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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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2,事故分级,特种设备事故等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材料进行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外,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原有事故等级调查处理。,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3,相关术语及含义,本导则相关术语及含义见附件,A,2.4,伤亡与经济损失界定,2.4.1,伤亡,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轻伤分类按照,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和,GB/T15499,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界定。,2.4.2,事故经济损失,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关含义见本导则附件,A,,具体计算方法可参照,GB672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5,相关事故,2.5.1,范围,(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2),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不当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4),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的事故;,(6),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额定使用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调查范围,2.5.2,调查处理,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对其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2.6,特殊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过现场初步判断,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三章 事故报告,3.1,事故报告程序与要求,3.1.1,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履行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的义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1.2,事故核实与上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三章 事故报告,3.1.3,跨区域事故的通报,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3.1.4,续报,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第三章 事故报告,3.2,事故报告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第三章 事故报告,3.3,事故续报内容,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者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在,30,天内受伤人员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重伤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在,30,天内受伤人员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照死亡进行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补报和统计。,失踪超过,30,天的,按照死亡进行统计。,第三章 事故报告,3.4,报告形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事故快报、续报,并且在其后予以电话确认。格式应当满足本导则附件,D,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是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3.5,相关事故信息收集,本导则,2.5,规定的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且参照本导则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格式可以参照附件,D,的要求。,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1,调查组的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场地安全秩序恢复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报告国务院;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且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一般包括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公安、工会等,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的人员担任。,组织和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和有关信息资料。,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自事故发生,30,日内,因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调查组应立即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立即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也可以派员指导下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继续进行事故调查。,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2,调查组职责,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以下职责:,(1),查清事故发生前的特种设备状况;,(2),查明事故经过(含应急救援情况)和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其他后果;,(3),查找事故原因;,(4),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5),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下统称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8),整理并向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有关事故调查的资料。,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3,调查组的构成与职责分工,调查组根据需要,一般可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各工作小组在工作中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指挥,相互支持配合,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如下:,(1),管理组,主要负责管理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管理方面的原因、应急处置情况、相关人员活动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相关责任,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汇总整理事故调查工作资料,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整理移交事故调查资料;,(2),技术组,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工作,提出必要的鉴定需求,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分析意见或者报告,提出技术方面的事故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3),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与各个部门单位的协调工作,负责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进行沟通汇报工作,按照规定发布事故信息,配合管理组、技术组开展事故调查,安排事故调查过程中的保障工作。,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4,调查组成员一般要求,调查组成员(含调查组所聘请的专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条件要求。,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意见。,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调查组应当予以调整。,第四章 事故调查组织,4.5,调查组各级组长职责,调查组组长以及各小组组长职责如下:,(1),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确定调查组各工作小组组长、成员及其分工,组织召开调查组工作会议,督促、协调各工作小组的工作,在出现意见分歧时做出判定,确定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召集调查组审核涉嫌犯罪的证据资料,负责落实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负责向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门汇报,按照规定期限组织完成事故调查工作;,(2),管理组组长,由具有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行政人员担任,负责管理组的工作,组织管理组对事故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调查、取证工作,提出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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