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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電子商務,*,*,第十三章 電子商務的倫理與法律,電子商務,1,*,本章學習目標,電子商務倫理,資訊與法律,隱私權,智慧財產權,電腦犯罪與網路犯罪,電子商務,2,*,資訊倫理的定義,倫理仍人倫之理,也就是做人的道理。,倫理的英文為ethic或ethics;而道德的英文則為mortal或mortality。倫理與道德概念,無論是中文或英文的意思,都是大致相同或相通的,用詞上也可以互相代替,傳統上並不做嚴格的區分。,一般而言,當表示規範或理論的時候,比較傾向使用倫理;當表示現象的時候,就比較傾向使用道德。兩者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同義詞,彼此間或有微殊而無大異。更有學者認為,倫理可以說是更細緻的道德。,資訊倫理係指資訊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相關的道理,它可以是指科技時代下利用電腦或網際網路,使用各種資訊的規範,也是因應資訊科技的問世所創立的規則。,簡而言之,資訊倫理就是與資訊科技相關的倫理。,電子商務,3,*,圖13-1 資訊倫理的四大議題,電子商務,4,*,資訊倫理的參考準則,1.,普遍性理論,(Universalism):強調只要是大家都認為不合倫理的事,無論理由多麼冠冕堂皇,都不可採取行動。Kant提出普遍性理論,其認為具有倫理的行為應符合下列三則條件:,(1)具有普遍性,可以應用至所有人及所有情況,但又不會傷害到別人。,(2)能尊敬其他人,並保證他人的權利不會受損。,(3)尊敬他人的自主權,每個人都有權去自由選擇他們想要的。,2.,黃金準則,(Golden Rule):強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亦即不做出自已也不希望遇到的不公平對待。,3.,集體功利主義,(Utilitarian Principle):集體功利主義認為,任何人都應採取為整體社會帶來最大利益的行動。,4.,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No Free Lunch Rule):除非有特別宣告,不然幾乎所有有形和無形的東西,都是由他人所擁有。如果他人已經創造了某種東西對您有價值,它就具有價值,而您應該假設創造者會希望這個成果能獲得補償,也因此獲取任何對我們有利益的資訊或知識,我們都必須因此而付出某種代價。,電子商務,5,*,美國計算機倫理學會的十條戒律,1.不應用計算機(電腦)去傷害別人。,2.不應干擾別人的計算機(電腦)工作。,3.不應窺探別人的計算機(電腦)文件。,4.不應用計算機(電腦)進行偷竊。,5.不應用計算機(電腦)作偽証。,6.不應使用或拷貝你沒有付錢的軟體。,7.不應未經許可而使用別人的計算機(電腦)資源。,8.不應盜用別人的智力成果。,9.應該考慮你所編寫的程式,所造成的社會後果。,10.應該以深思熟慮和慎重的方式來使用計算機(電腦)。,電子商務,6,*,電子商務的基本道德概念,1.行為責任,:個人、組織及社會身為道德個體,就要為他們所採的行為負責。,2.告知責任,:個人、組織及社會身為道德個體,就要為自己的行為向他人負責。,3.法理責任,:執法機構適當地允許個人恢復其他因素、系統、或組織對他們所造成的傷害。,電子商務,7,*,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乃於民國82年間研擬完成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於民國84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民國84年8月11日公布實施,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於民國85年5月1日公發布實施。,主要目的在於保護使用電腦個人之人格權,電子商務,8,*,在下列情況下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的資料可以進行蒐集處理,1.經當事人書面同意,2.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3.為學術研究所需且無害當事人之重大利益。,電子商務,9,*,在電子商務應用中下列方式屬於合法私人資訊的收集,1.閱讀新聞群組佈告,2.尋找網際網路目錄,3.記錄瀏覽器中有關於對方之說明,電子商務,10,*,在電子商務應用中被用來收集個人識別資訊的技術,1.搜尋引擎,2.購物車,3.線上表單,4.會員註冊資料,電子商務,11,*,電子簽章法,行政院為推動電子交易之普及運用,確保電子交易安全,促進電子化政府及電子商務之發展,已於民國90年11月14日公布電子簽章法,並自民國91年4月1日施行。,電子簽章法最大的目的,就是希望透過賦予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建立可信賴的網路交易環境,確保能夠掌握某一資訊在網路傳輸過程中,是否遭到偽造、竄改或竊取,以保障資訊正確與完整性,並透過識別交易雙方身分,防止事後否認已完成交易的事實。,電子商務,12,*,電子商務所涉及的法律,電子商務,13,*,隱私權的涵義,隱私權是二十世紀才出現的法律概念,起源於美國,是一種不受干擾的權利,也是個人控制與自己有關資訊的權利,主要的目的在保護個人的心境、精神與感覺,不受非法侵犯。,任何能用來識別、找出、或連絡個人的資料,謂之個人可識別資訊。,電子商務,14,*,侵犯隱私權,垃圾郵件(junk mail),無故打開它人硬碟中的個人資料檔案,因商業用途侵犯個人隱私,公開私人事務,電子商務,15,*,隱私權偏好平台(Platform of Privacy Preference,P3P),隱私權偏好平台(P3P)其目的是,統一各網站隱私權政策的格式,,它是一項標準,用來向Internet使用者傳達網站的隱私權政策。,這是由於隱私權政策的內容都大同小異(不外乎是個人資料如何使用、Cookies的使用、第三方使用個人資料的政策等等),但格式卻是大不同。,首先網站必須提供隱私權政策而使用者需設定隱私權偏好設定。當隱私權政策符合使用者的偏好設定時,那麼使用者即可提供個人資料;當隱私權政策不符合使用者的偏好設定時,則拒絕提供個人資料。這個判決符合不符合的過程都是由,瀏覽器,自動執行,而使用者只需要設定隱私權偏好設定就可以了。,電子商務,16,*,隱私權偏好平台的隱私權政策,1.不部署隱私權偏好平台的隱私權政策會使得第三方(大多為廣告商)Cookies 被阻擋。,2.部署成本低廉,因為只是一堆文字檔。,3.統一隱私權政策的格式,方便網站的維護者管理隱私權政策。,4.可讓使用者(顧客)更信賴網站的信用。,5.部署隱私權偏好平台的隱私權政策代表網站對於使用者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使用的重視。,6.Internet Explorer 6 與 Netscape 7.0 瀏覽器都已支援隱私權偏好平台了。,電子商務,17,*,隱私權保護,1.,個人有被告知資料蒐集的權利,:在蒐集個人資料時,資料蒐集者必須以清楚易懂的方式,告知個人包括資料的蒐集政策、目的、資料蒐集與處理的方式,以及由誰來處理這些個人資料。,2.,企業有考量實際使用,適當蒐集資料的義務,:企業必須以明確的商業目標為限制來蒐集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也必須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3.,個人有修改、刪除個人資料及選擇使用方式的權利,:當企業於直效行銷上使用個人資料時,個人可以要求刪除個人資料,同時也可以拒絕企業將資料傳給第三者,或是可以選擇哪些特殊資料(如種族、宗教、身體狀況等)不得揭露或使用。,電子商務,18,*,隱私權保護,4.,企業有保持資料正確性與即時性的義務,:企業應提供便利易讀的方式與開放、即時的機制,讓顧客檢視自己的個人資料,以確保個人資料的正確性,並且不應蒐集超越目的範圍之資料。,5.,企業有安全管理並保護個人資料的義務,:企業必須以安全保護機制來避免資料的遺失,並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修改、刪除、揭露與閱讀。,6.,企業有展現對個人資料負責的義務,:企業必須支持相關隱私權法令與政策,並且制定違反相關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罰則與解決方案,以表示對個人資料的負責態度。,電子商務,19,*,電子隱私與電子商務同時共存,1.明示實行情況:隱私政策應屬義務性質,並易於察覺,並以淺顯易懂文字表示。公司應清楚說明蒐集資訊僅止於某特定用途之原因。在未取得消費者同意前,公司不應將該筆資料作其他目的使用。網站亦應以簡單圖像,警告消費者有關隱私之潛在危機。,2.消費者應有選擇之權利:告知後同意有兩種模式,選擇加入(opt-in)與選擇退出(opt-out)。若企業欲蒐集有關消費者健康、財務、或性別傾向等資訊時,應採網路瀏覽者選擇加入opt-in方式,取得消費者同意;相同規則應用於企業欲轉售個人資料或與網路廣告商共用。在其他狀況下,消費者得以透過明示暨簡單易懂欄位,確認是否保留個人資料,此謂選擇退出opt-out。,電子商務,20,*,電子隱私與電子商務同時共存,3.顯示資料:應提供消費者可以觀看並修正個人機密資料,如財務及醫療等。對於有關個人資訊與線上習慣之連結概況,或將個人資料與第三者共享,甚至引起消費者反彈或非意願性行銷請願時,此法可提供消費者再次確認管道,而網站及市場行銷業者應對顯示個人資料負責。,4.公平執行或付出代價:網路隱私法應屬聯邦層級,由專責機構如聯邦交易委員會FTC,確實執行並詮釋公平資訊實務原則。另外,公司亦應於公開檔案中如安全暨交易委員會之文件歸檔,或可信賴之第三者審核,定期揭露網路隱私實務成效。,電子商務,21,*,智慧財產權,網路著作權,網路專利權,網路商標權,電子商務,22,*,網路著作權,1.,免費軟體,(Freeware)係指著作權人同意使用者可以免費使用該軟體,但著作權人仍保有完整的著作權,亦即使用者在個人非營利的使用外,無權為任何營利、公眾使用或割裂、篡改等行為。,2.所謂的,共享軟體,(Shareware)通常容許使用者使用一段期間,待特定期間期滿後,使用者必須上網註冊、付費或其他特定行為後方可繼續使用,故著作權人僅開放部份著作財產權的時間利益予使用人,並無拋棄著作權之意。目前市面上流通的共享軟體,並不會因為創作人同意讓大家免費下載、或在一定期間免費使用等等優惠措施,就使喪失著作權的保障。,電子商務,23,*,網路著作權,3.至於著作權人聲明放棄著作權之公共所有軟體(Public Domain),使用者可以盡情使用,但仍應注意避免侵害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4.另外由美國自由軟體協會(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主導的大眾公有版權(GRL:General Public License)概念,主張揚棄不合時宜的軟體著作權制度,藉以保障使用者的自由,但僅限於該團體成員方能享有。,電子商務,24,*,網路上沒有著作權?,超連結問題,視框連結,快取、代理主機與鏡射,MP壓縮技術,讓科技解決網路中的著作權問題,電子商務,25,*,網路專利權,我國的專利權規定保護的客體是,發明,、,新型,與,新式樣,,對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提出申請,經專責機關審查與核准後,並於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年費後始予公告,並自公告日起給予發明專利證書。,專利權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或十二年屆滿,視專利種類而定,在此期間內以法律加以保護,但保護力過去大多採民事與刑事併行之保護,但近來多數國家則改採僅有民事保護。,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均自核准公告之日起給予專利權,其屆滿之期限為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20年,,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0年,,新式樣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12年,。,電子商務,26,*,網路商標權,商標權係用來表彰商品或勞務的來源,使商品或勞務能與其他提供者有所區別,也使消費者易於辦識。,在商業上,商業的侵權行為判定係以:,1.惡意誤導,2.混淆市場,商標法有三個立法目的:,1.主要的目的是區別商品與服務的來源。,2.次要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保證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以彰顯經濟價值。,3.第三個目的是作為銷售的廣告用途。,電子商務,27,*,商標權制度,1.商標之申請註冊,應指定使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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