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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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长城资产编号:中长资(宁)合字【2017】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转让协议【2017】年【】月【】日2债权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 年月日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签署:甲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 政编 码:电话:传真:乙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邮 政编 码:电话: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贷款债权明细表项下的金融债权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贷款债权,见1.3 款定义);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贷款债权;3、乙方确认其已按照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制订的竞价规则,对本协议项下贷款债权实施了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确认甲方已向其充分披露了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乙方自主决定参加该贷款债权的竞价活动;4、乙方凭借其在 2017 年月日在举行的竞价活3动中的最高应价,被确认为本次竞价方式转让贷款债权的最终买受人;5、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自愿独立承担贷款债权的瑕疵和/ 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主债权:指甲方对贷款债权明细表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1.3 贷款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1.4转让价款:指乙方与甲方签署的资产竞价转让成交确认书中确认的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受让贷款债权的价格。1.5 贷款债权证明文件: 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 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贷款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户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等(贷款债权中各借款人项下的单户贷款债权证明文件详见本协议附件二贷款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甲方未对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贷款债权项下债权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年月日。1.7报价日:指乙方在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2017 年 月 日。1.8交割日:指贷款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4转移贷款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 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1.9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以协议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甲方相应债务的资产。1.11 处置费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贷款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乙方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 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 ( 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贷款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 ( 4)为保全或完善 (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贷款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 ( 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 6)转让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系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第8.5 款规定收取的对贷款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1.13 服务协议:指甲方在交易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贷款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1.14 瑕疵:指贷款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1.15 风险:指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第二条瑕疵和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贷款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且因甲方并非贷款债权的原始权利人, 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贷款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乙方受让贷款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5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1.1贷款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2.1.2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贷款债权明细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2.1.3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 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2.1.4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1.5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2.1.6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 (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1.7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1.8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2.1.9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2.1.10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1.11乙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2.2乙方声明: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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