性”的异同关联也就容易理 解了:元价值学维度上的 “善自身” 实际上在于 “有益之好” 的抽象语义,其共通性是人们能够在交往互动中理解彼此言 说的“好”“ good ”“ bon ”“ gut ”等是什么意思的前提基础; 规范价值学维度上的“善的东西”则是人们认为具有“有益 之好”这种价值属性的具体事物, 从米饭馒头到音乐雕塑等, 并且因此呈现出多样性:不但不同的人会因为需要的差异性 把不同的东西看成是善的 (像你以战争为善, 我以和平为善) 而且同一个人也会因为需要的丰富性把不同的东西看成是 善的(像我不但在饮食方面以吃米饭为善,而且在艺术方面 以读小说为善) 。当然,严格说来,共通性的“善自身”在 此并非“决定”着多样性的“善的东西” ,而仅仅是以核心 语义的方式概括地指称着后者:一方面,无论“善的东西” 怎样千差万别、五花八门,它们都对人具有“有益”的价值 属性;另一方面,人们总是基于“有益”的元价值学语义, 凭借自己的需要,对于各种东西是否具有“善”的价值属性 做出规范性的评判。所以,不管是中文的“善” ,还是英语的“ good ”,或是 其他语言的“ bon” “gut”等,你我他在运用这些术语概念做 出评判、展开交谈的时候想表达怎样的共通性意思,就属于 元价值学的研究范围;相比之下,咱们仨在一起讨论白菜好 不好吃、希特勒是不是个恶棍,并且彼此间要么达成了“英 雄所见略同” 的共识, 要么呈现出 “好汉各有所爱” 的分歧, 则属于规范价值学的探讨领域了。就此而言,抽象性与具体 性、共通性与多样性实际上就构成了“元”与“规范性”之 间既彼此区别、又保持关联的基本因素。三、可欲之谓善“有益”虽然是“善”字的核心语义,却没有涵盖它的 全部意蕴, 否则我们就很难解释为什么不仅 孟子 ?尽心下 曾经给出过“可欲之谓善”的定义,而且亚里士多德也断言 “善是欲求的目的”了。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 理学,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页。当然,这些围绕“意欲”展开的界定与上述围绕“有益”做出 的界定并不抵触,毋宁说前者其实是遵循语义逻辑学的模式 从后者那里直接演变过来的, 以致我们有理由声称: “有益” 构成了“善”的原初语义, “可欲”则是在这个基础上构成 了“善”的第一个衍生语义。本来,身为万物之灵,人们的生存需要大都会通过内心 的活动表现出来;就连食色这类生理性的本能,也早已与心 理性的因素融为一体,很难截然分开。结果,所谓的“需” 也就是“要”:一旦发现了某个东西“有益于”满足自己的 “需要”,人们就会产生对它的“想要( will )”意向,觉得它 “值得意欲” ,从而让“需要”与“想要”成为同义反复, 并且由此生成了人类心理中“心之所之”的“意志”要素。就此而言,“善”不仅在于客体的“有益之好(hco)”,而且在于主体的“可欲之好(h co) ”;结果,汉语里同一个“好” 字的异音异义,一语道破了从“善就是有益”到“可欲之谓 善”的绵延逻辑:对人“好”(h co),人就“好” (hco)o有了上面的语义分析作榜样,我们当然也能按照类似的 模式,依据汉语里同一个“恶”字的异音异义宣布“可恶(w U)之谓恶(0)” 了:一旦发现了某个东西“有害于”满足 自己的“需要” ,人们就会产生对它的“想灭”意向,觉得 它“讨厌反感”,所谓对人“恶(0) ”,人就“恶(w u Jo事 实上,我们从中外思想史上随手就能找到诸如此类的经典定 义,形成工整的语义对仗: 墨子 ?经上主张“利,所得而 喜也害,所得而恶也”;朱熹强调“天下之理,其善者必可欲,其恶者必可恶” (孟子集注 ?尽心下注);霍布斯 指出“善和恶是表示我们意欲和厌恶的语词” ; 英霍布斯: 利维坦,黎思复等译, 商务印书馆, 1985 年,第 121 页。 休谟认为 “意欲来自单纯的善, 厌恶则起源于恶” 。英休谟: 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第 478 页。众所周知,针对这类“公理性”的定义,摩尔曾拿出一 把杀手锏,指责它们犯下了从“事实”推出“价值”的“自 然主义谬误”。英摩尔:伦理学原理,长河译,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3年,第1932 , 118、267页。但深入分析 会发现,这种听起来振振有词的指责其实是沉溺于事实与价 值的二元架构难以自拔,没有看到上述定义仅仅旨在说明人 们是在“值得意欲” 这种共通性的核心语义上理解 “善”字, 因此会由于认定某个东西有益于满足自己的“需要” 、让自 己觉得“可欲”而把它说成是 “善”的,根本不是从什么 “自 然主义”的谓词中无中生有地推出了“善”的价值。所以反 讽的是,摩尔自己一不留神,也会这样理解和运用他宣布是 没法定义的“善”字,主张“善”的东西就是人们认为“值 得意欲”的东西。一旦厘清了善恶二字的上述内涵,我们会发现人类行为 的“趋善避恶”取向同样属于同义反复,因为这种人人都会 遵守的行为模式,能够从好坏的核心语义那里直接推出来: 不管人们在规范性层面把怎样的事物评判成善的或恶的,他 们在元价值学层面都是想要得到对自己有益、为自己意欲的 好东西,想要去除对自己有害、为自己讨厌的坏东西,没有 例外。事实上,在“可欲之谓善”和“可恶之谓恶”的界定 中,已经分析性地潜含着趋善避恶的意思了:既然善是“可 欲性”,人们自然会以积极肯定的方式趋于它; 既然恶是 “可 厌性”,人们自然会以消极否定的方式避免它。用汉语的同 字反复来说干脆就是:人们在从事行为的时候,总是好(ha0)好(h 8)而恶(w U)恶(0 )四、快乐与痛苦正如“情意绵绵”“情深意长” 等成语足以表明的那样, 在人类心理活动中,意志和情感总是难分难舍的,以致二者 之间形成了从“可欲”到“快乐” 、从“厌恶”到“痛苦”的分析性绵延:当某个东西满足了人们基于需要的意欲、被 认为是善的时候,人们就会产生“满意”的快乐情感;当某 个东西没满足人们基于需要的意欲、被认为是恶的时候,人 们则会产生“不满”的痛苦情感。所以, 礼记 ?礼运曾宣 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 ,将意志性的“欲恶”与 情感性的“喜怒哀惧爱”视为一体;密尔也强调: “意欲某 个东西并觉得它令人快乐,厌恶某个东西并觉得它令人痛 苦 不过是同一个心理事实的不同命名方式罢了。” 英密尔:功利主义 ,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年, 第 39 页。进一步看,在卷入了人类行为之后,意志和情感的上述 分析性关联还导致了两个直接的后果。首先,原本是从善恶 价值那里产生出来的乐苦情感,能够反过来有效地强化人们 趋善避恶的意志动机:由于以往获得某种好东西的时候体验 到了快乐,人们再次碰上它的时候形成的欲求志向就会融进 喜爱的成分;由于以往遭遇某种坏东西的时候体验到了痛苦, 人们再次碰上它的时候形成的厌恶意愿也会掺有憎恨的成 分。其次,在许多情况下,原本只是因为人类行为达成了善 的后果才形成的快乐体验,甚至还能摇身一变成为人类行为 旨在追求的目的本身,亚里士多德早已指出: “人们往往把 快乐当成善来选择,把痛苦当成恶来避免。 ” 古希腊 亚里士 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注,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第 71 页。也正是基于这些“情意绵绵”的内在互动, 边沁在界定“效益”的时候,才会把“惠助、好处、快乐、 善或幸福”看成是同义词,而把“损害、痛苦、恶或不幸” 看成是同义词。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 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58、151152页。不过,当边沁进一步宣称“快乐本身就是善甚至是 唯一的善,痛苦本身就是恶甚至是唯一的恶”的时候, 以及当密尔跟着他强调“只有快乐和免于痛苦才是唯一值 得意欲的目的” 的时候, 英密尔: 功利主义 ,徐大建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第 7 页。这两位效益主义大师就 是把快乐主义的规范性理念说成是善自身的元价值学内涵 了,得出了“善即快乐,快乐即善”的扭曲结论。但事实很 明显:第一,快乐肯定不是唯一的具体善,因为人生在世还 有其他许多好东西,它们虽然也能给人们带来快乐,本身却 没法简单地归结为快乐,倒不如说其效应首先在于满足人们 这样那样的丰富需要;不然的话,人们就会心甘情愿地钻进 那台“想要什么快乐就有什么快乐”的“梦幻体验机”里呆 上一辈子,不惜让千姿百态的整全人生沦为枯燥乏味的快乐 空壳了。 第二,更重要的是, 我们虽然能够分析性地宣布 “人 们获得了有益的好东西一定快乐” ,却不能分析性地断言 “快 乐一定就是对人有益的好” ,因为正像禁欲主义或厌世主义 的理念清晰表明的那样,许多人在许多情况下不但不把某些“低级”的快乐当成善来追求,相反还会把它们当成恶来回 避。有鉴于此,我们在界定善恶概念的时候,自然也没有理 由像边沁和密尔那样,把快乐与善自身、痛苦与恶自身直接 等同起来;毋宁说, “选择快乐、避免痛苦”的说法在元价 值学维度上只是分析性地意味着:人们总是追求与达成善相 伴随的快乐,去除与遭遇恶相伴随的痛苦,而不是泛泛地意 味着“快乐即善,痛苦即恶” 。五、赞许与非难英国哲学家理查德 ?黑尔曾依据牛津词典对“善”字的解释一一“表示赞许的最一般形容词,意指在很高或至 少是令人满意的程度上,存在着某些要么本身值得称赞、要 么对某个目的有益的特征” ,展开了长篇大论的语义分析, 最终得出了“善”的“首要”功能在于表达 “赞许”的结论。 英黑尔:道德语言 ,万俊人译,商务印书馆,1999 年,第77143页。毋庸置疑,人们在日常言谈里的确经常诉诸“好”字表 达自己的赞许态度;古汉语的“善”字也有不限于道德语境 的赞许功能,像“王曰: 善”(战国策 ?齐策一),“昔者 管子有言, 丘甚善之”(庄子 ?至乐),以及大家熟悉的 “善 哉善哉”等。但问题在于,按照语义逻辑学的模式,难道这 种语用功能能够跳过“有益 -可欲 -快乐”这些在先的意蕴, 凭空独占“首要”的鳌头么?答案明显是否定的,因为人们 对于任何东西的赞许态度,包括像“见血封喉的好毒药”或 “凶猛敏捷的好老虎”这样的说法在内,都不可能是单凭它 们本身的某些“值得称赞”的典型特征做出的,毋宁说已经 潜在地指认了它们对于某个主体的 “有益 -可欲 -快乐”效应: 毒药的见血封喉特征被认为能够满足下毒者的需要,因而对 下毒者“有益” 、可以让他们“意欲”和“快乐” ;老虎的凶 猛敏捷特征被认为能够满足老虎的需要, 因而对老虎 “有益”、 可以让它们“意欲”和“快乐” 。反之,一旦人们发现自己 居然受到了这些东西的威胁, 并且因此觉得它们有害、 讨厌、 可怕,肯定就不会再凭借它们本身的这些“值得称赞”的典 型特征,赞许它们是“好毒药”或“好老虎”了。其实,黑尔之前的一些西方哲人早已指出了“善”字的 “赞许”功能在语义逻辑学上对于“有益-可欲 -快乐”的内在依赖。像休谟就主张:“每一种对我们有利或有害的激情、 习惯、性格都会产生快乐或不快,赞许或非难就是由此形成 的”, 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第 330 页。而斯宾诺莎更是明白指出: “我们不是因为 赞许某个东西善才意欲它,相反倒是因为意欲某个东西才赞 许它是善的。”荷兰 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商务印 书馆, 1983 年,第 130页。理由很简单:倘若不是一个东西 具有了“对人有益” “值得意欲” “让人快乐”的效应,人们 凭什么会觉得它“值得称赞” ,并诉诸“好”的标准表达自 己的“赞许” 态度呢?所以, 离开了“有益”“可欲”“快乐” 等,“善”字的“赞许”功能根本无从谈起。现在我们就能在元价值学层面上给出两个相对完整的 界定了:“善”字的核心语义其实是“有益 -可欲 -快乐 -赞许” 的四位一体,“恶”字的核心语义其实是“有害 -厌恶 -痛苦 - 非难”的四位一体。当然,这里说的快乐和痛苦只是指人们 在获得有益之好或遭遇有害之坏后分析性地生成的情感体 验,不是指在规范性维度上构成了各类行为试图趋于或避免 的具体善恶。同时,这样的界定也适用于作为形容词的善和 恶,所以还有比较级的意蕴:更善就是指更有益、更可欲、 更令人快乐、 更值得称赞的好, 更恶则是指更有害、 更讨厌、 更令人痛苦、更值得责难的坏。当然,这样说并没有否认下 面的事实:由于日常语用的模糊易变和宽松延展,除了“有 益-可欲 -快乐 -赞许”的核心语义外,汉语的“善” “好”以及 英文的“ good”等语词,在各种语境中还会包含许多要么它 们共同享有、 要么它们分别具有的丰富内涵, 如正常、优秀、 佳美、擅长、适宜、友睦、充分、完成、熟悉、容易、合乎 标准、可以接受、允诺应许等;但我们会发现,其中的某些 意蕴(像优秀、佳美等)明显与“有益 -可欲 -快乐 -赞许”的 核心语义内在一致,另一些意蕴(像适宜、可以接受等)能 够与“有益 -可欲-快乐 -赞许”的核心语义相互等价,还有一些意蕴(像充分、容易等)则与“有益-可欲 -快乐 -赞许”的核心语义没什么关联。汉语的“恶” “坏”以及英文的“ evil(bad)”等语词的情况,不妨照此类推。需要强调的是,这两个定义的元价值学定位,决定了它们具有对所有 人都适用的共通性。 也就是说, 哪怕你用的是英语的 “good” 和“evil”,我用的是中文的“好”和“坏”,哪怕咱俩有关某 个东西的规范性善恶评判大相径庭,你眼中的好东西是我眼 中的坏东西,但只要进入了人生在世的价值语境,咱俩对它 们的理解运用必定是一致的,亦即你我都会把自己觉得有益、 值得意欲、快乐满意、表示赞许的东西说成是善的,把自己 觉得有害、讨厌反感、痛苦不满、表示非难的东西说成是恶 的。说白了,善恶二字在核心语义上的这种普适性,构成了 人们能够搞清楚对方做出的任何规范性好坏评判和应然诉 求是怎么回事、然后再进行沟通争辩的前提;不然的话,要 是你说的“善”是指“湿淋淋” ,我说的“善”是指“很明 亮”,咱俩怎么还会在“白菜好不好吃”或“希特勒是不是 个恶棍”的问题上,展开对话交流呢? 六、“元”与“规范性”之别 既然历史上的许多哲学家已经从不同方面指出了善恶 概念的共通性核心语义,为什么直到今天中外学界在讨论相 关问题的时候还会出现种种混乱呢?除了混淆语义、偷换概 念、以偏概全、缺少整合等逻辑原因外,另一个重要的因素 就是人们往往向这些元价值学的语义灌注了这样那样的规 范性内涵,把虽然相关、但又有区别的抽象性与具体性、共 通性与多样性混为一谈,结果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扭曲。事实上,柏拉图就没能把他首倡的“善自身”与“善的 东西”的区分贯彻到底,而是在解释他所谓的“善的理式” 时试图赋予后者以“理性主义”的规范性意蕴,强调无论个 体灵魂、还是城邦社会,只有坚持理性认知对于欲望激情的 主导地位才算符合“善的理式” 。此端一开就成了西方哲学 的主旋律,不仅亚里士多德紧跟着主张“感性欲望的对象只 是表面善,理性意愿的对象才是真实善” ,古希腊 亚里士多 德:形而上学 ,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 1959 年,第 247 页。不仅康德强调“凡是我们叫作善的,必定在每个有理性 者的评判中都是意欲能力的对象,恶则必定在每个人的眼里 都是厌恶的对象” ,德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邓晓芒译, 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第 83 页。而且罗尔斯依然宣布: “我 和效益主义一样, 假定善 可以定义为理性意欲的满足。 ” 美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第 29 页。不难看出,一方面,相隔两千余年的这 三位哲学家都清晰地肯定了“可欲之谓善”的共通性核心语 义;另一方面,他们又始终如一地站在理性主义立场上,主 张只有人们理性意欲的东西才是真正的善,相比之下人们非 理性意欲的东西最多只是表面或虚假的善,甚至还可能不是善而是恶。然而,这种规范性成见的狭隘偏执同样是一目了 然的:尽管我理性意欲的东西对我来说肯定是善的,但这难 道意味着我非理性意欲的东西对我来说就不是善的么?举 例来说,我纯粹出于情感想象趣味潜意识喜欢一道菜肴或一 幅绘画,难道它们对我来说单单因此就没有资格属于“可欲 之谓善”的范畴了吗?另一个更有反讽意味的案例是现代西方学界仅仅在“元 伦理学”这门学科中考察善恶的概念,因为这种做法虽然打 着“元”的旗号,但其中已经以类似的方式流露出“道德主 义”的规范性倾向了:只有伦理领域的好东西才能美其名曰 “善”,而像功利领域的好东西就失去了这种高尚的资格。 可是很明显,这样揭示出来的“善自身”只能说是“道德意 义上的善自身”,却没法说是“人生价值意义上的善自身” 因为它很难涵盖人们在非道德领域内意欲的那些好东西。本 文特别强调在“元价值学”的维度上考察善恶概念的核心语 义,不赋予它们包括道德伦理在内的任何规范性的具体内涵, 主要就是为了纠正西方学界的这一理论失误。进一步看,在中外学界广受推崇的“己所欲,施于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名言,也像前面提到的摩尔和罗 斯的见解一样,潜含着将自己有关“哪些东西好”的规范性 具体评判当成了“好自身”的元价值学抽象语义,希望甚至 迫使别人也承认的弊端:我认为萝卜好吃,就要求甚至强制你也得吃它;你觉得读书无用,因此就不肯把书借给想读书 的我。所以,撇开它们在规范性维度上存在的问题不谈, 这些被称为“金律” “银律”的说法在元价值学维度上已经 是站不住脚的了。至于那种误以为人们会“趋恶避善”的成见也是由此生 成的。本来,按照语义逻辑学的模式,“趋恶避善”在分析性意义上属于不可能:既然“趋”意味着“想要得到”,它指向的肯定是可欲之好,不会是可恶之坏;既然“避”意味 着“想要去除”,它指向的肯定是可恶之坏,不会是可欲之 好。换言之,人们的行为总是以趋善避恶为取向,不会以趋 恶避善为取向,因为既没有人想得到自己反感的坏东西,也 没有人想去除自己喜欢的好东西。可是,假设张三将贫贱当 成善来追求,却把富贵当成恶来避免,在以贫贱为恶、以富 贵为善的人们看来,他的行为就变成“犯傻变态”的“趋恶 避善”了一一尽管在张三自己看来,他趋于的还是他想要的 贫贱之善,避免的还是他讨厌的富贵之恶,丝毫谈不上“变 态犯傻”。不用细说,像这样从自己的规范性视角阐释“趋 善避恶”的元价值学命题,以致把它扭曲成“人人都应当趋 于我认为的善,避免我认为的恶”,而不是将它原原本本地 理解成“人人都会趋于自己认为的善, 避免自己认为的恶”, 不但在理论上会引发种种莫名其妙的歧见纷争,而且在实践 中也会导致人际之间凭空生出许多不必要的误解、干预和冲限于篇幅,上面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案例,但我们已 经不难看出,坚持看起来并不怎么起眼的 “元”与“规范性” 之别、防止将二者随意混淆起来,对于我们在理论上和实践 中纠正一系列扭曲具有怎样重要的意义;而从善恶这对人生 在世的价值基准入手分析它们的共通性核心语义,恰恰构成 了这种澄清的第一步。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责任编辑: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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